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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4:28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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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我部编制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已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今后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
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主要成就和“十五”面临的形势

  1、“九五”主要成就

  “九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九五”计划的各项主要任务
均已圆满完成。

  ──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5年间城
镇新增就业达3560万人左右,累计有13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
失业率控制在3.1%。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就业人数首次下降到50%以下,第
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速超过第二产业;国有、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数下降,其他经济单位就业
人数有较大增加。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减少2000多万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劳动
预备制度逐步实行。就业服务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制度初步建立,实
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3000万人。

  ──“两个确保”成效显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1998年以来,实行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即“两个确保”,截止2000年底,全国累计有21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基本生活费发放比例保持在95%左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保持在98%左
右,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两个确保”的实行,为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三年
改革与脱困创造了必要条件,在保障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已覆盖大部分城镇职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基本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决定和条例,2000年出台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顿规范工作
取得积极进展。截止2000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448万人,失业保险参保
职工人数达到10408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4300多万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
人数达到435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3002万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有
所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2%。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全国除西藏外,30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的试点。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企业内部工
资收入分配制度已实现了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在部分企业进行了工资集
体协商制度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5年间,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年均实际
增长5.8%。

  ──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基本建立,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集体协
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取得进展。部分地区进行了区域性三方协商机制的试点,在省、市一
级建立了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劳动争
议仲裁已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渠道。各地普遍建立了预防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机
构。5年间全国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8万件,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修订和完善了最
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加快,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
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保
障监察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普遍建立了监察执法机构,配
备了监察人员,全面开展了监察执法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取得了较大
的进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基础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
善,大力推行了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统计调查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
信息化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在大中城市全面展开,社会保险管理信息
系统在部分城市初具规模,完成了主要规划和基准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
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十五”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
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十五届五中全会对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
机制、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十
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并逐步趋于完善,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将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在新形势下解决各种
矛盾和问题奠定了基础;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我国的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将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国有企业逐步走出困境,国民经济保
持较快增长,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进入小康并向比较宽裕的小康社会迈进,社会成
员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初步形成,对改
革的承受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不断提高。这些有利条件,为“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
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环境和难得的机遇。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既有新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1、就业矛
盾尖锐,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
“十五”期间,我国城镇劳动力资源供给总量预计新增5200万人,城镇新生劳动力、经济结
构调整所产生的失业人员、进入市场的下岗职工、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交汇在一起,城镇
就业形势严峻。农业剩余劳动力目前已达1.5亿人以上,“十五”期间还会有所增加,转移农
业剩余劳动力的任务十分艰巨。2、劳动力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劳动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仍存
在障碍。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城乡之间、地区之
间分割的格局尚未完全打破;社会保障制度尚待完善,户籍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还不适应
劳动力流动的要求。3、劳动力整体素质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
应。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目前全国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高
级技工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5%,难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4、人口老龄
化和失业人员的增加对社会保障构成压力,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已进
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压力增大。随
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转向市场和结构性
失业人员进一步增加,失业保险面临着很大的挑战。5、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缺口较大,筹资压
力较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面临着总量不足的压力,特别是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
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需求;积累基金主要分布在少数地区,统筹层次偏低,互济
功能无法充分体现;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多元化筹资尚未制度化。6、企业工资分配方式
和分配关系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内部平均主义和部分垄断行业收入偏高的问题仍较
突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尚不完善。7、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
化。劳动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劳动争议和纠纷继续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规模有
所扩大,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工作薄弱,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亟待完善。另外,劳动和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信息系统建设还不适
应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
局,要抓住机遇,切实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全力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十五”期间再
上新台阶。

  二、“十五”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
的要求,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改革、
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扩大就业,推动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继续认真做好两个确
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推进劳动保障法制
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
定。

  2、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
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比较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
到较为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是:

