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公务活动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公务活动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3〕5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公务活动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和领导公务活动规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各委局办主任、局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3、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和与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强化会议时间观念,提高会议效率。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二、公文审批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公布的规定、决定、办法、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需要保密的除外,应及时公布。
(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各项措施、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依法行政要求
(一)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作出重大决策,制定发布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机关间的执法协调。
五、行政监督
(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的沟通与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加强政务监督,严格目标责任制。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计划,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要纳入政务督查范围,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六、出差(出访)、休假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离平出差(出访)或者休假,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者口头向市长报告。出差回平后,应将有关情况口头或者书面报告市长,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二)市政府各部门正职负责人离平出差(出访)或者休假,由本人事前书面或者口头向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并将外出期限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和有关业务科室。因公务外出返平后,应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三)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平出差(出访)、休假,参照上述办法向主管领导报告。
七、其他公务活动要求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地方负责人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参加颁奖、剪彩、典礼、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视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保证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代表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未获同意的,原申请人于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五、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它业务活动。
六、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申请材料。
七、中国证监会在正式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八、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九、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不受此限。
十、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附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筹建阶段的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2、开业阶段的申报材料封面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6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筹建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设立条件、目的、设立方案等,并由主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证券经营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4、主要发起人遵规守法情况
说明最近一年内是否受到过重大处罚,如果有,详细说明。
(四)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五)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开业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情况
说明筹建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验资证明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人员情况
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所有业务人员中具备三年以上证券业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并说明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处罚,如果有,详细说明。
(四)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五)管理制度
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六)公司章程
(七)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
说明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的具体情况,并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9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