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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苏发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25:26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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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苏发钧 向芳


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4、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

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考虑地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风险已经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明智地选择一般不约定“一次包死,不作调整”,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般发包方都希望总价包干,而承包人都希望签可调价合同,到底签什么计价方式的合同,涉及到双方力量的平衡。如果选择可调价的合同,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材料涨跌价差可约定为:“若任一种建材政府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则甲乙双方应在该指导价公布后十天内,按公布后的该建材指导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追加或调减。”

5、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约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应当约定清楚。合同中也应明确约定参加工程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此外,合同还应约定具体的竣工结算程序。

6、具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

合同一般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具体地约定非施工方原因发生停工时,施工方损失的计算方法,利于出现停工并发生损失争议时顺利向发包方索赔。

7、预防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陷阱。

有的发包方并不是真正想把项目建设完工,而是想利用施工合同骗取承包方的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因此,凡交纳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的应采取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防范措施有以下一些:(1)核实发包方是否存在,过往的资信状况;(2)落实工程是否存在,是否办理合法报建手续;(3)发包方是否已落实工程后续资金(此点对垫资承包尤为重要,以防止垫付的资金被套牢);(4)要求发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人担保;(5)尽可能进行公证,并对发包方收取的工程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由公证机关制作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8、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

9、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合同无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订得不全面、不具体,无法操作。没有违约责任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缺乏约束力,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因此,必须将承担或减免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时间等写明,以便日后履行。

二、履行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就是三件事:工期、质量和价款,即工期要保证,质量要合格,价额要合理,这三点处理好了,就不会发生大的纠纷。

1、工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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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成因分析及对策