  ──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形成
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劳动力的有序
流动和合理配置。“十五”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40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到“十五”期末,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比重调整为44:23:33。
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实行,在职培训力度加大,劳动者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从事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普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获得高级(三级)以上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获证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基本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建
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机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保
值增值的机制。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建
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实现管理现代化。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实施范
围,“十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法规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

  ──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基本形成“市场机
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体制,发挥市场
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形成企业依据劳动力市场价格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职工
根据岗位责任“以岗定薪”的新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对国有企业高层
管理人员试行年薪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保持合理的收
入分配关系。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5%左右。

  ──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普遍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的基础上,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仲
裁体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健全,大多数地区建立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
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

  ──形成比较健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面纳入法制化
轨道。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规,逐步建立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为基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形成监察机构专查、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的实施。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规范性
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信息
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
统计方法,更多地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加快建立多渠道信息采集体系,以中心城市建立资
源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为重点,逐步实现劳动保障信息一体化管理。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
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为社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三、“十五”期间的主要政策措施

  1、就业和再就业

  ──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
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将社区服务业作为今后几年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
主攻方向;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比较强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方向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
式,提倡劳动者自主就业;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成
本低的竞争优势,促进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加就业岗位。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
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继续实行
鼓励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举办生产自救型经济实体或劳动
组织、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各地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对特困群体人员进行
托底安置。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积
极拓宽就业渠道。

  ──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结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推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在试点的基础上,企业
新的裁员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
过双向选择实现再就业。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
满的,也要出中心,进入劳动力市场。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
力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发
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和规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工作,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推动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形成多层次的就业服务
网络。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作用,促进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促进劳动者通过劳动力
市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健全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
工资形成和劳动力流动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做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多渠道
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积极做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城乡统筹就业
的新途径,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建立和完善西部劳务
协作区、中西部地区农村职业培训基地。进一步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合理有
序流动。积极鼓励农村外出劳动力返乡创业,建立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就业机制。
发展乡镇劳动服务机构,逐步将劳动保障工作向乡镇地区延伸。

  ──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保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用于并轨前的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并轨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不足及促进再就业。增加促进就业的
资金投入,为劳动力市场建设、开发就业岗位和组织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职业培训

  ──大力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
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普遍进行1?年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延迟新生
劳动力就业年龄,提高其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加强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工作,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配合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和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轨的进程,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对1000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充分运用广播
电视教育、网络教育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和新兴产业、行业所需职
业技能的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

  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大力加强西部地区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改善劳动
力的职业技能结构,全面提高西部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素质。

  ──加快职业培训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推动“市场引导培训、
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指导思想,
指导和推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调整和重组,建立综合性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
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

  ──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
格证书并重制度的战略要求,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方向,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就业准入政策为导向,以科学管理
为基础,以质量控制为前提,以技术支持为手段,覆盖到区县一级并能向农村延伸的职业技
能鉴定网络。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逐步
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并与就业制度相衔接。


  3、养老保险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要求,企业缴费全部纳
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全面建立和规范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数据库,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个人帐户实帐运行。上述
制度调整,2001年在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并总结
经验,不断完善。

  ──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
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社会统筹
基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适时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

  ──逐步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实
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认真做好整顿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对已经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
范,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老年人口的保障办法。

  4、失业保险

  ──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在试点地区,从2001年起,国
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
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用三年左右时间推动各地区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
险并轨。

  ──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重
点推动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把符合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
入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增加基金收入,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加强失业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管好用好基金,规范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
基本生活。

  ──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
训、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效益,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疏通各级财政在原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预算资金规模内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
不足的渠道,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顺利进行。

  5、医疗保险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完善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建
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政策。
坚持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通过建立合理的医疗
费用分担机制、医药机构的竞争机制和药品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
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医疗待
遇,防止发生医疗费用拖欠;实施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合理解决国家公务员基本医
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实行企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4%以内的部分,可
以从成本中列支;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职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管理
制度,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统计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办法,保证职工合理的就医用药需要。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管理,强化基金监管,
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6、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建立规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稳步扩大覆盖面。
研究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地(市)级社会统筹,提高社会化管
理服务水平。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
职业康复相结合的机制。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稳
步扩大覆盖面。逐步实现生育保险地(市)级社会统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生
育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7、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和管理 

