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令第24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4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
的部门规章目录(8)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28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1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的国家财税政策不相适应。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7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7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12月22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8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和机关:2000年9月19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
的部门规章目录(5)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1年8月19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说明:录像机市场已经放开,其中的打击走私工作也已经并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之中。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检验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规章名称:《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26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随着外贸运输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港口运输能力的增强,对外贸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已无必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规章名称:《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2月24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指导规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长春市房屋交易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长春市房屋交易管理办法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交易管理,指导房屋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内的国家所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有房屋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屋的交易,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因生产、居住及经营的需要可以进行房屋交易。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凡外埠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农民进城经营工商业购置房屋的,须提交乡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文件方准办理。
第七条 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没有使用价值的房屋不准交易。
第八条 房屋交易双方必须到长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准成交。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书,或优先购买的弃权书。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凡享受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私有房屋,自购买或建造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满五年后允许出卖,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的增值部份(不含房屋所有人增添设备、改修增值),房屋所有权人所得比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必须根据房屋交易双方情况分别提交和出示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易草约(合同书);
3、交易双方的户口或单位介绍信;
4、土地使用税收据;
5、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6、单位购买私有房屋的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书。
第十三条 房屋交易的价格,贯彻以质论价的原则,个人和个人之间,单位和单位之间的房屋交易价格可以自行议定。
单位购买私有房屋的价格不得高出《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的二倍。银行依据长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批件拨付购房款。
房屋交易价格低于评价标准的,按评价标准缴纳契税和交易管理费。
第十四条 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由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长春市物价局根据房屋价格变动情况,随时调整,报政府备案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手续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提出终止交易时,由提出终止方负担交易管理费。
第十六条 房屋交易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成交手续,逾期不办者,按终止交易处理并照收交易管理费。
第十七条 严禁房屋私自交易,凡未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私自签订合同,买方交付房价款或卖方将房屋交与买方使用的属于私自交易行为。一经查出,除补交契税及交易管理费外,按情况对买卖双方各处以成交额5%至10%的罚款。对主动申报补办交易手续的除补交契税、
交易管理费外,视其情节可以减免罚款。
第十八条 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隐瞒真实交易价格者,除责令据实补交短纳税费外,并按情节处以应纳税款二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利用房屋投机倒把或随房卖地,要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之间有偿转移的房屋,等价、差价交换的房屋,商品房屋及城市建设动迁拆除补偿的房屋,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
一、房屋评价标准是根据以质论价的原则,结合实际价格情况制定的。
二、各类建筑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评价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十成新 八成新 六成新 四成新 二成新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0 240 180 120 60
混合结构 275 220 165 110 55
砖木结构旧式砖木 200 160 120 80 40
砖木结构新式砖木 180 144 108 72 36
砖木结构旧式土木平房 170 136 102 68 34
部分砖木结构 137 109 82 54 27
其它结构 105 84 63 52 21
三、房屋评价调剂因素
1、有木地板的增5%;
2、无上、下水减3%、各1.5%;
3、无水洗厕所减2%;
4、无暖气减5%(不包括具有使用功能的土暖气);
5、24承重砖墙减7%;
6、土地面减1%;
7、地下室、半地下室视利用情况,按相当标准的40-80%评价;
8、与房屋整体接连的门洞按相当标准的50%评价;
四、房屋成新鉴定标准
十成新房屋:新建房屋(不超过五年)。
八成新房屋:是指主体结构、墙身、基础、屋面、楼板无显著变化,檐平脊正,墙身稍有碱蚀或稍有裂纹,门窗扇、楼梯、走台基本完整。
六成新房屋:是指主体结构基本完整,基础局部下沉,内外墙出现小裂缝,墙面碱蚀,楼梯门窗略有残破,楼地面失修,屋面略有不平,局部漏雨。
四成新房屋:是指基础较大部分下沉,外墙裂缝或倾斜,有局部倒塌危险,屋面凸凹不平漏雨,门窗口扇部分损坏。
二成新房屋:是指基础严重下沉,墙身大部分倾斜裂缝,屋面塌腰漏雨,楼梯门窗绝大部分损坏,有倒塌危险,需要拆除。
房屋价格是以十成新房屋为一百,价格标准分为五个成新。每降一等成新,价降百分之二十。介于两个成新等级之间的,以两个成新等级的平均值作价。
五、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适用于城市房屋交易、落实私房政策、政府收(征)购房屋、城市建设用(征)地拆迁房屋的作价补偿。
六、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私房交易评价标准》即行废止。
198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