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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及其对策/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9:57:43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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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及其对策

洪碧华


  邓小平同志生前说过:“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江泽民同志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稳定则社会安定,基层稳定则大局安定。今年,漳州市委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组织机构,拓展组织网络,市综治委及政法委把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作为维护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平安创建为平台,以健全机制为保障,注重日常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做到信息在基层一线联网、矛盾在基层一线联调,专群在基层一线联勤,平安在基层一线联创,确保社会持续安定稳定。针对新形势下我市社会治安综治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取得良好成效,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大大提高。

一、我市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

(一)信息在基层一线联网,夯实预知预警基础

  各县区领导重视综治工作,各个乡镇普遍挂牌成立“综治服务中心”。各县区在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小区楼长)等基层综治骨干搜集情报信息、上报社情民意的基础上,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维稳信息网络,在各个社区安插特情耳目,建立维稳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落实补助待遇,重奖有价值的信息。县区实行“每日一报”、市直单位“每周一报”,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发挥预警预防作用。如龙海市强化领导,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努力建设“八四一六”工程。八是: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综治办、矛盾纠纷联片调解网络中心、综治服务中心、应急服务队、综治巡逻保安队;四是:村(社区)综治服务站、治保会、调委会、社区警务室;一是:完善村规民约制度;六是:村(社区)治安巡逻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维护稳定信息员、城区治安志愿者、综治协管员和平安中心户长。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办公、统一台帐、统一规程)和“六个联合”(即联合调解、联合防范、联合备勤、联合管理、联合整治、联合创建);建立维稳应急服务队33支1448人,维稳信息员队伍4支4061名,城乡治安志愿者队伍1支498人,流动人口协管队伍1支73人,村级治安巡逻队伍2646名。这些多功能队伍既可以搜集各种信息情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又可以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二)矛盾在基层一线联调,夯实多元化解基础

  我市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积极探索矛盾解决机制,因地制宜,多管齐下,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调解联动机制。2008年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7930件,调处17610件,成功率达98%,实现进京上访数全省最少。通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派出法庭划分“调解片区”,在交警大队设立法院巡回办案点、在卫生医疗系统和国土资源行业设立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模式,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诉讼调解的程序衔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典型的例子是:经漳州市综治委牵头指导,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芗城区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多元化调解联动机制”的试点工作,一年来,共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6000多人次,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1700多件,内容包括劳动工资、征地拆迁等,涉及金额超亿元,当场履行率超过60%。即快速、方便地处理民间纠纷,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缓解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又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目前,这一做法现已在我市各县区法院进行推广。近几年,全国因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的,每年超过10万人,因交通事故理赔难引发的涉诉上访,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市综治委指导龙文、东山、漳浦和南靖四个县区法院在当地交警大队设立巡回办案点,由人民法院与交警大队联动运作,加强诉前调解衔接,形成了“交警行政调解——申请协议确认或者请求司法救济——法院办案点审查办理”的流程。这样有利于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防范肇事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提高调解效率和事故损害理赔的成功率,更好地维护死亡者家属或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四个县区交警大队共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37件,标的金额603万元,当庭履行或者自动履行509万元,实现100%调解结案,97%履约的良好效果,有效地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专群在基层一线联勤,夯实治安防控基础

  在专业队伍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同时,市综治委坚持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不断加强乡镇综治办、“一庭两所”及“基层两会”等综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镇村综治服务中心(站)的创立,因地制宜探索群防群治工作新路子、新办法。全市已经建成乡镇(街道)综治服务中心120个,创建率达100%;已经建立专职巡防、义务巡防和企事业(物业)保安队伍2561支22669人,聘任综治协管员1682人,平安中心户长(楼幢长)18818人。各地还涌现出不少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专群联勤联防模式。我市坚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服务群众,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统一选拔,组建以居委会干部职工、民兵预备役人员、离退休老干部、退伍军人、下岗职工、低保户为骨干的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志愿者平安家园”活动,通过社区治安巡逻、看楼护院、邻里守望和法制宣传等活动,构筑一张能够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广大志愿者参与的社区综治工作网络。目前,全市“平安家园”志愿者队伍发展到3万多人,在义务巡逻中制止违法犯罪3000多起,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600多件。龙海市充分挖掘资源,创新维稳机制,整合维稳力量,以机关和乡镇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的在编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为成员,组建“维护稳定应急服务队”,总共33支1448人,在维护稳定尤其是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参与抢险救灾工作上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我市还高度重视提高技防建设水平,全市共投入近3000万元,完成漳州城区及各县区报警监控建设任务,共完成1个一级监控中心、13个二级监控中心、23个三级监控中心、772个监控点的建设和组网工作,覆盖各个城区主要场所和重点部位。今年又投入900万元兴建市区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在主要街道、商业繁华区、治安复杂场所加大视频监控覆盖面,并向农村延伸,最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活动空间,最大限度提高打预并举能力。

