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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栓焊钢梁养护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03:45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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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栓焊钢梁养护细则

铁道部


铁路栓焊钢梁养护细则

1981年4月30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铁路栓焊钢梁是工厂制造采用焊接连接、工地拼装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一种新型钢梁。为了做好这种钢梁的养护维修,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栓焊钢梁的养护维修重点是使高强度螺栓和焊缝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3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其它铁路桥梁的高强度螺栓连接部分和焊接连接部分。
第4条 本细则是对《铁路工务规则》中桥梁大修、维修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如有出入,以本细则为准。

质量要求
第5条 栓焊钢梁的高强度螺栓连接部分不得有流锈现象。高强度螺栓不得超拧(实际预拉力大于设计预拉力10%)、欠拧(实际预拉力小于设计预拉力10%)、漏拧、断裂或缺栓。杆件不得有滑移。
第6条 栓焊钢梁杆件各部位,特别是焊缝处不得有裂缝。

检 查
第7条 对栓焊钢梁的高强度螺栓、焊缝应进行周密检查、细致观测,掌握其技术状态,如有异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一、交付运营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完备的高强度螺栓施工竣工文件(包括拧紧工艺、主要施拧参数、各节点拧紧及抽验结果等)。铁路局应会同施工单位对栓焊钢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高强度螺栓施工检查的抽验结果进行复验,合格后方予验收。
二、铁路局应按照《铁路工务规则》第196条规定,对栓焊钢梁进行检定,并着重检查焊缝和高强度螺栓,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养护要点。
三、新交付的栓焊钢梁在运营的头一年里,工务段至少每季度观测一次跨中动、静载挠度,对高强度螺栓、腻缝及焊缝全面检查一遍,并记录备查。
四、栓焊钢梁的经常检查应按照《铁路工务规则》第190条办理。按本细则第8条的检查重点,经常地检查高强度螺栓和焊缝的状态,以确保运营安全。检查发现病害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病害检查记录簿”的登记。
五、秋季大检查应全面检查栓焊钢梁各部位和部件的高强度螺栓和焊缝,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节点,拆卸不超过该节点螺栓总数的2%(至少1个)的高强度螺栓,细致地检查螺栓及栓孔内壁锈蚀情况,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入“病害检查记录簿”。
六、严寒地区的栓焊钢梁,冬季对重点部位的焊缝应加强检查监视;高温高湿地区的栓焊钢梁,夏季应对高强度螺栓加强检查监视。
第8条 栓焊钢梁检查的重点是受拉或受反复应力的杆件及其接头处的高强度螺栓和焊缝,如:
一、主、横梁连接处及纵、横梁连接处的母材、焊缝及高强度螺栓;
二、受拉、受反复应力杆件节点及联结系节点的高强度螺栓;
三、对接焊缝;
四、受拉及受反复应力杆件上焊缝及邻近焊缝热影响区的钢材;
五、杆件断面变化处焊缝;
六、联结系节点处焊缝;
七、加劲肋、横隔板及盖板处焊缝。
第9条 高强度螺栓检查办法:
一、目视法
如发现杆件滑移(一般表现为连接处漆膜拉开或流锈水),导致拱度、挠度变化,即表明连接处高强度螺栓大部分欠拧;如发现个别螺栓头或螺母周围漆膜开裂脱落,或流锈水,即表明该螺栓多属严重欠拧、漏拧或出现裂纹。
二、敲击法
用重约0.25公斤检查小锤敲击螺母一侧,手指按在相对另一侧,如手指感到轻微颤动,即为正常拧紧的螺栓;如颤动较大,则是严重欠拧的螺栓。
三、应变仪测定法
测定步骤如下:
1、在可疑高强度螺栓杆端面和螺母的相对位置上划一直线。然后将其拆卸、除锈、涂油后待用。
2、在原栓孔处用贴有电阻片的高强度螺栓测定所需要的初拧扭矩值(使螺栓预拉力N和螺母转角Q的变化曲线成直线变化的最低值)和所需要的终拧螺母转角范围(包括第5条规定的设计预拉力的容许误差±10%和预拉力损失在内)。
预拉力的损失规定为:M22螺栓为1吨;M24螺栓为1.5吨。
3、拆卸上述贴有电阻片的螺栓。
4、将前述待用螺栓装上,进行初拧,使其达到上述测定所需要的初拧扭矩值。
5、测量螺栓杆端面和螺母上原划直线间的角度,并与上述测定的所需螺母终拧转角范围比较,即可判明该螺栓是否欠拧或超拧。
四、扭矩测定法
更换高强度螺栓时,如采用扭矩法施工,则终拧后的复验,可采用本检查方法。方法如下:
先在螺杆端面、螺母相对位置划一直线,用扳手将螺母松回30°~50°,再用定扭扳手将螺母拧回原位,测取扭矩值,该扭矩值换算的螺栓预拉力应在设计预拉力的容许范围内,换算按第十八条的公式办理。
第10条 焊缝检查方法:
一、目视法:观察焊缝及邻近漆膜状态,发现可疑处,将漆膜除净,用4~10倍放大镜观察。
二、硝酸酒精浸蚀法:将可疑处漆膜除净、打光、洗净(用丙酮或苯)、滴上浓度5~10%的硝酸酒精(该浓度视钢材表面光洁度而定,光洁度高时,浓度宜低)浸蚀,如有裂纹即有褐色显示。
三、着色探伤法:将可疑处漆膜除净、打光、洗净、吹干后,将渗透液喷涂可疑处,时间一般隔5~10分钟,最长30分钟(时间根据光洁度和气温而定),然后用洗净液除去多余的渗透液,擦干。再喷涂显示液,在缺陷处即可显示红色彩象。

