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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丁文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7:21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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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作者:丁文妍、张维兵,中国地质大学2001级法学系学生


[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它对于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诉讼司法公正有着巨大的意义。但现实社会中,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困饶着诉讼活动的顺利和公正。我认为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正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有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证人的观念原因外,根源是法律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不健全。下面将详细加以探讨。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拒绝出庭,法律制度

正文:
在南阳市中院实习了十天,期间发现了不少问题,令我最吃惊的是,几乎所有的庭审,没有一个证人到庭作证,所有的都是书面材料,这实在是让我伤心、痛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法律之所以规定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必要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他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的法律事实,他人是无法所能代替的。但是,证人证言又很容易受证人的主观所影响。证人自身与诉讼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认知能力、证人的表达能力,这些都会影响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和诉讼双方才能对其进行询问,以便检验证言的真伪性。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只是提供书面证言,如果书面证言没有完整得反映证人所看到、听到的情况,那么这份证言的效力就大打折扣了,这样就很可能会使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有失法律公平。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十分重要,但是,现实当中,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有:一是证人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二是执法工作人员水平不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认识不够:三是法制不健全,这是根本原因。下面就详细加以探讨。
一、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一)、证人受传统落后的思想影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自古以来,百姓进衙门都被人们认为是不好的事,同时,“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是影响甚深。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作证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为,会被人耻笑。而有些人则缺少正义感,“不关己事,高高挂起”,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得不偿失,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到打击和报复,给家人带来不安全。处于以上原因,证人主观上都不愿出庭作证,甚至不愿作证。
(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目前很多的执法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为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在让证人出庭作证就是多此一举,浪费时间了。所以,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只要求有证人证言备录在案,开庭是却不要求证人到庭出庭作证。法庭质证阶段时,质证工作也只是走走过场、走形式。即使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疑义时,也不闻不问,这不但损害了被告方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也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感,他们更加不愿意出庭作证了。
(三)、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健全,这是最关键的原因,也是前两条原因的原因。法制上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过目前缺乏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法律上虽然明文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相反却为其找解脱。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就是一个例子。证人出庭作证既然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缺少惩罚措施的规定,作证义务成了一纸空文。同时,法律规定,对于证人只能是通过通知方式传唤到庭,而不能拘传到庭。所以,在实践中,执法工作人员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无计可施,就算采用违法行为将其带到法庭,不说本身违法,就是证人也会有抵抗情绪,不配合庭审工作。
2、我国缺乏对证人补偿制度的规定。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对证人应出庭作证而遭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这与我国一直倡导“集体主义”思想为主哟很大的关系。在这种思潮之下,证人出庭作证是他应对国家无条件履行的一种义务,因此,即使个人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也是其分内之事,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应当自觉出庭作证而不索取任何回报。但是,这种思想在现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情况下是不必须要改变的。现在的人都是有着强烈经济观念的“经济人”,如果出庭作证只能给自己带来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和回报,许多人都是不会干的。而现在,很多证人都是在上班时间出庭作证,他们不但要自己承担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而且可能会应为没有上班而受到工作单位的处分,甚至有可能失去工作。对于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应该得到赔偿。虽然,有些法院按照谁举证,睡负担的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来补偿证人的损失,但是又没有强制规定,结果,有形的损失都得不到补偿,更不用说无形的损失了。这些都导致了证人不愿冒险出庭作证。
