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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40:19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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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又与股份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鉴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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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如何?

     杨涛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于2002年3月率先在国内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一时为全社会所关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四部门联手推出了名为《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义乌市下发了《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做法进行了进一步推广,行贿人“黑名单”再次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
然而,笔者要问,既然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那么是否有必要 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呢?
“行贿人资料库”的建立其本意是通过限制行贿者的特殊资格而剥夺再犯能力,避免其利用这种资格继续犯罪,以达到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如通过限制行贿人准入建筑工程的资格,就可以避免行贿人利用这种资格承包工程,继续进行行贿犯罪。而贿赂犯罪是一种“对合性”的犯罪,有行贿者一般而言也就受贿者,对行贿人限制一定的资格,当然也要对受贿人限制一定的资格,以防其继续利用这种资格犯罪。受贿人能进行贿赂犯罪的资格就是权力,利用权力来收受贿赂,因而,也就应该对受贿人取得权力的资格进行限制。
从现行的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来看,受贿人有受贿的行为,受到了刑罚的制裁,就不能再担任公职,也就是说他不可能再获得权力,也就没有了进行贿赂犯罪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受贿人资料库”没有必要。然而,现实中却有大量的被检察机关查处甚至被法院判刑的职务犯罪分子,不到几年就官复原职或异地为官,继续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犯罪而又被检察机关查处。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局长展文波曾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但又官复原职并很快荣升局长宝座。浙江省临海张家渡镇原镇长、党委书记詹东军在1991年因贪污公款而被革职,并开除党籍,但在1993年3月,竟再次被选为张家渡镇镇长后又因收受多人贿赂人民币5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查处。
如此之事的发生,个中原因很复杂。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查处职务犯罪,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提拔,可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原因,当然也可能是党委、政府的某些人徇私情,故意让那些被查处过的犯罪官员“带病上岗”。
因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建立“受贿人资料库”的设想就显得很有必要。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受贿人资料库”,一方面,给党委、政府提供信息咨询,让他们在干部提拔中避免错用那些被查处过的官员;另一方面,也给民众提供查询,让民众监督党委、政府的人事变动与干部提拔。如此一来,贪官就没有再次掌握权力进行职务犯罪的机会。当然,笔者的所说的“受贿人资料库”应当称作“贪官资料库”更为妥当,资料库中不仅包括被查处的受贿人,也应当包括那些因贪污犯罪及其他职务犯罪的被查处的官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光盘(包括激光唱盘〔CD-DA〕、图像激光唱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等激光数码储存片和激光视盘〔LD〕均须通过刻录母版方能批量复制生产。因此,对光盘母版的刻录管理
,是光盘复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有必要将其纳入音像复制管理范围,由音像复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光盘母版刻录单位的设立,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关于复制单位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鉴于目前国内光盘母版刻录能力过剩,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光盘母版刻录生产线和扩大现有生产能力的项目。更新原有光盘母版刻录生产线,应经省级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出具的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正式委托书(复印件无效),承接刻录母版业务。
三、严禁为非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刻录用于出版的光盘母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确需刻录非经营性的光盘母版,应向所在地省级音像或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母版刻录单位凭批准文件承接业务。
四、承接海外母版刻录业务,须要求委托人出具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受托人到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省级音像复制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刻录。
五、为充分发挥国内光盘母版刻录生产能力,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允许音像和电子出版单位到境外刻录母版。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所在地省级音像或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提供未经批准的境外刻录的光盘母版,有关复制企业不得擅自承接复制加工。
六、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必须建立承接、登记、检验、保管、发货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刻录业务须手续完备,并按规定查验委托证明并作详细登记。所有登记材料保存三年,接受管理部门的查验。
七、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应参照《全国音像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要求,填报生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级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上报新闻出版署。
八、违反本通知的,由省以上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9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