王学孟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的公证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本文主要是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并研究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当前的客观实际和司法实践,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其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后经历了计划与市场并存的时期,既所谓的双轨制,现在基本上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地位,但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在经济迅速发展并处于转型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社会出现一些不太公平的现象,许多人心理失衡采取非法手段来捞取权利和金钱,钱权交易、官商勾结这些负面影响随之产生。主要表现在:
1、社会分配不公,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大,是产生某些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诱因。
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而又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中国居民基尼系数已超过零点四五的红色警戒线,社会分配不公平现象已经相当突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很多地区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有的是政策的漏洞致福,而有的地方依然发展缓慢,有的人一夜之间暴富而有的人含辛茹苦却收入不多,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一些担任公职的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工资偏低。而某些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人员收入较高,他们的每年所得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几倍甚至十几倍。面对这样的分配体制,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心理失衡,便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由此产生。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心理失衡可以从一些贪官的忏悔中看出来: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在忏悔录上回忆,“1998年,总行租了一批设备,某些供货商得到利益后,为表示对我给予他们关照的感谢,送钱给我。当我看到商人一夜之间就可以成为暴发户,觉得他们挣钱真容易,送给我这点钱对他们来讲可谓‘九牛一毛’,我受之酬款也讲得过去。当我知道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介绍的一家公司通过我做了农发行租赁业务,而徐的朋友从这家公司一次就拿走700多万元,不言而喻,这个时候大家都在抓钱,我不捞白不捞。当这家公司的经理送我200多万元钱时,我就欣然笑纳了”。
2、经济意识的冲击,很多人非法地把自己的权力作为挣钱的资本。
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市场经济的存在所产生的经济意识给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受其冲击,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对于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在心理上也认为是一种付出,应当得到等价“回报”,不给钱不办事,给了好处,就滥用职权,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在经济意识的冲击下,在计划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成了寻租的武器,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企业、开公司或者入股参与经营或利用权力争夺市场,从而使得某些行业或者公司企业受到了特权的保护,渎职犯罪就容易在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滋长产生。近来最典型的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从而好多煤矿得以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大规模生产,造成矿难频发。
(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显示出了一些不足,突出的就是权力过分集中,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官僚作风盛行。主要表现是:
1、政治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制约。
计划经济是高度集中的,与此对应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集中的,计划经济是政府对当时的资源进行分蛋糕式的运作,分多分少如何划分都是某些领导说了算,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有效约束。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权力高度集中很少受制约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有些领导干部有法不依忽视民主、压制民主和破坏民主,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谁要违抗他们的意图和做法,就会遭报复,从而构成专权型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广西大贪官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说得很“实事求是”:“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所以,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监督,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很多制度成了摆设,导致了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高发。
2、官僚作风,是产生渎职侵权犯罪的集中表现。
官僚主义作风,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摆官老爷的态度,对于自己的职责怠慢,贻误了处理事件的战机,或者对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对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生命比较淡薄。官僚作风容易滋生玩忽职守罪、失职犯罪,也容易滋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官僚主义视群众生命于不顾的例子很多,在此举个例子:李俊等四被告人系四川省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稽查员,2000年7月16日6时30分许,四被告人在威远大桥头商议往何处去执行早间检查时,发现私营业主陶帮华驾车往威远城区中心街方向行驶,便尾随其后,企图在陶下人收钱时抓住其非法营运。当陶帮华的车行至距威远县人民医院300余米处的席草田街区避让其他车辆停下时,四被告人即上前拦住陶。陶告知四被告人车上拖的是临盆孕妇,四被告人在明知陶帮华所驾车辆系运载孕妇到医院救治的急救车辆时,为达到处罚陶帮华的目的,仍拒不放行。李俊收了陶帮华的证件,四人将照顾孕妇的丈夫从车上带到运政车上盘问,要其承认付了钱给陶帮华,并由李俊制作询问笔录。于7时许李俊等人将救助车放行开往医院,7时15分,医生开始对孕妇进行抢救。7时40分,孕妇及其胎儿因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中,四被告看似依法办事,实质上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个人教育背景、家庭背景、生活背景、工作背景不一样是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自己职权的重要因素。从司法实践看,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侵权犯罪的个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品质不高。个人品质对于行为人实施渎职侵权犯罪有重要影响,由于人品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个人品质好,对待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执行职务时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外界的各种不良诱惑。个人品质不好,往往以权谋私,欺上瞒下,寻求一切机会实施渎职侵权犯罪。
2、缺乏敬业精神。
最近我们立案侦查某乡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长,其负有组织炸封非法煤矿的职责,但在下级多次汇报某煤矿有非法开采情况确不采取果断措施,后来,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这就是一典型的缺乏敬业精神的例子。现实中,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干好干坏一个样,正是这样,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四)、消极思想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宗祖观念和特权思想严重,受这些思想影响,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亲情、族情、友情等,而实施枉法徇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筹码和便利条件,颠倒了公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在与资本主义国家接触交流的过程中,很多人盲目崇拜它们的生活方式,但不明白在资本主义国家,很多人也是通过诚实劳动挣钱。我们的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想模仿人家的生活,所以放肆捞钱,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置党和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运用手中的权力干着侵犯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的勾当,实施职务犯罪。