3、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极其不完善。首先,法没有规定预防性的保护制度。《诉讼法》对证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做了规定,但是侧重的是事后的保护。但是,证人在事前就潜在在危机。虽然,证人的身份在庭审之前是保密的,但也有可能被他人所知,这时,证人就会面临巨大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其次,没有明确保护证人的具体责任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具体而规范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互相推委,不肯承担保护责任,结果证人实质上还是没有人来保护。从而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再次,对于证人的家人和近亲属缺少效的保护。很多时候,执法者只保护证人,而没有有效地保护好证人的家属,致使证人在出庭作证是有很多的顾虑,也不愿出庭作证。
以上原因导致了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致使我国的诉讼活动陷入困境之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了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工作,长此以往,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 解决的措施
1、 加强法制宣传,从思想上改变人们对出庭作证的错误看法。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在农村,要全面贯彻普法教育工作。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正义感。消除他们旧的世俗顾虑,真正地使公民成为正义的、理性的现代法制公民。
2、 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平。对司法部门的内部进行改革,可以规定,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不但要确保证人的证言记录在案,而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定要证人出庭作证;而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人没有出庭作证,那就应该当庭作出裁定,裁定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
3、 健全法律制度。
首先,要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法律不但要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而且,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作证。如果证人任拒绝并反抗作证,可以依照情节对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采取拘留以惩戒之。
其次,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损失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都要补偿,除了这些,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到打击报复而形成的损失也要补偿。一定时候,还应该给证人一定的报酬,以刺激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积极性。除了这些可以看的见得有形损失要补偿,那些看不见的无形的损失也要补偿,如期待利益,当然,这一部分不好把握,但还是应该合理地适当作以补偿。至于,这些补偿有谁来承担,我人为“谁举证,谁承担”的原则很合理。因为,举证者是利益得到者,理应有他承担,并且必须承担。
再次,要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这是证人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自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及时惩罚犯罪分子的重要条件。保护工作要从侦查工作一开始就要开始进行。现在的立法只是侧重事后保护,这会给证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保护工作要从一开始就进行,一直到证人死亡为止,以防遭到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对于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更是要作好证人的保护工作。必要时,可以让证人更名换姓,改变住的地方,甚至还要派专门的侦查人员进行贴身保护。
最后,还要完善证人家属和亲友的保护制度。保护证人致关重要,保护证人的家属和亲友也十分重要。只有这样,证人才能没有顾虑的出庭作证。所以,凡对于证人的家人和亲友有打击、报复、威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都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结束语
虽然,现在我国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很严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全社会一起努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在将来,这种现象一定能够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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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现将200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
| | A级 | B级 | C级 |
|----------|------|------|------|
| | 综合 |60 |60 |60 |
| 英 |------|------|------|------|
| | 理工 |60 |60 |60 |
| |------|------|------|------|
| | 卫生 |60 |60 |55 |
| 语 |------|------|------|------|
| | 财经 |60 |60 |60 |
|----------|------|------|------|
| 日语 |60 |50 |60 |
|----------|------|------|------|
| 俄语 |60 |60 |60 |
|----------|------|------|------|
| 德语 |60 |60 |60 |
|----------|------|------|------|
| 法语 |60 |60 |60 |
|----------|------|------|------|
| 西班牙语 |60 |60 |50 |
---------------------------------

