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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黄松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34:54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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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黄松有

一、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
  涉外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决定这类案件一定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相联系。与之相联系的这些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可能都主张行使管辖权,因而造成争相管辖的局面,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积极冲突;也可能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与之相联系的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都不主张行使管辖权,造成投诉无门的局面,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消极冲突。不过,消极冲突的现象比较少见。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是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在方便当事人的情况下,例外地受理一些任何别的国家都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积极冲突。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有:
  1?国家依主权原则认为,行使司法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表现,因而争相管辖。
  2?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冲突。在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一些国家以当事人是本国公民,从保护本国公民利益出发主张管辖;而另一些国家以被告在该国有住所、居所,诉讼标的物在该国境内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境内为理由主张管辖。假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国籍、住所,及临时所在地不在一个国家境内,就会出现上述三个国家都主张管辖的局面。特别是英美国家在管辖权的确立上赋予法官很大的权力,英国主张“有效控制”原则。英国国际私法专家戴西(Dicey)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对于任何案件,只要够作出一个有效的判决,英国法律应承认它有管辖权,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判决,英国法律就不承认它有权管辖。”这就是说,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能够有效地执行,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而不管其被告是否在英国境内。在美国,为了扩大自己的管辖权,法律规定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联系因素与美国有关,就是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例如,在外国设有子公司的美国公司,如其子公司在国外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规定,即使该行为依行为地外国法是有效的话,美国法院也可以对该公司行使管辖权,其理由是该公司的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其效果及于美国。美国各州制定了“长臂法律”(Long-armStatutes),依据这种法律实行“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该管辖原则常常受到有关国家的反对。总之,各国都主张依自己的法律规定来行使管辖权,是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主要原因。
  3?择地行诉是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择地行诉是指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在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中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造成择地行诉的原因是:(1)对商事、侵权等案件,各国立法都规定了平行管辖原则,并允许当事人从中选择其一;(2)由于有关国家实体法的不同,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判决,原告为了使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适用于该案件,往往通过选择管辖法院的途径来实现。在海事案件中,原告一般采用扣押对方当事人船舶的方式来选择扣押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如,我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的“广水”轮在土耳其领海与西班牙的一艘小散装货轮发生碰撞,使我方遭受损失达320万美元,若在当地法院起诉,必须适用该国参加的1957年《船东责任限制公约》,我方最多只能得到20万美元的赔偿,对我方十分不利;后来我方选择在荷兰鹿特丹港扣押对方船舶并在该国法院起诉,该国实行船价制的赔偿原则,由于对方船价高达600万美元,判决结果使我方得到了约430万美元的赔偿费。原告择地行诉所选择管辖法院,可能会受到被告反对,因而提出管辖权的抗辩;也可能会受到其他有关国家的反对,因此造成争相管辖的冲突。
  4?“一事两诉”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生,有的当事人就一个纠纷分别先后在几个有关国家法院提起诉讼;也有的同一个案件的几个原告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事实分别为原告在不同的国家法院起诉。上述情况,都会造成一事两诉。一些国家的法律也承认和采用一事两诉。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诉讼正在一个外国进行的事实,并不妨碍本国法院受理基于同一诉讼原因而提起的案件。”
  5?平行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有的国家主张平行管辖,认为凡与之有联系的国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而有的国家则认为该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不承认任何别的国家对该案的管辖权。
  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结果,一是会造成一事两诉,有关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使得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解决;二是受案法院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往往会使判决落空,同样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三是影响了国家之间正常交往关系。因此,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不仅关系诉讼程序问题,而且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这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涉外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
二、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般原则
  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各国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出现的管辖权积极冲突进行适当的自我限制。在主权原则下,应本着公平、合理、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可任意扩大和滥用管辖权。具体来说,应遵守下列原则:
  1?尊重他国主权原则。审判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尊重他国主权就意味着尊重他国的审判权。特别是当某国主张对某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其他国应给予尊重。换句话说,任何国家法院都不应受理他国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
  2?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各国国内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都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较好方式。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就意味着排斥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从而解决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承认协议管辖权也便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各方面情况选择他们认为最合法、最方便的法院来审理案件,该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也能自动执行。
  3?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某一案件的同一要求已由某国法院受理,或者已作出有效的判决,另一国法院就不应该对该案件的同一要求再予受理,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原则。
  4?承认外国法院正在进行诉讼的法律效力。即在一事两诉的情况下,后受案国应承认先受案国的管辖权,终止当事人在本国的诉讼。从而解决了内外国法院管辖权冲突。英国在处理“一事两诉”时,如果同一原告分别在英国和其他国家起诉,英国往往终止本国诉讼或命令原告终止外国诉讼,或者要求原告在内外国诉讼中选择其中一个。美国法院在一事两诉情况下一般也终止本国诉讼,如果两诉是在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同时进行的,联邦法院一般放弃管辖权。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士、德国、奥地利等,如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在内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则一般解除本国诉讼。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八十条规定,在一事两诉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下列情况下,南斯拉夫法院应终止诉讼:〈一〉有关该案的诉讼首先在外国法院提起;〈二〉南斯拉夫法院对争议无作出判决的专属管辖权;〈三〉有互惠关系”。
  5?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所谓非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其本身就审理这一案件是严重不方便的,因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被告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非方便法院原则是19世纪末叶为保护被告人免受过分的属人管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在美国绝大部分州的立法已承认了这一原则,联邦法院于1947年也承认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只要在外国诉讼比在美国诉讼更为方便,法院便会停止在美国诉讼。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适用时,往往要求存在一个对被告更为方便的法院,而是否更为方便又取决于本国法院的判断。