(五)、对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不够,对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威摄力。
当前,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据报道: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这样的结果后面还隐藏着由于各方面的阻力,检察机关对很多渎职侵权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实践表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不力,实际上是对该类犯罪的一种纵然,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大大降低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这也是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预防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针对以上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原因,我们认为,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打击力度,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力争在工作中不出或少出差错、不敢利用职权进行渎职侵权犯罪。
(一)、做好预防工作。
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源头上遏止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钱不是万能的,但经济发展了,可以解决许多社会问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的问题。
第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在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公务员工资改革是一个重点,这一改革将有望增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敬业爱岗,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很多渎职犯罪就是利用国家在改革环节上对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的缺点,有意无意地造成了巨大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资产评估没做好,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评估,贱卖了企业的无形资产,另一个原因是在评估中有些资产被隐匿。
2、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第一,加快民主政治体制的改革,包括宪政的改革。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独立,能够使各级机关顺利地履行职责,同时制约其他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大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各种盈利活动。国家机关应树立服务意识,为经济发展创造环境,而不是直接参与经营。现在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开发而引起的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今后如果不加强管理,其他形式的参与营利的活动也会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三,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完善国家机关的权力设置,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不受制约,将能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建立一种完善的监督体制,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要受到上下级的监督、群众和新问媒体的监督。建立全方位、多方面的社会化监督网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渎职侵权犯罪没有任何藏身之地。工作之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有所牺牲,接受必要的监督,包括对其财产和生活状况的合理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进行申报的制度、清查的制度,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阳光化。
3、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第一,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淡化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执行公务,服务国家和人民。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多人管理意识比较强,而服务意识比较弱。这种思想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树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有利于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二,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培养细心谨慎的工作作风。很多渎职侵权犯罪是由于过失所致,这主要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当然也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序有关,所以制定合理细化的规范程序,可以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细心谨慎的工作作分,避免犯罪发生。
第三、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全社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机制。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的本质要求,执法责任就是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完善执法责任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明确违反职责的相应法律责任。据报道各部委参加了国务院召开的“国务院各部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国务院各部委要全面完成本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的梳理工作,并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形成样本发到县政府以上机关。另据报道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中,郑州市市属46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都写得清清楚楚。权力的明确化分一方面可以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可以有利于对权力进行监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二)、加大打击力度。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加大打击力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增强地方检察院的独立性,使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上脱离地方,摆脱检察机关是政府拐杖的尴尬地位。当前,高检院正采取措施在三年内使地方检察院的财政经费脱离地方,地方检察院的财政经费列入中央和省级预算,这是在财和物上的脱离。我认为还可以采取措施,在人事上脱离地方约束,回归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轨道,这种垂直领导不仅包括业务上的领导,也要包括人事、财政等方面体现出垂直领导关系,真正实现检察一体化。
第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作用。案件线索经接收单位评估后,再经上一级评估,统一分配,由下一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侦查,在现在检察机关地方化严重的情况下实行检察机关异地办案制度能有效摆脱地方政府各部门的约束,在侦查重特大案件过程中,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领导作用,从而帮助下级检察机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
第三,建设专业化的队伍。一是侦查队伍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这样随着工作的经验积累,有利于发现线索、调查取证,提高办案的效率。二是强化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办案的专业水准,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四十多个罪名,要在特定时期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展开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案件的背景知识。三,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上级部门,对侦查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然后统一调配。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7月27日,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音像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音像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出版、生产、发行音像产品,包括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的企业,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出版、复制、加工、生产音像产品的企业指生产成本;在发行和销售音像产品的企业指商品流通费。

