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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41:09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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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
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
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
2、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5、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6、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7、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
8、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
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2、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3、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项目;
4、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项目。
引导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为: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对区县组织申报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根据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原则安排。
第十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七条  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本系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八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发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需专家评审的重点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组织申报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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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认真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我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认真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我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各支行、分行各有关所属:
为更好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我行各分支机构应与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由于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实际操作运行中的衔接配套还有一个不断补充完善的过程,现将我们已经收到的市房地
产管理局的京房产籍字(1994)第239号、357号,京房法制字(1994)第412号文,及〈公告〉和一些附件,先转发各行以利操作,并补充通知如下:
1.我行贷款凡涉及房地产抵押事项,从贷款安全和法律效力角度考虑,应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2.办理房产登记抵押须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配套,以构成完整的抵押要件。
3.办理抵押事项的范围,不得超越市政府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的规定。
以集体所有土地或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管理局不办理抵押登记。
4.以期得权益房屋设定抵押的,其涉及法律关系较复杂,且其过程须进行若干技术处理(例如,抵押之外另加担保等其它手续),注意范围和步骤:
(1)属于以自用、出租之用和无外销许可证的情况,不接受抵押。
(2)在建工程不宜作为抵押。办理大宗以期得权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并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3)以期得权益房屋设定抵押的购房者,须先经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对“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预约登记后,转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的抵押登记。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贷款合同之前,要求其获得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发给的房屋外销许可证,同样亦须办理“预售契约”的抵押登记,并对其预售商品房过程加以控制。增加附加条款,注明“必须每预售10户向银行报送一次情况,在房地产管理局办好预售和抵押登记”,以把握发
展商还贷能力,并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保护中小房地产商和购房者的利益。
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局将在权证上面注记房地产抵押情况,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再行抵押、转移。房地产管理局向抵押权人(银行)颁发《他项权利执照》,作为银行取得合法房地产抵押权的证明。
5.以拟建的外销商品房作抵押的,应在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范围之内。
银行不得接受即将拆迁的房产或国家将要征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6.办理抵押贷款的文件应包括下列材料:
(1)抵押贷款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证书。
(3)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的须提交《房屋共有权执照》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期得权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经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后的预售房屋合同之复印件。
(6)上级机关批准其抵押的证明;合资或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授权书。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明书复印件。
(8)有权部门认可、符合市场水准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9)抵押房地产保险单上注明受益人的,可办理“批单”变更为银行。
(10)出租房屋作抵押的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契约》复印件。
7.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应妥善保存所有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检查抵押房地产的实际状况。
8.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应根据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市政府规定的处置方式、程序内容进行。
9.借款担保人以其房地产作抵押的亦应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10.抵押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期限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11.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各行应在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涉外房地产抵押、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应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2.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应提交各行负责人任命书,负责人变动应及时与法规办联系,以便协调。
以上各点望认真参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宜及时向分行反映。



1994年12月28日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进一步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15个部门(单位)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印发你们。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11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39 68205677)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按照部门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检查地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部门联席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15个部门(单位)组成。
  
   召集人: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王黎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
   高 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巡视员
   贺燕丽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副司长
   闫 金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副巡视员
   李方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俞家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罗 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
   温再兴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
   陈 锐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姜维俊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巡视员
   施玉足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副司长
   马纯良 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副司长
   惠博阳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
   徐景和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
   刘先德 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副主任
   贾志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
   王 伟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联络员:邓小丁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食品处副调研员
   戴 飞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干部
   麻名更 科技部社科司社会事业处副处长
   张严柱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经贸处副处长
   高 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处长
   孙志永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监督处处长
   王胜利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处长
   张旭东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处长
   毛 莉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主任科员
   陈 骥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调研员
   郝 进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处长
   王柏琴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副调研员
   王茂华 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副处长
   廖常京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副处长
   沈志勇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干部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承担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诚信办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会议提前15天通知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或代表)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上实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合力推动,为食品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2012年)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加强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工作原则: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企业履行责任与行业实行自律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社会监督作用相结合以及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体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通过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质量信誉水平和责任意识明显提高,企业普遍建立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依法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行业协会在统一、规范的诚信标准下,基本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食品工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三、实施思路
  
