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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3:32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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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土字[199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是本着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对通过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分别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包括国内受让土地者),不应缴
纳土地使用税。



199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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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殷某等3人携带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先后在丰县首羡、师寨、王沟等地将存放在外的变压器拆开,放掉变压油后盗走铜线圈,变卖给他人。先后盗走变压器14台、电缆线150米,价值人民币近15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殷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盗变压器大多数为移动、联通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应当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虽然被告人盗窃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了公共安全,而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根本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应当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要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考虑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程度、后果综合判断。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通常来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般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必然危害公共安全。还要结合电力设备设置的位置、影响范围、危害结果来综合判断。这里所称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案中,3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变压器设置在偏僻的野外,一般不会危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次,变压器架设在空中,如果被盗,一般人都能发觉,不会造成触电事故;最后,变压器被盗都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未造成移动、联通用户的正常使用,也没有造成除财产损失以外的严重后果。虽然被告人盗窃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盗窃罪。

  二、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由于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交叉关系,盗窃变压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必然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盗割电线的行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构成想象竞合,根据重罪优于轻罪,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该案从两方面分析均只能定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人权与法治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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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一些学者观点截然不同的是,法律全球化的激进主义理论在全球大行其道,女法学家马蒂甚至提出了令人向往的世界法,在其代表作《世界法的三个挑战》中,为我们描绘了一幅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世界法美景。在世界法的影响下,我国一些年轻学者也认为对法律全球化不能一概否定,而应客观对待,全球化的经济过程需要有法律全球化的框架,法律全球化有利于人们实现自由交往,苏州大学苏永坤认为经济一体化必然导致法律全球化,甚至提出将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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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法律是否存在这样一个闪光的共同点,是法律全球化理论能否站住脚的关键,世界法理论的实现虽然遥远,但他们真的找到这样一个闪光的共同点,那就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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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要求法律体现人权,表现人权精神,追求法的终极价值。如果只将人权口号写在公约上,人权只不过是一张廉价的标签,人权要想在生活中存在并实现,就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人权的存在离不开法治,人权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法治。人的生存权和平等权、财产权、发展权、自由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法治的主要目标。
经济全球化要求保护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共同性,法律保护人权的特性也要求法律倡导法治、保障人权。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主张,十六大又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加入WTO对我国经济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们的政治体制也同样提出了挑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走向繁荣富强的政治保障,而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国家应是一个充分保障人们行使权利,充分体现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美好社会,从这一点讲,人权和法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人权是法治的起点和归宿,法治离不开人权,也不应离开人权。
依法治国注入人权的内核并非在为世界法鸣锣开道,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我们不应忌讳讲人权,也不能回避人权。人权、法治与全球化并不矛盾,我们应看到全球化进程正在加快,欧盟已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不久的将来将是一个政治实体出现在世界舞台;我们应看到在环境保护、经济法、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法律全球化已深入开展,并大有向其它领域扩展之势。诚然,世界法的美景离人类太遥远,但人权却是在现实生活中天天存在,我们在应对经济全球化同时,关注法律全球化、研究人权作为世界性话题的存在合理性,以此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是当前我国法律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人权不仅是美好字眼,也是我们权利的核心,我们对全球化下的人权不应躲躲闪闪,与其让别人时不时拿起人权大棒敲打一下,还不如在人权论战中找到自己的位子,与他们平起平坐地讨论人权,以人权作为的内核,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