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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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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我省正确实施,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省实际出发,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治省的任务是,逐步制定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执法
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各级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管理,执法和司法水平有较大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加强,为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治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依法治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转变观念,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牢固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依法治省工作中,要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人大的监督主导作用和“一府两院”的执法主体作用,形成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治的局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依法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全面推行依法治市、治州、治县、治乡、治村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
广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依法治省工作不断深入。
三、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同时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制定和完善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立法。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规章,应当提出修正意见,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要防止立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把立法决策与我省改革和发展的
重大决策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增强立法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制定具体的责任目标方案,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按内容分解到各执法职能部门,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内部执法责任;要按系统、分专业、有层
次、有重点地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考核、任用、评议、奖惩制度建设;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做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肃司法、秉公办案,维护正常的经
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大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大力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检查监督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规范具体、奖惩严明、执法严格、监督有力。“一府两院”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查处执法
中的腐败行为,纯洁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突出位置,把监督的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评议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重
要内容,在选举和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要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作为必要条件;要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质询、罢免、撤销、特定问题调查等各项权力及监督手段,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
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坚决查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日常监督等方面有
机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利用执法检查、述职评议、
组织视察等各种监督方式,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群众监督工作,使权力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六、继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五”普法规划,继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全体公民积极投身到依法治省工作中去,把普法教育引向深入;要建立健全领导
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农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把学法、用法、守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律师、公证、会计、审
计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以现实的法律问题或具体案例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辟和增加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等宣传栏目,宣传严格依法办事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现象,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做到以学法促用法,以用法促守法,相互带动,相互促进,把依法治省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9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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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75号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局: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于2008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复。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特委托你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规〔2009〕59号文件要求,对我市本次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相关的建议。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组织审查,经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对相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
  经审查,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工作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垦区、森工林区、独立工矿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
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证监会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2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
21.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9号)
22.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
2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2号)
2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8号)
25.关于要求各证券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账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23号)
26.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1号)
27.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2号)
28.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74号)
29.关于印发《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程序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95号)
3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0号)
31.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证监〔1996〕4号)
32.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1996〕7号)
33.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号)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2号)
35.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
36.信访工作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1号)
37.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规案件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2号)
38.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30号)
3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
40.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证监信字〔1996〕8号)
41.关于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6〕3号)
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114号)
43.关于持股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5‰的个人股东投票权的函(证监函字〔1996〕22号)
44.关于发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证监〔1997〕6号)
45.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1997〕9号)
4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4号)

附件二:失效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委发〔1993〕41号)
2.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委发〔1993〕58号)
3.关于企业上市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委办函〔1993〕13号)
4.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上市的程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21号)
5.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
6.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8号)
7.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证委发〔1994〕20号)
8.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42号)
9.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0号)
10.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3号)
11.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
12.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1号)
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证委发〔1996〕17号)
14.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7号)
15.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证委发〔1997〕13号)
16.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7号)
18.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39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
20.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21.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76号)
22.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5号)
23.关于向证券经营机构发放《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2号)
24.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1号)



19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