病害处理
第11条 经检查判明有严重锈蚀(有肉眼可见的锈蚀麻面者)、裂纹或折断的高强度螺栓应立即更换。
第12条 经检查判明有严重欠拧、漏拧或超拧的高强度螺栓应予卸下。如卸下的高强度螺栓无严重锈蚀、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指不能自由插入栓孔)和裂纹者,以及施拧未超过设计预拉力15%以上者,则除锈涂油后,可以再用。否则应予更换。
第13条 更换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及垫圈应符合国标GB1228~1231—76的有关规定,其强度级别、规格及尺寸应与原有者相同。
第14条 重新安装经拆卸后清除过的高强度螺栓或更换新高强度螺栓时,应将栓孔内壁及孔口处的锈蚀污物清除干净。
第15条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螺栓头下及螺母支承面下都应放一个垫圈。垫圈孔边有45°倒角一侧应与螺栓头下的过渡圆弧相配合,不得装反。
第16条 高强度螺栓的更换,对于大型节点,每次更换数量不得超过该节点处每根杆件上高强度螺栓总数的10%;对于螺栓数量较少的节点,则要逐个更换。更换应在桥上无车时进行。
第17条 维修拧紧高强度螺栓一般应采用扭角法,分初拧和终拧两步进行。
初拧扭矩值和终拧转角应按第9条规定的应变仪测定法办理。
如无应变仪等测试手段,初拧扭矩值和终拧转角可参考该桥原高强度螺栓施工竣工文件确定。
第18条 如高强度螺栓的扭矩系数能确保稳定在0.110~0.150,且标准偏差小于0.010时,可采用扭矩法施工。扭矩法施工也分初拧和终拧两步进行。


扭矩值按下式计算:
M=KNd
式中 M——终拧扭矩(公斤——米)
K——扭矩系数
N——高强度螺栓施工预拉力(设计预
拉力+预拉力损失)(吨)
d——高强度螺栓公称直径(毫米)
初拧扭矩应为终拧扭矩的60%。
第19条 高强度螺栓的拧紧工作应严格控制,防止漏拧、欠拧或超拧。
第20条 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的外露部分应在高强度螺栓拧紧后涂以底漆和面漆,防止锈蚀。
第21条 栓焊钢梁节点处板束的顶缝、侧缝和底缝均应腻缝。如有开裂或脱落者,应清除干净后重新腻缝。在多雨潮湿地区对此尤应注意。腻子配方可按本细则附录(略)选用。
第22条 经检查发现在焊缝及附近的钢材上有裂缝时,应:
一、立即汇报负责人,请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根据裂缝的严重程度,采取保证列车安全运行的临时措施。
二、加强观察,必要时派专人进行监视,直至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止。检查人员应在裂缝的尖端处与裂缝垂直的方向用红漆作出箭头标记,箭头应指向裂缝尖端,并与之相距3~4毫米,在箭杆端部标明检查日期,并应将裂缝的位置、长度、发展情况及检查日期记入“桥梁病害检查记录簿”。
三、为便于观察裂缝发展情况并防止裂缝处锈蚀,可涂上亚麻仁油或其它透明涂料。
第23条 在焊缝及附近钢材上发现裂缝后,可根据裂缝位置、性质、大小及数量,采取相应的措施,如:
一、作为防止裂缝发展的临时措施,可在裂缝的尖端钻与钢板厚度大致相等的圆孔,但最大不超过32毫米。裂缝的尖端必须落入孔中。
二、作为永久性加固措施,可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拼接的方法进行加固。加固时,裂缝尖端处凡能钻孔者均应钻孔。
三、抽换杆件或换梁。
第24条 在不能保证焊缝质量的情况下,桥上裂缝不得焊补。
第25条 发现杆件滑移或者焊缝开裂,经与设计部门研究后需抽换杆件或换梁者,均应列入大修进行整治。高强度螺栓连接进行大修时,大修前应制订高强度螺栓施工工艺规则。

维修验收
第26条 栓焊钢梁维修后,按《铁路工务规则》第200条规定检查验收。
一、维修中更换的高强度螺栓,应予抽查,抽查数量为更换数量的5%,但不少于一个。抽查中有一个欠拧或超拧时,再另抽查5%。如仍有失格者,则应扩大检查全部更换的螺栓。失格者进行处理后再行复查。
二、工地补焊焊缝的验收按《铁路工务规则》第157条办理。

