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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8:42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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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政府令第5号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业经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日第四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零年九月一日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文件的总称:
(一)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
(二)内容属于法规性、政策性规定的;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四)具有规范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第三条 下列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郑州矿区管理委员会以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管各行政管理机关
(三)部属、省属的市级供电、邮电、银行、保险、烟草等管理机关。
第四条 凡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机关联合制定的,由主办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发布时文本、制定说明各一式五份。
备案报告应当加盖备案机关公章。制定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及对主要条文的解释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同其他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备案机关提供制定发布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或者其他资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认为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第九条 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如发现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同其他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条 对发现规范性文件中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正或者责令制定机关撤销、改正;
(二)与其他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转告制定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处理意见后,应于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和备案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机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给予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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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已于200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30日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始皇陵的保护,保持秦始皇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始皇陵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秦始皇陵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秦始皇陵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秦始皇陵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
  
  第五条 秦始皇陵的下列文物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
  
   (一)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外城垣、寝殿遗址、便殿遗址、园吏寺舍遗址、三出阙遗址;
  
   (二)陪葬坑,包括兵马俑坑、石铠甲坑、车马坑、马厩坑、百戏俑坑、珍禽异兽坑、御府储藏坑等;
  
   (三)陪葬墓、修陵人墓地;
  
   (四)陵园附属设施,包括防洪堤、鱼池遗址、石料加工场、丽邑遗址;
  
   (五)遗址内埋藏的文物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第六条 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对秦始皇陵保护对象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秦始皇陵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秦始皇陵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界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秦始皇陵保护对象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公布。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始皇陵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搬迁、文物保护经费和其他秦始皇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秦始皇陵保护工作,负责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西安市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实施。
  
  建设(规划)、旅游、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负责秦始皇陵文物的勘探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安全保护等项工作。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秦始皇陵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
  
  第十三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文物遗存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四条 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安置补偿。
  
  第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秦始皇陵文物安全、破坏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应当依法拆迁。
  
  第十六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事先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秦始皇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十米。
  
  第十七条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或者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秦始皇陵的文物遗迹和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实行原址保护,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不能实行原址保护的,由秦始皇陵管理机构收藏。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秦始皇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容量,确保文物和参观游览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及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新发现的文物及文物遗存需要划定为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扣押或者作为证据的与秦始皇陵有关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无偿移交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收藏。
  
  第二十二条 对在秦始皇陵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杭州市农业丰收奖”项目的实施对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效益农业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激励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我市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都市型效益农业的实施,原市农业丰收奖的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调动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和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都市农业的发展,根据当前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农村实施“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项目。现将《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杭政办发〔1999〕10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杭州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更名为“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评审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

  一、奖项设置
  “农村经济发展奖”共设六个奖项:
  1、“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区、县(市)”;
  2、“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
  3、“杭州市十佳农业示范园区”;
  4、“杭州市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
  5、“杭州市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6、“农业丰收项目奖”。
  二、组织管理
  1、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全面负责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奖的管理、评审、颁奖工作。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办),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2、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应分别成立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关专业的“农业丰收项目奖”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实施(完成)单位和受奖对象
  1、“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区、县(市)”的受奖者是区、县(市)人民政府,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4个。
  2、“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的受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
  3、“杭州市十佳农业示范园区”的受奖者是各类农业园区管理组织或从事农业园区建设的业主。
  4、“杭州市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受奖者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生产企业。
  5、“杭州市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受奖者是农村各类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6、“农业丰收项目奖”的实施(完成)单位主要是各级农、林、牧、渔场及农村专业大户、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组织、科研单位和农经管理组织。市、区(县、市)两级行政机关不作为实施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项目奖的评选。该奖项原则上设一等奖8个,二等奖15个,三等奖35个。
  四、申报、评审
  1、“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区、县(市)”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年终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评分后,向市评委办申报;市评委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后,提出初审方案报市评委会评定。
  2、“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杭州市十佳农业示范园区”、“杭州市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杭州市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各区、县(市)根据市评委办提议的推荐名额,对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市评委办考核初审,报市评委会评定。
  3、凡申报市级“农业丰收项目奖”的单位,应先制订立项计划,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3份,报杭州市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立项意见,报市评委办审核认可后,再书面下达当年列项计划,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农业丰收项目奖”的验收由市评委办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验收办法进行。
  4、项目奖的各种表式材料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放;其他奖项的各种表式材料由市评委办负责制定和发放。
  5、凡上级已申报评奖的项目(除综合性奖项外),其子项目不再同时评授同一级农业丰收项目奖。如子项目所创水平达到更高奖励等级标准时,可另行申报。
  6、各类奖项的具体评审奖励标准,由市评委会另行制定下发。
  五、奖状证书和奖金发放
  1、经市评委会评审确定的各奖项,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杯(奖牌)或奖状(证书),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并编入《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光荣册》,在《杭州日报》上公布。
  2、个人项目的奖金发给受奖者本人;集体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对不合理的分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3、单位和个人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和个人等提出异议,申报单位应主动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将不同意见交专业评审组或市评委会裁定。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