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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权利”/郑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1:54  浏览:9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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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权利”



人死以后,再无意志,因而丧失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不能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遗产,债务等一些生前的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依死者意志进行继承,赠与。因此要进行民事活动,而进行民事活动就有可能产生纠纷,发生侵权。
死者生前可能会有财产权,债权,著作权,身体权,名誉权等权利。在死后财产与债的继承与保护法律都有详尽的法律规定,在此不必多言。需要讨论的是身体权。
身体权在死后主要是对遗体的权利。首先,遗体是物。它在死者生前是死者精神的载体,在死者去世后遗体再不与精神意志有牵连,独立存在,不受人意志支配。所以,符合物的前提条件,它也具有稀缺性,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多属医学需求)。同理,与人体脱离毛发,牙齿,指甲也都是物。有物便有所有权,遗体在死者生前是身体,所有权当然是本人所有。笔者认为遗体的第一顺位所有权人应为其本人,即死者生前有权对死后的遗体作出安排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处理死者遗体时应首先按死者的意愿办理。在遗嘱上有有关说明的,按遗嘱(书面或口头都可);没有遗嘱进行说明的,应按死者生前在日常生活中对此事的态度观点进行逻辑推理,从而得出死者意愿,但为充分保护死者利益,在处理死者遗体时应有两人以上的好友,邻居等相关人员作证,并由一专门机关存档,发出布公告,在共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期满后方可执行;若死者生前没作明确表示的,应按死者的宗教信仰推理;宗教信仰不明的,则应按其亲属的意见,亲属间有异议的,应按有利于社会的原则,由专门的部门进行裁定。
基于上文,笔者认为建立一个专门处理遗体相关事宜的部门十分必要,它可以作为遗体捐赠者与医院,医学院的桥梁,在医学研究,器脏移植飞速发展的今天发挥重要作用。也对偷盗遗体器官等违法行为加以管理。
随着医学的高速发展,随着尸体,器脏用途的扩展,为谋暴利,为所谓医学上的贡献,为不浪费资源,不法分子取下尸体的有用部分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置。近年,有不少此类案件发生,给死者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尽管其中不少是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但其行为仍严重的侵权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立法,保护好死者的“权利”。
作者:郑辉
邮箱:HU ANGACHOU@ 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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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8年3月25日,孙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张某、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孙某仅支付了2010年5月15日之前的利息。2012年2月20日,某银行起诉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孙某下落不明,张某按法院判决承担了保证责任,共支付借款本息3.86万元。在保证期间内某银行未向王某要求承担责任。2012年5月25日,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承担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的二分之一。

  分歧

  本案中,对于张某是否有权向王某主张追偿权,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为,某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未向王某主张权利,王某的责任已依法免除。而且,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因追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有效的基础上,本案中王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失效,追偿权与被追偿权的法律关系失去存在的基础。所以,张某无权向王某行使追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张某有权就其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王某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张某可以向王某行使追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在同为连带责任方式的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保证人间连带债务关系产生的,该权利的产生是以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为前提,这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保证人不能以其与债权人的约定对抗其他保证人,即保证期间对追偿权不适用。其次,对于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号)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所以,担保追偿权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张某可以向王某行使追偿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9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对下列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一)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

  (二)市国土、建设、交通、林业、经委、公安、税务、园林、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等企业(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第四条绩效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市控违办对两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的内容为:

  (一)拆除存量违法建设;

  (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件工作情况。

  第六条两区政府应根据具体控管情况,于上年11月份研究确定本区本年度拟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数量目标任务,商市控违办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予以明确,作为市控违办考核本年度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两区政府将全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数量目标任务逐月分解,当月底提出下月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并报市控违办,作为市控违办对该区进行月度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对两区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逐月考核:  

  (一)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考核分值为20分。按两区政府报市控违办的当月拆除计划完成情况记分,完成当月拆除计划的记20分,大于 90%(含90%)小于100%的记15分,大于80%(含80%)小于90%的记10分,大于70%(含70%)小于80%的记5分,大于60%(含60%)小于70%的记3分,60%以下的记零分。

  1、鼓励逐月按计划拆除存量违法建设。

  2、各单位可视情况申报月度零拆违计划,当月未完成的月均拆违计划,可结转至下月累积计算。

  3、对于提前完成年度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指标的,自完成月度开始,后续月度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考核记满分。

  (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考核分值为55分。完成当月控制新增违法建设指标(零增长)的记55分,当月增量违法建设小于月均控制指标10%的记50分,大于10%(含10%)小于20%的记40分,大于20%(含20%)小于30%的记30分,大于30%(含30%)小于40%的记15分,40%以上的记零分。

  (三)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市领导批示件办理等工作考核分值为25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置的,一处扣5分。

  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应当建立案件档案,如实载明拆除处数和面积。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不符的,发现一处扣5分。

  第八条对两区政府的绩效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周重点通报,每月考核,每季公示,年终考评奖惩。  

  第九条两区政府月度绩效考核成绩按优胜、达标、不达标划分三个等次。每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胜单位,得分在60至90分(不含90分)的为达标单位,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条两区政府一年内4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对国土、建设、交通等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达不到以下要求的,当月(次)考核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或者不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对出现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履行、不及时履行职责的、履职敷衍的;供水、供电企业(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协助、配合实施断水、断电措施的;

  (二)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因不接受所在区政府的组织、协调,造成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的;

  (三)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件等各类违法建设须按规定时限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置。未处置率、未按时处置率达50%的为不合格。

  以上月度考核的3项指标中有2项及2项以上合格,当月(次)考核才算合格;3项指标中某一项指标如连续3个月(次)不合格,则该3个月(次)考核中要记1次(月)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率以考核次数为基数计算,每年考核次数不得低于4次。考核合格率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胜单位,合格率在60%至90%的为合格单位,60%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三条由市控违办对相关单位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或合格率在60%以下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市控违办每季度讲评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典型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优胜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规定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在绩效考核中违反工作纪律,纵容包庇、徇私舞弊、收受受检单位礼品、礼金,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对街道、乡镇、两区政府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由两区政府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控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