其 它
第27条 工区、领工区、工务段或桥工段(处)应储备合格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螺栓丝扣应涂黄油,套上两个垫圈和螺母,分类装箱,箱面标明种类、规格、数量,存放干燥处,每半年开箱检查一次。
第28条 定扭扳手在每天使用之前应认真标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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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及《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及《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和《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智能卡统一命名为牡丹智能卡,各行不得发行其他名称的智能卡。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总行已确定上海、泉州、温州、中山等分行为牡丹智能卡业务试点行,各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智能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于智能卡在使用方法和受理程序上与牡丹信用卡有一定的区别,试点分行在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应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智能卡的知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利用牡丹智能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均需通过专用机具实现,各试点分行应加强对牡丹智能卡专用设备的维护,确保持卡人用卡便利,以全新的服务树立牡丹智能卡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牡丹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和业务处理系统必须保持高度统一,条件具备的分行发行牡丹智能卡或地区性的牡丹智能专用卡,均须报经总行批准。牡丹智能卡和牡丹智能专用卡的空白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印制和分配,各行不得自行印制。
五、中国工商银行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另文下发。
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转化,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牡丹智能卡业务。
第二条 牡丹智能卡是一种多功能的支付工具,按其有无消费信用功能分为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和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这两种卡均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预付消费等功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请领用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帐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可免交开户备用金;领用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必须交存开户备用金。备用金帐户1,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备用金帐户的存款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转入牡丹智能卡的大额帐户、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转入大额帐户的存款,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也可转回备用金帐户;转入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也不得转回备用金帐户。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大额帐户资金安全和方便持卡人零星支付,持卡人要遵守使用大额帐户存款必须输入个人密码和使用小额帐户及预付消费帐户存款免输入个人密码的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智能卡个人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均须填列申请表;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还须确认履行《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在申请表中选择所需信用额度。是否批准单位和个人领卡申请和批准领用何种牡丹智能卡,以及给予持卡人多少信用额度,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须按发卡机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人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和质押等方式担保的,持卡人无力偿还牡丹智能卡债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办理。
第八条 单位可申请领用若干张牡丹智能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申领可透支牡丹智能卡的,还应在申请表中确定信用额度的分配方法。个人可申请一张牡丹智能卡。
牡丹智能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九条 持卡人初次办卡或补换卡均须交纳卡片成本费,领卡后须按年交纳手续费。牡丹智能卡每卡成本费100元,手续费每卡每年20元。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存款1,000元以下或在异地支取现金的,须支付1%的手续费;在异地存款1,000元(含)以上或在异地将备用金帐户存款转入牡丹智能卡的大额帐户、小额帐户或在异地将大额帐户存款转回备用金帐户的,均须支付手续费10元;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消费,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时,应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持卡人在金融终端机(ICT)、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上使用牡丹智能卡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卡片帐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余额不足时,可以从备用金帐户划转存款。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可以在发卡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天内归还,透支利息自发卡机构记帐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天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本金或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的利率档次计算。
第十二条 牡丹智能卡的有效期设定为1年,过期后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可以在卡片过期半年内在金融终端机或自动柜员机上更改卡片有效期;不更改卡片有效期的,卡片即失效,持卡人如不再继续使用,须将卡片交回发卡机构,偿还透支款项,并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销户,发卡机构将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给持卡人;小额帐户只支付存款余额,不支付存款利息;预付消费帐户不支付存款余额和利息。
第十三条 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必须履行《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储蓄所受理牡丹智能卡,应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遗失的牡丹智能卡的,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并交纳40元手续费。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给予挂失,小额帐户、预付消费帐户不予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日起15天(含)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牡丹智能卡或利用牡丹智能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牡丹智能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其牡丹智能卡。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二: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以及会计制度、结算办法、联行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和规则,凡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智能卡定名为牡丹智能卡。其受理标志为白色的“M”,左边背景为天蓝色,右边背景为桔黄色,其长宽尺寸同牡丹信用卡标志。如需放大或缩小,应按比例进行。
三、牡丹智能卡按有无消费信用功能,分为可透支和不可透支两种。
四、牡丹智能卡业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行机构或其他行处办理。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必须配置相应的机具和应用系统。已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或具备开办牡丹智能卡业务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总行确定的时间,开办该项业务。
五、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牡丹智能卡业务纳入牡丹信用卡业务工作计划,其考核评比亦按牡丹信用卡考核办法执行。各发卡机构应将牡丹智能卡的发卡量、存贷款余额和交易笔数、金额等情况并入牡丹信用卡有关报表,一并上报管辖行。
六、牡丹智能卡会计核算的科目与帐户,除在活期储蓄存款和其他活期存款科目下按个人或单位分设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小额帐户外,其他均与牡丹信用卡会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相同。
七、牡丹智能卡的凸印、磁道和芯片格式及标准。
(一)牡丹智能卡的凸印格式和标准: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牡丹智能卡代码(仅限信用卡发卡机构使用);
b、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四位;
c、卡类,0、7为单位卡,1至6和8为个人卡;
d、持卡人帐号(发卡顺序号);
第一行 6666 6XXX X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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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第二行 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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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g
第三行 MR或MS.XXXX 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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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i
e、校验码,校验方法为“1212”;
f、发卡机构或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
g、发卡日期,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i、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

