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19:30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二)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聘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做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二)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2年以上运行时间。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
    (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和建设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名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获批准建设的实验室须填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要求,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应坚持“边建设、边开放”的原则,加强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建设并保持重点实验室核心人员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依托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申请书,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重要学术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书。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挂牌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开放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参与研究、承担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规范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
    重点实验室不允许以其名义,设立经营性实体或分支机构,禁止从事或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主管部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三十六条 确因需要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有关厅局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政策、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四十一条 各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2.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格式)
        3.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申报方向:
依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十月制
说明:
   1.《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简表,第二部分为申请报告,第三部分为附件。
   2.填报《申请书》前,请仔细阅读各部分“填写说明”,如实填报有关内容和数据。
   3.《申请书》中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近五年(例如: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4.《申请书》中简表、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用A4复印纸(两面印刷)并用软纸面装订成十册,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第一部分 简表
实验室名称 开放日期
依托
单位 名称
性质 A.高等院校 B.科研单位 C.其他 主管部门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实验室主任 姓名 出生日期 最后学位
学科专长 院士 A.中科院 B.工程院
学委会主任 姓名 出生日期 最后学位
学科专长 院士 A.中科院 B.工程院
承担
任务

经费 863
计划 973
计划 支撑
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 其它省部委计划 国土资源大调查 其他
课题数
经费
筹集运行补助费 设备更新费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人员 固定人员 客座人员 人才培养
研究
人员 技术
人员 管理
人员 小计 国内 国外 小计 博士后 博士 硕士 优秀中青年


成果 获奖(项) 论文(篇) 专著(部) 专利鉴定转让(项)
国家级 部委(省)级 国外刊物 国内核心刊物 中文 外文 批准发明专利 已鉴定成果 技术转让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国内 国外

学术
交流 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次) 主办国际双边会议(次) 主办国内学术会议(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次)

《简表》填写说明
   1.申请报告中各项数据除特别说明外,统计时间范围为近5年(如:2006-2010)。表中有关数据经审核后将作为定量评估的依据。
   2.承担任务及经费以合同书或批准书、协议书为准。其中的项目数量统计,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项目均按3级课题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部科技重点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按2级课题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部科技一般项目及其它类别项目按课题数计算。筹集运行补助费包括,依托单位从各种来源经费渠道中为实验室运行投入的经费。设备更新费包括,依托单位从各种渠道投入到实验室基础设施改善、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以上经费单位为万元。
   3.人员包括研究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1) 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统计当年底人数。固定人员指编制在本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的人员,通过聘任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暂纳入固定人员统计。客座人员指来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或进行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请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来室使用仪器但不参加实验室研究等人员。固定人员与客座人员统计不包括在读研究生。(2)研究生(含委托代培、联合培养研究生)指近5年在读、毕业研究生人数之和。(3)优秀中青年(青年≤35岁,中年36-50岁)指在评估期限内固定人员中属于省部委以上正式命名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获得国家或省部委二等奖以上科学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者和获得部百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资助者及其它国家级、部级人才计划资助者。
   4.成果包括获奖、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情况。(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部委(省)级奖指部委(省)级上述相应系列奖,以及经国家批准、依托国家一级学会设立的科技奖项。一个成果若受两级奖励,填报最高级者。(2)发表论文、论著中,国外刊物指在国外正式期刊发表的论文,国际会议一般论文集论文不予统计。国内核心刊物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建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来源期刊为统计源(网址: http://www.cscd.ac.cn来源期刊表),同时可对国内发行的英文版学术期刊论文进行统计,但不得与中文版期刊的同内容论文重复统计。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研究生专业教材,不包括译著、实验室年报、论文集等。(3)某些行业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软件证书等)视同批准发明专利填报。国内外同内容专利不得重复统计。已鉴定成果指按科技部规定组织评议鉴定的研究成果,需附有效鉴定证书。技术转让需附合同或有效证明。(4)凡在国外发表但未署国内单位名称的论文与专著不得统计;凡未正式批准的奖励、发明专利及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专著不得统计。
   5.学术交流情况。(1)主办(含联合主办)学术会议指由主管部门或全国性一级学会批准的学术会议。(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栏填写实验室固定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代表本室参加会议并均有论文的人次。

第二部分 申请报告
一、实验室名称及依托单位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所属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依托单位简要情况)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
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趋势和实验室已取得成果(包括实验室研究所属领域最新进展、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和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包括科研用房情况、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包括实验室研究队伍、技术队伍介绍、人员结构、实验室主任简介、主要学术带头人简介、培养研究生情况等)
七、管理和开放运行设想(包括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客座人员吸引情况、学术交流情况、国际科技合作情况等及对今后工作开展的设想)
八、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提供的条件(包括依托单位提供的运行费等配套条件和其它支持条件)
九、依托单位审核意见(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三部分 附件
一、实验室代表性成果简介
   限近5年完成的代表性科技成果5项,每项限1000字。科技成果形式可以是一个项目取得的成果,也可以是实验室一个研究方向的综合成果,也可以是论文、发明专利等。要求简要说明成果名称、任务来源、主要完成人、主要创新点、应用转化效果等。
二、发表论著一览表(格式见附表1)
   除列出近5年实验室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外,推荐4篇(项)代表本实验室最高水平的优秀论文,附全文、引用、评价情况。
三、承担课题及实验室开放课题一览表(格式见附表2)
四、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格式见附表3)
五、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表4)
六、实验室客座人员名单(格式见附表5)
七、学术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人才简介
   每人简介限400字,包括被介绍人员的出生年月、性别、职称、成绩与水平。其中,“优秀中青年”条件见《简表》填写说明第6条。
八、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表6)
九、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附表
表1. 发表论著一览表
序号 论文或专著名称 作者 刊物、出版社名称 年、卷、期 收录情况