   建立组织机构和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文本体系;从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自查自纠;通过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及行业、企业三级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企业诚信评价及失信曝光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形成诚信体系推广模式,并在全国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任务分工,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二是成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办公室。承担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组织专家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审核并管理企业诚信信息、建立并维护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组织开展标准升级等工作。三是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管理培训、参与企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形成诚信咨询和管理服务机制。四是建立部与省、与行业组织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各省、行业组织的职责分工及负责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的责任。五是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察及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执行情况,对地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简报和半年、年度诚信报告制度。
  
  (二)建立诚信建设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是发布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分行业编写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制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二是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征集项目、渠道、方式,规范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三是制定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诚信服务机构行为,培育诚信服务市场。
  
  (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诚信建设相关标准宣贯,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二是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质量检测能力;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三是开展企业诚信建设自查自纠,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自律机制。四是总结经验,扩大试点。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查询披露系统。实现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二是加快地方、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两化融合。三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包括其他有效的信用评价信息)。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一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评活动。指导企业依据评价准则和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对标达标自我评价。二是开展试点企业诚信评价。由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诚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试点企业开展试评价,并逐步向食品工业企业全面推开。三是规范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健全诚信服务机构的服务监督、考核制度,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
  
  (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机制。同时,建立企业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加强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是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宣传主题,明确采用的媒体形式和宣传的范围等内容。二是宣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试点工作。跟踪宣传试点进展,宣传试点地区、行业及企业的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三是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举办食品安全高层论坛、3.15诚信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警示失信行为,褒扬诚信企业;组织开展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企业诚信文化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加强诚信奖惩机制建设
  
   一是利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支持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食品企业诚信保障能力。二是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工作安排(详见附表)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按工作内容侧重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标准(2010年1月—2011年12月)。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制定企业诚信建设行业标准、实施指南、评价细则、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等制度、标准,指导和规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试点,形成工作机制(2010年1月—2012年12月)。
  
   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黑龙江省乳制品行业和河南省肉类食品行业作为诚信试点。组织试点省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计划,组织召开启动会,开展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构建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组织专家对企业开展食品企业诚信试评价工作。
  
   组织召开试点阶段总结交流会,开展试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绩效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福建、广东、河北等省(市)分别开展调味品、罐头、饮料和葡萄酒及乳制品行业标准宣贯和分行业实施指南编制,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范围。
  
   (三)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全面推广(2011年1月—2012年12月)。
  
   总结试点省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验和做法,形成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模式,统一部署,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在三年的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督促食品工业企业不断完善内部制度,理顺工作流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改进诚信管理状况,初步建立起一个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诚信履责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稳步提高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我国食品行业诚信水平。
  
   附表:2010-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附表
   2010-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主要 任务
具体任务
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进度安排
备注

一、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1.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机制
(1)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形成联席会议制度文件,工信部主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选派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确定会议形式和要求;

(2)下发联席会议管理制度文件;

(3)按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解决诚信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工信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2010年9月召开第一次部门联席会议
成员、联络员由各单位推荐

2. 成立工作支撑机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010年9月筹建诚信办


3. 建立部、省诚信工作联动机制
(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明确诚信体系建设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部门按分工,负责与地方对口单位联系工作。
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
2010年11月确立人员名单
消费品司负责日常联系与推进工作

4.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加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区域化建设。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政府



5. 建立专家队伍,形成管理技术服务机制
(1)建立专家库。重点选择参与诚信体系标准起草、实施指南编写工作的20余名专家作为首批专家;

(2)第二批专家计划聘请80余名,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在参与诚信试点指导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基础上,依据考核要求,经考核产生;
工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11月聘任第一批专家;

2011年上半年聘任第二批专家
专家聘书由工信部消费品司颁发


(3)由各协会、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开展专家培训,三年内计划发展支撑诚信建设的专家若干名。包括诚信管理体系专家、诚信评价专家、食品技术专家、财务信用专家等;

(4)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人员培训,培养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才。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1年年底

6. 建立诚信建设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1)建立简报制度,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放范围为成员单位,抄报有关单位。试点省可先行编制本省简报;

(2)制定半年、年度诚信报告编写方案,根据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形成半年和年度报告;

(3)半年、年度报告主送成员单位,抄送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011年3季度出2011年上半年报告
报告设各部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一览表,由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立诚信建设制度文本体系
7. 制定并发布两项行业标准
(1)《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

(2)《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
工信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
2010年8月16日发布标准,10月1日实施


8. 编写各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
(1)2010年10月编写完成乳制品、肉类食品行业生产企业实施指南;

