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劳动部 国务院经贸办公室
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1992年8月27日,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公室
一、确定经营者收入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应该建立在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主要与其所在企业的经营成果相联系,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经营者的工资、奖金等分配结合起来。经营者的收入应与其他职工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同时也要避免差距过大。
二、企业经营者系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算企业经营者年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关系时,经营者年收入、职工年人均收入系指本年度内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之和(不含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福利性补贴)。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经营者收入水平,应主要根据本企业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要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和企业发展后劲作为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营者收入水平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全面完成任期内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包括合同规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和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发展后劲指标及各项管理指标等),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一般不超过一倍;全面完成合同年度指标并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经营者的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至2倍;全面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并在企业技术改造、资产增殖、产品调整、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2至3倍。
考核企业是否全面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时,还必须考核企业的债务和潜亏情况。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债务总额大于资产总额或造成企业虚盈实亏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经营者收入按超基数留成或分成办法计算的要停止执行。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水平,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按照不超过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未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视未完成程度,按照经营者年标准工资总额和本企业年人均奖金水平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对企业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应视情况进行扣减。
六、承包期间各年度末以及承包期结束,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全面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和有关条款的完成情况,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以此作为确定经营者应兑现收入水平的依据。对于同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确定经营者收入还应考核其工效挂钩执行情况,将承包和挂钩有机地衔接起来。凡没有新增效益工资的,不得增提经营者收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下浮的,经营者收入水平应按一定比例下浮。
七、采取其他经营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经营者收入可以参照确定承包经营者收入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兑现其收入。
八、确定和兑现经营者收入要认真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并坚持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在企业内部分配上要体现收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者的实绩进行考核并在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后,对企业经营者和其他领导成员的收入水平提出明确建议,劳动部门及时审核,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审批。
九、经营者收入的发放宜采取分月支付的办法。经营者所得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十、实行租赁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应在合理确定租金的基础上,根据承租经营者所承担的承租责任大小和完成经营目标难易,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分别确定其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关系;在承租期间各年度末及承租期满,依据企业完成租赁合同的情况区别兑现经营者收入。一般应控制在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以内,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再高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5倍。其他承租成员的收入要适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现有承租经营者收入超出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限额的部分,一律纳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或后备基金。
十一、各级劳动部门与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做好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原已制定的符合本《意见》规定原则并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继续执行,尚未制定管理办法或原有办法不符合本《意见》的,应根据上述意见,分别制定承包经营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其他经营形式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以上原则研究制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取消、调整和保留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取消37件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64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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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规名称 │ 备注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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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设置民│《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 │
│ │族学校、民族班的审批 │障条例》第19条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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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外测绘单位常驻机构测绘│《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15│ │
│ │资格等级核定 │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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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
│ │ │管理条例》第1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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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
│ │ │管理条例》第1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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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租赁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审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 │条例》第4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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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初│《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审 │条例》第4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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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级审批 │条例》第4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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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认│《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证 │条例》第49条第1款、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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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 │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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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8 │ │
│ │审批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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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14│ │
│ │审批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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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园园林景点建设、园林小│《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14│ │
│ │品建筑、景区道路系统规划│条 │ │
│ │设计方案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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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第11│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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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区县(自治县、市)旅游管│《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第21│ │
│ │理部门对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条第3款 │ │
│ │初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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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26│ │
│ │ │条第3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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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民防空资产转移、变更审│《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31│ │
│ │批 │条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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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增用水单位用水方案审批│《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 │
│ │ │例》第15条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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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计划用水单位增加用水计划│《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 │
│ │指标审批 │例》第30条第(三)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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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均用水量六千立方米(含│《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 │
│ │六千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例》第33条第2款 │ │
│ │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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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证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 │
│ │ │污染防治条例》第43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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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非国有林地调换审核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 │ │第1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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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外国人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 │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审│22条第1款 │ │
│ │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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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驯养繁殖计划和产品销售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划审批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 │ │2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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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 │机械改型核准 │第3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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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关于充灌、施放升空气球的│《重庆市气象条例》第19条 │ │
│ │作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资格│ │ │
│ │认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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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工、检测人员资格认证 │第29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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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格│《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认证 │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8条│ │
│ │ │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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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负责人│《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上岗资│第13条 │ │
│ │格认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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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人从事司法鉴定许可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3│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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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消防产品备案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 │
│ │ │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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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7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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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烟叶收购人员资格证书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
│ │ │第10条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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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盐产品包装物、产品标识审│《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6│ │
│ │批 │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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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天然气企业资质前置审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取消前置审查│
│ │ │15条第1款 │,保留资质审│
│ │ │ │查,与工商登│
│ │ │ │记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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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市场登记证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
│ │ │例》第10条第4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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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市场名称核定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
│ │ │例》第1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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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计量人员资格证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 │ │第18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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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非邮政企业和单位经营邮政│《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取消前置审批│
│ │业务前置审批 │第11条 │,保留经营审│
│ │ │ │批,与工商登│
│ │ │ │记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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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检验员证书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 │
│ │ │例》第1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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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电信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重庆市电信条例》第1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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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统计岗位资格证书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11│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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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开办经营性统计信息服务机│《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21│ │
│ │构审核 │条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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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境内组织和个人进行经营性│《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21│ │
│ │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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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医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重庆市中医条例》第1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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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医药办学资格审批 │《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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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开办中外合作的医疗机构初│《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5条 │ │
│ │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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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涉外培训班和进修班审批 │《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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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涉外交流科技协作审批 │《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7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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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从事涉外婚前检查医疗机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许可 │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34条│ │
│ │ │第3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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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投资额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可 │第9条、第1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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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 │第9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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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体育赛场广告筹集资金审批│《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 │第1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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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 │第1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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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建立体育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审批 │第1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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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医疗机构开设性病科目审批│《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 │
│ │ │条例》第2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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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设置性病专科医院、门诊、│《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 │
│ │诊所审批 │条例》第2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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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卫生行政部门对发布、播放│《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 │
│ │、登载和张贴诊断治疗性病│条例》第29条 │ │
│ │、艾滋病的广告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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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档案工作人员资格考核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档案法〉办法》第1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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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破产企业档案移交审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档案法〉办法》第13条第3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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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外国人或境外组织利用已开│《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放的档案审批 │国档案法〉办法》第28条第2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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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公布集体或个人档案审核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档案法〉办法》第3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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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建筑物冠名审核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12│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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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
│ │ │例》第29条第3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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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张贴栏内户外广告张贴批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 │ │第24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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