关于实施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为下列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入预算管理的国营音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出版音像产品的各级出版社(以下简称音像出版企业);
二、复制、加工和生产音像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音像生产企业);
三、专门发行和销售音像产品的企业或以音像产品为主的发行或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音像发行企业);
四、国营音像出版、生产、发行企业为主与国营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音像出版、生产、发行企业联营的企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四条 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音像产品在编辑录制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各类稿酬和歌曲、剧本费用,以及编审人员、科技人员和协助录制工作人员的编审费、录制费、观摩费、胶带胶片费、艺术酬劳费;
二、音像产品编辑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备品配件和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四、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五、停版停售损失费;
六、委托外单位加工发生的代办手续费和半成品外部加工费;
七、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九、制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残次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版或停售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福利费、设备维修费和经营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十、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十一、材料、音像产品和放唱、音响、播控设备等其他产品(以下简称其他产品)盘亏和毁损;
十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三、音像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宣传推广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以及按规定经批准的音像产品盘亏、在途损失、滞销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分年核价损失;
十四、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邮电费、外事费、水电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消防费、样片样带赠阅费、图书资料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用;
十五、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中的编审费包括以下内内容:
一、美术、审稿所用的美术用品和画稿、画册、封套文字照排费用、印刷制版费以及资料的复印费等;
二、照像的摄制费、胶卷费和洗印放大费;
三、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赠送给演员、作者、演出单位、上级有关主管领导机关和经批准的国外有关音像企业的样片、样带费。
第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录制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用录制设备和场地以及录音棚(馆)的租金;
二、外埠及市内录制设备、乐器等的运杂费;
三、演员的旅差费。
第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胶带胶片费,是指录制节目所用的胶带、胶片以及编录人员制作小样带用的空白带等费用。
第八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观摩费,是指编录出版节目的有关人员因编录的需要,经批准有计划有组织地观看与出版节目有关的音乐、戏曲和电影开支的费用,观摩费只准本人使用,赠与家属或其他人均不得报销。
第九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艺术酬劳费,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演员和作者的酬劳费,酬劳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支付给演员或作者所在单位,个人应交纳的调节税由支付单位扣缴。
第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如生产密纹唱片耗用的粒料,生产薄膜唱片耗用的塑料片基,生产录音、录像带耗用的磁带及内外盒等;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如印刷封套使用的油墨,包装盒带用的透明纸,照像过程使用的软片及包装物等。企业在编录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作价入账,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企业的各种原材料消耗,除零星的机物料消耗外,只限于当月实际耗用的材料,不包括车间、班组或其他部门已领未用的数额。
第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劳动资料及家具、用具等;有些物品虽价值高于500元,但属于易损、易破碎或更换频繁的,也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具体划分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目录,与同级财政机关商定;属于消耗性的器材及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而一次性列入成本;但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因其数量较多,而且使用年限较长,仍应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租用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机器设备及生产、业务用房等,按照国家有关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支付的租赁费,凡已经支付了租赁费的固定资产,租赁方不再提取折旧,但不包括属于分期付款性质的购置和租入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的租赁项目中,用其他资金支付的租赁费部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核定的比例按月提取,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提大修理费用的企业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四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但按照规定已经纳入留用利润的科研机构经费,应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不能列入成本;
二、为制造新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应分摊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列入试制新产品的成本;
三、企业决定试制的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制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四、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其购置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这类资产应单独列支,视作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十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含炊事人员)的标准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不包括应当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工资以及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退职金、离休费、退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应当由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和应当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指企业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2%提取。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第十八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削价、报废损失和坏帐损失,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以修复的残次品修复费用,包括在返修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三、在停工期间支付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按其开支范围所计算的损失总额,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季节性生产企业,计划停产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开工期间的产品成本;