牡丹智能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威士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二)牡丹智能卡的磁道和芯片的标准必须按总行发布的金融交易卡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牡丹信用卡持卡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使用其牡丹信用卡备用金帐户。
九、牡丹智能卡不得采用压卡的方式在储蓄所支取现金,或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或在异地发卡机构取现和转帐结算;但存款可以压卡,凭证使用牡丹信用卡的存款单。
十、发卡机构审批信用额度,不得超过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信用额度。
十一、发卡机构之间未联网前,持卡人不得用磁条信息在异地支取现金或购物消费。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持卡人。
一、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的条件
(一)申领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的条件
凡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并办理填写牡丹智能卡申请表(包括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申请表,附件1)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领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
(二)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的基本条件
1.单位、个人申领一千元(含)以下信用额度(透支限额)的牡丹智能卡,其申领条件应与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普通卡的基本条件相同;申领五千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牡丹智能卡,其申领条件与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相同。申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履地《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附件2)
2.单位申领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的牡丹智能卡,除须符合单位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外,必须提供担保,且由信用卡部主任或主管行长审批。单位领用牡丹智能卡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五万元。
3.个人申领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的牡丹智能卡,须符合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且由信用卡部主任或主管行长审批。个人领用牡丹智能卡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各种担保形式的基本条件,以及对申请人和担保人资信审查及资信评估方法,均按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约单位
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的基本条件、手续费率标准、编号方法等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发卡机构必须与特约单位签定《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附件3),并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使其能够严格按照《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附件4)办理业务。

第四章 开销户、计息和收费标准
一、单位和个人领用牡丹智能卡在发卡机构开户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开户相同。开户后,发卡机构应将审批的信用额度通知领卡人,同时须将申请表上审批的信用额度与持卡人帐户中的实际信用额度进行核对,防止信用额度不符的现象发生。
二、牡丹智能卡的卡片凸字只设发卡日期,不设有效期限,芯片中设置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卡片到期后,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凭个人密码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延长一年有效期限,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持卡人不更改卡片有效期,则卡片失效。发卡机构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办理换卡手续。
三、持卡人办理销户,应还清透支本息,交回牡丹智能卡。若其卡片上各帐户余额与发卡机构该卡各帐户余额相符,发卡机构可当即将其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小额帐户的存款余额支付给持卡人;若不符,则应等持卡人有关单据划回或进行调整后再销户。持卡人销
户后,发卡机构应立即将其卡片销定成作废卡,并加强管理。
牡丹智能卡挂失销户时,发卡机构将备用金帐户和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给持卡人;小额帐户余额不再支付,发卡机构作收益处理。
发卡机构办理销户和对超过五年未发生收付帐户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四、计息规定
(一)存款计息规定
单位和个人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及其质押的定期存款,均按牡丹信用卡存款计息的规定办理;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存款不计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单位和个人牡丹智能卡透支金额的计息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五、收费标准
发卡机构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收取手续费的方法同牡丹信用卡,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章 购物消费及预付消费
一、用牡丹智能卡芯片(IC)的大、小额帐户在POS上脱机消费
(一)特约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收到特约单位通过网络或商户卡等方式传来的持卡人凭牡丹智能卡芯片(IC)脱机消费的明细、大小额帐户付款标记、总计金额、进帐金额、手续费金额、特约单位编号、日期及POS终端编号等信息后,主机应按本地卡消费明细分别借记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圈存帐户,按异地持卡人消费金额合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地卡消费帐户,按持卡人消费金额合计减手续费金额合计的净计金额贷记特约单位帐户,按手续费金额合计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的特约单位手续费户。日终主机应分项目按特约单位不同打印出二份持卡人消费明细表、一份本地个人卡和一份本地单位卡消费清单、一份异地卡消费清单、一联异地个人卡和单位卡消费凭证及单位卡回单、一份手续费收入清单、一份特约单位进帐清单和特约单位进帐回单等。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以下内容:
1.明细表、清单和有关凭证的项目及联次是否齐全;
2.手续费计算是否正确;
3.总计金额减手续费后是否等于进帐金额;
4.凭证和有关清单与明细表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后,在单位进帐清单、回单、手续费收入清单、本地个人卡和本地单位卡消费清单,异地卡消费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将一份持卡人消费明细表作单位进帐单回单的附件退给单位。以本地个人卡消费清单、本地单位卡消费清单和异地卡消费清单作借方传票;以手续费收入清单和一份进帐清单作贷方传票(另一份持卡人消费明细表作附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异地卡消费户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其他活期存款——特约单位
贷:手续费收入——特约单位手续费收入户
本地持卡人帐户发生透支,其会计分录和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次日,发卡机构应根据异地持卡人消费凭证,将其消费款项划转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其他应收款——异地卡消费户
(二)异地持卡人所在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
异地持卡人所在发卡机构收到通过联行划来的报单和有关凭证后,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凭证上持卡人卡号中的联行行号是否为本行的;
2.凭证联次、项目和内容是否齐全、清晰、完整、正确;
3.凭证是否盖有联行印章(或按电子汇兑要求审查)。
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转讫章,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联行来帐(或分行辖内往来)
(三)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按牡丹信用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POS上联机消费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POS上消费时,POS通过网络将持卡人消费信息联机送达本市发卡机构,实时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主机按持卡人消费金额合计减手续费金额合计的净计金额贷记特约单位帐户,按手续费金额合计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特约单位手续费收入户。营业终了发卡机构打印的清单和凭证与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在POS上脱机消费的清单和凭证基本相同(不含异地卡清单和凭证)。发卡机构应凭打印的清单和凭证办理转帐。
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与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在POS上脱机消费的处理手续相同。
发卡机构与特约单位的对帐手续和对POS的管理办法由各行自行规定。
三、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预付消费帐户在专用POS上消费
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预付消费帐户在专用POS上消费,其消费金额直接从芯片预付消费帐户余额中扣减;发卡机构不作帐务处理。