   注:请依次以国外刊物、国内核心刊物、 中文专著、英文专著为序分别填报,要求论文或专著作者前三位至少有一位是实验室固定人员、研究生或博士后。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收录情况”中另标注被哪一个检索机构收录。

表2 承担课题及本室开放课题一览表
序号 课题名称 编号 负责人、单位 起止时间 进展情况 类别


注:请依次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其它省部委计划、国土资源大调查、其它、开放课题为序填报,并在类别栏中注明。
表3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学委会职务 专业 工作单位



表4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实验室职务 专业 工作性质 工作时间


工作性质分为研究、技术和管理三个类别。工作时间填写在实验室工作时间范围,统计到月。
表5 实验室客座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合作研究方向 工作单位 合作研究时间


合作研究时间指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时间的总月数。
表6 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价格(万元) 启用时间 总研究机时(小时) 总服务机时(小时)


        
        
        
        



附件2: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
   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及单位负责人。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研究目标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实验室已有工作基础,确立研究方向、近期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稳定和吸引优秀高水平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实验平台建设与经费
   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结合研究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开放合作设想。
   六、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简介,学术委员会提名与简介
   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主要研究领域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简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与简介。
   七、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八、上级主管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附1. 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报告(招聘过程、推荐人选详细介绍、依托单位推荐意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附2.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其中研究人员按照研究单元排列。)
附3. 学术委员会提名名单
附4. 实验室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附5.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清单
附6. 实验室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附7. 实验室重要获奖清单
附8. 实验室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
附9. 实验室近期研究项目建议及方案
        
        
        
        
        
        


附件3: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格式)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

   
   第一部分 年度工作报告
    
    一、一年工作总结和总体进展概述。文字1000字以内。
    二、领导关怀。省部级以上领导、院士、知名专家到实验室视察、指导情况介绍。文字5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三、重要科研成果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重大成果分项介绍,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四、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情况。典型、代表性学术交流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五、人才培养情况。培养、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情况。
   六、科学普及与公众开放。大规模科普活动及公众开放情况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第二部分 统计数据
   (一)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1.在研科研项目(课题)汇总表(单位:项)
类别 国家级 部门科技专项、部门专项科技项目 省级科技计划及国土资源科技专项 国际交流
863计划 973计划 科技支撑计划 科技专项 科技工程 自然科学基金
数量
    2.在研科研(课题)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编号 经费(万元) 起止年月 项目性质及来源
                   
                   
    
    (二)科研成果情况
    1.发表论文情况汇总表(单位:篇)
类别 国内重要刊物 国外重要刊物 会议论文 其他
SCI收录 EI收录 其他期刊 SCI收录 EI收录 其他期刊 国际会议 国内会议
数目
    2.代表性论文列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
序号 论文题目 作者排序(通讯作者请标注*) 期刊名称 发表刊物 年份、卷期及页码 影响因子 SCI他引次数 他引总次数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著、软件登记、制定标准汇总表
序号 发明专利授权(项) 专著(本) 软件登记(项) 制定标准(项)

    4.获得授权专利列表
序号 专利名称 授权号 类别 授权时间 授权国别或组织

    5.重要专著情况列表
序号 专著名称 出版社 发行国家和地区 年份

    6.获得奖励、奖项情况汇总表(单位:项)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 备注(注明获奖具体等级)
数量
    7.获得奖励、奖励情况列表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等级 获奖时间 授予单位


   
   (三)新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原值(万元) 经费来源 使用情况
               
               
   
   (四)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情况
   1.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汇总表
类别 全部 国际性 国内性 区域性 学术领域内
次数
比例 100%
   2.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会议、来实验室讲学、到其他单位或实验室讲学等形式)情况汇总表
类别 来实验室讲学 派出讲学 参加会议
国外 国内 国内 国外 国外 国内
人次
   3.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报告情况
序号 报告名称 会议名称 主办方 时间 地点 报告类别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鉴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县(区)残联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县(区)残疾人就业劳动机构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市、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郊)、乡(镇)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2%。
第五条 凡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凡安排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和就业后致残的职工仍在岗在职的,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以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各单位应当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寄送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人数的单位,按比例不足的残疾人人数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
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达0.5又不足1人的单位,则按实际比例交纳残疾就业保障金;但愿意安排1名残疾人的则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市、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从财政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经费困难,确需缓交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向同级残联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与残联审定后,方可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在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
1、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劳动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如期足额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九日



  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通知》(鲁政发〔2003〕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遵循的原则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省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
  2.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有无新举措、新进展,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在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
  3.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5.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情况;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省政府规定要求;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是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6.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三、考核评议方法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以组织考核评估和社会问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进行。
  (一)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第二阶段,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察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部门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第三阶段,汇总考评。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考核分数。考核评估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60%。
  (二)社会问卷测评。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具体测评分2类进行,并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
  2.组织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50%。
  2类测评问卷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40%。
  四、考核评议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考核评估结果和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考评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良、合格、不良3个等次。
  1.优良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良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
  3.合格等次:除优良等次和不良等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良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良等次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2.群众投诉行政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3.因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考核评议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良等次的单位,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良等次的单位,授予“山东省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由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的单位,建议作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考核评议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监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增强考核评议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设立行政效能举报投诉电话:6912345,2027152。
  省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考核评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