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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2:02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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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9〕 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哈密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强化对技术创新、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密地区行署设立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奖励在地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三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地区科技局负责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第五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地区科技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经地区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依据所奖成果的科技水平、创新程度、应用价值、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以及促进地区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七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仅授予在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八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的推荐标准:

(一)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和地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

(二)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重大技术发明人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九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授予以下科技活动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原理、机理、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新技术引进、推广中,在技术和推广措施上有所创新,对本行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力水平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人,如候选人标准达不到本办法第七、八条所列的条件和标准则可不评当年的特等奖,特等奖由地区行署专员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特等奖单项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地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地区行政公署颁发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单项奖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按隶属关系的原则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部门。

(二)地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组织本行业专家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向地区科科局推荐。

第十三条 地区科技局对申报项目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候选项目提交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及其等级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地区科技局。地区科技局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地区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公告发出部门提出,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的,由地区科技局复核后,报地区行署审批。经批准后由地区行署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十五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由地区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地区科技局对获得地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个人和地区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参加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特殊贡献奖侯选人评选或申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侯选项目。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由地区科技局报地区行署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县、市级的科技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地区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地区科技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月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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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2月29日的决定:
免去吕福源的商务部部长职务;
任命薄熙来为商务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2月29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税收入专项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8〕5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税收入专项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财税收入专项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长春市财税收入专项检查实施办法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财税收入专项检查的通知》(吉政明电[1998]58号)精神,为确保财税收入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市财税收入专项检查实施办法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一)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合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

(二)有关财税收入征收管理、划转、退库的部门;

(三)金融保险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群众举报的单位;

(五)各县(市)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企业和单位。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各类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地方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其中对税源大户检查面要达到100%。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擅自减税、免税、退税、自行变更税率和税种等违纪行为。

(二)擅自将应缴上级财政的税款和其他收入缴入当地财政的混库行为。

(三)隐瞒、截留、转移应缴上级财政收入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四)企业、单位、个人采取非法手段偷税、逃税、骗税的行为。

(五)企业拖欠、截留、挪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截留、挪用、坐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行为。

(七)防洪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扶困资金在缴纳、征收、管理、安排使用中存在的违纪行为。

(八)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违纪行为。对逾期缓缴、拖欠税款等问题也要认真清理,抓紧催收。

四、检查时限

这次检查从12月上旬开始到1999年春节前结束。

(一)对企事业单位偷税、漏税、逃税、骗税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主要检查1998年发生的及1997年发生但未检查、未纠正的。必要时,对某些重大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对各区截留市级财政收入的问题,主要检查1998年1至9月份发生的。

(三)对越权减、免税的问题,主要检查1997年以来发生的。

(四)对非税性财政收入的检查,主要检查1997年以来的违纪问题。

五、检查的分工

(一)税收的专项检查,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的部署,由各级税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检查本办法第三条的第(一)、(四)项。

(二)市大检办负责各区截留市级财政收入及其他财务方面的检查。

(三)县(市)、区大检办负责其它财务方面的检查和乡(镇)财税收入的检查。

六、检查处理的有关政策

专项检查必须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财经法律处理。

(一)查出企业偷、逃、骗税等问题,除及时补缴税款外,还要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如不及时上缴,可通过银行强行划拨或以物抵缴。

(二)查出截留上级财政收入问题,除按预算级次全部收缴(扣缴)入库外,还要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三)查出其它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按现行财政、财务法规执行。

(四)被查单位缴纳的罚款、滞纳金等,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由违纪责任人交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五)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仍拖欠税款的,除如数追缴财政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在查出的各类违纪问题中,要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执行,应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各执法机构对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单位应遵照执行。如有异议,在接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告作出决定的机关重新研究处理,也可按有关规定要求听证或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七、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检查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在操作上,做到周密安排、合理分工;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力求达到预期效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及时将情况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八、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