第六章 存取现金
一、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一)存现金
1.持卡人以压卡的方式或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存现金,储蓄所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2.本地持卡人在柜员式金融终端机上存现金,储蓄所的经办人员应清点现金数量并与持卡人核对一致,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或日终汇总登记,下同),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当输入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时,应由主管人员输入密码),打印存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章,将卡片和第一联存款单交持卡人;第二、三联存款单于营业终了随报单划管辖行处;第四联存款单作本所报单附件。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分行辖内往来
3.本地持卡人在储蓄所POS上用牡丹智能卡磁条存现金,储蓄所的经办人员应清点现金数量并与持卡人进行核对,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磁条在POS读卡槽中划动一次,输入金额(当输入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时,应由主管人员输入密码),打印存款单,请持卡人签字,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章,然后将卡片和第一联存款单交持卡人;第二联存款单储蓄所留存。日终按POS终端当日交易清单存款金额合计编制报单,交易清单随报单上划管辖行,POS终端轧帐单作本所报单附件,办理记帐户手续。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分行辖内往来
4.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上存现金,营业终了储蓄所应清点持卡人信封内现金,与其所附凭证核对,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章,并按存款金额合计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同时填制三联现金收入传票,加盖现金收讫章,凭以编制报单,两联传票与持卡人存款凭证随报单上划管辖行,一联传票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户
(二)取现金
1.持卡人不得用牡丹智能卡以压卡的方式支取现金;不得在自助式金融终端机上用芯片取现;不得用预付消费帐户支取现金。异地持卡人不得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自动柜员机(ATM)或储蓄所POS上取现。单位卡不得在本市ATM上取现。