(四)平安在基层一线联创,夯实稳定和谐基础

  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认真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细胞工程”,努力做到一年一个亮点,一步一个台阶,“积小安为大安”,在“平安福建”建设中力争漳州走前头,如今,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已经形成“上下条块结合、城乡两翼齐飞”的经常性工作格局,真正是,工作做在平时平常,稳定依靠基层基础。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在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11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43个“医院调解工作室”和27个“医疗警务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依法公平公正调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患纠纷。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行医、医托欺诈和偷盗病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营造平安和谐的医疗服务环境,取得了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我市“平安医院”工作经验08年被全国“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推广,5月21日全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在深化“平安企业”创建活动中,公安机关向全市94家重点企业派出民警担任经济安全事务助理,帮助267家较大规模企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源头管理和防范各种经济犯罪的长效经营机制;市检察机关在交通、环保等7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发出《检察建议书》78份,对易犯罪的环节提出防范对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9个县级法院设立了“涉台案件审判庭”;在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设立了巡回办案点,前移服务关口,畅通审判“绿色通道”。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加大对企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出台了《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在返乡农民工“平安工程”创建活动中,以关爱民生为重点,采取各种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政策扶持等措施,帮助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返乡农民工较多的平和县和诏安县,大力开展返乡农民工的“平安工程”建设,妥善做好疏导、教育、培训和安置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两县23000多名失业返乡农民工有18000多人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其余的重返农田发展农业。同时在返乡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等民生问题上制定方案,落实了措施,积极服务返乡农民工,增进社会和谐。

二、完善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对策

(一) 加强领导,真正落实综治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象抓计生工作一样,高度重视综治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按照《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层层签订综治目标责任状,并狠抓落实,实行行政问责制,对于党政领导不重视综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综治警告,在评优选好、考核提拔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 整合资源,进一步夯实综治基层基础
 
  以全省开展“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年”为契机,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兼顾,创新机制。加强乡镇综治办和“一庭两所”建设,有效整合基层两会、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等力量,扩大维稳应急队、专兼职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确保基层综治队伍根扎得下、劲使得出、事管得住、民信得过。在司法所建设方面,按要求选准配强副科级司法所长;针对基层警力不足问题,可以参照苏州市政府的做法,由市财政出钱供养招聘协助警察;每年下派10%警力到基层所队挂职锻炼或者协助工作,提高基层民警的福利保障待遇。在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上,要善于发动、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人口0.06%的比例配备治安巡逻队;打防并举,建立新一轮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强化城区、三道(国道、省道和铁路)周边重点集镇及社区三个层面的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并向农村延伸;在农村社区,推广安装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等物防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电子监控。要加强基层调解网络建设,借鉴龙海市的经验,整合综治、维稳、调解、信访等资源,依托县法院成立“联片调解网络中心”,在法庭辖区划分调解片区,在乡镇综治服务中心设立联片调解工作点,以基层两会为基点,形成有中心为统筹、片区为协调、工作点为核心、行政村为基点的基层调解网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筑牢“第一道防线”。也可借鉴诏安县梅岭镇田厝村“阳光调节工作室”的做法,即调解矛盾纠纷,又开展心理咨询。