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再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并认真做好合格证的发放工作。


2001年6月13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诊医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急诊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 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 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 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 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儿科急诊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提供适合患儿的就诊环境。

第十一条 急诊科抢救室应当临近急诊分诊处,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抢救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抢救室内应当备有急救药品、器械及心肺复苏、监护等抢救设备,并应当具有必要时施行紧急外科处置的功能。

第十二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患者流量和专业特点设置观察床,收住需要在急诊临时观察的患者,观察床数量根据医院承担的医疗任务和急诊病人量确定。急诊患者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第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设有急诊通讯装置(电话、传呼、对讲机)。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急诊临床信息系统,为医疗、护理、感染控制、医技、保障和保卫等部门及时提供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卫生行政部门和院前急救信息系统的对接。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每日就诊人次、病种和急诊科医疗和教学功能等配备医护人员。

第十五条 急诊科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急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第十六条 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医师,且不少于在岗医师的75%,医师梯队结构合理。

除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外,急诊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心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主任应当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急诊科主任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工作,是急诊科诊疗质量、病人安全管理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护士,且不少于在岗护士的75%,护士结构梯队合理。

急诊护士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与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2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1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护士长负责本科的护理管理工作,是本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急诊科以急诊医师及急诊护士为主,承担各种病人的抢救、鉴别诊断和应急处理。急诊患者较多的医院,还应安排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医师承担本专业的急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急诊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行政管理和其他辅助人员。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急诊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医疗工作制度与诊疗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救诊疗工作。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第二十四条 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

第二十五条 急诊科要设立针对不同病情急诊病人的停留区域,保证抢救室危重病人生命体征稳定后能及时转出,使其保持足够空间便于应对突来的其他危重病人急救。

第二十六条 急诊科内常备的抢救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和更换,保证药品在使用有效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急诊科应当对抢救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合理摆放,有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急诊科医护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急诊病历,要记录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

第二十九条 急诊科应当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及手卫生规范,并对特殊感染病人进行隔离。

第三十条 急诊科在实施重大抢救时,特别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灾害事件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门,医院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处置程序。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急诊科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院及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急诊科管理,帮助协调紧急情况下各科室、部门的协作,指挥与协调重大抢救和急诊患者分流问题。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制定主要常见急危重症的抢救流程和处置预案,做到急诊科抢救关键措施及相关医技等科室支持配合有章可循。各类辅助检查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具急诊检查报告,药学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向急诊患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保证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急诊抢救和会诊的相关制度。其他科室接到急诊科会诊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急诊会诊。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急诊病人优先住院的制度与机制,保证急诊处置后需住院治疗的患者能够及时收入相应的病房。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重视对急诊科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急诊科的安全巡视,保证急诊科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急诊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对急诊科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和分配政策方面给予倾斜。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急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急诊科进行检查指导与质量评估。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急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的对急诊科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地区,急诊医师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一条 承担核辐射及化学中毒等患者救治任务的急诊科,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防护设备和物品。

第四十二条 纳入院前急救网络并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急诊科,还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设备和装置,按院前急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置急诊科的专科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急诊科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基本标准

2.急诊医师、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


附件1

急诊科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基本标准


一、仪器设备

心电图机、心脏起搏/除颤仪、心脏复苏机、简易呼吸器、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负压吸引器(有中心负压吸引可不配备)、给氧设备(中心供氧的急诊科可配备便携式氧气瓶)、洗胃机。三级综合医院还应配备便携式超声仪和床旁X线机。有需求的医院还可以配备血液净化设备和快速床旁检验设备。

二、急救器械

一般急救搬动、转运器械,各种基本手术器械。

三、抢救室急救药品

心脏复苏药物;呼吸兴奋药;血管活性药、利尿及脱水药;抗心律失常药;镇静药;止痛、解热药;止血药;常见中毒的解毒药、平喘药、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失衡类药、各种静脉补液液体、局部麻醉药、激素类药物等。

附件2

急诊医师、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



一、急诊医师应掌握的技术和技能

(一)独立处理各种急症(如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休克、急腹症、消化道大出血、黄疸、血尿、抽搐、晕厥、头痛等)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原则;

(二)掌握下列心脏病和心率失常心电图诊断:室颤、宽QRS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严重的心动过缓等;

(三)掌握创伤的初步诊断、处理原则和基本技能;

(四)掌握急性中毒的诊断和救治原则;

(五)掌握暂时未明确诊断急危重症的抢救治疗技能;

(六)能掌握心肺脑复苏术,气道开放技术,电除颤,溶栓术,动、静脉穿刺置管术,心、胸、腹腔穿刺术,腰椎穿刺术,胸腔闭式引流术,三腔管放置术等;

(七)熟练使用呼吸机,多种生理监护仪,快速床旁检验(POCT)技术、血糖、血气快速检测和分析等。

二、急诊护士应掌握的技术和技能

(一)掌握急诊护理工作内涵及流程,急诊分诊;

(二)掌握急诊科内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

(三)掌握常见危重症的急救护理;

(四)掌握创伤患者的急救护理;

(五)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监护技术及急救护理操作技术;

(六)掌握急诊各种抢救设备、物品及药品的应用和管理;

(七)掌握急诊患者心理护理要点及沟通技巧;

(八)掌握突发事件和群伤的急诊急救配合、协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