(2)2011年1季度编写完成饮料、葡萄酒、调味品、罐头四个扩大试点行业生产企业实施指南;

(3)根据工作要求,着手编写其他食品行业实施指南。
工信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
2012年12月底,完成主要食品行业的实施指南编制
重点编写乳制品、肉类食品、水产品、发酵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饮料、焙烤膨化食品、罐头、酿酒、食品添加剂、制糖及食品包材等

9. 试点省份完成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年度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指导督促试点省份完成年度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2010年10月前黑龙江省、河南省完成试点方案和计划制订


10. 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披露制度
(1)制定肉类加工业、乳制品业行业数据规范;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
2010年年底完成规范初稿


(2)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诚信信息征集要求、项目、信息披露和使用有关规定;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形成办法草案,年内完成办法审批


(3)制定部门间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交流范围,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完成制度制定;2011年年底初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相关监管部门信息要及时汇总到工信部筹建的国家级食品诚信信息平台

(4)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
2010年第四季度形成工作方案草案,2011年上半年完成工作方案制定


(5)制定并实施平台管理办法。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行业协会
2011年上半年


11. 分行业制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1)2011年6月底完成乳制品、肉类食品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定;

(2)2011年12月完成扩大试点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定;

(3)制定其他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2年上半年完成制订主要行业的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12. 制定诚信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咨询、信息征集、信息加工、评价等机构的硬件要求、服务流程、申投诉、服务周期等规定,确定服务人员资质和服务规范、道德规范,实行监督机制。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行业协会
2011年上半年形成草案,2011年年底完成出台办法


13. 实行咨询与评价档案管理
对咨询服务和评价服务过程中搜集到的企业诚信信息实施档案管理。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1年上半年完成
服务机构保存档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查

14. 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有关标准
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有关标准、完成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启动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
卫生部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2010年年底基本完成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并启动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






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15. 开展标准宣贯
(1)开展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师资队伍的培训;
工信部
行业协会、

认监委研究所
2010年二季度


(2)开展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诚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指导意见》和诚信标准、制度培训;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地区培训;2011年上半年开展扩大试点地区培训,2012年上半年全国其他省市开展培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认监委研究所
3年内完成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轮训


(3)开展企业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重点培训企业诚信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企业培训,2011年上半年开展扩大试点企业培训;2012年全面开展培训


16. 指导乳制品、肉类食品生产试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自查自纠和诚信文化建设
(1)黑龙江、河南两省各选择10家试点企业,由专家给予体系建设指导;编制试点制度范本。

其他试点企业参照建立体系;

(2)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自查自纠活动;

(3)企业开展与外界信息交流,了解企业社会形象和影响;

(4)企业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自我声明。评审并改进自我声明;

(5)建立实施企业内部诚信奖惩机制;

(6)企业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诚信方针、诚信目标,开展诚信意识教育和诚信规范教育,利用板报、广播、网站等形式开展诚信宣传。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指导;

2010年四季度完成20家试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试运行;

2011年6月完成规模以上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

2012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试点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作


17. 硬件建设
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质量检测能力。
发展改革委工信部
质检总局



18. 原料管理
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农业部

商务部
联席会议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19. 总结阶段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1)召开阶段性试点总结和现场交流会,形成可供推广模式;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工信部诚信办、有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2010年12月


(2)适时在葡萄酒、饮料、罐头及调味品等行业扩大试点,召开扩大试点省、行业工作交流会,制定扩大试点方案,编制实施指南;
工信部
北京、河北、广东、福建等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


(3)推进扩大试点进程,指导80余家扩大试点企业完成诚信管理体系建立。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
2011年上半年


20. 推动扩大行业试点
在试点企业基础上,扩大到重点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1)2011年上半年完成6个试点省及行业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2)2011年下半年扩大到全国乳品、肉类、葡萄酒等6个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
2012年年底


21. 总结经验,全国推广
总结经验,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全面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工信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相关食品企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2年上半年召开经验总结会,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进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
22. 建立统一诚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征集与披露系统,整合各部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依法征集、查询、公示、披露及使用。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
2011年年底


23. 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1)建立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中心
2011年12月


(2)建立完善省级、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2012年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地方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息平台


(3)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食品工业企业




24. 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1)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实行诚信分类监管;

(2)及时通报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失信风险预警机制;

(3)行业协会及时公示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法实施失信惩戒。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主管部门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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