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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40:09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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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131号



现将《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恢复和培育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畜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四条 封山禁牧工作坚持以封为主、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县(含县级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状况,逐乡逐村确定封山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林地边界四至由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含县级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及明显标志,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及责任人等。

第七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除禁止放牧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毁坏林地、林木进行的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二)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蚕;

(三)扒剥树皮、挖掘活树根;

(四)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树木种子;

(五)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六)违反林区规定用火。

第八条 建立健全封山禁牧工作管理责任制。

(一)国有、集体所有林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与乡村集体、专业户(组)签订合同,委托进行封禁管护;

(二)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到户的林地,由经营人自行管护,服从总体规划,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履行封山禁牧、恢复植被义务;

(三)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向养畜户告知封山禁牧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各乡、村应当设立专(兼)职护林员,其合理报酬由市、县、乡、村及林权所有人共同承担。护林人员的职责范围、报酬补贴、失职责任等相关事宜由县(含县级市)、区林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第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边界四至设置标志和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林地放牧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5日公布的《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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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2〕4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遭遇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事件发生后,相关地区保险业紧急行动,动员全行业力量,全力以赴投入到抢险救灾和灾后理赔服务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妥善处置极端天气事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极端天气事件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提升专业化保险服务水平,及时启动重大灾害理赔工作预案,确保接报案电话畅通;要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做好理赔服务。

  各保监局要指导、协助各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建立快速理赔通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有效发挥保险业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保险公司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防范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切实提高对各类极端天气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

  各单位要按照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妥善处理好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信贷局,武汉分行:
为改进金融服务,及时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基础设施等重点投向贷款进度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387号),结合我行信贷业务实际情况,经行领导批准,特建立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报告制度于1998年9月份(报送8月31日前的数据)正式开始执行。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进度表中设置的各项统计指标认真填报(表式附后)。
三、各单位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要重点分析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综合计划局反映。
四、报送要求:每月报送一次。各单位在次月8日前将月情况报综合计划局统计处(综合计划局汇总后于10日前报人总行)。
五、此前有关金融统计报表制度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年、季、月、旬报),在没修改前继续执行。
六、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统计月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比上月增减数 | 比年初增减数
|本月|------------|----------------------------
贷款种类 |余额| |其中:与 | | |其中:与 |
| |今年|1000亿财|去年|今年|1000亿|去年
| | |政债券配 | | |财政债券 |
| | |套贷款 | | |配套贷款 |
-----------|--------------------------------------------
各项贷款 |指标解释:
一、基础设施 |1.粮库:是指用于世行周转粮食流通设施项目发放的贷款。
|2.城乡电网:是指用于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项目发放的贷款。
1.交通通讯 |3.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城市道路建
|设和城市污水处理等项目发放的贷款。
其中:铁路 |4.环保:主要是指用于淮河治理专项贷款和绿色援华项目发放的
|贷款。
公路 |5.科技开发:是指用于列入国家计委科技专项计划上的项目发放
|的贷款。
通讯 |6.技改:是指用于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上的项目发
|放的贷款。
2.农林水利 |7.与1000亿财政债券配套贷款:是指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国
|家为增发的1000亿元国债配套安排的1000亿元银行贷款,两项总
3.粮库 |数约2000亿元左右,目前由中央加快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分批安排,
|具体包括:
4.城乡电网 | (1)第一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银行贷款投资计划(计投
|资〔1998〕1503、1505、1509、1518号文),共安排我行570786万元,
5.城市基础设施与环保|项目明细见开行综计〔1998〕244号文(附件一)。
| (2)第二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银行贷款,目前正在安排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 |过程当中。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的投资计划(计投资〔1998〕1625、
|1636、1637号文),已安排我行贷款157450万元,项目明细附后。
环保 | (3)今后国家计委陆续下达的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银行
|贷款投资计划中安排的我行贷款的项目。
二、科技开发 |

三、技改 |
--------------------------------------------------------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19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