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情况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情况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工作,防止和减少不廉洁问题的发生,决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近期反腐败斗争的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意见》(工商监字[1993]第250号)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搞好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检查,推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的廉政建设。
二、内容与标准
检查内容:按照工商监字[1993]第250号文件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要求,分解成24条具体内容,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标准:以百分制计分方法评定检查结果,24条具体内容总计100分,累计得8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不足60分为不达标单位。
具体检查内容与标准见附件。
三、检查对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方法与步骤
(一)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检查采取自查为主,结合互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层层落实。
(二)检查工作从1994年开始,分二年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作出分步实施的计划,务求切实抓好。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互查和重点抽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检查,并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检查情况。
(五)要按正常化的办法开展工作,切忌搞运动式的大轰大嗡;不搞花架子,反对浮夸,发扬务实的优良作风。
五、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对此项工作要重视和支持,并及时给予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要精心组织,具体部署,抓好落实,防止走过场,务求取得成效。
(二)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贯彻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集中一段时间抓出成效,由上一级组织复查。未达标准的,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工作单位。
(三)抓好典型,奖优罚劣。要注意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根据检查结果,由上一级监察机构发出《监察建议书》,对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达标单位和该单位的纪检组、监察处(室),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费用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单位不超过
5000元,个人不超过250元)。《监察建议书》抄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
(四)加强调研,完善机制。在检查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探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注意总结将执法人员的德、能、勤、绩与票子、位子、面子结合起来的做法和经验,摸索反对腐败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路子;坚持、完善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标本兼治,加强廉政
监察防范工作。
附件: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检查内容与标准
-----------------------------------------------------------------
| | | 评 定 标 准 | |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实施方法 | 备 注 |
| | | 单 项 分 | 合 计 分 | | |
|------|--------------------------|-------|-------|------|------|
| |1、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学习工商监字[1993]第 | 2 | | | |
| | 250号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了贯彻措 | | | | |
| | 施。 | | | | |
|一、提高廉 |2、在系统内传达贯彻了工商监字[1993]第250号| 3 | | | |
|政监察工作 | 文件,并有落实措施和要求。 | | 10 | | |
|的自觉性 |3、廉政监察防范工作列入了本单位年度工作的议 | 3 | | | |
| | 事日程。 | | | | |
| |4、干部职工了解工商监字[1993]第250号文件的| 2 | | | |
| | 要求,有防范意识。 | | | | |
|------|--------------------------|-------|-------| | |
|二、建立廉 |5、建立并实行了廉政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 | 5 | | | |
|政目标管理 |6、廉政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措施具体有效。 | 10 | 15 | | |
|领导责任制 | | | | | |
|------|--------------------------|-------|-------| | |
|三、健全监 |7、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了监察机构(省 | 8 | | | |
|察机构,加 | 级2分、地级2分、县级1分)。 | | | | |
|强对系统监 |8、对本系统的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指导及时、具体, | | 15 | | |
|察工作的指 | 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 7 | | | |
|导 | | | | |检查中, |
-----------------------------------------------------------------
-----------------------------------------------------------------
| | | 评 定 标 准 | |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实施方法 | 备 注 |
| | | 单 项 分 | 合 计 分 | | |
|------|--------------------------|-------|-------|------|------|
| |9、廉政教育有计划、有安排。 | 2 | | |达到要 |
|四、强化廉 |10、教育内容具体、丰富,有针对性。 | 3 | |听取了汇报 |求的内 |
|政教育,提 |11、教育时间、人员落实。 | 5 | 15 |座谈了解 |容,由检 |
|高廉政意识 |12、处以上干部达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 | 5 | |查阅资料 |查人员 |
| | 定”,机关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 |现场查看 |酌情扣 |
|------|--------------------------|-------|-------| |分(不扣 |
|五、查处违 |13、能够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及时查处有关案件, | 5 | | |负分) |
|纪案件,研 | 年度结案率达60%以上。 | | | | |
|究发案原 |14、针对发案部位和原因,提出和采取了防范措 | 5 | 10 | | |
|因,及时采 | 施。 | | | | |
|取防范措施 | | | | | |
-----------------------------------------------------------------
-----------------------------------------------------------------
| | | 评 定 标 准 | |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实施方法 | 备 注 |
| | | 单 项 分 | 合 计 分 | | |
|------|--------------------------|-------|-------| | |
| |15、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 | 3 | | | |
|六、加强专 |16、专项治理项目选择准确。 | 3 | 10 | | |
|项治理 |17、专项治理取得成效,并有巩固治理成果的措 | 4 | | | |
| |施。 | | | | |
|------|--------------------------|-------|-------| | |
| |18、清理了重复、繁琐、形式化的廉政制度。 | 2 | | | |
| |19、坚持、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 | 3 | 15 | | |
|七、强化监 |机制。 | | | | |
|督制约机制 |20、实行同岗位轮换制,并形成制度。 | 5 | | | |
| |21、实行了奖惩制度,管理严格,奖惩分明。 | 5 | | | |
|------|--------------------------|-------|-------| | |
|八、加强对 |22、组织了对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检查。 | 2 | | | |
|廉政监察防 |2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 | 5 | | | |
|范工作的检 | 以解决。 | | 10 | | |
|查 |24、注重调查研究,补充完善了防范措施。 | 3 | | | |
-----------------------------------------------------------------
1994年3月16日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六年九月十日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产业产业化项目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六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它应用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技术水平达到当前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承担企业对项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了项目技术使用权;
(四)投入产出比达1∶2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或者投入产出比达1∶5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
(五)承担企业具有实施该项目相应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设备;
(六)承担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清洁生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从事商业贸易的除外);
2、已领取营业执照,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4%以上;
5、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6、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7、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
2、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
3、上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的技术开发型企业。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参照上述条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项目,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向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资金证明文件;
(六)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八)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运营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代表性技术和产品特点、企业人员构成、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
(四)有关科研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六)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七)行业生产许可和环保合格证明;
(八)科技人员学历或者技术职务证明;
(九)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需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将企业运营情况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证书;复审不合格或者未经复审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对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中弄虚作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已发证的应当收回认定证书,并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由有关机关追回已被减免的税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