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45:12  浏览:9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金属管理,充分利用本市的废旧金属(含有色金属,下同)资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回收、经营、利用、运输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废次材、屑、溜、渣、末、灰,报废的机电产品、汽车、拖拉机、农机具、公共设施及废弃的金属生活用器皿、装饰品、家用电器等。
第四条 废旧金属实行归口收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全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是其职能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废旧金属回收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废旧金属管理的各项计划,搞好综合平衡;
(三)检查指导废旧金属的回收、上交、串换、调剂和利用工作;
(四)对废旧金属的运输进行审批、审查;
(五)处理与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废旧金属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公安、工商、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人员可持证进入废旧金属回收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章 回收与经营管理
第七条 本市的废旧金属均由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回收、经营。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进行销售、加工、串换、协作或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
由各级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委托的代购站点只有收购权,没有销售权,所收购的废旧金属必须全部上交其所属回收单位。
第八条 凡新开办回收、经营、利用废旧金属的单位和利用废旧金属的个人(含代购点),均应持市(县)计划委员会批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治安管理登记证和有色金属定点许可证,再凭上述证件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证件完备后,方可进行经营和利用活动。
第九条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应到指定的物资和供销部门的收购站点交售。收购站点对出售废旧金属的个人,应核查《居民身份证》并进行登记。对人、证不相符或存在其他疑点的,应拒绝收购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企业在接到主管部门上调废旧金属调拨单时,应到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由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回收单位代收代交。
第十一条 以废旧金属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需计划外采购原材料时,须持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的《废旧金属调拨单》到指定的回收单位采购。需到外地采购的,应由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开具证明。
第十二条 各级废旧金属回收单位必须执行省、市、县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含销售计划),确保重点企业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急需以废旧金属串换钢材时,应报请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其指定的回收单位统一串换。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江河上运输废旧金属的,必须持有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的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向外地运输废旧金属(含废旧金属加工成的锭、块、板等),应由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审查盖章后,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经铁路整车运输的,一律凭加盖有“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废旧金属运输专用章”的月份请车计划表办理托运。公路、内航和铁路零担运输,凭加盖有
“黑龙江省废旧金属零担运输专用章”的证明办理托运。
第十六条 市(县)金属回收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部门人员有权进入铁路、公路、交通、航运部门的货场,对其发运的废旧金属及其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废旧金属管理工作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权限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进行的处罚,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罚没票据,罚没财物全额上交市(县)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7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1]11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和鄂发[2001)16号、襄发[2001]15号文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集资审批权上收到市州一级政府,确需改造的必须严格审批”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农村中小学(含城区农村办事处中小学,下同)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程序: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集资报告,包括中小学危房的基本情况、农民负担情况、集资方案等内容;


(二)集资申报审批表;


(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技术报告;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后,应


组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集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确需集资的单位,出具实地勘测记录,并


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本着“从严控制”原则,定期对农村中小学危房造集资进行审批。市政府将责成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教育行政


管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检查、实并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农村中小学危房标准。确属危房造需要集资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实地勘测评估,签发


房鉴定书,确定其危房级别,核算危房改造所需资金总额。同时,申请集资用于解决危房改造的农村中小学校,必须符合教育发


规划,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保留的学校。不属保留的学校一不得申请集资。


六、坚持分级办学,明确集资的范围对象。村级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在一个村范围进行;农村中心小学、联办高小、农村中学危房


造集资在全乡镇(办)或几个村范围内进行。


七、坚持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乡、镇中心小学、联办


小、中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过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各自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由当地乡、农经部门统一收缴、专户管理、监督使用,村小学危房改造集资


县、乡(镇)两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审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危房改造集资由市县农民负担主管


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严禁所集资金“跑、冒、滴、漏”,严


禁挪作他用。挪作他用的,一旦查实,将按照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和挪用教育经费的处理要求予以严肃处理。


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审批表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奉


申报单位(章):


┌─┬─────────┬────────────────────┐


││集资单位(乡或村:││


│├──────┬──┴─────┬────────┬─────┤


││负担人口││上年人均纯收入││


│基│││││


│├──────┼────────┴─┬──────┼─────┤


│本│限定负担总额││人均负担限额││


│├──────┼──────────┼──────┼─────┤


│情│学校名称地址││学校建筑面积││


│况││危房等级│改造所需资金││


││││总额││


│├──────┼──────┬───┼──────┴─┬───┤


│││││││


││危房结构面积│││││


│├──────┼──────┼───┴─┬──────┴───┤


││申报集资总额││人均集资││


├─┴─┬────┴──────┴─────┴──────────┤


│县市││


│区人││


│民政││


│府意││


│见││


├───┼────────────────────────────┤


│市人││


│民政││


│府意││


│见││


├───┴────────────────────────────┤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业经九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并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
  第三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直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二)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采取独立的计算办法和支付方式;
  (四)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六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具有盈利能力(亏损企业不搞年薪制);
  (三)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企业内部具有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五)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贴,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
第二章 年薪的确定
  第七条 基本年薪。以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为前提,按照实施年薪制企业职工上年度统计年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大小(企业规模按国家划分标准)确定。大型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可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确定;中型企业可在3倍以内确定;小型企业可在2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 效益年薪。根据企业实现净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确定。考核指标包括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现净利润。企业必须完成财政核定的净利润基数。超出净利润基数的部分可提取3%的效益年薪。考核期末剔除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必须完成财政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此基础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效益年薪增加1万元。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第一年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基数以企业实行年薪制前两年的经营状况作为核定依据。以后年度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基数按环比增长考核。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剔除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考核期末应剔除的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
  (一)增值因素:
  1. 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 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 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 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 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
  1. 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
  2. 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 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
6.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核减的国有资本。 根据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两项计算所得之和为
经营者效益年薪。
  第九条 奖励年薪。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税后利润的40%上交财政或产权单位,按实缴数的3-5%计提奖励年薪,奖给企业经营者,不封顶。其余60%税后利润留作企业发展资金。
第三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条 经营者上岗时,以基本年薪2倍的数额缴纳职责保证金。职责保证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经营者责任期满或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确认经营状况属实后返还本息。凡被扣减保证金,经营者继续下年度经营的,应按规定补足职责保证金。
  第十一条 经营者年薪经审计并按程序报批后,其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奖励年薪在税后利润列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预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实行履行职责保证办法。年度效益年薪发放数额经审计后先发放 70%,余下 3 0%为履行职责保证金,任期届满后,经审计证明经营者确能全面履行职责的,全额发放履行职责保证金。
  第十四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在次年审计确认后一个月内兑现70%,其余30%在任期届满后,与履行职责保证金一起兑现。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要考核企业当年上交利润的情况,不交或欠交利润的企业,不能发放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欠缴数的3%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基本年薪不够扣减的,扣减经营者缴纳的职责保证金。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薪考核和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经营者年薪考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按本办法测算经营者年薪,经董事会讨论并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分配政策外,不再享受年薪以外的其他工资、福利性收入,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以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为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未完成下达的利润基数的,按不足额的 3%扣减基本年薪;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基本年薪1万元。基本年薪不够扣减的,扣减经营者缴纳的职责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