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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9:18:28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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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第七届全运会)将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在北京举行。为了加强对这次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使用的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七届全运会的会徽、吉祥物标志以及中外文名称和缩写、改写字样的所有权属第七届全运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筹委会提出申请,经筹委会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七届全运会的会徽、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1)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凡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筹委会撤销后即行失效。
附件:一、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图案
及说明;
二、《标志使用许可证》样式。
(略)



199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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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淮政〔2008〕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县、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县、区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以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八条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逐步实现编纂工作现代化,要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开展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建设。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编单位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购买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 以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实行志稿三审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依法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审查验收合格的,方可以公开出版。

  县、区正式出版或内部出版的各类志书(包括年鉴),须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30部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市综合年鉴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县、区综合年鉴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二条 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批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志资料和地方志文稿;承编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及时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网站、地情资料库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方志馆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区志书正式出版后,承编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支付稿酬的编辑工作人员支付稿酬。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完成编纂任务的,或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的编纂,参照本办法执行。编纂方案报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的,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2006年2月9日

教民〔2006〕1号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对《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进行了修订。经研究,我部同意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现转发你们执行。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下的朝鲜文教材审查、审定机构。

  第三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审查朝鲜族中小学部分学科课程标准、朝鲜文版教材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由1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朝鲜族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由教育部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1/3。主任、副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依据国家制定和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商定的朝鲜族中小学课程设置,审查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小组。学科审查小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教师组成。

  学科审查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学科审查员)由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1/3。

  第六条 聘任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员,根据工作需要,在东北三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了解朝鲜族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兼通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朝鲜族中小学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在70岁以下,学科审查员年龄在65岁以下。

  第九条 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议全国朝鲜族中小学部分学科课程标准。

  (二)负责审查、审定全国朝鲜族中小学自编教材、编译或翻译教材以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三)指导各学科审查小组工作,研究解决课程标准的审议和教材审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

  (四)做好教育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学科审查小组职责:

  (一)审议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研究在审议本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学科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参与优秀朝鲜文教材的评选工作。

  (五)做好审查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协调各学科审查小组的工作。

  (三)负责组织朝鲜文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的调查研究。

  (四)建立和完善学科审查员信息库。

  (五)做好教育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教材审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教材审查、审定原则和标准

  第十二条 教材审查、审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贯彻国家的民族政策,符合朝鲜族中小学实际,体现民族特点。

  (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朝鲜族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学科教学目标。

  (五)符合教育部制定和辽、吉、黑三省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发布的朝鲜族中小学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六)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七)编译或翻译教材,其内容必须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必须符合朝鲜语规范化要求和学生的年龄特点,通俗简练。

  (八)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教材内容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朝鲜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内容科学,观点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朝鲜民族的实际,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代教育改革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成就。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素质教育,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教材的容量、深度、广度和难易程度适当,内容精练,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四条 教材体系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科学的教材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学科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意学科内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五条 教材的语言文字及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应体现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版式设计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和术语均应采用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汉语文用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五)标题、字母、符号和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六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内容要精选,分量要适当,不要加重学生负担;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内容、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搜集处理信息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七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给学生以美的享受;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教学实效,音像、图画具有启发性、趣味性,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音像教材要符合教育部电教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教学软件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四章 教材审定(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送审的教材必须是经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批准立项的教材。编写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之前,分两次向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送审目录(包括送审时间)。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送审目录制定审查计划。

  (一)送审的新自编教材(包括教学挂图、图册和电化教材)必须为定型成品,不得以未成品送审,同时要附上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和教材特色。

  (二)新版翻译教材,由出版社出版后,报送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于每年5月和11月集中审查各学科翻译教材。

  (三)教材审查采取通讯和会议两种审查方式。教材审查时间一般为自编教材1个月,翻译教材2个月。

  (四)送审教材必须报送审查办2套,学科审查员各1套。

  第十九条 送审的教材先由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员于审查会议前进行个人审阅。审阅包括:
 

  (一)阅读送审报告。

  (二)根据审查标准认真审阅送审教材,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归纳整理对送审教材的意见,填写审阅表。

  第二十条 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审查会议,对送审教材分科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必须有2/3以上审查员出席,其审查结果方为有效。审查会议的一般进程是:

  (一)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

  (二)逐一审查教材,经过充分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订意见,并起草成文。

  (三)根据对各送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分别做出审查结论。

  (四)填好审查报告表,报审查委员会主任签批。

  第二十一条 审查报告集中体现国家对送审教材的权威性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做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必须全部写明。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分别做出以下三类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教材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并报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出版使用。

  第二类,复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但问题较多、较严重,需做重大修改,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审后报批。

  第三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教材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XXXX年审查通过”字样。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审查、审定教材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审定(审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学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审查中实行编审分开的原则,教材的主编、编者或顾问不得兼任审查委员和本学科审查员。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编写人员一般回避审查会议,如确实需要可请主编到会。

  第二十七条 教材实行编、审负责制,编写和审查各负其责。对于审查通过的教材,编写单位或编者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完全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说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按照审查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要追究编写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自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根据试用情况进行全面修订时,应按规定将修订教材送审查委员会审查、审定。送审教材要附上教材试用报告,试用报告应包括教材试用情况、效果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未经审查通过的教材,一律不得进入课堂。

  第三十条 朝鲜文教材审查经费,由教育部给予支持。审查委员、学科审查员审查教材,按工作量付审查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