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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35:00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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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1963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中央批示:保护军人婚姻问题,需要各级党委督促有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认真对待,共同负责作好工作。办法主要是,对干部、群众进行提高共产主义道德观念的教育和拥军优属、尊重革命军人、巩固人民军队的教育。人民法院负有从司法方面保护军人婚姻的重要职责,应当正确地执行法律、法令,严肃认真地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处理的原则是尽各种可能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在法律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的规定办理。对于情节恶劣的破坏军人婚姻的分子,应当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可能和解的,应当劝军人配偶改正错误,夫妻和好,处理的方式,应尽可能采用个别谈话方式,不要乱传播,不要无事生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所提各项意见基本上是可行的,现发给你们。

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关于加强保护军人婚姻的问题,中央已于8月13日批转了内务部党组的报告,我们当督促各级法院贯彻执行。为了制止破坏军婚犯罪,我们曾于1962年6月和12月发过两个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除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和巩固国防的教育外,一定要严肃认真地处理破坏军婚的案件,使军人婚姻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据了解,各级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较前更为重视。今年上半年,全国判处了破坏军婚犯罪分子七千五百九十名,办案质量有所提高。但是,目前有些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作几条规定:
一、不论自诉、代诉、公诉的破坏军婚案件,法院均应受理,非亲告不理的态度是不对的。凡是告到法院的就要一律认真处理,不要采取敷衍迁就,不了了之的态度,但是,代诉的案件,必须征得军人同意,才能处理。对破坏军婚案件的处理必须及时,不要拖延,结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去函征求部队或军人意见的时间不算在内),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向中级法院报告,半年以上还结不了案的,要向高级法院报告。
二、破坏军婚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上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该法办的法办,该用其他办法处理的用其他办法处理。务必做到既严肃认真、毫不姑息,又实事求是、讲究政策。
(一)对于只是一般的挑拨军人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发生通奸行为的;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已经悔改的;或者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如果犯错误的人是党员、团员和干部,建议党、团、行政组织酌予处分。
(二)对于与军属通奸,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或者明知为军人未婚妻子而与之结婚、姘居的,都应给予刑事处分。
(三)对于霸占军人妻子的;与军人妻子通奸而又唆使女方离婚、溺婴,以及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利用军属困难,迫使军人妻子外流与人重婚、姘居从中谋利的,都应当从重惩办。
(四)对于强奸军人妻子的,因奸杀伤军人、军人亲属的,以强奸罪、杀人罪、伤害罪和破坏军婚罪合并论处。
(五)地富反坏分子,流氓分子和蜕化变质的坏干部,犯破坏军婚罪的,应当严厉惩办。
上述要法办的,一般不要判处缓刑,更不应判处罚金。
三、关于军人婚姻的范围,需要加以明确。根据兵役法的精神,军人婚姻应当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其中包括人民公安部队干部、士兵的婚姻在内。退役和转业的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和军事机关没有军籍的雇员的婚姻不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对于破坏这些人的婚姻家庭案件,应按一般的破坏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但对破坏残废军人婚姻的案件应该比一般的破坏婚姻家庭案件,从重处理。
军人婚姻的概念,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
四、对于造成杀害人命恶果,情节特别恶劣,军人和家属要求公开处理的破坏军婚案件,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宣判,以打击邪气,教育群众。除上述情况外,对这类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判,不宜宣扬,也不宜让干部、群众在群众集会上公开进行检讨和揭发。
以上意见,如果中央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党委督促各级法院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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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面对非典型肺炎疫情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沉着应对,迅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果断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已呈逐渐下降趋势。但从国内的总体情况来看,当前疫情扩散的危险还没有消除,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

这场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显露,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的影响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对此,财政部领导极为关切。4月23日,中注协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协会、各事务所和全体从业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行业的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得到了各级协会和事务所的广泛响应。

为应对非典疫情给行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和扶持执业机构平稳渡过这一特殊时期,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协会接到本通知后,尽量以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在行业内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工作。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近期执业情况,非典疫情对其执业、经营、财务和队伍稳定带来的影响,并征询其对协会如何支持执业机构消除或减轻疫情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工作应尽量广泛和全面,地域上要考虑到不同的地市,执业机构要涵盖大、中、小事务所,行业上要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三、调查工作完成后,请各地协会对执业机构反馈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简要报告,在本通知发出一周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报中注协。各地协会可在这次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必要措施,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力所能及地协助和扶持执业机构应对和减少疫情对其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各地协会要在财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中央“一手抓抗击非典这件大事不松懈,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在切实做好协会防非典工作的同时,在协会内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不失时机地推进行业建设。

电子信箱:lijie@cicpa.org.cn ;

传真:010-687201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
          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和公安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9月27日—1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和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卫生、建设、商务、文化、工商、旅游、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省“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各地也要成立由政府(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这次活动的动员部署、宣传教育、自查互查、隐患整改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保证“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收到实效。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排查整治的重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损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缺损失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施工区和使用区未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及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妨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9月27日—9月30日为组织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统一领导,迅速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安排部署本地“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活动的重点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印制《甘肃省“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通告》,分发各地张贴宣传。二是由各级政府组织召开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及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认真动员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

  (二)10月1日—10月19日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见附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整改报送资料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10月20日—11月10日为检查阶段。各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情况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已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复查确认,对未整改的要责令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被监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负责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改。没有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各级领导小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检查阶段,省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政府挂牌督办阶段。凡是确认为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市(州、地)、县(市、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并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由挂牌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复查合格,报同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撤掉警示牌。挂牌期间,当地政府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定整改责任书,明确责任,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消除。

  警示牌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各地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

  四、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多管齐下,集中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安全知识教育。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地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信息反馈工作,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每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及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联系电话:0931—8536450;传真0931—8827079。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