  ──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强化征收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足额收缴,应收尽收。
规范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功能。

  ──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增加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逐步将
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0%。

  ──拓展筹资渠道,补充社会保障资金。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按
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等多种渠道,
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规范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
及营运要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严格控制社会保险的支付对象,
规范支付项目,努力保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水平。

  ──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可行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对社
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健全基金监督检查的正常机制,保证各项法规、政策的贯
彻实施。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投资运营规章制度。
制定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基金管理风险评估和反欺诈办法,对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收行
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行为、财政专户的管理行为以及投资运营、社会服务机构的运
作情况实施监督。建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探索补充医疗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专家组成的社会
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
机构资格准入制度。依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进
行查处,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

  9、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全面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
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
银行领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直接结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也要探索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
构直接结算。

  ──推进社会保险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从用人单位剥离
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承接一部分外),移交街
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试点地区,
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2002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
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

  10、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深化
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相结合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探索资本、技术等生
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在部分企业稳步进行技术入股、专利产品入股等试点工作,对
具备条件的小企业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

  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提高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的工资报酬。试行年薪制,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
联系起来,积极探索对技术人员实行收入激励的办法和政策,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对
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可以试行期权制等激励办法。加强对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监
督,规范收入来源和职位消费,增强收入透明度。

  ──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探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办法,逐步形成企业根
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新机制。在非国有企业和部分改制
的国有企业试行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办法。

  ──建立和健全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指导监控体系。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
度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有关规定,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报酬权益。
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
度。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增加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
监督和管理。强化国家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1、劳动关系调整

  ──着力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指导各地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政策
措施,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处理好
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普遍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行为。在非国有企业,结合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推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

  ──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的国有企业,普遍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平等协商机制,规
范协商程序和办法,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促进完善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
单位组织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各地建立
地区级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继续坚
持劳动仲裁工作的三方性原则,完善办案机制,促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职
业化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素质,增强咨询、调解、仲裁等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综合能力。

  ──进一步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控、预防和处理工作。继续完善和落实预
防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
监控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渠道解决问题,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加大群体性突
发事件的处理力度,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规范处理程序和方式。

  ──积极开展国家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指导行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劳动定额
定员标准的制修订。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

  四、支撑与保障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力争在“十五”期间出台《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
《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
《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

  ──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劳动保障
监察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专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以及
年度检查等多种工作方式,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监督检查权,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
力市场秩序、劳动合同及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种违反劳动和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决定、法律审核、执法案件评议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
定及其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配合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建立
和完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制度。

  ──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宣传教育,全面提
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干部
的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

  2、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开拓资金渠道,加大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标准的
要求,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建设为重点,在中心城市就业服务机构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前台业务计算机管理,加快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覆盖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在内的信息网络。

  3、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
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
改进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革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以重点调查、典型
调查和必要的全面定期报表为辅,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有机结合的新型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加
强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监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为科学
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支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处理
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

  4、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工作,逐步建立起理论研究、政策研
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系。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
的科研新体制,引进竞争机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成
果层次和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
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性、关键性重大课题的研究,为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持,推动劳动
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加大对科研的资金投入,在充分发挥现有科研人员作用、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同
时,培养一支高水平、有威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学者队伍,特别是加速培养一批中青年
学术带头人,带动更多的中青年成为科研第一线的骨干力量。

  5、国际交流与合作

  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根据我国总体外交的要求,努力开拓劳动和社会保障领
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其
他多边组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国际援助;进一步拓展双边交流与
合作的领域和深度,总结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
障工作的对外宣传,提高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国际地位。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综
合管理工作。

