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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0:32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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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和工业点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及乡、村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物(以下统称房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基础沉降,承载力不足,结构有明显变形和损坏,墙体严重闪裂、碱蚀,承载构件已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含门楼及院墙)。
第四条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推动、协调全市危房的修缮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协调本辖区内危房的修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管局和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立房屋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由市房管局审查核准。
市级和区、县级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范围的分工由市房管局确定。
第六条 各类房屋产权人应做好房屋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管理,并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提供房屋修缮情况。
第七条 各类房屋的使用人应按规定或约定使用房屋,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的用途和使用性质,不得在房屋上乱搭私建,不得超负荷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第八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都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的鉴定申请。房屋鉴定机构应按房屋鉴定程序尽速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向房屋产权人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九条 房屋鉴定机构可以收取房屋鉴定费。收费标准由市房管局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经鉴定确属危房的,鉴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经鉴定不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其产权人应立即采取加固修缮和改造措施,及时解除危险;加固修缮不能解除危险的,须立即停止使用,排除危险。
第十一条 危房产权单位在申报新建房屋项目时,必须先解除危房的危险。否则,计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建房屋项目。
第十二条 危房修缮中需要承租人暂时腾迁的,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在限期内迁出,待房屋解除危险后再迁回。
第十三条 私产房的产权人应自筹资金修缮自用的危房。产权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修缮的,其所在单位应协助解决。
私产房的产权人对出租的危房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代为修缮,所需费用可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也可由承租人作价留购房屋。
第十四条 “保管自修公产房屋”的使用单位,应对所使用的房屋负责查勘、修缮。发生险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对上级主管部门拔给的房屋修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异产毗邻危房的修缮,由占该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产权人负责组织其他产权人共同筹集资金解除危险。所需修缮费由产权人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 产权不清的危房,由使用人出资修缮。使用人确实无力修缮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垫付修缮费修缮或垫付修缮费委托房管部门修缮,也可将使用人从危房中迁出另行安置。使用人所在单位垫付的修缮费,待危房产权确定后,由危房产权人与使用人所在单位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在危房修缮和拆除工作中,计划、规划、房管、物资、电力、土地、公用、环卫、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公产危房的修缮用料,由市房管局在市计划分配的维修用料中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保管自修公产房屋”和单位产危房的修缮用料,在市计划分配给各单位的维修用料中解决;私产危房的修缮用料,除木材在市计划分配给市房管局的维修用料中解决外,其他由产权人自筹解决;市确
定的专项维修任务所需用料,由维修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计划部门申报解决。物资、建材部门应切实做好危房修缮用料的供应工作。
危房修缮用料必须用于危房的修缮排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拆除违章设施、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对不拆除违章设施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缮。对既不修缮又不停止使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强制排除危险或拆除,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阻挠出租人修缮危房的,责令停止阻挠行为,限期腾迁。因阻挠出租人修缮危房而导致危房倒塌,其后果由阻挠人承担。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不履行组织修缮义务、拒付修缮费或阻挠危房修缮的,责令履行义务、支付修缮费、停止阻挠行为。因不履行义务和不停止违章行为而造成的后果,由义务人或违章者承担。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拒付修缮费又不将使用人从危房中迁出另行安置的,责令限期支付修缮费,将使用人另行安置,并视情节处责任单位负责人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擅自挪用危房修缮专款或用料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列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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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指导教育体制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纲领有了,蓝图有了,关键是要真正重视,扎扎实实地抓,组织好施工。”我们要坚决贯彻中央的决定,紧密联系安徽实际,树立“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
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教育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少讲空话,多干实事,认真搞好教育体制改革。
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在十五年内,实观九年制义务教育;调整好中等教育结构,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备、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发展高等教育,使急需科类基本配齐,层次比例较为合理,总规模达到与我省经济实力相当的水平,使我
省教育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规模地培养出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
一、积极而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1、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全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二十五的城市(包括近郊)、县属城镇和经济发达的区、乡。这类地区要求一九九0年左右完成。
二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六十的经济发展中等程度的镇和农村。这类地区一九九0年前,应普及小学教育,一九九五年左右实现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
三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十五的经济落后地区。这类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首先普及小学教育,争取二000年以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市、县应以乡(镇)为单位,由下而上地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规划,以便分类指导,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实施。要充分调动各地、各单位的积极性,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社会力量办学,加速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
2、为适应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和小学应有步骤地交乡(镇)管理。初中正、副校长和乡中心小学校长由乡(镇)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审批。一般小学校长由乡(镇)聘请任命。中、小学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
