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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30:38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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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图字[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提高地图内容审查质量,规范地图内容审查行为,推行地图内容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管理,规范地图内容审查行为,提高地图内容审查质量,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岗证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图内容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考核认定,具备地图内容审查资格的证明。
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
第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地图审核行政许可时,应当以持有上岗证的地图内容审查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签署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上岗证的制作、颁发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证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岗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个人照片、发证机关、国家测绘局印章、发证日期、编号、持证规定等。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TSC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六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地图内容审查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并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三)两年内参加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核(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国家测绘局)。
第八条 持证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对上岗证实行考核注册制度,每两年考核注册一次。未经考核注册或者被注销的,上岗证失效。
第十条 持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注册: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加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并注销其上岗证:
(一)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持证条件的;
(二)在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以欺骗手段获取上岗证的;
(四)在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六)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六)项被注销上岗证的,不得再次申请。
其他情形致使上岗证失效的,地图内容审查人员可在两年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上岗证考核注册工作由国家测绘局统一组织进行。国家测绘局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岗证的考核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将考核注册结果报国家测绘局,由国家测绘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上岗证,防止遗失和损毁。
遗失上岗证或者损毁的上岗证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需要申请补办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片
出生年月 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学 历 专 业
专业技术职务
工作简历
何时何地接受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
本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章)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章)
国家测绘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章)
备 注 (申请补办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的,请在此栏注明)
注:除本表外,还应当提供同底1寸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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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开展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和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等清理工作的通知

驻审计署纪检组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开展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和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等清理工作的通知

审纪发〔2004〕5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2004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巡视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以及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审计机关2004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要求,定于6月份在署机关和派出机构开展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两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两项清理工作均在署机关和派出机构中进行。

二、清理内容:一是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二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

三、清理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两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求真务实精神,认真组织落实。

(二)署机关和派出机构清理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署机关和派出局清理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和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工作,由机关服务局负责,各特派员办事处清理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负责。

(三)各单位要认真填写附表,如果没有问题,也要说明清理的范围和人数,并加盖公章。

(四)如清理出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将公款借给亲友的,应附投保单、被投保人名单、批准人、拖欠公款人、借款人、借款凭证、批准人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五)各单位在7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告、附有关报表和资料)报送驻署监察局。

(六)在各单位清理的基础上,驻署监察局将对这两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复核或抽查。

