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增强国营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关于搞活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企业以本业为主,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安置富余职工,积极兴办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以及面向社会的仓储、运输、包装、售后维修等为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这种第三产业,应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称多种经营企业);少数新办的规模很小,或条件不具备的,经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时不实行独立核算(称多种经营单位)。
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必须以不削弱本企业主营业务,确保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和任务为前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财经制度和有关法规。不准主办企业把按国家计划应由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自身业务的一部分,划给多种经营企业生产或经营,变相截留国营企业的上缴税
利;不准将国家按指令性计划拨给企业的统配物资转手拨给或卖给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进行倒卖,牟取非法利润;不准超出国家规定的企业自销范围,将紧俏产品销售给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不准把多种经营企业作为自己的“小金库”,任意开支或抽调资金滥发奖金、实物。对违背者必须
追究责任。
二、坚持谁办、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主办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领导和监督,担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可以从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提取一定额度的税后留利,用于发展生产,建设职工住宅和兴办其它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和额度,由双方本着利益兼顾的原则商
定。从非独立核算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所增加的企业留利,主办企业在使用时可自行安排,不受各项基金比例的限制。
三、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企业的计划、税收、劳动工资制度等,依照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多种经营企业兴办初期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由多种经营企业发放,并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多种经营企业职工具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可保留原身份,其劳动保险待遇按主办企业办法执行,退休时与主办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四、多种经营企业应以主办企业的富余职工为主组成。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因安排富余职工到多种经营企业工,减少了人员,其原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
五、兴办多种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所纳税额,不得计入主办企业的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额。
非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超越了原主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由此而新增加的产值(营业额)、利润均并入主办企业的产值(营业额)和利润中,统一纳税。
六、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属于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以安置富余职工为主的,原则上适用本规定,但其原定的所有制性质可不变。
1987年4月10日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4]372号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部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注意收集、积累有关经验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将意见和建议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签章)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 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 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 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 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第十一条 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第十二条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确定,边沟型式应结合当地材料情况确定。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第十四条 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暗排型式,或采用干砌片(卵)石、浆砌片(卵)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块)等明排型式。
第十五条 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路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通客运班车的村镇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十七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或泥石流流通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涵洞宜采用圆管涵、板涵和拱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明挖与隧道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选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隧道应重视防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第二十六条 新建隧道洞内不应采用砂石路面。原有隧道采用砂石路面的应硬化。
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第二十九条 通过村镇的路段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非法建筑,不得占用公路作为集贸市场,以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人)安全。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
附件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三条 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第四条 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 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 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 m。
第五条 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 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 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七条 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第八条 新建公路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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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坡坡度(%)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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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坡长(m) 1100 900 700 500 3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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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建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第九条 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 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
表2 压实度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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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挖类别 填方 零填及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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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床顶面
以下深度(m) 0~0.3 0~0.8 0.8~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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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度(%) 94 94 93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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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
第十三条 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结构层厚度不应小于表3规定的厚度值。
表3 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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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型式 结构层类型 结构层最小厚度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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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面面层 水泥混凝土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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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路面面层 沥青混凝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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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碎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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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贯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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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表面处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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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路面 砖块路面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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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石路面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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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砼块路面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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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路面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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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基层 水泥稳定类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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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稳定类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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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渣类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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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基层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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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第十五条 新建桥梁应与路基同宽。当利用原有桥梁时,如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单侧渐变长度不应小于桥长的1/7。
第十六条 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受限路段可以修建单车道的直线隧道或大半径曲线隧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m,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长度应严格控制,不应过长;洞内应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
第十八条 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