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18:51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四、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配置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报批(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煤矿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7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激励创新意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执法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和制裁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造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工作目标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工作重点

  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的场所为重点治理区域,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重点突破口,开展此次专项活动。

  四、组织机构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成立“吉林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另行发文)。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规办)承担。各市州也要参照省里的设制设立相应的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工作任务及措施

  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工作组的统一协调下,协作配合,依法惩处各种侵权行为。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要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要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商标及特殊标志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商品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2.要加大打击盗版力度。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要依法打击盗版图书、教材、教辅、计算机软件、音像光盘,重点检查学校、印刷复制单位、软件光盘销售商店及网络侵犯著作权案。省文化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播放行为及网上文化产品生产、传播和流通。省新闻出版局、省文化厅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取缔分布在车站、校园周围、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企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推动各级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3.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省知识产权局要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严肃处理药品、食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重点处理发明专利侵权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严厉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

  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采取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要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加强风险布控等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与海关协调配合,各司其责,齐抓共管。

  (三)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1.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改正,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3.工商、质监、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4.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复制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的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四)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和省整规办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简报、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曝光大案要案,通过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五)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行业监管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中介机构自主经营,规范运作,行业约束,自律自强。

  (六)突出重点区域,加大打击力度

  长春、吉林、通化市及延边州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迫切要求,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客观需要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部署,共同努力,扎实推进,要在人、才、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务求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要在本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要建立实时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急、预警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整治一个领域,巩固一片阵地,逐渐形成长效机制”。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要按照各单位制定的目标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

  (三)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坚持日常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重点整治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避免以罚代刑。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同时,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10月下旬至11月)

  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6月至7月)

  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总结验收工作,并将总结验收报告报省整规办,省整规办汇总后报全国整规办。

  

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3]4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淮南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快速增长,解决出口退税计划不足、退税滞后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是指各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流动资金不足,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款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在一段时间内,企业只能向一家银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若需要变更账户托管银行,则必须由前贷款银行出具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不得挪作他用,并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第四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出口企业按照退税的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正常申报退税,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接受市外经贸局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协调工作,负责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会同市国税局审查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具审核意见,督促企业按期付息还本,在质押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更改退税账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需经市人民银行批准。贷款银行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审核,并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原则上按照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总额的70%发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月将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国税局和市外经贸局。

  第七条 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向市外经贸局和商业银行反馈企业应退未退税款信息,负责将该企业退税款划入由企业申请开立并经贷款银行认定的托管专用账户。为保证托管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企业需要变更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时,需向市国税局提供由前账户托管银行出具的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和市外经贸局签署的意见函。

  第八条 由市财政每年对全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50%,贴息直接划到账户托管银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步骤:

  (一)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依据财务报表中应收出口退税余额,凭《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拟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

  (三)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到市国税局进行应退未退税额审核。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出具该企业应退未退税额的审核意见。

  (四)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和市国税局的审核意见到市人民银行提出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

  (五)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审定拟发放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开立借款企业的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产,完成与借款企业签订质押合同、账户托管等必要的手续后向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并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名单抄送市外经贸局、市人民银行和市国税局备案。企业再次贷款,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贷款申请表》发放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应
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是企业可以质押的权利。质押贷款依法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建立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和各贷款银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具体由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