四、因质量或滞销在一年以上等原因削价或报废库存产品的损失,以扣除报废产品的残值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五、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等原因,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偿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要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尽可能追回损失,经过依法清理确属无法追回的部分应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金额在1000元以上,还须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后按损失净额,列入成本。
第十九条 停版停售损失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编录出版的音像产品因客观原因如节目内容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或其他原因,按照企业主管部门通知,对已编录、生产、发行的音像产品确定重录、重制或重装以及停版或停售后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原编辑出版部门承担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第二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排污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交纳的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费、咨询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可以按照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在引进技术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掊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列入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的成本。
四、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外加工费,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印制的音像产品的封套、封面、唱词以及其他产品的零部件等所支付的加工费用,外加工费可以根据加工的种类一次或分次记入各该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图书及资料费,是指企业编录部门和管理部门业务用图书、画册、样片、样带的资料费用和归档保存的母带、资料带等费用。企业可以根据每月发生额的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宣传费,是指为销售产品所开支的各种广告费、商品介绍费(如产品征订目录)、推广费(如产品介绍海报、商品宣传画册、本企业的霓虹灯、广告牌)等费用,有关收入应冲减各项费用支出,按支出净额,列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销售业务费,是指货款托收手续费、托收凭证和订单印刷费等项费用,其中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样品赠阅费,是指企业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数量留作内部用的工作样片、样带和赠送给作者及有关上级领导单位的样片、样带费用,内部工作样片、样带和赠送给作者及有关上级领导单位的样片、样带应严格控制,经经理(或厂长)批准,按样片、样带成本转帐。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列入商品流通费的音像产品损耗和损失,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音像产品盘亏,在定额以内的允许进入商品流通费,超定额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商品流通费。音像产品盘亏定额,应分别不同部门(如开架门市、闭架门市、流动供应等),由省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实行音像产品责任制和盘亏比例包干的,其超过定额损耗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低于定额损耗部分可以分成一部分和全部,赔偿后的净损耗和分成,允许列入商品流通费;
二、在途音像产品损失,按发运章程规定,分别由调出单位或调入单位列入商品流通费;
三、滞销音像产品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音像产品分年核价损失,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差价的办法,其标准为库存音像产品总定价的5‰,允许列入商品流通费,滞销音像产品损失在预提的提成差价中列支,每年库存音像产品分年盘点后,按库存音像产品总定价的下列比例计算应列支损失:当年的不列支;前一年的列支10%;前两年的列支20%;前三年的列支30%;前四年的列支40%;前五年的和五年以上的列支50%。如果应列支的损失数大于帐面结存的提成差价数,其差额应一次补提,计入商品流通费;如应列支的损失数小于帐面结存数,其差额应全部冲减商品流通费。滞销音像产品处理后的残值变价收入也应冲减商品流通费。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公司管理费,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年编制收支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在所属企业的成本中列支,年终如有结余,应冲减企业成本,或抵作下年度上级公司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各项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除外)、浮动工资、提成工资;
三、超出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金;
六、应由行政经费、事业费开支的各项费用;
七、根据规定,按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国内技术转让费;
八、应由企业自有专用基金开支的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购买国库券以及其他各种债券等支出;
九、应由销售收入中列支的税金和销售折扣;
十、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赞助资金;
十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对于既无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关于成本核算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并可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制定的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都不得违背财政部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音像企业成本核算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音像企业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行业的特点:
一、编录音像产品原版节目一般以每一个版号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生产音像产品一般以每一种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其他产品一般以每一批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委托加工的印刷半成品、片套、盒封、盒芯等以每一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十三条 音像产品成本应根据计算期内音像产品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组织成本核算和管理,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计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第三十四条 音像产品完工产品的产量,是指在计算期内本企业加工制成并已验收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数量。
企业生产的副产品,凡是对外出售的,应单独核算成本;不对外出售的,可以不单独核算成本。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是指为生产音像产品实际耗费的原材料。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生产中耗用的材料,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采用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计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调整差异的比率,可以按照材料类别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待摊费用,是指本期实际发生但应由本期及实际受益的以后各期共同负担的费用,如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劳动防护用品、按年或季度预先支会的保险费、租赁费等。摊销期限按实际受益的原则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待摊费用的项目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方法,列入产品成本;
