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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5:48  浏览:9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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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6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综合能力》,每人每科18元;主观题科目《测绘案例分析》每人25元。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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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建设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建设部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教职成[2004]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认真实施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2号)落到实处,满足建设事业发展对施工、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建设部决定实施“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在建筑施工(含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建筑设备和建筑智能化等四个专业领域,在全国选择94所中等职业学校、71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建设行业实施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培训基地),与各地推荐的702个企业合作开展“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预计到2007年,相关职业院校可向建设行业输送毕业生23.8万名,提供短期培训130万人次,逐步缓解建设行业生产实践一线技能型人才紧缺的状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相关院校和合作企业在探索新的培养培训模式、优化教学与实训过程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提高职业教育对社会和企业需求的反应能力,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实施“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职业院校,要与企业单位建立合作进行人才培养培训的机制,实行用人“订单”式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要紧跟行业发展动态、密切关注企业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培训规格,开发、设计实施性教育与培训方案。

  参与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依托职业院校进行新职工的培养和在职职工的培训,与职业院校签订人才培养培训合同,优先录用合作院校的毕业生,并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在行业人才需求、培养目标、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确定和学习成果评价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企事业单位有责任为合作院校提供专业师资、实训设备,并接受合作院校教师和学生见习和实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要为承担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创造条件,在规划用地、项目立项、实训基地建设、技能鉴定机构设置、技术发展政策、人才需求信息、资格证书核发、就业指导与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要充分利用行业优势,帮助职业院校组织建立主要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推动产教结合,加强校企合作创造条件。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市政)施工、建筑装饰、建筑设备和建筑智能化等四个专业的指导方案,组织有关院校积极实施“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要支持职业院校按照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安排文化基础课程,重点突出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内容。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主要依据,全面推进建筑类专业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

  职业院校开设的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的专业,原则上不低于两个建制班。高等职业院校实施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的专业,学制为两年。对口专业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时,要按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要求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标准。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要支持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推行学分制等灵活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支持职业院校针对生源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分层次教学、分专业方向教学和分阶段教育。要落实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积极扩大职业教育的服务面向,促进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的相互融通与合理衔接。要将相关专业领域中的核心教学课程与训练项目用于企业职工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高培训以及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职业院校和专业的宣传,支持和安排相关专业优先招生,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五、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行业人才的准入要求,引导职业院校办学,要将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能力要求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业用人标准有机结合起来,为学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方便,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帮助和支持实施“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职业院校建立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要求,推动相关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进行职业资格鉴定。

  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将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的要求和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有机地统一起来,注意兼顾院校教学特点和学生特点,紧密结合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中的教学与训练项目或课题,在学生每完成一项教学与训练项目或课题后,适时组织相应职业(岗位)、工种的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建筑业专业技术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等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双师”型师资队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前将相关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轮训一遍,选拔和组织优秀教师出国进修。

  要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建立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专业教室和实训基地。要紧密跟踪相关专业领域最新科技动态和技术发展,在实训中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

  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建立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专业教室和实训基地,改善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和训练条件,支持教师培训和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实施“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并与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实施。要不断总结实施“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经验,推动职业教育更加适应建设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紧缺人才的需求。(附件略)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07〕131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监狱、劳教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警车的管理和使用,针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和公通字〔2007〕5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警车是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执行紧急任务和处置矛盾纠纷的机动车辆,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
  二、警车车身必须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涂装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含“司法”字样),禁止随意更改警车外观制式的字样和图案。
  三、警车必须安装固定式警灯、警报器,其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车用电子警报器要求和使用方法》的规定。
  四、监狱、劳教单位警车只能用于追捕和押解罪犯、劳教人员,狱内侦查,警戒巡逻,应急处置,后勤保障以及其他直接为改造罪犯、劳教人员服务的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警车只能用于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警用大货车、大客车只能用于押送罪犯、劳教人员,运送罪犯、劳教人员生活、改造物资,运输监狱、劳教企业生产原料和产品;警车不得运送易燃易爆产品,不得参加社会营运,更不能从事非法营运,凡有上述禁止事项,一经查出,违规车辆将改为民用车辆使用并进行其他相应处罚。
  六、警车不得借给非警务单位使用,不得出租给个人使用,不得用于载客、运输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凡经发现,将取消单位违规车辆警牌,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警车在执行追逃、押送罪犯和劳教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凡明令禁止鸣放警报器的区域,不得使用警报器;执行日常公务和非紧急性公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严禁将警车牌证转给非警务单位或个人使用;严厉打击警车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单位和个人利用警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九、警车应当由使用单位安排的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携带人民警察证;聘用警车驾驶员必须按照湘司发〔2006〕84号文件规定,由交警总队统一发给警车内驾车准驾证;警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非警务人员严禁驾驶警车,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警车管理制度和警车派遣、使用登记制度,完善警车专职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树立驾驶员文明行车、安全行车、依法行车意识,培养驾驶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对警车专职驾驶员要进行定期的考查考核,凡考查考核不合格的警车驾驶员一律予以调换,以维护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十一、湖南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的管理部门,市州司法局计财装备科,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市州司法行政系统、本单位警车的管理和使用。省司法厅警车管理部门有权对本系统警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有权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单位进行查处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