  6、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要求,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大力推
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形成讲团结、实干、人才、奉献的良好风
气,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务实作风、协作精神和廉洁形象;对全系统的干部普遍进行
比较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逐步造就一支业务素质较高、思想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
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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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的命运

法的关系……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 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他们根 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
题记:拜入法学的门槛不足三年,作为一个法科学生,从一个“法盲”到法学人的转变还刚刚起步,况且苏力教授曾多次教导我们“大学四年,前三年我是不准你们开口的,否则会满口胡言,不知所云”。苏力教授所言及是,大学两年多来,我到底学了多少法学知识?这是我学习法学专业一直以来的反思。特别是有时候给专业外人士解释他们碰到的问题时,往往是解释了一大半天之后,却得到一句“亏你还是学法律的!”这个时候我更是感到茫然、委屈乃至不知所措。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自己学得太浅了而没有把握住法律的精神?中国老百姓认的“理”与法应作何变通?如何认识法律以及法治?困惑之余,有一点可以肯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背景和利用其他学科的观点来解释问题,有助于我们深刻地认识问题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面对法学上的各种“疑难杂症”,在法学(这里所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同时也是我们这些经过正规训练的法学人所认为的法学,即只认可国家制定法和形而上的东西,但决无贬义)这个小圈子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那么就真应该跳出这个小圈子来看看了。
下面我将对一个真实的案例进行法律社会学的分析和解构来予以说明,此文的重点是侧重于社会学知识,对于这种有点离经叛道的理论和方法,我心里还是有些忐忑不安的。波斯纳把自己的数部法学大作归于社会学门下,同时强调法学与社会生物学是当代法学研究的前沿,对于这种比较“前沿”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界能看到的文章是很少很少的,更多的是进行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分析以及法条主义的诠释。初次涉及所谓“前沿”,难免贻笑大方。


2003年7月31日《南方周末》登载湖南会同县堡子村村民集体“刑讯”打死一个“贼”的事,随后宋玲玲在的《贼的命运与法治常识》(2003年8月7日《南方周末》)中认为,村民们在刑讯过程中,做出种种丧失理智的暴力行为之症结,其一,在于国人的观念,对生命的认识淡薄。其二,我国刑法制度的缺陷。文中提出“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在哪里,在还需要普及和强调法治常识”(不要忘记,在整个历史上,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法律对乡民的渗透始终是极为有限的)!但文中也提到几乎所有的国民即使是山野村夫也知道杀人偿命的这个最基本的道理啊,这难道说“法治”没有“普及”到村民中去吗?同时案子中的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老师为什么在对待司机时也出手那么狠?看来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治问题了!需要说明的是宋在文中所提出的“法治”概念不清晰也不明确,有点理想主义的味道,因为如果我们把一切的犯罪的发生都归结于法治这个大概念的时候,是不正确也是不合理的。试想,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算得上我们眼里的法治国家吧?难道这些法治国家就没有犯罪了么?难道你能说他们的法治不健全和国民缺少法治意识?这种观点看似可笑了吧?但这种简单枚举处处比较的做法在我们对于社会问题和学术问题的探讨当中是相当流行的,经常学者一说到某某制度时马上就拿出西方的来加以比较论证,以证明我们的制度是何等的不先进。其实真正有说服力的论证必须从简单的枚举走向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证。再次,这种论证隐含了一种知识终结的观点,即把中外前人在具体社会历史时空中所创造的制度看成知识的终结、真理的化身,这实际上否认了人类实践创建和提供新的制度知识之必要和可能;它同时隐含了对制度和知识产生和运作之时间和空间的彻底遗忘。固然,这种观点在某些时候可能有助于我们排除妄自尊大,从而谨慎从事;但另一方面,却有可能使我们失去自信,失去对自己长期的切身经验的关注,这是很危险的,只能使我们裹足不前。所以要真正的研究这个案例,就必须找出它之所以发生的真正原因,即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萨特说过,存在的即是合理的。那么,上述“打死小偷”事件的“合理性”又在何处?