3、普及初中教育,要在扎扎实实地搞好普及小学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在小学教育尚未普及的地方,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紧普及小学教育上。
4、要加强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办好幼儿园。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或联办,鼓励民办,力争在四、五年内实现县城和建制镇的学龄前儿童基本人园,一九九0年左右做到大部分乡、村有幼儿园。要积极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加快搞好扫除文盲的工作。
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5、职业技术教育是关系到四化建设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当前我省整个教育事业最薄弱的环节,必须加快发展步伐。在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在农村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既为全民单位、集体单位培养人才,也为城
乡培养有文化有技能的个体劳动者。各地、市、县和各部门要在省教育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近几年人才的需求,制定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短期职业培训.要使高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规模相应发展,在一九九0年实现
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数相当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
6、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
现有的中等专业学校除优先满足主办部门的人才需要外,还应采取各种联办方式,面向社会,扩大招生。尚未达到原定办学规模的要尽快达到,并力争超过。各校不能以培训在职职工挤占应招收学生的名额,接受培训在职职工的人数不得超过招生数的百分之十五。要改革对中等专业学
校的拨款办法,按学生人数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核定经费,多招生的多拨款,少招生的少拔款。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与学校联系,增设专业,委托代培和招收自费生,毕业后由有关部门和市、县择优录用。
办好技工学校是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既要重视专业技术训练,又要上好文化基础课,提高教学质量。要挖掘现有技工学校的潜力,面向社会,扩大招生。有条件的单位可新办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在我省已有一定的发展。在近一、二年内,应对现有的城乡职业高中进行整顿提高。每个地、市要办好一个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每个市、县要重点办好两所职业高中,一所以工业、财贸为主,一所以农业为主。要选派好的教师,多给一点经费,配备一些先进设备,提高教学质
量,培养出合格的学生,树立学校的信誉,使之有吸引力。
要大力举办多种形式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培训城乡高、初中毕业生。农村可办一些初级职业中学,使一部分青少中接受技术教育。
要广开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途径。提倡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自行办学或联合办学。有的普通高中也可改为职业高中或设置职业班。要挖掘省、地、市各部门现有干校的潜力,除了培训在职干部外,还要面向社会招生,扩大职业技术教育。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班)都要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
7、要在改革教育体制的同时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今后,无论是全民、集体单位或乡镇企业招工,除粗壮工外,必须首先从专业对口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凡是没有经过职业技术教育的普通高、初中毕业生,应经过半年以上
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才能就业。国家有关部门招干,也应实行上述原则。
三、努力办好现有的高等院校
8、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今后—段时期内,应以对现有的高等院校进行掘潜、改造、扩充为主、一般不建新的本科院校。各高等本科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挖掘潜力,合理设置系、科,增设工科、财经、管理、应用文科等急需的专业,扩大办学规模,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办
好一个或几个重点学科和专业,形成自己的特色,争取有一批重点学科和专业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增招一定数量的研究生。
要着重加快高等专科教育的发展。今后,高等学校新增加的招生人数应以招收专科生为主。有些本科院校也可改招一定数量的专科生。从明年起,农、林、医、师院校专科生的招生数应有较大幅度增长,定向到县,分配到区、乡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依靠老校支援,开办大专班。

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每个地各市都有一所高等专科学校。
9、要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国家计划招生数应基本稳定,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数量应逐步增加。为了解决各县长期存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得少、留不住的问题,应在国家招生计划中拿出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提倡县、市集资在
合肥、蚌埠、芜湖等城市的高等学校兴建学生公寓,按照投资额分配招生人数,招收各该县、市的自费生,县、市作为委托培养单位应给学生适当补助,学生毕业后回到各该县、市工作。
10、要增强高等学校的活力,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院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教育计划的落实起保证、监督作用。各高等院校都要深入进行内
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逐步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和各种岗位责任制;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逐步实行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要加强学校与社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横向联系,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高校还可以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教师外出兼课,应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
提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安排。
四、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
11、为了争取在五年内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各县(市)教育管理部门要在近一、两年内对现有的初中、小学教师和民办教师进行一次认真的考核,在此基础上加强培训工作。教师合格与否,不是只看文凭,主要看实际教学水平。经考核合格发给
准聘证者,才能应聘任教。对于不合格的公办教师,有培养前途的,予以培养提高;确实不能培养当教师的,可改做其它工作。对于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应予辞退,并按其教龄长短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能让不合格的教师继续任教,误人子弟。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辞退后,小学教师严重不足的
地方,经省批准,县(市)教育部门可以就地考核一些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合格者由乡(镇)聘任为教师。未经县(市)考核合格者,一律不得聘用。
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要明确办学方向,把培训、提高教师作为自己的基本任务。近几年内,要集中力量搞好短期单科培训和函授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采取组织自学、举办广播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
为适应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需要,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理论教育课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
12、中师和师范院校是培养师资的基地,要加强领导,提高水平,扩大招生能力,增设紧缺学科、专业;要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实行不同学制,缩短师资培养周期。
今后,中等师范学校招生,要定向到乡,着重解决贫困地区和偏僻地区缺少合格教师的问题。
各级计委、人事和教育管理部门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学校任教,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截留。
13、为扩大师资来源,非师范性质的高等院校要分配一部分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到中学担任教师。经过考核,录用部分“五大”毕业生和自学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社会青中,短期培训后分配担任初中或职业高中的教师,需要解决劳动指标或转干的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决。聘请已经退