(三) 抓住关键,发挥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

  抓住今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契机,采取“公推直选”的办法,真正把肯干事、能干事、群众信任的优秀人才选拔进入村领导班子,选好配确村支书这一带头人,对新当选的“两委”成员和综治协管员、中心户长等进行培训教育,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造福一方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行政法综治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 关注民生,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关注民生,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只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综治维稳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贯彻《村民自治法》和《居民自治法》,推进民主管理,坚持“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听证、“一事一议”等制度,规范村规民约。尊重群众意愿,落实利民惠民政策,让群众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技能培训,兑现优惠待遇。加强对流动人口、“两劳人员”和青少年的社会管理,树立“平安是第一民生”理念,继续深化“平安乡镇、村居”、“平安企业”、“平安家庭”、“平安医院”、“平安边界”等平安创建活动。打、防、控相结合,继续开展打黑除恶、禁毒、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整治斗争,保持高压态势,努力降低刑事犯罪率。
  总之,综治基层基础工作是一项多层次、多视角的系统工程,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等特点,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创新思路,常抓不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行规划和拓展,才能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环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中共漳州市委党校)
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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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行政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曲宇辉)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的发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学习、贯彻《纲要》是摆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纲要》的内容很多,本文就其中依法行政应把握的几个问题,谈点体会。
一、依法行政是对管理者自己而不是对管理对象的要求
行政权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公共事务管理权。行政的含义是执行,就是执行法律法规。有人说管理就是管“你”,就是管“百姓”,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去管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基本要求是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因此,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是对管理者的要求,而不是对管理对象的要求。
推进依法行政,一要认真学习、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纲要》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针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章程。二要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内容。《纲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从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法律实施、科学民主决策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等七个方面,对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制定了行为规划,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行动纲领。三要深入、广泛地宣传《纲要》。依法行政虽然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但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法制是人类的追求,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既包括以各种法律规定的手段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也包括自觉以法律为准则,依法从事各项活动,配合行政管理各项工作。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得以全面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具体有三项衡量标准。
1、是否做到职权法定。职权法定即行政权法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行政权。这里要注意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权与政府设置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区别。实际上,法律法规是不写具体行政机关的名称的,都是写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至于这些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叫什么,或者由哪个具体行政机关来行使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权,是同级政府的权力,由“三定方案”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来规定,“三定方案”中的一条是定职能,就是定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权由哪个具体行政机关来行使。比如,一些大城市把土地和房产管理的行政权放在一个行政机关,这个行政机关就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政府一般不设规划局,把规划行政管理职能放在建设局,这个县建设局就既行使建设行政管理职能,又同时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能。
设置行政职能要把握四条。一是依法设置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权来设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一些行政机关发一个文件,自己给自己设权,或者给下级行政机关设权,这种设权是无效的和违法的;二是不能职能重叠,一项具体的行政职能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多头管理的结果往往是有利大家管,无利都不管;三是不能职能空缺,一项具体的公共事务必须有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几种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没有取消对这些事项的行政监督权;四是不能违法放权,授权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能委托。现在许多放权有一个怪现象,不是放自己的权,而是放别人的权,如省级行政机关把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放给县级行政机关,政府把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放给下级行政机关。
2、是否做到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即行政权的实施过程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变更、撤消和期限等,由相应的法律来规定,如土地审批的程序,由《土地管理法》规定,规划审批的程序,由《规划法》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听证、决定、执行和期限等,由《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按法定程序行政,上了法院,同样是要输官司的。
程序法定对保证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规范行政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有利于保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往往会产生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行政决定。其次是监督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公开的,不公开不能作为依据,老百姓都知道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定程序行政,老百姓就可以去法院告你,去96666控诉你。第三是制约行政行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程序法定,你就不能再设关卡,也不能随意延长期限,有利于高效行政,便民行政,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是否做到法律服从。法律服从即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有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上位法时才能作为依据。现在有一些地方、有一些单位,国家出台了法律,不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不执行,要等等看,等什么,等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贯彻文件下来了,才去执行。“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批示),白头不如口头(电话)”。
2004年11月,浙江省颁发了《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的一条责任,是“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这一条规定的实质,就是要坚持法律服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三、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行政权力,是规范行政审批权、行政服务权和行政监督权。
1、在我国说到审批,人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但要说清楚究竟什么是审批,搞个法律定义,又很难,法律界也好,理论界也好,各有各的说法。前几年就说要出一个《行政审批法》,争论了几年,最后是出了《行政许可法》,只对“行政许可”作了规范。
《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的范畴,既包括了“行政许可”的一部分事项,包括了许多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准”、“准予”,如政府对行政机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一个行政机关对另一个行政机关的特定事项的“批准”、“准予”等。若以两个圆圈来分别表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两个圆圈的位置是部分重叠,即某些事项既是行政许可又是行政审批,某些事项只是行政许可但不是行政审批,或者不是行政许可但是行政审批。