  值得指出的是,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这一原则时,既要考虑诉讼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又要考虑法院地的公共利益,还要考虑取证的难易,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6?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判决只有经过执行,当事人判决中得到的权益才能实现。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受案法院作出的判决,首先由当事人自动执行;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自动执行、有关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如果发生在法院国家,则比较容易;如果法院作出判决需要在外国强制执行,就必须与该外国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与该外国有外交上的互惠,否则就不可能在外国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在确定行使管辖权时,应充分考虑到判决将有可能在外国执行的情况。
三、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国际立法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有时会直接影响到国家关系。有关国家为了消除和解决这种冲突,往往通过签订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办法,来规定各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及根据。有关管辖的国际条约,既有多边的,又有双边的;既有比较全面的专门规定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又有在专门性的国际条约中就某一类案件管辖权规定的条款。迄今为止,专门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的第四卷第一、二章,2196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31952年《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41958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5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等。在专门性的条约中列有管辖权条款的有:(1)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2)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3)1977年里约热内卢《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4)1969年布鲁塞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5)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6)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等。
  上述这些国际条约对解决管辖权冲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际条约在一定范围内统一了有关国家行使国际民事管辖的依据,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管辖权冲突。如,196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对合同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应由被告住所的缔约国法院或债务履行地的缔约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二者不在一个缔约国境内,则由先受理案件的缔约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另一缔约国法院必须放弃管辖权。这样就有效地消除了管辖权冲突。
  国际条约在解决管辖权冲突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过分夸大它的作用。首先,大多数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仅涉及个别领域,比较全面规定缔约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并不多见。迄今为止,比较全面规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只有1928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然而,该法典的成员国仅仅限于拉丁美洲部分国家。其次,国际条约是国家间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其规定有很大的灵活性。有时在条约中对某一类涉外民事案件同时规定多个连结点的管辖依据,而对每一个连结点管辖依据效力的大小、强弱、先后顺序又不加区分,当这些连结点分布于不同的缔约国时,管辖权冲突仍会发生。再次,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约束力,因此,它只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陆续与其他国家缔结了一系列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权条款的双边条约。我国除了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外,同时也签订或参加了一些载有国际民事管辖权条款的国际公约。如,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等。我国还没有参加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如1958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等。
  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按照我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如遇有无法可依的情况,可以适当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或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实际做法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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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3〕3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理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职权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市和区市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区市仲裁委员会业务上接受市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内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工作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实行一次仲裁制度。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处理人事争议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二)中央和省、外地驻青事业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三)依照规定应该管辖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十五条 区市仲裁委员会以属地原则管辖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时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未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仲裁员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一切证据均应当经过质证,方可作为仲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不宜公开开庭的案件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涉及技术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在开庭前3日内,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难以形成结论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查明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须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仲裁:(一)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四)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审理或裁决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处结的;(五)符合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上述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恢复仲裁。
  第三十二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一)委托调查取证、鉴定的期间;(二)交邮在途、公告送达的期间;(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期间。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全行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全行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现就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党的先进性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好全行业先进性教育活动,对切实加强烟草行业各级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确保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行业各级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党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党性观念明显增强,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但是,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保持先进性的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主要是:一是有的党员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重视不够,缺乏系统性,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二是少数党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不足,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三是少数党员宗旨观念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树得不牢,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不求上进,安于现状,缺乏忧患意识和改革意识。