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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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 证监发字[1997]1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16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发行
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反馈表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计价格[2002]928号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大容量IC卡价格调整的请示》(天工财[2002]9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方便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进一步强化纳税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要求,你公司所属航天信息股份公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软、硬件进行了系统修改和升级,新系统采用了32K内存的大容量IC卡。鉴于32K大容量IC卡芯片的直接采购成本相对于原来的2K内存IC卡芯片有大幅度的增加,同意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IC卡的零售价格从每张79元调整为105元。
本通知自2002年5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专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专利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攀枝花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技术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及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试点企业。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和范围
(一) 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资助。
个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27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18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五)专利企业 5000-10000元/家
第七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批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八条 同一专利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或网上下载《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
2、正式申请: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到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正式申请手续。
3、审核批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4、公告:获得批准的项目,将在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http://www.panzhihua.gov.cn)上对社会公告,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5、补助领取:异议期后,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6、跟踪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获得资助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申报要求
1、个人 ① 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手续需报送《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有附图的提供附图);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⑤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⑥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2、企业
①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对受资助的项目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鼓励受资助的企业或个人向专利申请经费困难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