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54:27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大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3月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
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小城镇,系指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集镇。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
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体现民族风
格和现代特征。
第五条 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
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
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其他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必须遵守。
第七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
小城镇建设年度用地指标报请省、市下达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发展小城镇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通过改造旧城区、建房向多层发
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废地等措施,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控制小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并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交易。
第八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小城镇规划区内,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四倍。
第十条 小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和清除附着物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
偿。补偿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达到和超过农户责任田总量一半的,可采取下
列办法之一予以安置:
(一)根据本人意愿全家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所占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用集体预留机动地调剂弥补;
(三)有造地条件的,根据造地数量按照先选后付的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
给付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小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被征用土地的
农户。
第十三条 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可根据本
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第十四条 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或者依法有偿转让。
第十五条 需要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须向自治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小城镇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临时用地上
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和开工
许可证制度。
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后退道路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严格按照小城镇
规划确定。
第十九条 小城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施工企业承担。
工程开工建设后,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筑质量实施监督。
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小城镇建设建筑材料采购、供应、运输,统一向社会招标,禁止任
何集体组织、单位或个人垄断市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小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倾倒污水、废弃物,挖坑、取土;
(三)钉、划、刻、攀折树木,损坏花草;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小城镇规划区内栽植的树木。
第二十二条 小城镇内的户外广告、长廊、橱窗、标志牌等须经自治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位置,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有利于民族团结。
第二十三条 小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居住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居民户门前,实行
包卫生、包绿化看护、包秩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或
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
(一)上级专项拨款;
(二)县、镇、乡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入、旧城改造
费、市场建设费;
(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乡财政部分;
(五)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付资金、捐赠及赞助
资金;
(六)银行贷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小城镇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责令返回所占用的土地;
(二)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
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做出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
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
金额二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五百
元至二千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截留、挪用小城镇建设资金的,追
回所截留、挪用的资金,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公安、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保障广大人民群 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  关  总  署
                           二○○四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保证。没有信用,就没有秩 序,市场 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 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 德 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务院提出:从2003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 统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 人民 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一项系统 工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现提 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重大战略步骤,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措施。
  当前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仍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然十分 严重,特别是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的 严重缺失。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三绿工程”、“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尤其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 工程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始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初步的进展。然而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划指导,发展 建设无序,资源开放不够,宣传教育有待加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 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和食品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必须注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长效的食品安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 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建立起新型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实现食品行业的可持 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 展,维护国家形象。为此,我们必须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通过坚强的组织 领导、广泛的宣传教育、系统的制度创新、扎实的实践探索、不懈的工作努力,把食品安全 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向深入。
  二、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 三中全会 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 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 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政府推动、部 门联动 要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的作用,相 互配合、相互支持,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支 持,完善法律保障,确定基础标准,加强运行监管,营造舆论环境,推动联合建设。市场化运作要求在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方面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全社会广泛参与要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2.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协调要求食品安全的综合 监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对各部门、各行业 、各地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协调。分工合作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在按照各自职权或者职责进行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信用环境共创。分类指导就是要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的不同实际,采取不同指导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分步实施要求在总体设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精心试点,注重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 深化。
  3.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的原则。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宣传教育是基础,制度规范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宣传教育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从而提高认识,营造环 境;制度规范要结合实际、反映规律,从而明晰权责,构建机制。
  此外,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坚持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的原则;信用建设与行政监 管相结合的原则;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从2004年至2008年,为全面推进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年。通过五年的建设,要逐 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在制度规范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
  ——在运行系统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如公开、便利的食品安全信用查询系统,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
  ——在信用活动上,通过宣传教育、需求培育、失信联防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创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
  ——在运行机制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对食品市场中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充分 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
  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 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组织协调。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 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 和服务。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企业内 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披露以及监管。
  1.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原则: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 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监管对象的信息进行记录,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信息进行记录和收集,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委 托要求进行信息征集。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方面。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一定时期食品安全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该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 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政府 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行业评价机构和社会评价机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品质要求、检验要 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包括政府机构如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上述评价指标应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
4.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努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级制。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部门、行业的需要具体细化各级评价指标条件。
  5.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方法。为发挥现代科技优势,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主观因素的影 响,应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设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
  1.食品安全信用披露主体。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有关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在网站上开辟联动的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及专项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展示我国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2.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原则。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相关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省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政府信用,严格依法行政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食品安全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法制建设水平。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有关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保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活动,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经商,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宣部、全国整规办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和中央文明办、全国整规办等五部委《关 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宣传工作方案。通过举办理论研讨、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等各类以食品安全信用为主题的活动,把信用教育和信用实践、信用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
  (五)加大科技投入,增加经费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参与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手段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信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科技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
  (六)加强企业信用,强化信用基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信用价值的认识,结合HACCP、GMP和ISO9000等认证体系的建设,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重视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加强经营行为自律,把维护自身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有机联系起来。
  (七)认真抓好试点,分级分层推进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经验不足,需要进行试点,积极稳妥,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逐步推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这项工作已经起步的地区和工作基础较好的4~5个城市和2~3个食品行业进行试点,要求试点城市和行业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TORCH)检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
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免费开展计划生育优生(TORCH)检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服务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待孕夫妻或已孕三个月内的孕妇。
  第三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基本项目是: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Ⅱ型的病原体检测。
  第四条 免费实施优生(TORCH)检测的单位。
  (一)四县(市)由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
  (二)市内五区由区妇幼保健所承担。
  第五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人口计生、卫生、民政、财政、监察、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口计生委(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优生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牵头组织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充分发挥计生网络队伍和人口学校、人口网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阵地的作用,开展优生宣传、咨询服务、组织检测、跟踪随访等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接受和参与优生(TORCH)检测;对受检对象确认资格,按程序发放《优生(TORCH)检测免费卡》;指导农村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将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纳入公共卫生宣传服务体系;指导城市区妇幼保健所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人口计生部门定期通报婚姻登记信息;发放结婚证的同时向新婚夫妻发放《免费优生(TORCH)告知书》,积极鼓励和倡导新婚夫妇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公众宣传,制作、播放优生优育公益广告,大力倡导育龄夫妻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提高育龄人群防范出生缺陷的风险意识。
  第十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建立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数据的审计核对和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免费优生检测专项门诊,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开通咨询电话,对受检对象开展宣传咨询、采血检测、反馈结果、复查治疗、转诊指导、随访服务等工作;建立检测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检测技术、操作程序;检测试剂及仪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排除实验误差;定期对检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育龄人口应当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接受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已婚待孕夫妻,应当自觉参加孕前培训,孕前或怀孕三个月内及时到定点的优生检测机构接受免费优生咨询和优生检测;孕妇在孕产期应当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筛查和必要的产前诊断。
  第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应对病残儿父母再生育进行重点管理。凡经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孩(胎)属于先天性病残儿的,其父母除免费接受优生(TORCH)检测外,还必须做相关孕前检测。检测后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才能批准发放《再生育证》。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对宣传培训到位率、资格确认准确率、检测结果反馈率、免费资金到位率、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检测管理规范性和检测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免费检测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挪用克扣专款、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优生(TORCH)检测的免费标准:受检对象每人免费120元(含宣传、培训、咨询、检测、复查、治疗检测的四项病毒、跟踪随访等费用)。
  第十七条 优生(TORCH)检测经费的来源,四县(市)由市财政承担40%、县(市)财政承担60%;市内五区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市、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局)每半年将优生(TORCH)检测的数据分别报市、区、县(市)财政局,经市、区、县(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根据分担比例拨付相应的经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