一、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二、其余低值易耗品,可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
三、单价超过规定限额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企业主管部门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科目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可跨年摊销),企业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低值易耗品的总分类核算和设置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为了简化手续,在本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但已实际受益,应由本期产品负担,而采用预先提取计入成本,以备今后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编录出版费和预计费用较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
如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
编录出版费,是指编录过程中支出的业务费,因其具有特殊性,预提时应根据当月产量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比例计提,编录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即业务费),按月在预提编录出版费中列支,因质量等客观原因报废的产品,应在报废的同时,冲回已预提的编录出版费。
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原则上应全部转入利润(如果亏损,则减少利润),不得保留余额,对于已按产量预提,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余额,待下年实现销售后再转入利润,经批准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当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条 按规定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是指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严格划清以下界限:
一、划清本期费用与下期费用的界限,各期费用不得提前或推后列支;
二、划清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
三、划清商品流通费与非商品流通费的界限,不属于商品流通费范围的开支,不得列入商品流通费,应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也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列支;
四、划清本企业费用与外单位费用的界限,对于按照规定为外单位垫付的各项费用,应及时结算收回,不得列作本企业费用;
五、划清大修理与更新改造、基本建设的界限,凡属于更新改造或基本建设支出,应在有关专用基金或基本建设贷款中列支,不提大修理费用的,按实际开支列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划清大修理与中、小修理费用的界限;
七、划清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八、划清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
(一)音像产品产成品的产量,是指生产或录制完工检验合格、包装完整、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数量,在此以前为在产品产量;
(二)其他产品产成品的产量,是指生产完工检验合格、装箱完毕、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数量,在此之前为在产品产量;
(三)企业应建全在产品的盘存制度,如实计算在产品的数量和成本,以提高产品成本的准确性,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工时法、定额成本法或约当产量法,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择优选用。
各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以工时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其公式如下:
工时法:各产品的当月 本月该产品车间成本总额 本月在产
=-------------×
在产品成本 该产品本月车间生产工时 品工时
各产品的当月 按各工序约当产量系 单位
约当产量法: = -×
在产品成本 数计算的约当产量 成本
第四十一条 企业成本的计算方法。
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的职工福利基金等,按发生费用的项目一次计入成本。
间接成本:车间经费应按产品设立明细帐,凡能直接计入受益产品的车间经费,应尽可能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费用,可根据各产品工时或产量比例分配。
企业管理费应根据各产品的直接成本按比例分配。辅助生产如有销售收入的,也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企业的辅助生产车间所提供的劳务成本,亦应按受益单位的耗用量,在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企业商品流通费,由销售费用和调拨费用两部分组成,兼有两种业务的企业,采取直接认定或合理方法分摊。开展多种经营的企业,如分别核算,其费用也应采取直接认定或合理方法分摊。因代办发行而支出的费用,应在代办发行手续费收入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表、分配表和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准确。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的盘盈或盘亏的核销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凡属于应调整成本费用的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关于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经理(或厂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成本、商品流通费计划,是企业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度、季度和月份成本计划,由财会部门根据编录、生产、发行的条件,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质量、经济资料编制;
二、年度成本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考核企业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
三、季度成本计划,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月份成本计划,由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年度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制定,季度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月份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企业制定。
第四十七条 按规定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和方法编制成本计划;
一、企业的成本计划包括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支出计划、生产成本计划、商品流通费用计划等计划指标;
二、企业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国家计划的要求,制订编辑出版计划,根据编辑出版计划,经过市场预测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本着合理与节约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各项成本计划指标;
三、企业成本计划应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审核后,由企业主管部门逐级下达;
四、企业应将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成本计划分解落实到所属编辑、生产、发行各部门,所属部门必须把企业规定的成本指标列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按月进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按年、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
五、企业对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应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指标时,应及时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应事先制订设计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此项论证研究,经企业负责人审定,确有经济效益的,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付诸实施。