2.持卡人在储蓄所的柜员式金融终端机上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脱机取现,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卡号判定该卡为同城卡或异地卡,对异地非本行职工卡要按标准另制凭证收取手续费,并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无误后,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由持卡人选择使用大额帐户或小额帐户;使用大额帐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打印取款单,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第二、三、联取现单于营业终了随报单划管辖行处,第四联取现单作本所报单附件。营业终了储蓄
所应将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数据传输卡传往本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3.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上联机取现,营业终了储蓄所应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按清单中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根据清单填制三联现金付出传票,加盖现金付讫章,凭以编制报单,两联传票随报单上划管辖行,一联传票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ATM打印的清单是否留存在储蓄所,由各行自定。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户
贷:现金
4.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大额帐户在储蓄所的ATM上脱机取现,储蓄所应于营业终了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按清单上取现金额加手续费的合计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再按手续费合计金额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然后,根据清单中手续费合计金额编制手续费收入凭证;按清单上取现金额加手续费合计金额填制三联现金付出传票,加盖现金付讫章,凭以编制报单,两联传票随报单上划管辖行,一联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户手续。持卡人在ATM取现的明细通过网络或数据传输卡传往发卡机构。清单是否留存在储蓄所由各行自定。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户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5.本市持卡人在储蓄所的POS上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联机取现,经办人员应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在POS读卡槽中划动一次,输入金额,请持卡人输入密码,打印取款单,经持卡人签字确认后在取款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然后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第二联取现单储蓄所留存。日终按POS终端当日交易清单磁条取现金额合计编制报单,交易清单随报单上划管辖行,POS终端轧帐单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6.持卡人在储蓄所的POS机上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脱机取现,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卡号判定该卡为同城卡或异地卡,对异地非本行职工卡要按标准另制凭证收取手续费,并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无误后,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由持卡人选择使用大额帐户或小额帐户;使用大额帐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打印取款单,请持卡人签字,然后在取款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第二联取现单储蓄所留存。日终按POS终端当日交易清单IC取现金额合计编制报单,交易清单随报单上划管辖行,POS终端轧帐单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同时储蓄所应将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数据传输卡传往本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储蓄所收入的手续费划转发卡机构,其处理手续同牡丹信用卡业务。
二、管辖行的处理手续
(一)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持卡人以压卡方式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方式办理存款的存款单后,其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持卡人在金融终端机上存取现金的凭证后,应审核报单和存取现凭证是否真实,金额是否正确一致,字迹是否清晰,无误后,将存取现凭证划转发卡机构。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三)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及持卡人在储蓄所ATM上存款凭证、存款汇总传票和取款汇总传票后,应审核报单与传票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将持卡人存款凭证和存、取现汇总传票划转发卡机构。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四)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及POS交易清单后,应审核报单与交易清单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将POS交易清单划转发卡机构。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三、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
(一)存现金
1.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或储蓄所以压卡的方式存款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手工填单)的方式存款,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2.本地卡在发卡机构金融终端机上存现金的处理。
经办人员应认真清点现金,并与持卡人核对一致,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当输入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时,应由主管人员输入密码),打印存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章,将卡片和第一联存款单交持卡人;凭第二联存款单办理进帐手续;第三、四联存款单作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3.本地卡在储蓄所的柜员式金融终端机和POS上存款的处理。
本地卡在储蓄所的柜员式金融终端机上存款,其存款实时贷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发卡机构按持卡人存款金额合计借记分行辖内往来科目有关帐户。发卡机构应于营业终了打印出三份储蓄所代存款清单,并在其中两份上加盖转讫章,一份清单代持卡人存款凭证,一份清单作分行辖内往来传票,办理记帐手续;另一份未盖章的清单作通存通兑对帐表,待与储蓄所管辖行划来的报单勾对无误后装订保管。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管辖行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4.本地卡在储蓄所ATM上存款的处理。
发卡机构收到同城划来的本地卡在储蓄所ATM上存款的报单和传票后,应审核报单与传票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X管辖行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5.本地持卡人在发卡机构ATM上存现金的处理。
发卡机构应于营业终了清点持卡人信封内现金,与其所附凭证核对,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章,并按存款金额合计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同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二)取现金
1.本地卡在发卡机构以压卡的方式支取现金的处理。
发卡机构须认真审核持卡人及卡片的合法性,其处理手续应与牡丹信用卡取现相同。无误后,在第一、二联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凭第二联取现单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第三、四联取现单作传票附件,然后办理付款手续,并将第一联取现单和卡片退持卡人。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现金
2.持卡人在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上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取现的处理。
发卡机构的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卡号判定该卡为同城卡或异地卡,对异地非本行职工卡要按标准另制凭证收取手续费,并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无误后,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由持卡人选择使用大额帐户或小额帐户;使用大额帐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打印取现单,在第一、二联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日终发卡机构应将金额终端机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发卡机构数据传输卡传往本地发卡机构主机;主机应按本地卡取现明细分别借记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圈存帐户,按异地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地卡取现帐户。然后由主机打印出一份本地个人卡和一份本地单位卡取现清单、一份异地卡取现清单,一联异地个人卡和一联异地单位卡取现凭证。发卡机构应在有关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以第二、三、四联取现单作
持卡人取现清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借: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贷:现金
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次日,发卡机构应根据异地持卡人取现凭证,将款项划转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持卡人填写的第二联取现单作凭证附件。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
贷: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3.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大额帐户在发卡机构的ATM上脱机取现的处理。
发卡机构应于日终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无误后,按清单上取现金额加手续费合计登记取现登记簿,再按手续费金额合计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同时将ATM中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发卡机构数据传输卡传往发卡机构主机;主机应按本地卡取现明细分别借记持卡人大额圈存帐户,按异地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地卡取现帐户,按手续费金额合计贷记手续费收入帐户;然后应打印出一份本地个人卡取现清单、一份手续费收入清单、一份异地卡取现清单、一取异地个人卡和一联异地单位卡取现凭证、一联异地单位卡取现回单。发卡机构应在有关清单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和经办员章,然后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帐户
借: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贷:现金
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次日,发卡机构应根据异地持卡人取现凭证,将款项划转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
贷: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4.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发卡机构的ATM上联机取现的处理。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发卡机构的ATM上联机取现,其取现金额实时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发卡机构应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在主机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将两份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按清单中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登记取现登记簿;在主机打印的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作记帐凭证,ATM上打印的清单作附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现金
5.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在储蓄所的金融终端上脱机取现或在储蓄所的ATM或POS上脱机取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与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在特约单位POS上消费的处理手续基本相同。
(1)本地持卡人取现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X管理行户
(2)异地持卡人取现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或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X管辖行户
(3)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联行来帐
6.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或POS上取现的处理。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或POS上取现,其取现金额实时记入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发卡机构按持卡人ATM取现金额合计和POS取现金额合计贷记分行辖内往来科目有关帐户,同时按ATM和POS分别打印三份储蓄所代付现清单,其中两份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一份清单作持卡人备用金帐户记帐凭证,一份清单作分行辖内往来帐户记帐凭证,一份未盖章的清单作通存通兑对帐表,待与储蓄所管辖行划来的报单勾对无误后装订保管。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X管辖行户
发卡机构与储蓄所管辖行的对帐户方法和资金清算办法,由各行自行规定。

第七章 圈存、圈提、预付款划拨及转帐
一、圈存
(一)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存,其圈存金额实时记帐。发卡机构日终打印两份个人卡、两份单位卡圈存清单,并在圈存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以圈存清单作记帐凭证,办理转帐。
持卡人圈存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二)异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存,受理地发卡机构只记录持卡人圈存的信息,不作帐务处理。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本地持卡人圈存相同;有关清单中应注明圈存地发卡机构联行行号。
二、圈提
(一)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提,其圈提金额实时记帐。发卡机构日终打印两份个人卡、两份单位卡圈提清单,并在圈提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以圈提清单作记帐凭证,办理转帐。
持卡人圈提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二)异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提,受理地发卡机构只记录持卡人圈提的信息,不作帐务处理。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本地持卡人圈提相同;有关清单中应注明圈提地发卡机构联行行号。
三、预付款划拨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上做预付款划拨,其预付款金额实时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按持卡人预储款的合计金额贷记收款单位存款帐户。营业终了发卡机构打印两份个人卡和单位卡预付款清单,两联收款单位进帐凭证,并在一份个人卡和一份单位卡清单及两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将盖章的清单和一联进帐单作记帐凭证,办理转帐手续;未盖章的清单作另一联进帐单的附件退收款单位。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其他活期存款——收款单位户
四、转帐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转帐,其转帐金额实时记帐,发卡机构应于日终打印出两份个人卡和两份单位卡转出、转入清单,并在有关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办理转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用牡丹智能卡芯片在发卡机构办理转帐结算时,应按规定交纳手续费,发卡机构受理手续与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脱机购物消费业务基本相同。营业终了,付款人帐户处理比照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脱机购物消费帐户处理手续;收款人应收款项汇总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划收款单位帐款户”,次日通过联行或同城票据交换划转不同收款单位开户行。

