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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39:16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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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己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期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
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
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
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
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股发行计划,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教”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
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
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正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
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干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地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主动配
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
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予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己经获得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己设置的异地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快制定
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和期货经纪公司分对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对己取得期货经纪业务证可证的主营或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
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参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对这类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出期货市场。证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 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的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会要通报各交易所经纪机构,不得再接?
善浯悠诨踅灰住?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钊机构和期货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维 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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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
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从今年开始,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募集八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帮助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制。证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
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
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委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总结境外上市经验,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
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到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批准后方可上市,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
“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上,使证券市场在规模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制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
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199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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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纸临时增版、增期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纸临时增版、增期的规定

1990年7月3日,新闻出版署

报纸因某种特殊需要,临时增加版数或期数,本是报纸出版中的一个正常现象,但目前临时增版、增期比较混乱,如有的报纸不经批准就自行增版增期,有的借临时增版、增期办“专刊”,搞“有偿新闻”,借以牟利,有的甚至同日报纸出版两种版式,其中一种只印制少量,以欺骗读者和广告客户,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加强对报纸临时增版、增期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纸临时增版是指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一次性地在“报刊登记证”规定的版数以外临时增加版数;报纸的临时增期是指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一次性地在“报刊登记证”规定的期数以外临时增加期数。报纸的精选本、专辑均不属于临时增版、增期范围。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
二、报纸临时增版、增期,需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由报社在出版前30天,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单位的报纸向新闻出版署;地方单位的报纸,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临时增版、增期的理由;
2.临时增版、增期的内容;
3.临时增版、增期的文种、出版日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等;
4.报纸主管单位对临时增版、增期的批准文件。
三、报纸出版临时增版、增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应按批准的文种、出版日期、内容、开版、版数、发行范围等出版,不得随意改变;
2.临时增版的报纸,应在当期报纸报头下明显位置标明“今日X开X版”字样;临时增期的报纸,应在报头下明显位置标明出版日期及“××××年增第×期”字样;
3.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均不得向读者另外收费;
4.报纸临时增版应按原报纸印数印制,随原报发送;不得单独发送和零售,并应按原报纸版序号顺序标明增版序号(如第五版、第六版……)。
四、报纸不得以临时增版形式为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定货会等活动或为某一单位出版专刊。
五、报纸除配合重要国际性会议或活动、全国性、全省性的重要会议或活动而进行的特殊宣传外,一般不得临时增期。出版临时增期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向审批机关出示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部、省级以上)对本次会议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临时增期专刊的批准文件;
2.报纸发行量在8万份以上的,其临时增期专刊印数不得少于8万份(如报纸在会议或活动举行城市的发行量超过8万份的,应按在该城市的发行数量印制),并随原报向报纸在该城市的全部订户发送;发行量在8万份以下的,其临时增期专刊印数应与报纸原印数一致,并随原报向报纸全部订户发送。临时增期专刊不得单独发送和零售;
3.广告篇幅不得超过临时增期专刊的1/3;
4.须在明显位置标明“×××专刊”字样,其字号应明显小于原报头字号。
六、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必须由本报编辑部编辑出版,不得以承包、委托等方式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不得以本报派出机构(如记者站)的名义编辑出版。
以上规定,从1990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严格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等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些年来,有关期刊在介绍性知识、性科学方面,刊登了不少文章,大多数内容是健康严肃的,从正面介绍有关性的生理卫生常识和科学知识,在普及性知识、进行性教育以及促进性科学研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期刊为了片面追求发行量和经济效益,在刊载涉及“性”的文章时,故意渲染或掺杂某些不健康的性技巧、性心理等有害内容,甚至出现一些低级下流和淫秽的描写;有的期刊还在封面的文字和图片上对有关“性”的内容题材有意突出,进行过分渲染炒作。这些现象,损害了期刊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十分不良的影响。为了加强期刊出版管理,净化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保证期刊出版的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对医学、性科学进行研究的专业期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出版,在刊载有关医学、性科学的文章或这类内容时,不得宣扬、夹带、掺杂性技巧、性心理等有害内容,更不得进行有关性的低级下流描写。
二、除医学、性科学研究的专业期刊外,其他期刊(包括少儿类期刊)一律不得刊载有关性生活方面的文章、报道或相关内容。
三、除医学、性科学等专业期刊外,其它期刊一律不得在封面、封底的文字和图片上,出现涉及“性”的内容。
四、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