休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的教师继续任教。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党政机关要抽调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人员到各地参加师资培训工作。
14、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要在政治上关心、帮助教师进步,及时吸收具备条件的优秀教师入党。要继续解决好教师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大力表彰优秀教师,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侮辱、
欧打教师和扰乱学校秩序的事件,要逐件查清,违法者及时依法处理。各市、县要注意逐步解决教师宿舍问题,要把改善数师住房列入城市住宅统一建设计划。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本单位职工中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分配。对于双方职工现在
都不在学校工作而住了学校房子的,要把住房交还学校,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农村中、小学在改善办学条件时,要把住校教师的宿舍列入建校计划。要在全社会范国内,大力树立和发扬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
五、多渠道解决教育经费
15、省、市、县都要坚决执行中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每年地方机动财力和自筹基建投资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
各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舍的维修。学校外部的修路、绿化等各项费用,不得向学校摊派.学校征用土地除按国家规定支付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各地不得征收其它费用。
16、解决教育经费问题,不能采取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要注意依靠集体、群众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在农村,除市、县将原拨给初中、小学的教育经费(包括民师经费)全部拨给乡(镇)外,还应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和省政府皖政[1985]2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鼓励农村富裕户自愿捐资助学。
城镇除国拨数育经费外,在国家和省未制定统一的征收教育费附加办法以前,各地可以按企业销售和营业收入或工商税收的一定比例计征,可以按各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负担)计征,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办法计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委托财政
、税务或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代收。
要提倡勤工俭学,支持学校在搞好教育的前提下,兴办一些企业,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
17、切实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得到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年初要将教育经费的安排情况,年底将经费的使用效果,向同级政府作一次全面汇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教育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经
常性的检查和审计,银行要加强监督,发现贪污、浪费和挪用者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的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教育摆到战略重点的地位,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各级党政主要负贾同志都要亲自抓教育,指导教育体制的改革,象抓
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救育工作。党委和政府每年都要就教育问题专门讨论研究几次,及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党政干部抓教育的责任制,把教育工作搞得好坏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教育是全社会的大事。各部门都要重视教育,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积投参加教育改革,主动热情地为数育部门排难解优。各地的城镇建设,要把中、小学的建没列入总体规刘。
19、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简政放权,明确分级管理的职责。对学校的管理权限,除初中、小学有步骤地交乡(镇)管理外,高中、职业高中和教师进修学校主要由县(市)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和省重点中学一般由县管理,有的也可由地、市管理。城市各类中学和小学,也应根据
当地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师范专科学校(含教育、教师进修院校)由地、市管理,以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现有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
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实行分级负责。小学教师主要由县负责;初中教师主要由地、市负责;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主要由省负责。
新办和改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审批。高中和职业高中,高中两年制改为三年制,普通高中改为职业中学或设置职业班,由地、市审批,报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初中和小学,小学五年制改为六年制,由县审批,报地、市教育管理部门备
案。
20、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省、地、市、县和乡(镇)都要成立教育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成立之后,负责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体制改革,搞好对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的具
体规定;制定教育发展的规划,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加强对教育系统干部、师资队伍的考核和建设,负责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办得好的学校给予奖励,对办得不好的学校要责令整顿以至停办。
省委、省人民政府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并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搞好教育体制改革,为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贯献。
省委、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出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5年8月27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牡丹卡市场,加快牡丹卡的国际化进程,总行决定发行牡丹国际卡。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自1996年6月20日起实行。
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六个城市分行,于1996年6月20日起发行首批牡丹国际卡。发卡初期,由总行代分行集中处理持卡人帐务和授权等业务;分行负责牡丹国际卡的市场推广、透支款项追收等业务。为确保牡丹国际卡的顺利发行,各分行特别是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国际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辖内的实施细则。
三、牡丹国际卡是牡丹卡的系列产品之一,可在国内、国际通用。因此,全国各牡丹卡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均应受理牡丹国际卡。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国际卡的知识,防止拒绝受理牡丹国际卡的现象发生。
四、牡丹国际卡具有在国内存取美元或其他外币的功能,因此,凡办理外币业务的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均须办理牡丹国际卡的存取外币业务。
五、根据威士和万事达国际组织的规定,牡丹国际卡将使用新的BIN(银行代码,即卡号的前五位),且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的校验方法为“2121”。对此,各行应对有关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POS、ATM、电话银行、止付器等)软件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以下要求:
1.可受理牡丹国际卡,并能做相应业务处理;
2.自今年6月20日起,按“2121”的方法对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进行校验。
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软件的修改本着现行程序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于6月20日前完成程序修改、测试、验收等工作。
六、牡丹国际卡的止付名单将包括在当前牡丹卡止付名单中并与牡丹卡止付名单合并传输。目前,由于牡丹卡止付名单数据量庞大,因此在季末传输中采用了压缩方式,而牡丹国际卡使用的三组新BIN与原牡丹卡的BIN不同,致使压缩传输不能处理,对此,总行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传输办法和规定已另文通知。目前,各省市分行在辖内采用压缩方式进行止付名单传输的,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对程序的修改,以保证牡丹国际卡止付名单的正常传输。
