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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38:54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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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跨市、县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开发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可持续发展影响论证。”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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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2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



1999年12月24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93号


各有关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

培训项目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以下简称:驾驶培训),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具备本标准规定的设备、场地、师资、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具有20辆以上(含20辆)教练车。教练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中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同时应当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

教练车应当配备相应的副制动器、蓬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装置。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的必要设备和维修人员。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有固定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汽车驾驶训练场。

使用租赁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的,应当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分别设置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故课教室。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平方米,每间教室不得超过60人,并备有必要的教学用具。

维护、排故课教室,应当备有排故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实物,备有电教设备和与统编教材配套的驾驶、拆装、维护、排故等教学录像片。

第七条 学员需在校食宿的,应当建设符合工商、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求的专门食宿场所。

第八条 驾驶培训负责人应当具有驾驶教学专业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汽车驾驶员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驾驶操作教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高级以上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

理论教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持有初级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

维护、排故实习教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高级以上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驾驶培训课程应当使用部颁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统编培训教材。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0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