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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4:52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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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8〕17号


各市州财政局:

  《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转发县(市、区)财政部门。

  附件: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3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8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设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以加快我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及筹资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建设资金。省政府通过以奖代补形式进行奖励。以奖代补资金由省政府筹集的资金和中央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组成。省市县各级财政均须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三条摇以奖代补资金坚持早建早奖、多减(COD排放量)多奖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为一般性奖补资金和专项性奖补资金两部分,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一般性奖补资金根据项目的“配套管网里程”和“新增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等因素计算奖励到项目。

  专项性奖补资金根据省政府的考核结果计算奖励到项目和市州,用于奖励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工艺先进的项目和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市州。



  第二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范围及资金分配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范围包括:“十一五”期间新增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以及“十一五”以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第六条 根据财政实力,将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划分为四类地区(具体分类见附表)按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实行差别奖补标准,一般性奖励资金计算到建设项目。公式如下:

  某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该项目核定管网里程×每公里管网奖补标准+该项目核定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每万吨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奖补标准。

  第七条 专项性奖励资金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完工的项目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工艺先进且正常运行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一五”期末对各市州COD减排完成情况统一进行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市州给予一定奖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到具体项目,专项用于配套管网建设,其分配方案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一般性奖励资金的拨付原则。

  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预拨奖励资金的50%,然后视工程竣工情况分类结算。

  (一)项目按规划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的,根据规划和验收核定的实际建设规模结算,并拨付剩余的奖励资金。

  (二)项目未按期建成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其剩余的50%奖励资金,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具体扣减办法由省财政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专项性奖励资金的拨付原则。

  (一)对考核优秀的项目,根据当年的考核结果,一年拨付一次。

  (二)对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市州,根据“十一五”末的考核结果,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建设项目。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以奖代补资金后二个月内将具体实施项目清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以奖代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等部门对以奖代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建成管网运行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每年将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以奖代补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剩余的以奖代补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项目运行及COD减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州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年度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情况、污水收集处理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于每年7月底之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州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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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并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草案)》和《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草案)》,决议如下:
一、会议认为,国务院制定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是实现从1981年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这个宏伟目标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行动纲领,是一个比较完备的计划。赵紫阳总理的报告和“六五”计划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是积极的、可靠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提出的主要措施是符合实际的,是有力的、可行的。实现了“六五”计划,就可以取得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决定性胜利,就可以为第七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发展以至1990年以后10年的经济振兴创造更好的条件。会议批准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和根据这个五年计划制定的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计划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解决。
二、会议认为,第六个五年计划前两年的执行情况是良好的。国民经济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农业生产全面高涨,农村经济日益兴旺;轻工业生产迅速增长,重工业的服务方向和产品结构有了改进;财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市场商品供应日益充裕,物价基本稳定;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会议对国务院这两年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相信,在“六五”计划的后三年,只要进一步抓好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工作,继续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究和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三、会议号召全国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祖国的劳动者、爱国者,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战略部署,发扬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为全面地实现第六个五年计划和1983年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8〕9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大提高、大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加快景区景点建设

(一)支持提升景区景点品质。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的景区,对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对景区给予4万元奖励。

(二)支持景区景点加大投资改造力度。本市旅游重点项目、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和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建旅游景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20万元(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三)鼓励景区景点宣传促销。当年被评定为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我市在次年对外宣传促销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在市外设立户外广告牌的商业街区灯箱广告半年以上,一次性补助广告费用30%,此项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提升星级酒店品质

(一)鼓励星级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酒店,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星级酒店引进先进管理企业。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酒店业集团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高星级旅游酒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星级酒店加强员工培训。星级酒店员工参加区(市、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给予培训经费30%的扶持。

三、促进旅行社发展

(一)当年进入全国100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二)旅行社因市场开发或团队接待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半年。

(三)每年给予国际旅行社2名、国内旅行社1名旅游市场专职营销员的免费培训扶持。

(四)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1万元,个人1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2万元,个人0.2万元; 取得高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取得中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500元,个人500元;取得参加援外导游资格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

四、开发旅游市场

(一)本市旅行社国内过夜游客年地接量超过1000人(含基数,下同)超过部分按2元/人给予奖励。

(二)本市旅行社接待过夜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客人年地接量达到500人的, 超过部分按8元/人给予奖励。

(三)贵州省外组团旅行社组织专列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一晚并游览两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200—300人的,奖励0.5万元;301—400人,奖励0.6万元;401—500人,奖励0.8万元;501—600人,奖励1万元;601人以上,奖励1.2万元。

(四)贵州省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组团旅行社组织包机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两晚并游览三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80(含80人)—110人,每人给予50元奖励;110(含110人)—140人,每人给予60元奖励;140人(含140人)以上,每人给予70元奖励。

(五)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及区域性大型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给予参展旅游企业一定奖励。

(六)本市旅游企业参加省市领导率队的旅游推介活动,视当年促销活动情况,给予参加企业一定奖励。

(七)贵阳国内主要客源城市和海外主要客源国或地区,每年向贵阳输送客人最多的1家组团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八)对在省外主流媒体发表文章宣传贵阳旅游形象,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的作者给予其相应稿费两倍的奖励。对贵阳旅游经销商在省外媒体作专门广告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一)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市级标准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扶持;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县级标准的,每户给予1000元的扶持。

(二)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每户给予1万元以内的一年贷款贴息。

六、发展旅游商品

(一)当年在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发贵阳地方特色商品,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本市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本市旅游特色商品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10万元。

(四)鼓励贵阳特色旅游商品销售,凡经销贵阳旅游特色商品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本奖励资金由贵阳市财政局每年从贵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贵阳市旅游局根据本奖励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三)奖励兑现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的相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八、本奖励措施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