七、牡丹国际卡是一项新业务,各发卡行和受理行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树立牡丹国际卡的良好品牌形象。业务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用卡部反映。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1996年6月1日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以服务为宗旨,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结算,可在国内、国际通用。
国际卡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 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中国工商银行威士卡(VISA卡)和中国工商银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三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和行政事业等单位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的个人,可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国际卡,均须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确认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是否批准单位或个人领卡申请和是否批准领用金卡,以及给予多少信用额度,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五条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持卡人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领卡单位或个人不偿还国际卡债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亲属申领副卡。
国际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商务卡不得在境内支取现金,且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转帐结算。
第七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并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收支款项、费用和利息分别记入相关帐户。商务卡帐户的透支款,由领卡单位和保证人负责偿还。个人卡帐户的透支款,由主卡持卡人、副卡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
商务卡帐户的存款应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入;个人卡帐户的存款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和合法款项存入。
发卡机构对上述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内的存款不支付利息。
第八条 持卡人凭国际卡消费或取现,可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由发卡机构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发卡机构按帐户币种不同对每个帐户批准一个以相应币种计算的信用额度,同一个单位的多张商务卡或同一个持卡人的多张主卡及其所有副卡共同使用帐户的信用额度。未经发
卡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将人民币帐户和美元帐户的信用额度混用,亦不得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
第九条 发卡机构每月向持卡人寄发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上列明持卡人帐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
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贷款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应按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超限费;两次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后以不足最低还款额的金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帐单列明的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领和使用国际卡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收费标准》支付各种费用;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电话银行等设备上使用国际卡,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换卡手续。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国际卡的,应偿还透支本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受理国际卡。特约单位受理国际卡业务,必须以人民币结算,履行《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受理国际卡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及保证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国际卡所有权属于中国工商银行,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国际卡。
伪造、变造国际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国际卡,冒领、冒用国际卡骗取财物的,以及持卡人透支经发卡机构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

1996年6月1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以及会计制度、结算办法、联行制度及国际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和规则,凡办理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威士卡(VISA卡)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又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上的亲属申领副卡。
三、国际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卡机构发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符合业务需要的机具及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包括:客户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帐户管理、帐务处理、授权和止付处理、操作员管理等,并具有处理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的功能,采用循环信用处理方式
。同时,该系统与总行网络及AIM、POS等外设的接口,应符合总行要求。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总行规定的时间,发行国际卡。暂不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委托总行信用卡部代为发行国际卡。发卡机构委托总行代发国际卡亦应办理报批手续。所有
牡丹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及其所属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均应受理国际卡。
四、发行国际卡初期,国际卡业务的发卡量及交易额等计划纳入牡丹信用卡业务计划,其考核评比亦按牡丹信用卡考核办法执行。单独发行国际卡的分行应将国际卡的发卡量、交易笔数、金额(美元折合为人民币计算,下同)并入牡丹信用卡有关报表,同时按币种另报国际卡业务状况
月(季)报表和业务损失年报表(报表格式与牡丹信用卡报表相同,报表右上角应注明国际卡和币种)。委托总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无须单独报送上述两种报表,国际卡业务量由总行负责并入该机构相关报表。随着业务发展,总行将另行制定国际卡业务考核办法,单独考核国际卡业
务。
五、国际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与帐户,除增设“联行外汇往来”科目办理异地之间外汇资金划拨,“外汇买卖”科目核算买卖外汇,“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核算外汇买卖产生的损益外,其他与牡丹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相同。各行应按币种不同分别进行核算。
六、国际卡的卡号编排、凸印、磁道格式及标准。
(一)带有威士(VISA)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卡号的1至5位,威士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42701为商务卡(金卡和普通卡共用)代码,42702为个人普通卡代码,42703为个人金卡代码;
b——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特制的防伪“V”字符;
i——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3、威士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威士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二)带有万事达(Master Card)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卡号的1至5位,万事达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具体代码另行通知);
b——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四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特制的防伪“MC”字符;
i——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万事达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万事达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三)国际卡的磁道标准必须按信用卡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七、带彩色照片的国际卡(包括威士卡和万事达卡)的印制标准。