因特网上,用“打死+小偷”这个关键词搜索出的文章居然有四万之多(google2004年3月18日统计)!标题无外乎于 “十多村民”“四莽撞工人”打死小偷等等。请注意这些量词,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实施暴力行为,而是群体!其中不仅包括农民民工等所谓“社会底层”,也不乏教师公务员 等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都较高的“社会主流”。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一直是比较善良、淳朴任意受人宰割的弱者,但为什么会在集体“刑讯”中做出如此残忍甚至是令人发指的行为呢?
这个问题表面上通常被看作是法治观念和刑法制度的问题,这种思维通常来自于所谓“法学”的惯常思维,诸如法治不健全、农民愚昧、人权观念缺失等等。但深入思考,我们会发现对此类问题的这种理解和思维是不太合理的。早在19世纪末,法国的心理学家李本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心理学上将村民的这种集体刑讯行为叫做反制度化集体行为。所谓反制度化集体行为是指团体的活动没有共同的了解和被公认的原则。比如,激烈的群众暴动,商品要涨价的信息传来时的抢购浪潮,战争的歇斯底里状态,足球流氓集体骚动等等,都属于反制度化的集体行为。由于反制度化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所以难以预测和难以控制,因而常常对社会潜藏着巨大的破坏性。
在讨论反制度化集体行为产生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心理学上的经典的“集体行为”事件。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一个叫李村的地方,有一个白人农场。1931年初冬的一个星期六的上午,一个年轻的黑人雇员忿忿地来到这个白人农场,他是来向白人农场主索要欠他的周薪的。白人农场主不在家,他的妻子接待了这个黑人雇员,并说明自己的丈夫出去了,没有留下欠他的周薪,希望他换个时间再来。这个黑人雇员很不高兴地离开了。但过了一会儿,他拿着一只手枪又重新来到了白人农场主的家中,再次愤然地要求农场主的妻子马上支付欠他的周薪。农场主妻子再次告诉他自己的丈夫出去还没有回来,并要求他马上离开。这个黑人雇员不仅没有离开,反而用手枪把农场主的妻子挟持到房中,实施了非礼。非礼之后,这个黑人雇员就逃走了。白人农场主的妻子立刻报了案,黑人雇员很快被警察逮捕了,并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警察把他关在了监狱中。消息传出后,整个李村都骚动起来了,白人的激动分子纷纷指责黑人的暴行,而黑人则认为这是白人对黑人的又一次陷害。当时,整个李村的气氛相当紧张。法庭不顾这一紧张的气氛,坚持要在当地公开审判。审判开始前,人们就从四面八方赶来了。法庭内外,人越来越多,拥拥挤挤。随着审判的进行,人群变得越来越好战,出现了集体激动的场面,并在相互的交流中把这一情绪逐渐地传染、蔓延。在这关键的时刻,各种各样的谣言又随之出现,每个人都相信自己听到的谣言的正确性,人群更是表现得个个跃跃欲试,一触即发。下午一时整,当白人农场主的妻子上庭做证时,激动的人群一下子沸腾起来,成了一群愤怒的暴徒。警察慌忙把黑人雇员监禁在一个水火不入的牢房中,并试图用催泪弹迫使骚动的人群解散。但这一切都无济于事。随后,骚动的群众火烧了法庭。傍晚时,有白人激进分子用炸药爆破了关押黑人的牢房,将炸死的黑人雇员吊在法庭里的一棵树上示众。随后,又把黑人雇员的尸体挂在汽车后面沿街拖着示众,有五千多名白人跟在汽车后面狂叫怒吼。最后,这群激动的白人把黑人雇员的尸体拖到李村黑人区,当众焚烧。事态蔓延得越来越严重,最后不得已,出动了军队加以镇压,才使整个时间慢慢平息。
心理学家们通过对这个典型集体行为事件进行研究和分析,得出了反制度化集体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首先是拥挤,它是最初的或最早的集体行为的方式。对比堡子村审讯的具体情况就可以发现,当司机被押到“又一堡”旅社门口的时候,立马就被人们围起来了,随后的第二轮第三轮“刑讯”中,人数更是越来越多,由最初的十个左右增加到二三十个,到最后发展到了100多个人围在一起,可见当时场面之大,拥挤情况之严重!这成就了第一个条件——人们围在一起看热闹,我们在这里就把围在一起的人看作是一个群体。在拥挤中,群体中的其他成员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身体上都发生着拥挤。拥挤的基本效果就是人们彼此之间更为敏感,变得目光狭小、不顾他人的生命,同时对其他的对象的刺激反应也就大大减少了。此时此刻,人们的注意力只限于当时,对平时的道德、法律也就视而不见了。从而也就导致群体成员处于了一种无意识状态。
第二个阶段是集体激动,是拥挤行为更为激烈的方式,他除了具有拥挤的一般特征外,还有着它自己的特殊特征,即对他人的注意更为强烈的吸引力,此时的人们的情绪和行为都是由发自内心的冲动支配,所以,人们此时也表现得极不稳定,也极不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容易被调动起来发泄自己内心的紧张和不满。案例中,就是由于人们在审讯司机的时候,每次开始时都先问他是不是小偷,当司机否认时,便激发了村民由于丢失东西需要发泄的怒火,以至于在“九罗”一声“打哟”语言的刺激下,人们便开始疯狂的殴打起来!第二轮审讯中姜某也是在没有耐心的情况下,疯狂的殴打司机!因为这时的人们都是一群没有理智的动物集合体,稍有不从就只能激怒他们以至遭到残暴的对待!
