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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7:38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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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建议、提案的交办
(一)建议、提案应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按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在大会闭幕后1个月内,经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在网上进行交办,并书面下达建议、提案交办单(见附件1、2)。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应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最多不超过3个),由主办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甬政〔2000〕6号)规定商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二)需要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交有关部门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代表、委员。
(三)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负责交办。
(四)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应认真进行核对,10日内将核对后的交办清单(见附件3、4)签字盖章后,反馈市政府办公厅。承办部门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退办意见(见附件5、6),经市政府办公厅确认后从网上进行退办。退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次交办。
(五)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的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协办单位后另行交办。
(六)建议、提案一般交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也可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建议、提案的承办
(七)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在15日内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订办理计划,落实专门处室,明确承办人员,并将办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登记在网上办理单上。对市人大、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以及多年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协调办理相关事项。
(八)建议、提案的办理,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要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能解决一部分的,应先解决一部分;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九)几个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提案,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十)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几个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甬政〔2000〕6号)及时请示市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在市政府没有明确批复或主持协调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十一)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或超出我市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对列为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的,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以及党派团体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面商时,承办单位可以填写面商记录,但不得要求代表、委员当面填写由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政协提案委统一制发的《征询意见表》。
面商一般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
(十二)承办单位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两会”建议、提案后,一般应自交办之日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难以答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书面提出延办申请。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办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确需延期办理的,应报请交办部门同意。
(十三)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十四)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联名提出的,要分别一一抄送附议人。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代表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十五)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表达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有针对性。行文要符合公文处理规定和格式(见附件7、8)。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B”(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问题因条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六)答复件要附寄由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政协提案委统一制发的《征询意见表》。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凡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或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进行办理。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不满意件的办理,主办单位负责人应亲自做好面商、协调等工作,并自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作出答复。
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
(十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对建议、提案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有关课题的调研,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十八)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由办公室承担,并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综合、联络等工作。
(十九)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每一位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要亲自协调办理1件重要建议和1件重要提案。各承办单位的领导也应直接参与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二十)各承办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办理制度和奖惩办法,规范办理程序,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一)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集中办理期间实行周报制。市政府办公厅每周将上一周全市办理情况汇总、分析后报告市政府领导。办理工作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作出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各级政府要及时向本级人大、政协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的作用,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检查落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要切实抓好答复事项的跟踪落实,凡答复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各级督查部门要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每年年底,各承办单位应对当年办理情况及答复承诺事项进行一次自查,并将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市政府内网报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见附件9、10)。同时,逐一将落实进展情况向代表、委员书面进行一次反馈。对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有关承诺事项难以落实的,也应及时向代表、委员进行解释说明。
(二十三)市人大、政协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接受指导。
(二十四)市政府办公厅要与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政协提案委一起对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十五)办理上一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甬政办发〔2002〕27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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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商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的通知

1986年12月27日,工商局、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商委: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外国企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福日牌电视机内销仍按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暂行规定》(84)商计联字第30号执行,统一由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商品调拨通知单》调拨。具体工作由商业部委托福建省商业厅代管。对调出福建省内销的福日牌电视机,各地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的《商品调拨通知单》放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2〕3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



贵港市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我市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加快我市公益性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为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贵港市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其中:涉及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从市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教育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或一般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贵港市委、市政府确定建设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教育、卫生等市直公益性基建项目,其中,卫生项目贷款包括医疗设备采购贷款,但不包括小汽车购置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上述贷款额度不得大于项目总投资。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付清项目贷款利息后,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

  第六条 贴息项目主要包括:

  (一)市直教育、卫生等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同意贴息的其他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已享受我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资金。

第七条 对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一般项目最长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以年度进行结算。

第八条 贴息标准:对教育项目当年发生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卫生项目当年发生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第一年为100%,第二年为80%,第三年为50%。

  第九条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四)还款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贷款利息;

(五)以BT、BOT等方式建设的项目贷款利息。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即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的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要求贴息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填报《 年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表1)。

(三)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工程进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不能分清的,不得申请贴息。

第十二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报《 年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报市金融办审核。市金融办审核并提出年度贴息方案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把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财政贴息方案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该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