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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58:01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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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3月28日 国家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区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中俄边境对等交换三日游活动(以下简称满州里三日游),具体意见如下:
一、满州里三日游先试办一年,我方全年出游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对方来游人数不限。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为主管部门,由满州里市旅游局负责具体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以国旅满州里支社为承办单位。试办期届满前,由主管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并就继续开展这项业务的必
要性和改进办法提出意见,报我局重新审定。
二、满州里三日游的路线为满州里市至赤塔市之间,以满州里和后贝加尔斯克为出入境口岸。运输问题执行原中苏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人员往来手续按原中苏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三、满州里三日游采取双方对等互惠的结算方式,不动用货币,差额部分可用商品偿付。
四、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有常驻户口的居民,外地人员一律不得参游。双方参游人员均需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俄方人员不能持用身份证加附页)。
五、我方参游人员应严格执行《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六、加强满州里三日游的管理工作,重点放在防止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护照和公费旅游上,同时也要坚决杜绝滞留不归、借旅游渠道搞移民和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主管部门还应切实发挥行业归口管理的职能,坚决制止非旅游机构或团体利用满州里三日游的渠道擅自招徕异地
公民赴俄考察的做法。
满州里三日游是一项政性强的工作,请你区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同时责成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修订三日游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确保自费旅游工作健康发展。



199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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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提请预备会议通过;会议有选举议程的,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二)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驻本行政区域的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五)办理依法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会议,按照规定的职责,讨论有关事项,并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况,组织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查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三)督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四)反映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协助选区依法办理补选、增选、罢免代表的有关事项。
(七)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或者工作在本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九)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4月27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招商代理的管理,完善招商代理管理制度,提高引进外资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及办理招商事务(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为招商委托人选任其他人代为处理招商事务。转代理人为接受转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 凡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委托代理人代为招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是本市招商代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招商代理方面的管理细则。
   第六条 招商委托人在申办招商委托时,须向代理中心提供委托授权书、签订招商委托合同和招商项目有关资料;招商代理人在申办招商代理时,由代理中心提供代理受权书,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及招商项目相关资料,并报市外经贸(招商)局备案。
   第七条 永州市境内外的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代理人:
   (一)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社会团体;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招商能力和组织能力或能履行招商代理人职责;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商代理人的职责:
   (一)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本市引进外资的政策、投资环境等;
   (二)了解、熟悉招商项目及其相关的政策要求,并根据项目特点,对项目资料进行策划和包装;
   (三)根据项目需要,可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境内外招商和与国外公司进行对口洽谈,并积极协助招商委托人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定期向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和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的进度;
   (五)组织投资者与招商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活动,邀请国外投资机构或公司来永州考察、洽谈;
   (六)协助解决招商代理及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 招商代理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永州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的资料;
   (二)有权享受《永州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三)招商代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海外代理商每年引进1户以上全球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或2户以上海外中小企业到永州投资落户,项目单位(或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另支付给代理商2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国内代理商每年引进2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3户以上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永州投资落户,项目单位(或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另支付给代理商1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费;
   (四)有权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项目单位保证招商代理人实现佣金的回报。佣金的给付由招商委托人与代理中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执行。转代理人的酬金由招商代理人支付。招商代理人获取佣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五)代理商接受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的招商委托后,由市招商主管部门颁发“永州市招商联络员”的聘书。
   第十条 代理中心向招商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满时,招商代理人如继续从事招商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代理中心申请重新确认相应项目的代理人资格。否则,代理人资格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一条 招商代理人向转代理人授予的转代理权有效期分为3个月、6个月及1年三种。在有效期满时,转代理人如继续从事招商转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招商代理人申请重新确认相应项目的转代理人资格。否则,有效期届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招商代理人必须定期向代理中心提交有关招商代理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代理中心也要定期向招商委托人提交有关投资代理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商代理人、转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招商代理活动,不得超越或违背。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经招商委托人认可的视为有效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招商代理人违反或超越代理权限的,招商委托人有权终止代理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