(一)持卡人彩色照片印于卡片正面左上角,距上边缘和左边缘均为2.5毫米(+--0.5毫米);
(二)持卡人彩色照片内框为正方形,长和宽均为19毫米(+--1毫米);
(三)彩照卡正面印刷的“中国工商银行”中文名称向右移16毫米;英文名称右移10毫米,行徽右移21毫米并上移3毫米,误差均为(+--1毫米);
(四)彩照卡背面文字内容、印制格式与非彩照卡相同。
八、国际卡背面签名条上必须按国际组织规定印制卡号和防伪号码,防伪号码为3位数字。脱机授权时,有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对防伪号码进行校验。
九、发卡机构审批持卡人信用额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务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美元;
(二)商务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2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三)个人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四)个人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5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美元。
十、发卡机构之间或国际卡业务经办行之间办理资金划拨,必须分人民币和外币,按相应的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十一、中国工商银行的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受理国际卡,应使用牡丹卡专用凭证(签购单、转帐单、存款单、取现单、退货单、汇计单)。
十二、国际卡业务的各种登记簿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的登记簿设立。
十三、发卡机构经营国际卡业务必须与管辖分(支)行按科目并表核算,并将透支款项纳入信贷规模管理。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应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持卡人。
一、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领用国际商务卡的基本条件。
1.国内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在当地工商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4)发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单位保证或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等值外币,下同)或5万元以上的抵押。
上述单位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月平均余额在1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3)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4)单位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2.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办公房使用权在一年以上;
(2)在当地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3)提供国内单位保证;或提供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8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国外驻华机构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3)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二)申请领用国际个人卡的基本条件。
个人申领国际普通卡,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有合法收入;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月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4.在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
5.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保证或抵押(抵押品的价值应在10万元以上),同时还应以权力凭证进行质押,权力凭证金额在2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含)以上。
个人申领国际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提供单位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3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人提供个人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5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3.领用国际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担保。
(三)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附件1,简称领用国际卡协议)且均须在国际卡申请表(附件2)中签名、盖章。国际卡保证人亦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并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名、盖章

(四)申请领用国际卡应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领国际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提供具备条件的保证。
各行在印制申请表时,应将国际卡章程、领用国际卡协议和国际卡收费表等印在申请表上,以供持卡人阅读。
二、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形式。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
(一)保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国际卡申领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按保证人的不同,保证形式有两种:
1.单位保证。为国际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固定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在工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帐户,月平均存款余额在30万元以上。
2.个人保证。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正式户口;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
(4)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二)抵押。仅采用单一抵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5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质押。仅采用单一质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3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资信调查
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单位申领国际卡,除提供其法人资格的复印件和申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以证明其开有外汇帐户的复印件,如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帐户使用证》(或《开户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
登记证》),驻华机构则需提供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工商登记证。发卡机构应进行相应的审核。
四、资信评估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为持卡人提供的服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国际卡业务介绍和指南等资料;
(二)有条件的城市应向持卡人提供销售点终端服务和自动柜员机服务;
(三)设立客户服务电话,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积极稳妥地发展特约单位和储蓄所,便利持卡人消费及存取现金。
(五)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帐单,使持卡人及时掌握自己消费、存取现金的情况;适时发出收款通知,提醒持卡人及时按要求偿还债务;
(六)为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消费提供转帐服务;
(七)在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允许单位或个人将款项转(存)入持卡人帐户;
(八)持卡人的国际卡不慎在国内丢失或被窃,全国各地的国际卡或牡丹信用卡发卡机构均可为其办理挂失手续;在国外丢失或被窃时,可利用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挂失;
(九)持卡人在国内异地遗失国际卡时,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可为其提供紧急补发卡服务和不超过1000元的紧急取现服务;持卡人在国外遗失国际卡急需资金时,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紧急补发卡和紧急取现。

第三章 特约单位
所有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都应受理国际卡。
一、特约单位的基本条件
特约单位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附件3),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附件4)。
其他条件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二、特约单位回扣手续费率