第八章 挂失、补办新卡、止付和非法拔卡处理
牡丹智能卡的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不挂失,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的挂失手续统一由发卡机构负责办理。
一、挂失和补办新卡
持卡人牡丹智能卡遗失或个人密码遗忘,可到发卡机构申请挂失。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和补办新卡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
发卡机构只对持卡人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挂失,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不予挂失。挂失后小额帐户有存款余额的,发卡机构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营业外收入”帐户,作收益处理。此后,若有该小额帐户付款凭证划回,经审核无误后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营业外收入”帐户。
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挂失45天后,可以为其初发新卡,同时将持卡人原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转回备用金帐户。
二、止付
(一)基本规定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挂失后,或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且风险逐渐增加时,应将其有关帐户止付。同时根据该卡风险大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以下情况应及时在本地止付,并随机选30%按规定时间送止付中心,在全国止付:
(1)持卡人挂失,且其大额帐户和透支额度的合计余额在三千元(含)以下的;
(2)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其透支额度仍有三千元(含)以下未使用,经发卡机构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且有一定风险的。
2.属以下情况应及时在本地止付,并随机选50%按规定时间送止付中心,在全国止付:
(1)持卡人挂失,且其大额帐户和透支额度的合计余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未使用的;
(2)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其透支额度仍有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未使用,经发卡机构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
3.属以下情况应及时在本地止付,并按规定时间送止付中心,在全国止付:
(1)持卡人挂失,且其大额帐户和透支额度的合计余额在一万元以上未使用的;
(2)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其透支额度仍有一万以上未使用,经发卡机构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
4.发卡机构对挂失后又找到的止付卡和被截获的止付卡,以及被锁定的止付卡,应及时作撤销止付处理;对在全国止付已超过一个时期(具体时间由各行定)且风险不大的止付卡,也可采用随机选取50%至80%作撤销止付处理,以减少止付名单在有关机具中的存储数量。
牡丹智能卡止付名单的考核和收费办法,按牡丹信用卡有关规定执行。

(二)止付名单的处理方法
1.发卡机构的处理方法
(1)发卡机构对本市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卡,应按管辖分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管辖分行传送,并应保证传送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发卡机构每日按管辖分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接收到管辖分行传来的经止付中心汇总的本期全国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名单,以及全国有效止付名单合计数后,应将本次上传的增、撤止付名单与止付中心下传的本市的增、撤止付名单逐一核对,发现错误应找出原因,并于下一次传输时予以更正。同时应将新增加部分追加到本系统止付名单中,将应撤销部分从本系统止付名单中撤销,然后将本发卡机构全部有效止付名单合计数(不含本地未上传止付卡)与止付中心下传的全国有效止付名单合计数核对一致。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予以更正。无误后,将本期新增加
和需撤销部分通过网络或止付名单传送卡,按规定方法传往本市所有POS、金融终端机和ATM,并要确保正确无误。日终还应打印出本期全部止付名单留存。
(3)每季末二十五日(遇节假日提前一日),发卡机构接收到管辖分行传来的经止付中心汇总的本次增、撤止付名单和全国全部有效止付名单后,除按每日方法处理外,还须将本市止付名单(不含本地未上传止付卡)与全国止付名单中的本市部分核对一致,并用止付中心传来的全部止付名单作为最新止付名单履盖原止付名单。核对发现问题时,应予以更正,并及时发往管辖分行和所有POS、金融终端机和ATM。
发卡机构无须向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印发止付名单。
2.管辖分行的处理方法
管辖分行负责按总行规定统一编制和修改辖内止付名单传输程序,并负责制定分行与发卡机构之间的传输办法;还负责将所辖各发卡机构上传的止付名单进行汇总并上传止付中心,以及将止付中心下传的止付名单下传所辖发卡机构。
管辖分行每日(遇节假日停传)上午8:30至12:00应将辖内各发卡机构的止付名单传往止付中心;当日14:00至16:30应接收止付中心下传的止付名单。若当日系统故障无法接收,可于次日上午12:00以前继续接收。
3.止付中心的处理方法
牡丹智能卡止付中心负责制定传输止付名单的数据格式及传输操作规定(附件或有关办法另发),并负责对分行传来的止付名单进行检查、排除错误、汇总、统计、更新止付名单和将汇总的止付名单回传各分行。
三、截获牡丹智能卡的止付卡和伪冒卡的规定同牡丹信用卡。
四、非法拔卡处理
持卡人在自助式金融终端机上使用牡丹智能卡芯片操作时,如在机器处理过程中非法将卡片拔出,卡片将无法使用,须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应做好登记备查,45天后可以为持卡人办理解除卡片交易锁定手续。解锁时,经办人员应查阅有关登记簿,核对帐务,无误后,将卡片状态置为正常状态,送还持卡人。

