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经研究,现就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第五条所述国内销售或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作为2003年底前的陈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等规定发函但尚未收到回函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再次进行函调。具体办法如下:
(一)出口企业(购货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专用发票协查表》,并按照协查系统发出委托协查的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附件1)制作成电子文件,经核对无误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移交同级或对应稽查局。
(二)稽查局在接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移交来的专用发票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后,应立即导入协查系统,而后由移交人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账》;若电子文件无法导入,则不予接收。
(三)受托方稽查局通过协查系统接收到受托协查信息后,由接收人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账》,有关稽查人员填具《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四)受托方稽查局应在30日内完成发票协查工作,并按照调查结果填写《协查表》,《发票核查报告》(附件2)、《协查处理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结果应及时通过协查系统发出回函。纸质证明材料由受托方稽查局寄送至委托方(出口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五)发起委托协查的稽查局在收到对方回函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接收人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账》后,移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
(六)经核查后,对其中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按照《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的程序,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于2004年3月10日前完成再次函调工作;受托方稽查局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据实在30日内完成发票协查工作。对2004年4月15日前仍未收到回函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该笔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免)税;属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由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附件:1.外部文件导入发票与协查系统接口标准
2.发票核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外部文件导入发票与协查系统接口标准
一、概述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满足其他税务稽查软件与协查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要求。协查系统接收其他税务稽查软件以文本方式导出的发票信息,生成手工录入的协查,实现协查业务。
二、接口文件说明
1.接口文件类型:文本文件
2.接口文件数据内容:发票信息
3.接口文件数据格式
文件格式如下:
BEGIN
1~~接口文书标识
{
信息主体
}
……
END
其中:
接口文件的标识为“XCFP001”;接口文件名为“XCFP 001.txt”
信息主体中每一行中以逻辑行号为起始标志,各个信息之间用“~~”相隔,逻辑行号从0开始依次增加,详细信息具体接口描述。
一个数据文件内只能存放一种发票问题类型的发票信息(有疑问或者确定虚开),且发票数量小于等于1000笔。
数据项不能随意增删,当数据项为空或无意义(对应表证单书中的--)时,用空格表示。
格式说明中的非空属性、数据项长度、数据项类型等作为数据合法性检查的条件。
所有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8位字符形式。
格式中涉及的代码字段应严格遵照总局下发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参见国税发〔1999〕54号)。
范例:
BEGIN
1~~XCFP 001
{
0~~352~~XCFP 001~~手工录入发票外部导入文件
1~~370611~~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税务机关~~20020420
2~~3~~352
3~~1~~3701041140~00071495~~1~~370105123496691~~山东粮食局~~济南市济南路~~05468888111~~济南市工商银行~~12354689878745~~370104123500208~~烟台供销社~~烟台市芝罘区~~05312323322~~烟台商业银行~~65654555445554~~20010507~~李林~~32972.95~~5605.40~~17
4~~0~~3701041140~~00071415~~0~~370104123456790~~~~~~~~~~~~
370105123456788~~~~~~~~~~~~20010507~~~~32972.95~~5605.40~~
5………………
……
……
}
END
4.具体接口描述
XCFP001手工录入外部文件发票信息 逻辑行号 内容 备注
0 最大有效行号int not null;
表单标识(XCFP001)char(7) not null;
表单名称varchar(50) null;1
1 税务机关代码varchar(9)not null;
税务机关名称varchar(50) null;
文件生成日期number(8) not null;
2 数据起始行N1int not null; N1=3
数据终止行N2int not null;
3~N2 发票问题类型(“1”:确定虚开,“0”:有疑问)varchar (1) not null
发票代码varchar (10) not null
发票号码varchar (8) not null
发票联别(0存根联,1抵扣联)varchar(1) not null
购方纳税人识别号varchar(15) not null
购方纳税人名称varchar(80)
购方纳税人地址varchar(80)
购方纳税人电话varchar(20)
购方纳税人开户银行varchar(80)
购方纳税人银行账号varchar(50)
销方纳税人识别号varchar(15) not null
销方纳税人名称varchar(80)
销方纳税人地址varchar(80)
销方纳税人电话varchar(20)
销方纳税人开户银行varchar(80)
销方纳税人银行账号varchar(50)
开票日期NUMBER(8) not null
开票人varchar(30)
金额NUMBER(15,2) not null
税额NUMBER(15,2) not null
税率NUMBER(4,2)
附件2:
发票核查报告
总 页第1页
协查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地址及联系电话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各相关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因其使用方便、服务快捷,得到了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是伴随移动通信业务的高速增长,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反映移动通信网络上藏污纳垢现象严重,星相占卜、暧昧情色、美女视频、有“色”声讯等堂而皇之地出现在移动信息服务项目中,“谈色论性”、“充满诱惑的夜”等挑逗性语言在栏目标题、信息内容和短信广告中频频出现,有的大量散布格调低级的垃圾短信,有的甚至公然提供色情图片、色情语音聊天服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色情、暴力等明令禁止内容的规定,污染了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了净化移动网络信息服务环境,进一步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治理,促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在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积极提供相关支撑服务的同时,认真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网络运营商所应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管理,严禁为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者提供接入服务。
(二)完善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对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不得接入和传输;对已接入和传输的,一经发现,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所接入和传输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的日常动态拨测和实时监测,对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信息的,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要设立专门的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受理平台,对用户所反映问题立即核实;对问题属实的,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用户。定期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关于受理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及处理情况上报相关电信主管部门。
二、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应切实承担起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所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流程,明确责任,强化信息安全企业法人负责制;
(二)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须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
(三)完善制度、强化手段,加强对所传输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当地电信主管机构报告。
(四)认真遵守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工商广字[2005]22号通知要求,严禁发布含有不良内容的短信等移动信息服务广告。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群组或广播式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时,用户明示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业务提供者应当停止发送。
(五)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业务收费渠道为违法犯罪行为代理收费。
三、在9月底至10月30日期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认真组织、开展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自查自纠活动,逐条核查所发布信息的标题和内容,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和提供跨地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总部应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以前报信息产业部;其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跨地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的各地基层企业应将总结报告于11月20日以前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当地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力度,有力净化当地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环境。
(一)监督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做好各自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联系机制,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安全监管和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联系沟通。
(二)监督检查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自查自纠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相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改正的或在自查自纠阶段故意隐瞒问题的,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受理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社会有关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在执行本通知要求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电信管理局反映。
五、通过固定电话及其他电话终端向用户提供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像等信息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