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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56:04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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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三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高教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中外投资商通过各种形式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
  第三条 凡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的中外投资商(包括境外客商和市外客商),均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高教园区内的教育投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协商采取优惠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国内外大学、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高教园区创办大学,设立分校、分院的投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优惠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在办理高教园区内的教育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市政府不断完善高教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高教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各审批、登记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转呈。
  第九条 市教育局为来高教园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在院校筹建和正式建校招生等各个环节的手续的审批、招生计划的申报等各方面提供全面的积极的配合和帮助。市外经贸局、国土局、计委、建委、财政局、税务局、人事局、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对高教园区建设项目施工所需临时用水、用电及通讯提供保证条件,对建成投入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项目和生活设施项目提供水、电、气、暖、城市道路、公交线路、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等“八通”保证条件。
  第十一条 对境外投资商和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在用电、水、气、暖,购房、就医、子女上学、旅游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国内投资商和聘用的工作人员及其眷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安排高教园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对高教园区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
  第十三条 外商在高教园区投资固定资产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或相应外币)以上的,市政府分别免费提供1亩、3亩、4亩、5亩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用于建造个人生活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限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一致。
  第十四条 对在我市高教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投资额大(超过200万美元)、贡献突出的外商,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五条 对为高教园区引进教育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
  (一) 引进本市以外的的高等教育投资项目,按2%予以奖励;
  (二) 引进国内重点大学、国外著名大学设立的分校、分院项目,或引进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高教园区创办大学的投资项目,按2.5%予以奖励;
  (三) 奖励的认定和支付,按《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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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 经济管理部门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或小型企、事业单位可设置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时,应按照机构编制审批权限报请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所需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调剂解决。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六条 部门审计机构的任务;
一、对本部门所属的二、三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实行按月、按季、按年的定期审计;
二、对本部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评议;
三、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审计;
四、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
五、开展行业审计和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完成本部门领导和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单位审计机构的任务:
一、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财务决算审计;
二、对本单位成本收益和资金效果审计;
三、对本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审计;
四、对本单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情况审计;
五、审计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六、对所属企业厂长(经理)进行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审计;
七、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一、查阅计划、预算、决算、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经济合同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核实资金、财产、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及财会核算情况;
三、询问有关人员,召开调查会议及参加被审单位有关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证明材料,复制有关证据和资料;
五、提出对违反财经法纪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建议;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构反映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封存其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具体执行时,应确定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经办人员,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审计通知,告知被审单位。
第十条 审计终了,内部审计机构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将被审单位的意见和审计报告一起送本单位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处理决定,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通知被审单位执行。如拒绝执行,可报请上级单位给予处理。重大的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在报请本单位领导批准时应同时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审计处理决定十五日内向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申诉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应予以纠正。在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应照常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终了后应检查被审单位执行决定的情况。如发现被审单位隐瞒或漏审重大的违反财经问题,应对被审单位重新作出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编制目录,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由具有财会、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与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能力的干部担任。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专业职称,聘任专业职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如下守则:
一、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依法审计,实事求是;
三、廉洁奉公,遵守法纪;
四、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五、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成绩显著的,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法纪、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解释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11月26日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国家级农业项目和省级农业项目。国家级农业项目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贷款项目。省级农业项目主要指省有关单位安排的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计划处是厅专项资金与项目计划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统一平衡、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并对厅机关(含厅属事业单位)使用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专项资金与农业基建项目,按厅党组成员职责分工,由各分管业务的厅领导负责。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财政性专项项目和农业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年度农业专项预算安排计划,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年初编制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报厅发展计划处汇编后,统一以厅名义下发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分别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内容要求

  (一)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各专项的具体要求编写,一般需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务分析实施计划、完成时间、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三)要求上报农业部的项目,必须一事一报,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配套资金证明。

  (四)各县(市、区)、市农业局根据当年各项资金性质组织项目,并编制项目计划,会当地财政部门后,一式3份报厅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按办文程序交发展计划处(2份)和相关业务处室(单位)(1份)。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所在县(市)、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凡是列入广东省扩大县级管理权限目录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直接报省厅,抄送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申报时间

  (一)县(市、区)、市申报本年度项目时间:2月;

  (二)厅业务处室(单位)提出具体项目方案时间:3月;

  (三)厅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提出项目方案:4月;

  (四)厅农业项目资金安排审核小组审核项目方案:4-5月;

  (五)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在5-6月分批审定项目计划并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一)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由业务处室(单位)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送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厅农业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小组按项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综合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财力的可能性等因素,对专项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后,由审核小组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由发展计划处负责,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共同编制。编制出来的项目计划报分管厅领导核准后,报厅长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下达

  (一)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厅发展计划处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拟文会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后,报厅分管业务和计划的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转发)给有关建设单位。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厅发展计划处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拟文会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后,报厅分管业务和计划的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厅领导、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和监察室(审计室)。

  (三)国家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拟文提出资金拨付计划送厅发展计划处审核后,交由厅财务处复核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经常性监督管理。业务处室(单位)对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明确1位处级领导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业务处室(单位)要按照厅编制的《广东省支农资金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签订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有关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的日常检查、总结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厅发展计划处会财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基建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先进行自验,同时向厅发展计划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专家进行验收(农业部另有文件规定除外)。厅财务处审核、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结果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如国家、省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验,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牵头,会同厅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还要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批安排与使用的廉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业务处室(单位)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处室(单位)所负责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由厅发展计划处汇总后,报送省财厅。

  第二十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县(市、区)、市,在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效益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以后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厅以前发布的有关农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