第九章 安全及风险管理
一、安全管理
(一)牡丹智能卡的管理
1.工商银行装有重要参数的最高级别母卡由总行信用卡部统一管理。各行使用的安全控管软件和设备、母卡(包括总行下发的母卡和本行产生的制卡母卡)和有关A、B参数、密码由各发卡行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严格控制。对上述母卡及有关A、B参数,各级行必须造册登记。母卡须双人保管,一人掌管库(柜)钥匙,一人掌管库(柜)密码,使用人领用母卡应在登记簿中注明使用时间和用途,使用后必须及时入库(柜)保管。各级行还须对上述母卡定期进行检查,严防遗失。有关A、B参数必须分人保管,且不能存放在同一库(柜)中。
各种设备启用前需下装参数,ATM可在安装地点下装,其他设备必须在发卡机构下装。
2.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使用的商户卡、数据传输卡、黑名单卡和操作员签到卡等,亦应造册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严格控制,严防遗失。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发卡行制定。
3.空白牡丹智能卡、已打未发卡、回收过期卡等,须按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4.被锁定的作废卡和止付卡等须严格管理。持卡人因误操作造成卡片锁定,必须由发卡机构经办人员和持卡人双人解锁,方可重新使用。
(二)打卡机及其他机具的管理
1.牡丹智能卡的打卡机、制卡机及处理业务用的计算机按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2.POS、ATM和金融终端机必须指定专人操作,并应以操作员卡或密码控制签到、签退和业务操作。下装至各种设备的参数必须按规定执行。
(三)伪冒卡的识别方法
1.直观卡的正面,审查卡片有无牡丹镭射影像图案,审查该图案是否粗糙受损,卡片上凸字排列是否规则,间隔是否均匀,有无更改痕迹。
2.审查卡的背面签名条的签字是否清晰,有无涂改痕迹,签名条上是否有“ICBC”字样。
二、风险管理
牡丹智能卡的透支管理,事故、风险和损失报告制度,透支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业务保险规定,以及业务损失的处理等,均比照牡丹信用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规定和规则中的未尽事宜,均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行或发卡行辖内的业务,由各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三、本规定和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四、本规定和规则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实行。
牡丹智能卡申请表略

附件一: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单位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智能卡申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牡丹智能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时,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仅限债券和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牡丹智能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牡丹智能卡有效期,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力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俟乙方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债务,并交还甲方牡丹智能卡一个半月后,本协议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申请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乙方应督促其持卡人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并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乙方自愿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牡丹智能卡的各种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领取牡丹智能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帐户,乙方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信用额度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乙方持卡人如有退货和错帐冲正的情况,其款项退还乙方备用金帐户,持卡人卡片帐户余额不作改变。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牡丹智能卡,并可以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卡片,并牢记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因转借、转让或其他不当使用牡丹智能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二、乙方持卡人的牡丹智能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持卡人个人密码泄密的;
(二)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日起15天(含)内;
(三)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资金损失;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三、如乙方或乙方持卡人与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或指定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四、乙方因故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须在甲方受理申请45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乙方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更改卡片有效期,180天后须到发卡机构更改有效期。一旦乙方持卡人更改卡片有效期,甲方自动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
十六、乙方需要中途停止使用部分牡丹智能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应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增加持卡人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仍履行本协议。
十七、牡丹智能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或保证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智能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方和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牡丹智能卡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牡丹智能卡,其未发卡的理由无须向乙方解释,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将全部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俟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一切债务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九、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二: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个人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智能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牡丹智能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时,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仅限债券和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牡丹智能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牡丹智能卡有效期,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力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俟乙方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债务,并交还甲方牡丹智能卡一个半月后,本协议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申请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乙方领取牡丹智能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帐户,乙方使用牡丹智能卡信用额度后,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乙方如有退货和错帐冲正的情况,其款项退还乙方备用金帐户,卡片帐户余额不作改变。
九、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牡丹智能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乙方须妥善保管卡片,并牢记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因出租、出借或其他不当使用牡丹智能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牡丹智能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个人密码泄密的;
(二)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日起15天(含)之内;
(三)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资金损失;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二、如乙方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三、乙方因故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须在甲方受理申请45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更改卡有效期,180天后需到发卡机构更改有效期。一旦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甲方自动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如不再使用,乙方应及时将牡丹智能卡交回发卡机构,偿还甲方债务,并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牡丹智能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保证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智能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牡丹智能卡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牡丹智能卡,其未发卡的现由无须向乙方解释,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将所持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俟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一切债务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七、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三: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特约乙方为受理牡丹智能卡单位,经双方友好协商,愿意遵守牡丹智能卡
章程,履行本协议以下条款。
一、甲方牡丹智能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可凭牡丹智能卡结算。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的工作细则、机具、凭证和受理牡丹智能卡的标志。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上述物品,受理牡丹智能卡的标志应张贴或摆放在明显位置。
三、乙方必须使用销售点终端(POS)受理牡丹智能卡,不得手工压单。
四、乙方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正常的牡丹智能卡业务。
五、无论何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持卡人支付现金。
六、乙方不得更改签购单上的日期、金额等内容,牡丹智能卡签购单等单据留存联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
七、乙方同意按牡丹智能卡交易金额的 %,向甲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需要向上级部门报送地方性统计资料的垂直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
  第七条巡查结果处理
  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二)巡查对象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或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移交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处理;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
  第八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改进措施。
  第九条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负责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各辖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