2、行政服务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这里所说的“行政服务”不是上门服务、代客打印等纯服务工作,而是指由行政机关职能决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个人不能替代也无权行使的行政服务职能,是具有服务性质的行政工作。笔者个人理解,“行政服务”工作主要有三类:一是前置性审核。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一个具体事项需要A机关审批,但需要B机关作前置性审核或者补充书面资料,对A机关来说,这是一项行政审批事项,对B机关来说,则是一项行政服务事项。二是出具状况证明资料。比如公安出具户籍证明资料,计生部门出具婚育状况证明资料。三是公开社会公共信息。由于行政机关职能不同,它往往独家掌握着许多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个人难以掌握的社会公共信息。
需要强调,行政服务的职能、条件、程序也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的行政服务工作必须做,而且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条件、程序去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做的行政服务工作,你也不能越俎代庖。
3、行政监督,即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行政监督包括对包括对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也包括对非审批事项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监督缺位、错位现象还是比较严重。比较常见的,一是经审批的事项有人监督,未经审批的事项无人监督,出现了“有证经营七、八个部门管,无证经营大家都不管”;二是审批权大家争,监督权想方设法推,说是“齐抓共管”,实际上是只批不管;三是认为《行政许可法》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去进行监督、检查,以“行政许可”小范畴的行政监督代替行政管理大范畴的行政监督,放弃法定行政监督权。
行政监督有四大特性。一是主动性,行政机关要主动开展行政监督,主动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审批往往是依申请的,但行政监督是主动的,不是不告不理,不能坐在办公室里等举报。该监督不监督,该查处不查处,是行政不作为。二是单向性,只要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有处罚依据,就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需要处罚对象的同意。行政处罚有告知听证权利的程序,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防止出现误罚、错罚、乱罚,不是要处罚对象同意行政处罚。三是强制性,处罚对象不履行处罚决定,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不按期缴纳罚款,自逾期之日起加处罚款;继续抢建被责令停建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权拆除抢建部分的违法建筑。四是可诉性,行政处罚都是可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是诉期届满行政处罚才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它就有效。诉权和期限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否则几年后人家仍可起诉,法院还可能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作了清理。但由于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行政服务的概念区分把握不准,清理错位的也不少。一是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误作“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或者上报要求确认为“行政许可”事项;二是把行政监督误作“行政许可”事项清理;三是把行政服务误作“行政许可”事项清理。以国土资源工作来说,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房屋拆迁核准,是“行政许可”,也是行政审批;农转用报批、土地确权,是行政服务;土地执法监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行政监督。
四、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三大基本原则。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主要标准,是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三公原则”的内涵各有侧重,又互为补充。
1、公开是保证行政行为公正和公平的必要手段,没有公开就难以监督,就会产生不公正和不公平,甚至产生腐败。行政机关要做好“四个公开”。一是行政权的设定公开,也就是法律法规公开;二是行政权的实施主体公开,也就是“三定方案”公开,行政机关的职能公开;三是行政权的实施程序和实施条件公开,也就是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公开;四是行政权的实施结果公开,如登报公告,在特定场所公告,网上发布等,都是行政权实施结果公开的具体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四个公开”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的要求,各行政机关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重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必备资料、办事时限、收费标准、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目前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土地登记、探矿采矿、土地执法、地质环境等36项(类)业务工作。下一步还应继续补充完善,主动公开更多的政府信息,并探索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和免予公开目录,使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目前的只有原则性规定,转变为具体的信息目录。
2、公正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不讲公正,公开就失去意义,不讲公正,公平就难以达到。对一个掌握着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来说,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确保公正行政;在实际行政中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充分考虑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避免不公正的行政行为。
公正的行政行为,一是要做到对不同的对象同样对待,即外地(外国)企业与本地(本国)企业同样对待,小型(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同样对待,公民办事与法人办事同样对待。同样对待不仅是指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还包括适用同样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两个“不得限制”,就是为了防止地方立法中出现歧视性条款,对不同的对象搞区别对待。二是要减少自由裁量权,现代的行政权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对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占地面积30元以下的罚款,罚与不罚,罚25元还是5元,都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两件违法情形相同的案件,一个并处罚款,另一个不罚款,或者一个并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另一个并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公正。行政机关代收的规税规费,是国家财政收入,随意减免,增加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也是一种不公正行为。三是不能把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结合在一起,或者说是要坚持非利益原则。目前虽然实行行政机关“收支两条线”,但很多部门仍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为自己谋求利益。设备、机器的检测要到我指定的单位去做,配件、材料要到我指定的商店去买,服务态度不怎么样,但价格别人高,质量比别人差。有利争着做,无利则不做,利大积极做,利小慢慢做。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规范秩序、惩治违法,而是多收罚款,以罚款搞创收。
3、公平是行政行为公开和公正的目的,但公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绝对的公平并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行为公平与否,主要是看该行政行为是否公开、公正。结果的公平来自于对行为的公平的推断,行为的公平来自于对行为的公开和公正的推断,即公开和公正的行为,必然产生公平的行为和结果;不公开、不公正的行为,必然产生不公平的行为和结果。
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适用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的公开、公正,比结果的公平更为重要。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不同的中标单位有不同的中标价格。大家公认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是公平竞争,但这个公平同样是指因适用法律法规和竞争条件、竞争程序的公开、公正所推断的公平。一个建设工程几家施工单位来投标,要讲结果公平,只能把建设工程平均拆分成几个项目,每家施工单位都分一份。只要不是暗箱操作,对投标人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做到了公开、公正,我们推断招投标的结果对投标人都是公平的。
五、建立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行政机关有权力无责任的结果,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违法行政。建立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责任追究,一是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行政机关实行经济赔偿(国家赔偿)的同时,并对责任人员实行追偿。二是追究政治责任,对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和上级党政负责人的政治责任。近几年中,已有不少相当级别的高官被追究政治责任,或者引咎辞职,或者勒令辞职,或者撤消职务,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和政治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1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翻译一名,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及水电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现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布提共和国
   驻吉布提共和国           外交和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孙治荣           哈桑·古莱德·阿普蒂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