企业要经常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产品销售、质量等动态,并据以确定本企业产品的目标成本的降低成本措施,提高竞争能力。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对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分别考核全部产品成本和计划成本,或者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企业可比产品比重超过50%的,应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可比产品比重低于50%的,应考核全部产品计划成本。
考核全部产品计划成本的企业,主要考核企业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是否超过按实际产量计算的计划总成本。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差额,为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其计算公式为:
全部产品成 本期各种产品 本期各种产品的 本期全部产品
=( × )-
本降低额 的实际产量 计划单位成本 的实际成本


本期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各种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
企业在计算期内生产的计划外产品,以设计产品时的预计成本为计划成本。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成本降低额只要不是负数,即为完成成本计划。
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的各种可比产品的实际成本降低率,是否达到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降低可比产品的要求,其计算公式为:
可比产品成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1- ----------------)×100%
本降低率 本期各种可比产 × 各种可比产品上
品的实际产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第五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制定考核企业成本的补充指标。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组织各职能部门,在经理(或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定额管理。对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各项平均先进的定额,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制度。主要的技术经济定额,应报经主管部门审定,并要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定期进行修改。定额的制定和修订都要经过群众讨论。
二、计量验收。建立建全物资的收发、领退、计量和计价制度,一切物资的进出、消耗,都要经过计量、验收,各种计量设备、工具和仪表都要配备齐全,并须指定专职机构或专人经常进行校正和维修。
三、财产、物资盘存。建立和建全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原始记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材料消耗、物资收发和领退、零部件、在产品、半成品的转移,产成品的入库与发出,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做好完整、真实、清楚、准确的原始记录。
第五十二条 按规定企业的经理(或厂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和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完成成本计划任务,对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督促财会部门将成本指标分解下达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三、组织与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完成各自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五十三条 按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经理(或厂长)组织领导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企业成本计划,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负责;
二、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研究解决;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关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五十四条 按规定企业的总工程师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协助经理(或厂长),在挖潜革新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产品更新换代,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组织等方面,讲究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节约、有实效,并对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效益负责。
第五十五条 按规定企业财会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
二、制定各项费用限额;
三、参与制定各项定额和企业内计划价格;
四、编制企业的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五、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六、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七、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按规定企业应组织各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下列各项成本管理工作,保证成本计划的顺利执行:
一、编录出版部门加强编辑审查,认真审稿,减少或防止由于编辑差错千万废品损失;要掌握市场信息,做好调查研究,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编制节目出版计划和编录出版费计划,并予以实施;严格控制开支范围,降低编录出版费支出;制定稿酬发放标准,控制稿酬发放范围,节约各项费用支出。
二、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制定物资最高、最低储备定额;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和检验,并定期盘点;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和运输,降低物资采购费用;加速储备资金周转,提高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生产计划部门负责编制落实生产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季、月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调度,提高工时利用率,避免或减少停工损失;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半成品的资金占用,加速生产资金周转,提高生产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为成本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
四、技术工艺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各项物资消耗定额;开展价值工程分析;提高产品和工艺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保证产品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原材料等各种物资消耗,节约能源和工时,降低产品成本。
五、质量和检验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产品检验,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提高优级品率,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
六、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设备利用定额和管理制度;编制设备运转维修和保养计划;保证企业各项设备正常运转;组织设备维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保养费用。
七、动力部门负责制订水、电、气、风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加强管理,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
八、劳资部门负责制订劳动定额和劳动保护措施;改进劳动保护组织,合理组织劳动力,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生产事故;按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计划的要求,控制工资、奖金和福利费的支出;编制临时工、合同工、计划外用工和劳动保护费用计划,节约劳动保护费用开支。
九、发行销售部门负责编制产品的销售计划,组织产品销售,节约商品流通费的支出,降低销售费用;制定产成品库存定额,及时清理滞销产品,做好库存产品的管理工作,减少产成品的资金占用,加速成品资金周转,提高使用效率。
十、其他部门都要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五十七条 按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按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结合部门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布置所属企业执行;
二、及时对企业下达降低成本的指标,审查企业的成本计划,并按期进行考核;
三、指导、帮助所属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四、组织经常性的成本检查与分析,汇总审核所属企业的成本报表;
五、总结推广所属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的经验;
六、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按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按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特点制定有关成本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
二、对同级企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成本计划考核指标,审核年度成本计划;
三、审查企业的成本报表,总结交流成本管理经验;
四、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正确核算成本,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成本监督与制裁
第五十九条 按规定,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和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开展价值工程分析,并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对其效益性和可行性写出研究报告,经经理(或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署后,才能设立项目,制定费用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六十条 企业经理(或厂长)、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主管负责人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定期如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的规定;
四、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机构)对违反财经制度和法规行为处理的决定;
五、审核签署成本等财务报表和成本分析的报告。
第六十一条 按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成本进行如下的检查和监督:
一、检查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
二、检查和监督企业成本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三、检查和监督企业各项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
四、检查和监督企业成本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五、及时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行为,单独或会同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机构)调查处理,督促企业执行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规定;
六、按期会审所属企业的会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十二条 财政、税务和审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企业成本的管理进行的监督的检查,主要包括: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及其它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并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除按照财政、财务和税收规定处理外,其情节较轻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其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20%-100%的罚款。企业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其情节严重,但认借态度较好的,处以本人1个月工资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五款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年称“本人工资”,是指本人的标准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对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知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对明知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揭发的,应与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受到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但没有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上级和财政机关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七十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由政府或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成本条例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以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附属的音像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音像企业以及预算外管理的国营音像企业的成本管理,均可参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机关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