联系人:杨建苹 电话:010—68301472



附表:1.清理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

保险统计表

2.清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借款给

亲友统计表








驻审计署纪检组

2004年5月9日



从七例死刑改判无罪案件看转变司法观念的迫切性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吴海堂


2004年3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通报了七起在原审中已判为死刑或死缓,而经被告人上诉或申诉后被改判为无罪的典型案件。从改判的原因看,都是因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或证据不充分而引起,充分暴露了办案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透过案件本身,剖析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并引以为戒,对于我们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改变执法作风,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 七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这七起案件分别是黑龙江省杨方忠故意杀人案、海南省黄亚全、黄圣玉抢劫案,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这三起案件均是犯罪事实不是被判刑的被告人所为,是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才得以纠正,属张冠李戴的冤案;而甘肃省出租车司机荆爱国因运输毒品案则是侦查人员为破案而设置圈套、蓄意制造的假案;另外,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重庆童立民故意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则是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事实即被告人所为而判无罪的错案。
这七起案件被改判后,分析原审之所以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发现办案人员在证据的采用上存在以下问题:
1、 将被告人的供述作为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这七起案件中有五起是被告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虽时供时翻,或前后矛盾,但在原审中均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被采纳。
2、 忽视证据之间的疑点,没有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证据中或证据间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互相矛盾的疑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忽略,如在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中,现场勘查提取的物证中,有两只分别为41、42码的皮鞋,经辩认41码的鞋是被害人的,另一只42码的鞋是嫌疑人的,而二被告人穿的鞋只有38、39码,矛盾比较明显,但未引起重视。
3、 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未被合理排除。如在黄亚全、黄圣玉抢劫案中,二被告人均辩解称:他们没有参与作案,当天下午5点至10点一直在黄道军家帮忙做菜,一起吃饭,并提供了多位证人。而侦查机关只是简单询问了其中的两个,而没有对其他证人调查取证,导致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无罪辩解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
4、 证据收集不到位,导致证据缺失,形不成证据链。在第一次讯问中或初次勘验现场时,工作不到位,收集证据不全面,导致证据灭失,形不成完整的证据索链,最终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罪判决。如在李化伟故意杀人案中,对现场提取的凶器(菜刀)没有做指纹鉴定,对于提取的足迹也未鉴定属于何人,法医也没有鉴定出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对李化伟作有罪供述时没有用音像设备加以固定,所以在言词证据出现变化后,无法用物证、鉴定结论等来印证,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导致无罪判决。
5、 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形成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除荆爱国运输毒品案是公安机关人为制造的典型假案外,其他案件在证据搜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现象,甚至在笔录中有侦查人员代为签名,这样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 产生错案的思想根源
通过对这七起错案产生的具体原因分析,发现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陈旧,没有严格按现代司法理念办案,是导致错案产生的主要思想根源,这种陈旧的执法观念主要表现在:
1、 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根深蒂固。这七起案件均有被害人死亡或被告人有被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应当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是必要的,但是正因为后果严重,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极刑,一旦铸成错案,后果无法挽回。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犯罪一贯提倡要从严惩处,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式恶化时,便人为地开展“严打”斗争,以突击办案的方式开展大规模地清理,甚至下达办案指标,将可立可不立的坚决立案,可捕可不捕的一律逮捕,能重判的绝不轻判。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对犯罪嫌疑人一味强调打击,忽视对于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护。虽然在“严打”斗争中,绝大多数案件是正确的,但是个别的错误却能导致一个人、一个家庭长期的不幸,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种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有违司法公正的主题,与重视人权,保护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不相符。
2、 “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思想严重。办案人员对执法人员总是持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固有观念,将犯罪嫌疑人的“嫌疑”理所当然的认作“犯罪行为”,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把翻供当作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片面认为是狡猾抵赖的表现。如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一案,只因两人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办案人员先入为主,认为被告人有前科,再次犯罪的嫌疑就大,因此,尽管被告人翻供,承办人仍然内心确信此案就是两被告人所为,不惜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那些有前科,在群众心目中经常做坏事的人,一旦有案件发生,他们往往就是被怀疑目标,所以在破案中就是以人寻证,先设想某个人犯了罪,再去搜集他有罪证据,而不是以证寻人,用案件本身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
3、 “口供是证据之主”的错误观念依然存在。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按办案人所设想的供述,办案人员就认为犯罪嫌疑人欺骗自己,从而对犯罪嫌疑人大加惩罚,直到犯罪嫌疑人按办案人员的要求和目的供述为止,这种刑讯逼供、暴力执法现象充分暴露了办案人员自己对于案件本身证据的不确信,非得到犯罪嫌疑人自认有罪,才能认为证据已充分。
4、 经验主义代替了严谨的工作作风。有些办案人员办案只是凭经验,对案件往往只是进行粗略的审查,而忽视对案件细节的分析,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有时即使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也没有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分析,进而加以排除。
三、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保证公正公平执法
这七起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充分暴露和反映了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思想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从错案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树立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新型司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承担起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
一是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思想。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而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人民,特别是宪法修正案将保护人权写进了宪法,我们应当对于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一视同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一定要牢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理解“错放只是一个错误,错判可能是两个错误”的深刻含义,决不能在破案压力大、难以交待的情况下,冤枉无辜,推卸责任。“宁可错放十个,不可错判一个”,这句英国谚语在我们国家真正得到实现,重要的是人们要更新观念,司法机关真正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做到办案不忘稳定,打击不忘保护,树立大局观念、人权意识。
二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正确,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无法取得客观的实体。要树立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把查明案件真相与遵守办案程序联系起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绝不搞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三是要用“无罪推定”代替“有罪推定”的执法观念。虽然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思想往往使办案中先认为嫌疑人有罪,再去收集证据。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我们对于犯罪嫌疑人只能认为其有嫌疑,而是否真的有罪或者无罪只有在彻底、全面地取得证据后才能认定。要正确对待被告人翻供现象,特别是要注意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充分重视无罪辩解,切实做到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
四要以新的理念改革刑事证据制度。未来的刑事证据制度要以人权、秩序、公正、真实、效率为基本理念。刑事诉讼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刑事证据法制追求的基本目标,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应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沉默权、律师询问在场权、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与规则。惩治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刑事证据制度中设定强制措施,特殊侦查手段是必要的,但是惩治犯罪不得以侵犯人权为代价,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授权原则、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在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上,仍应坚持以客观真实为基础,同时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侦查人员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努力实现证据的真实性。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诉讼效率,不因片面追求效率而损害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