特约单位受理工商银行国际卡时,应以人民币结算,使用牡丹卡签购单等专用凭证并送工商银行进帐,按牡丹信用卡的特约单位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
其他规定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三、特约单位、指定储蓄所编号方法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特约单位的管理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开销户、计息、还款规定及收费标准
一、开户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告知其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发给其使用ATM的密码。申领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交存一定数量的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处理质押权力凭证的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采用其他形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发卡机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年费由发卡机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
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
贷:手续费收入——年费收入(人民币户)
(二)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然后将申请表复印(A3复印纸),根据申请表列出申领牡丹国际卡清单(附式一)。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用特快专递寄往总行。总行收到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加盖业务用章,并在三天内将清
单(或收据,附式二)传真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传真件复印后与申请表一起存档。超过十天未收到总行传真的,发卡机构应向总行国际卡处查询。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建立寄送申请表登记簿,严密交接手续。
总行根据发卡机构寄来的申请表建档、开户、制卡,并根据制卡情况产生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将附有打卡清单的已打未发卡及持卡人密码分别用特快专递寄往发卡机构,同时,电话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收到的卡片、密码与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打卡清单(或收据,附式二)
上盖章并传真至总行,打卡清单留作发卡登记簿。总行将传真件复印后作为交接登记簿存档。如发卡机构接到总行电话通知后,七天内未收到卡、密码与打卡清单,应电话与总行联系。总行在卡寄出后十天未收到发卡机构传回的打卡清单,应与发卡机构联系。
总行国际卡处和发卡机构对寄送申请表和卡片等资料的特快专递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备事后查考。
与总行国际卡处建立起网络关系的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可将申领人资料通过网络传往总行。总行复核后开户、制卡,其余处理手续同上。
发卡机构收到总行寄来的卡片后,应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同时告知其可使用的帐户信用额度,发给持卡人密码。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保管存单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以其他形式担保的,其处理手续由发卡机构自定。
持卡人年费,由总行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工商银行的职工可以免年费,但必须由发卡机构的主任签字、盖章(签字和印鉴应预留在国际卡处)。
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信用额度等内容变更或调整时,应由发卡机构填写牡丹国际卡申请表,表中必须写明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及变更内容,未改变部分可以省略,并在表中发卡机构意见栏注明“变更”字样,加盖业务公章,随其他申请表一并寄送或传真
总行国际卡处。国际卡处凭申请表修改持卡人有关档案信息。
二、换卡
(一)到期卡的换卡,发卡机构应记录持卡人违章情况,并于持卡人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对其进行用卡资格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批准其换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卡机构应不予换卡:
1.持卡人违反章程,不履行协议,发卡机构多次劝告仍不改正,已经失信;
2.保证人撤保,持卡人未采用新担保方式,已不符合申领条件;
3.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国际卡;
4.发卡机构认为不能换卡的。
对不换卡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填制不换卡通知书(附式三),经主管人员签字后,交经办员做不换卡处理。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到期但不予换卡的,填制不换卡通知书传真通知总行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不换卡手续。未做不换卡处理的,均按正常
卡进行批量换卡,年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分润。
(二)零星换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收回旧卡,填制零星换卡通知书(附式四),经主管人员同意后,交经办员办理换卡手续,并收取换卡手续费。
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将零星换卡通知书随其他开户申请书一并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手续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扣收,不与发卡机构分润。其他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和国际卡开户相同。
发卡机构和国际卡处在换卡过程中,应做好卡片交接和签收工作,防止重复换卡或错发卡等现象发生。
总行代发卡的,发卡机构换卡时收回的作废卡,不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比照牡丹信用卡的作废卡进行处理。
三、销户
(一)销户规定
单位或个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销户:
1.持卡人帐户下所有国际卡均已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的;
2.个人卡挂失后满一个半月,且没有其它卡又不换领新卡的;
3.持卡人信誉不佳,其卡被列入止付名单一个半月,或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或总行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保证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6.发卡机构或总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二)销户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销户手续与牡丹卡业务基本相同。发卡机构收回持卡人国际卡后,向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附式五),一联交持卡人,一联发卡机构留存,45天后持卡人凭收卡收据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将收卡收据作付出传票附件。
2.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销户手续。
(1)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填制牡丹国际卡销户通知书(附式六)并传真至总行,销户通知书须专夹保管。同时,发卡机构收回其国际卡,收卡后应给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视情况通知总行进行止付。
(2)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须登记待销户登记簿(附式七)并专夹保管。一个半月后,总行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通过网络或传真送至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
(3)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无误后,应填制销户索权单(用大额结算索权单代),交易内容栏应注明“销户”字样,通过传真向总行索权。总行核对存款余额无误后,须将索权单复印,编制授权密码,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核对密码无误后,凭持卡人收卡通
知及总行传真授权的金额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发卡机构应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或转帐单,填写持卡人卡号、身份证件号码、金额,摘要栏注明“销户”字样,请持卡人签名后付款(商务卡销户,持卡人应持单位销户申请书办理,且不得支取现金);持卡人收卡收据和国际卡处授权的传真
复印件作付出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发卡机构签发的存单做质押的,帐户销户后,存单可结清。
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或单位定期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持卡人帐户无存贷款余额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处理,无须填写付款凭证,但应电话通知总行国际卡处办理销户手续。
