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包括兼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食品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帮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搞好食品卫生。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其管辖地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非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中的非食品卫生监督人员,都不
得行使处罚权。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改进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但尚不致于危害消费者健康的;
(二)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
(三)生产经营食品的环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缺少相应卫生设施的;
(四)食品用工具、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不清洁以及运输工具和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不良,有可能影响食品卫质量的;
(六)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责令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退还所得货款。
(一)出售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食品的;
(二)出售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食品污染的;
(三)出售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已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禁止出售的食品的;
(四)出售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出售超过保存期跟的食品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没收或销毁不合格食品,已售出的按第五条规定处罚:
(一)出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以及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二)出售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经加工复制仍难以除去,可能对消费者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四)出售死亡的黄鳝、甲鱼、蟹类及其制品;
(五)出售河豚鱼、毒蘑菇以及其它自然带毒的动植物食品;
(六)经兽医卫生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七)生产或出售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
(八)生产或出售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七条 属于下列清况的,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后仍未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一)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货款不分,用手抓取或用废旧纸、袋包装;
(二)出售不符合卫生部门制定的营养与卫生标准的婴幼儿食品;
(三)出售熟食品,无防蝇、防尘设备;
(四)餐具洗刷不洁和未经有效消毒;
(五)食品生产环境卫生差,未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孽生条件的措施;
(六) 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时,生熟不分,半成品与成品不分、食品与药物、杂物不分;
(七)出售带污物、带甲状腺、带病变淋巴腺的白肉或将待售的白肉直接放置在地上;
(八)不认真组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对应当调离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未及时调离;
(九)经劝告仍不及时补办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设立或确定必要的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人员,以及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有意隐瞒本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情况。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在投产前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三)销售属于《安撤省食品出厂、销售卫生合格证索证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索还而实际未索证的食品。
第九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除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中毒人数在十人以下,罚款二十至三百元;中毒人数在十一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罚款五十元至一千元;中毒人数在三十一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罚款一百元至四
千五百元;中毒人数在—百零一人以上,罚款三百元至三万元。
第十条 经连续三次以上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后,到期仍不符合卫生要求,或者产品经连续三次以上抽查检验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令停业改进。
停业改进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可责令继续停业改进。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
(一)经连续三次停业改进仍无明显改进的;
(二)环境对食品污染严重,经营者无法解决,又拒绝迁移或转产的;
(三)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伪造、有意欺骗消费者的食品,经连续三次以上其它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个体户从业人员患有不宜经营食品的疾病,短期内不能痊愈的。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规定,主动出示证件。被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真情。违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罚款三十元至三百元。罚款后仍必须接受检查。对威胁、围攻、欧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惩处。
第十三条 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其中吊销一般企业或个体户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吊销市(地)属以上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处罚,须报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对明
知故犯、屡教不改,对消费者健康可能造成极大威胁、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加重罚款二至五倍(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十四条 各项行政处罚以通知书为准,并经加盖监督机构公章和监督员印章,否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执行。对流动食品商贩,由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及时处理,其罚款须开具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
行。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支付的罚款和赔偿,不得列人生产成本,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处理,百分之五十上交财政,其余用于购置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仪器、器械、设施以及奖励食品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集市贸易的罚没收入应有一部分用于集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必要开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1984年11月6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和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精神制定《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二届四次全会和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科学评价。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反映工作成绩,也要正视存在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通过规范有效的考评激励机制,引导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考评对象
(一)全市1 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中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协同单位。
三、考评内容
1、《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吕政发[2008]l6号)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
2、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
3、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
5、其它业务工作。
四、考评方法和步骤
(一)考评方法
l、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
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中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年初分解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
(5)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评价。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
(6)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7)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县(市、区)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县(市、区)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评价。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在本县(市、区)推进和完成市政府目标任务的情况对其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各部门的责任制分解目标,对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重点工作的考评。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由市统计局组织评价。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4)市直相关部门互评。市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依法行政、勤政务实、高效便民、廉洁自律、机关作风方面的内容,采取不记名问卷的形式,互相进行评价。
(5)社会评价。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分别从市直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各选3名机关干部对参与考评的市直各部门工作以不记名方式进行评价。
(6)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7)市政府领导对市直有关部门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部门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二)考评步骤
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同步进行。
(1)承担重点工作考评的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
(4)社会评价。
(5)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考评结果分类汇总,集中核分。
(6)将核分结果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初审。
(7)将初审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8)将考评结果提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
五、考评体系
(一)考评方式
此次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与级次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级次考评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四个级次评定。
(二)赋分
1、对县(市、区)政府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县(市、区)政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1 5%。
(2)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5%。
(3)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30%(“双百双千”工程10%、环境保护工作5%、新农村建设5%、计划生育工作5%、第三产业发展5%)。
(4)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40%。 (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10%。
2、对市直部门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部门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40%。
(2)重点工作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20%。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占总分的10%(包括“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占总分的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占总分的5%。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15%。
(4)社会评价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5%。
(5)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20%。未纳入行风评议范围的部门,根据考评组对其行政效能建设的考评结果,取行风评议中相应等次的平均分值。
(三)减分因素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可视情况在总分中减分。减分的区间为参评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考评成绩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值(以下简称分差)。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减分,扣减分差的20%。
2、本年度发生l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30%,该县(市、区)参与考评,但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发生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l 0%;本年度发生1.2人死亡事故三次以上或发生3—9人安全事故两次以上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3、由于领导决策失误,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4、因被考评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的,扣减分差的5%;被责令履行的,扣减分差的5%;被确认违法的,扣减分差的1 0%;被变更的,扣减分差的5%。
(四)计分
1、级次考评的计分办法
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较好为70分,一般为60分,计入总分时按百分制进行换算。
2、不同的考评组评定的分数按均分对等的方式经测算后计入。
3、各县(市、区)政府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15%+行风评议分数×5%+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分数×30%+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得分x 40%+2008年“十件实事”的考评得分×10%+减分。
4、市直有关部门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40%+重点工作的考评分数x 20%+市直相关单位互评分数x 15%+社会评价×5%+行风评议分数x 20%+减分。
5、考评组考评分数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年终考评得分,由每个考评组全体人员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不记名打分计算平均值得出,占60%;另一部分是平时考核得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检查、半年考核情况得出,占40%。
六、考评结果的使用
1、《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作为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中县(市、区)领导班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00分)”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政府序列)“重点业务工作(100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考评,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汇总。
2、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在对县级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业绩考核,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对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考评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考评情况。
(二)被考评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评工作,向考评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准确数据,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凡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评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考评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工作,并及时予以查实,向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反映。
(四)市监察局派专人对考评的计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备查制度
考评工作中相关考核、评定的所有资料保留备查。
九、组织领导
2008年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在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审定有关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或意见;决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工作部署和意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和测评考核等项工作。
十、附则
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本办法的解释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