第三个阶段是社会传染,这是一种比较快的、不知不觉的、不合理的扩展,它往往表现为一种疯狂、一种时尚的扩大,它是拥挤和集体激动的极端形式。而且社会传染还能吸引旁观者,使旁观者也在不知不觉中做出同样的反应,成为集体暴力行为的一员!社会传染的结果,使社会抵抗力减少,即使个体的自我意识减少,个人也会情不自禁的模仿他人、跟随他人,一下子就扩展到整个群体,最终成为了集体行为。在案中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到,人们开始用木棍、扫帚打,打断了又换成了木桩子、螺纹钢筋,一个比一个恶毒一个比个凶残,以至于最后拿盐水泼、往司机的口里塞化肥,这些都在互相感染、刺激下愈演愈烈的!这里面最为典型是那个参与者的儿子用食盐水泼在司机的身上,并说:“贼古佬,我给你消消毒!”人群中不但没有人劝阻,却发出了一阵笑声。难道100多个人中就没有一个懂点法律,明白生命的重要意义的吗?围观的人们都成为了这个暴力集体中的一员,心中只有欲望和冲动,只要需求快乐和刺激,这里最好的解释是运用弗洛伊德的“本我”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有三个我。本我,代表人类的本能、欲望和冲动,只要寻求快乐,按“快乐原则”行动。自我,与现实环境相接触,负责对现实环境进行考察,以寻求满足本我的现实途径,因而,是按“现实原则”行动。而超我则代表了良心,是道德我,时时提醒自我按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行动,履行的是“至善原则”。弗洛伊德认为这种本我的力量特别大,它随时随地地都想表现自己,它更像个野兽,而不大像人。特别是碰到集体暴力这个外在条件的时候,个人的行为就更容易受到同伴的感染、暗示等影响的,就很容易丧失理性和个人责任感,表现得冲动、兴奋随心所欲。在群体暴力中,其实就是一个个本我在游荡。人人有责,也就等于人人无责,人们更多地会做出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时聚集在一起的群众就转变为残酷的、兽性的、失去理智、毫无约束地发泄情感和滥用暴力的乌合之众。
所以,我们在探讨这个案子,思考为什么善良的村民会做出如此过激违反伦理行为的时候,应该放到“集体”这个大前提下来研究。这时所面对的是一个不理智的“集体”而非单独的个体。至于为什么集体中村民们变得如此激烈,甚至失去理智?心理学家金巴尔多(P.Ztnbardo)通过一系列的实验结果显示了群体的“暴力”的确与“失去个性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失去个性化是指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就会产生群体为个人提供了保护的错觉,个体会认为人多势众,个人就不再以一个具体的个体而存在,而是以群体的成员形式而存在,法律的约束力就会远离了这些人,从而,个人丧失责任心,失去一定的理性,做出违反社会准则的过激行为。而当个人单独行事时,则自我意识强,因而更能从理性的、伦理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清楚自己该做和不该做的事情。所以如果审讯司机的时候只有一个人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发展到毒打司机致死的,除非他真的变态!因为这时是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干扰,更容易理性的看待这个 “贼”,这时他就会意识到杀人是要偿命要坐牢的,如果去坐牢的话家里面的老人、孩子谁来照顾等等问题(这也是人成熟的一个标志吧,现在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越来越年轻化,就是在作案的时候考虑不到这么多的后果和责任),理性就能战胜其“本我”,从而避免做出过激的行为!
从心理学的层面对堡子村村民的集体暴力行为进行分析后,问题变得清晰明了。如果当我们同样面对这样的情况的时候,面对这些不理智、充满愤怒的“集体”的时候,我们采取的不是马上给他们普及法律知识、讲法理等等,那样你可能只会遭来更猛烈的打击!这个时候我们最重要的是采取权宜之计,先顺从“集体”的主意承认“事实”,然后再考虑通过其他的方法和程序来还自己的清白。只要不激怒他们,他们心中的“怒火”就不容易被点燃的,这样更有利于保全自己的生命。这种做法看似可笑,但确确实实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所以,我认为仅仅把贼的命运归结为中国法治观念的缺失和刑法制度的不健全是不合理的,因为集体暴力的行为只要是有人聚集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的。鲁迅说过:“凡中国所有的,外国也都有。”关于这一问题,西方法治国家所发生的各种骚乱和暴动就很能说明问题。所以此案根本因素还是在于人类的本质和外部环境。法治是一个大概念,我们在引用的时候还需多加小心和慎重。道德和政治哲学的观点比较空泛的,必须从对人性的研究的角度对具体的问题加以指导,否则那种单纯以一个狭窄的学科领域来研究分析问题的态度对于我们真正的弄清事实真相是极为不利的。在本案中,在社会学意义上来看,张顺成的死归咎于一个心理学上的重要理论:“反制度化集体行为”;从其个人角度讲是死在了其不“顺”上。但是,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算是比较公平合理和公正的,因为我们决不能因为这次事件可以以心理学的理论来推出其逻辑上“合理性”而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认为是社会意义上的合理。
参考文章及书目:
1、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崔丽娟:《心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编》第三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叶容华:《社会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
6、《南方周末》 2003-07-31 2003-08-07


重庆工商法学院法学院2001级4班 (在读本科) 邮遍:400067
e-mail:kxkz@21cn.com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24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89年5月2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号公告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颁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
(二)为遵守和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三)有关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审判、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国家、本省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五)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性法规或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并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基本内容应包括:制定的宗旨、法律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及组织实施机关等;
(三)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四)条款清楚、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用语准确、符合规范、对专门用语要注明含义;
(五)与本市其它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相一致。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下列提案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市人民检察院;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法规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起草单位。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法规草案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法规草案由提出议案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分别由市长、院长、检察长、主任委员签署,以正式文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该法规草案说明、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好所属部门的协商、协调工作,必要时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论证。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十三条 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征求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由提请单位负责人作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审议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对法规草案审议后,根据会议的意见,可以付诸表决;也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提请单位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另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最后文本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性法规,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并附送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及参阅资料。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颁布
第二十二条 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在《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南昌晚报》上刊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文本为准。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补充规定。
凡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问题,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的办法,按本规定制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