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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6:35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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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和《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2.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3. 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附件1.doc 9741bd9b955c7cb3a763ad69af477c4d.doc (42.50 KB)
附件2.doc bb95ac4e694de79c5d870d53054e3445.doc (41.00 KB)
附件3.doc 4acc7f3352211b19491d339363b8df1d.doc (40.00 KB)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一、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和不合格中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二、《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外科二级分科应命名为外一、外二、外三……,不得出现其他命名。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6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30%;或比例在10%以下,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7个百分点;或比例在10%-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比例在20%-30%,但较上年度增长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4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3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核心指标十二:具有提供“治未病”服务的平台,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定位明确。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4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指标三: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四: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五:制定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指标六: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七: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指标九: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附件2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2年版)

一、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不合格中西医结合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三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二、《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常见病及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四: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7%。
核心指标五: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4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20%;或比例在10%以下,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或比例在10%-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2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六:重点专科研究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病历数≥4份。
核心指标八: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九: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3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数≥6项。
核心指标十: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并与所在科室的中西医结合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8分。
核心指标十一:具有提供“治未病”服务的平台,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定位明确。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4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指标三: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四: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五:制定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指标六: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七: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指标九: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附件3

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2年版)

一、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民族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三级甲等民族医医院、三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和不合格民族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级甲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三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70%;或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7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突出民族医药特色,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民族医优势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民族医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民族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8%。
核心指标六:民族药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70%。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研究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民族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民族医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份运行病历中,执行民族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4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民族药饮片(含原料药、卡擦药等)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3个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数≥6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民族医药知识,使用民族医病名和民族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民族医药特色相结合。民族药候药区宣传民族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核心指标十二:具有提供“治未病”服务的平台,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定位明确。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3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三级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指标三: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四: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五:制定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指标六: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七: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指标九: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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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200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得遗失物的管理,维护遗失物主的权益,弘扬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拾得遗失物,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拾获单位或者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拾得遗失物的主管机关,负责设立市拾遗物品招领处,组织、指导全市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设置拾遗物品招领点,开展拾得遗失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以及建设拾得遗失物信息系统等工作。
  财政、物价、民政、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
  交通、商业、园林、教育、旅游、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拾遗物品招领点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方便群众、维护遗失物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公安派出所、窗口地区以及公共场所等设置固定或者流动的拾遗物品招领点,提供拾得遗失物的报失、查询、认领等服务。
  第五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做好拾得遗失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和学校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拾得遗失物管理的宣传,并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遗失物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主领取,或者送交临近的拾遗物品招领点(处)。
  第七条 收到遗失物的拾遗物品招领点(处),应当记载遗失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发给拾得人凭证,并妥善保管遗失物。
  第八条 除公安派出所以外的各拾遗物品招领点自收到遗失物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遗失物主的,应当及时将遗失物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送交的,以及拾遗物品招领点移交的遗失物,应当通过拾得遗失物信息网络、社区公告栏、广播等方式发布招领公告,进行公开招领。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遗失物品的,可以到拾遗物品招领点(处)直接查询,或者通过热线电话、拾得遗失物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查询。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遗失物信息,经拾遗物品招领点(处)核对属实后,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领遗失物。
  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的,应当持遗失物主的委托书、遗失物主、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领遗失物。
  第十一条 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拾遗物品招领点(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上缴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拾金不昧者和开展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拾遗物品招领点(处)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占、冒领遗失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拾得遗失物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怎样让农民工昂首上法庭为自己维权?


● 作者:唐时华 ●

农民工群体是近年来备受媒体关注的一个群体,但是,近来民工受辱的消息也接连传来,最典型的例如昆明市官渡区某村护村队强逼两农民工吃屎,其手段简直令人发指。如此的恶劣事件,最终却以受辱农民工忍气吞声地接受护村队的所谓“赔偿”而私了,类似的结局在其他几起事件中也同样出现,许多媒体都禁不住发问:农民工们为什么不上法庭?

是的,最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却不愿意走上代表公平和正义的法庭,这个问题是如此的不可思议,但是,有谁或有什么能让受辱的农民工相信,法律和公正离他们其实真的很近?

他们背井离乡来到这些陌生的城市里,干着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脏活和累活,拿着少得可怜的工资,承受着许许多多蔑视的眼光,法律在他们的眼睛里变得和家乡一样遥远。他们在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原因,绝大多数只能无奈地选择沉默,但是,我们正在全力建设的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应该赋予这特定的弱势群体怎样的关心和呵护?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大胆打破身份的限制,赋予农民工应有的尊重和尊严。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划分,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原有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变成阻碍经济发展的栅栏。因此,打破原有户籍管理制度,赋予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同等的身份,不仅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退一步讲,即使目前无法立刻撼动户籍管理的坚冰,但是作为应急管理的措施也应该迅速出台,例如给予农民工子女以入学、就业和医疗等方面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如果我们对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和环境持漠视态度,那么,我们就是一种消极的推卸责任。

二、积极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如建立以一个县或区为单位建立外来者工会。

一个人的力量往往是微小的,尤其是象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文化知识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更是缺乏,这样的人群,我们要期待其完全依靠自身的努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现实的,所以,通过建立这样一个外来者工会的最大益处在于:当农民工工会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工会要勇于站出来,依法为会员讨回公道,用群体的声音来代替个人微弱的声音。当然,外来者工会应当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在其指导下合法开展活动,并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和联系工作。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其指导、协调作用,抱着本地、外地一视同仁的态度,为全体劳动者服务的热情,真正当好农民工的服务者和贴心人。倘若如此,类似最近的农民工因为讨薪无望而恶性杀人事件的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援助制度,要凸现司法机关和法律本身的人文关怀,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一个越是发达和民主的社会,越是应当注重理性的传承和对弱者的关怀,法治社会的目的在于构建和谐和有序,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法治。在我们构建法治和和谐的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凡是对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这个社会就应该给予其应有的肯定和回报,这也是一个积极发展的社会应有的态度和表示。基于此,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应当树立一种人文关怀的立法和司法理念,从立法源头和司法过程中全方位、多角度给予包含民工群体在内的所有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怀,真正建立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让侮辱民工的人在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下不能为、不敢为甚至上升到不愿为。让我们的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最起码的安全感和基于劳动本身的自豪感,真正树立“我们的城市”、“我们的家园”这些温暖和基本的理念。

其实,只要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一问题,解决的措施自然多种多样,我们的农民工才能有足够的勇气和力量走上人民法庭,也唯有正视问题、胸怀勇气,我们在面对民工们炽热而期待的目光时,才不会面带羞愧、低下头去! (完)

作者: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唐时华 邮编:650600

刊载于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5-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