(4)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发卡机构划来的取现单或转帐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结清帐户。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5)超过五年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由总行办理有关销户手续。持卡人帐户有存款的,总行做收益,不与发卡机构分润。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借: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后,持卡人来支取存款时,其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基本相同。
(6)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要求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将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一个半月后,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送发卡机构与领款人核对帐务。发卡机构办理销户的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相同。
发卡机构发出销户通知一个半月后,未见总行国际卡处传来持卡人对帐单时,应与国际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帐户中无法收回的透支帐款应视为业务损失,其销户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四、计息规定
(一)存款计息规定
持卡人帐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单位和个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做质押的,其存款应按照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持卡人的透支金额纳入“其他短期贷款”科目按单位、个人及人民币或美元分户核算。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费用等)日至对帐单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
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支取现金发生透支的,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上述利率计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应付利息在产生对帐单日反映。贷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支取现金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3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4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4.8元(500X12X0.0008),持
卡人帐户余额为15.2元。
(2)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9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5.6元(500X14X0.0008);2
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2元(500X3X0.0008),当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3.2元。发卡机构第一次收入的利息是在免息还款期内,因此不收复利。
2.非现金交易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月20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2月26日发卡机构发出对帐单,此日持卡人
帐户余额为20元,持卡人在免息期内不付贷款利息。
(2)某持卡人1月8日帐户余额为100元,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机构记帐日为1月10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9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1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最低还款额为20元);1月26日持卡人对
帐单余额为--400元,2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3.4(400X42X0.0008),收入滞纳金1元,此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05.56元。
五、还款规定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
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个人卡持卡人采用存现金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见第六章;采用转帐方式还款的,处理手续比照商务卡持卡人还款办法。商务卡持卡人可通过转帐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还款办法如下:
(一)商务卡持卡人转帐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可使用支票和进帐单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进帐单收款人项目中的全称栏应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开户银行栏填明清算行名称和发卡机构名称,备注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支票和进帐单,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人项目的全称栏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汇入地点栏填明北京市,汇入行名称栏填明总行营业部或其全国联行行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摘要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信、电汇凭证,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联行往帐
(二)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应按当地分行要求使用有关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有关栏目比照上述进帐单要求填写。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相同。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或汇款申请书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填写比照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方法办理,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与总行国际卡处在同一城市的发卡机构,其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应使用进帐单,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有关凭证,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栏填明“总行营业部——信用卡部”字样。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有关规定见收费表。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法是:
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透支部分的5%+以前最低还款额累计未还部分+超信用额度透支部分
持卡人确已无法用美元或其他外币偿还其美元帐户透支款的,经业务主管批准后,经办人员应收回其国际卡,以其偿还的人民币向本行国际业务部买入美元,然后偿还透支款。同时,应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帐户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还款时应以相应的币种,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有关规定见收费表。
六、补发密码
持卡人因密码遗忘需要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将补发的密码交持卡人,但必须严密补发手续,堵塞漏洞。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要求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填写牡丹国际卡补发密码申请书(附式八),随申请表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国际卡处补发密码后,按正常
下发密码方式,将密码寄送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发给持卡人。
七、收费标准
办理国际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应填制手续费收入凭证。国际卡业务收费表见附件5。

第五章 购物及消费
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除按人民币和美元分别清算外,其他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一)持卡人在国内特约单位消费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特约单位和国外消费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清算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特约单位手续费由总行清算中心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分润户(美元户)
2.发卡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持卡人凭卡用美元以外的外币结算购物消费帐款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三、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国内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国外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国外收单银行划来的有缺陷的凭证时,应按国际组织所规定的拒付办法处理。其处理手续见国际组织有关规定。