四是有的党员工作作风不扎实,缺乏为基层服务意识,满足于一般化的工作安排部署,沉不下身来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不高。五是有的党员不能坚持党的原则,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以至不良风气不能及时制止。六是有的党员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创业的作风,存在铺张浪费现象,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够严格。七是有的基层党组织重业务,不注重抓好自身建设,凝聚力、战斗力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各级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不能低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就是要解决党员队伍和各级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当前,烟草行业正处于重要的调整时期,“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增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使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紧紧围绕如何解决好各级党组织在专卖体制下提高效率和注重自律两个课题,切实加强、不断深化对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和烟草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认识,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提高领导烟草行业平稳发展的能力;要增强改革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把握好行业体制走向,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坚定不移地把各项改革推向前进,使专卖体制下的烟草发展能充满生机和活力;要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作风漂浮,努力做到扎扎实实、兢兢业业、勤奋工作。真正使全体共产党员牢固树立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价值观,确保专卖制度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切实加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系统性很强、对组织领导水平要求很高的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高标准、严要求,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确保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1、落实地方党组织部署。按照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地方党委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协助配合。”的要求,行业各直属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主要由地方党组织领导,国家局党组协助配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部署和安排,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落实。
2、建立领导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为搞好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局机关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指导行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组 长:姜成康(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
副组长:张保振(党组成员、副局长)
潘家华(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温凤林(人事劳动司司长)
郭振景(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邢万里(办公室主任、外事司司长)
高 林(监察局局长)
何秀群(中国烟草职工培训中心主任、国家局党校副校长)
苗 绿(中国烟草杂志社社长)
领导小组下设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秘书组、材料组、督查组、宣传组。其中督查组负责承担行业先进性教育联络办公室职责,负责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人事劳动司。
办公室主任:刘景珍(人事劳动司副司长)
办公室成员:刘明炉 高崇峰 刘宁
联系电话 010-63605573
传 真 010-63605567
各单位党组织要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地方党组织领导下和国家局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3、建立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党组织要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4、建立联络制度。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地方党组织所派督导组的工作,服从督导组的指导。为切实加强指导行业先进性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效果,国家局党组决定向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派出联络员(联络员职责附后),参加地方党组织派驻督导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各单位也要向所属单位派出联络员,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
5、建立联系制度。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党组(党委)工作方案、动员讲话、阶段总结、教育简报等报地方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同时,要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三、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烟草行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烟草行业党的建设的一项伟大工程,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1、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六个贯彻始终”要求。“六个贯彻始终”是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基本方向和思路,是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成功经验,在教育活动中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要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贯穿始终,把进一步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贯穿始终。
2、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先进性教育活动能不能取得实效,关键在领导,而领导得力不得力,关键又在于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发挥得好不好。中央特别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起表率作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又要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参加所在领导班子的活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参加学习,带头给党员讲党课或作专题辅导,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敢于负责,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3、要注重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创新,为党建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探索创新,是保证教育活动质量的内在要求,是党的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要尊重实践、尊重党员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单位在教育方式、活动载体和制度规范上创新,使教育活动真正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要及时把教育活动中的成功做法转化为使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丰富和完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把做好经常性工作与适当的集中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加以推进,促进各级党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4、要坚持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和党组织建设水平,增强各级组织执政能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在烟草行业得到贯彻落实十分重要,尤其是对推动烟草行业改革和当前工作将产生强大动力。当前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的关系,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集中时间和精力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国家局党组的中心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理清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5、要与推进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使全体党员充分认清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围绕继续推进联合重组,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市场调节与加强调控、搞活企业与加强监管、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集中统一与各方利益、资产经营与生产经营关系,不断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确保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6、加强舆论宣传,形成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行业内报刊、行业网站、简报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为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 件:

  烟草行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联络员职责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69&pic_i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