持卡人对有疑问的交易须在对帐单通知日起13日内提出拒付。否则,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持卡人需要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的,可向发卡机构要求补发;补发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总行代发卡的,补发对帐单和有关单据副本的手续费由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

第六章 存取现金
一、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ATM)支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受理牡丹卡的外币储蓄所(ATM)支取外币现钞时,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本行职工不免手续费)。取现手续费由总行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储蓄所应按持卡人取现金额填制凭证,无需另制手续费
凭证。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存人民币或外币现钞,均免收手续费。
持卡人存、取美元以外其他币种的现钞时,经办人员须先通过外汇买卖将其折算成美元,然后将以美元表示的金额填写在存、取款单的金额栏内,并请持卡人签字确认。
商务卡不得在国内银行机构和ATM上支取现金。
(一)取款
个人卡持卡人用国际卡在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取款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彩照卡无需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亦无需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凭证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支取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支取人民币现金或美元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支取美元以外的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外汇买卖(美元户)——汇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XX币户)——汇卖价
贷:现金(XX币户)
(二)存款
持卡人以压卡方式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方式存入人民币现金或外币现钞,储蓄所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凭证使用牡丹卡存款单;存入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存入人民币现金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人民币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入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XX币户)
贷:外汇买卖(XX币户)——钞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美元户)——汇卖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美元户)——钞变汇手续费(商务卡存现)
二、管辖行的处理手续
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存、取款的凭证后,应将人民币凭证和美元凭证分开,按不同的编押要求和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一)人民币凭证的划转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外币凭证均划转本行国际业务部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国际业务部接到辖内分、支行划来的国际卡外币存取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分别同城或异地办理划款。划款时,除收、付款单位名称或卡号、货币符号及金额等凭证要素外,摘要(附言或信息)栏必须注明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号、交易类型(存现或取现)、储蓄所编号等内容。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三、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本系统同城或异地划来的存取款单,应认真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持卡人签字等,无误后,办理转帐。
1.持卡人取款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取现手续费户(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款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二)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划来的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的取款凭证或在国外取款清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持卡人取现手续费由总行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2.本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取现手续费户(美元户)
持卡人支取非美元现钞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发卡机构对有疑问或有缺陷的报单、清单、凭证及附件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年终决算时,有关行处应将买卖外汇的收益或损失通过“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四、自动柜员机
自动柜员机的使用办法和处理手续,由各分行自行制定,本行职工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国际卡支取现金,亦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七章 大额结算和取现
持卡人用国际卡购物、消费或取现,一次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的,称为大额结算或大额取现。由于大额结算和取现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及经办行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严密核算手续。
持卡人通过银行向非特约单位转帐,应使用牡丹卡转帐单,并按牡丹信用卡转帐有关规定办理。
商务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购物、消费款项的结算。
一、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
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的要求和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网络未开通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索授权编密制度,即大额授权必须使用牡丹卡大额编密机编制授权密码,索权方必须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向索权单位授权或直接受理。
如果索权货币为美元,索权行经办人员须将美元金额按当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然后将美元金额和人民币金额填制在索权单上(分别在金额前注明币种)。授权行以索权单上的人民币金额(无须再次折算)编制授权密码,以美元金额进行授权处理;索权行以人民币金额核对授权密
码,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同城大额结算和取现
同城大额结算、取现及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大额结算的办法,由各行比照异地做法自行制定。

第八章 授 权
授权是国际卡业务中的关键一环,是降低国际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授权业务。
一、索权要求
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牡丹卡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在受理国际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权:
(一)持卡人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超过交易限额;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以上消费、购物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三)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四)特约单位是宾馆的,在持卡人住店时必须估算交易金额,并按以下规定索权:
1.当估算的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2.当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已授权金额的15%(含)以上,其超出部分必须取得最终授权;
3.当估算的交易金额未超出交易限额,但实际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特约单位或指定储蓄所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均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
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向发卡机构索权时,应提供持卡人的卡号、卡的有效期、持卡人姓名、交易内容、交易币种及金额、索权人姓名、本单位编号等内容。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誉程度,分别具体情况授予持卡人每次使用国际卡购物、消费、取现的最高额度。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银行和特约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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