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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4:07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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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建筑节能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包括建筑节能)整体水平的提高。

  附件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三月七日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5]999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质[2006]第13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指导各单位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将《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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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20日)

深府〔2004〕168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的建立,维护职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员。
  第三条 职员在退休和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及其职员按现行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5%;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分别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员本人每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员职位对应的档案工资确定。
  第五条 职员的档案工资按照现行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的规定确定,仅用于确定职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员档案工资以职员制度实行后的事业单位职位分类为基础,按职员的职位职级确定。职员的职位职级与现行事业单位职务级别建立对应关系(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1和附表2),职员聘任的职位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其对应的职务职级调整档案工资。档案工资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职员制过渡期间,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过渡为职员的,按聘任职位的职级确定档案工资。职员在过渡期间聘用的职级层次高于原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提拔职务的有关工资政策予以兑现;过渡期后的职级层次低于过渡前的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的有关工资政策予以重新确定;过渡期前后职务、职级层次相等的,其档案工资维持不变;
  (二)职员制过渡期后,事业单位新聘用的职位或职级发生变动的职员,其档案工资的确定办法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人聘任职员职位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事业单位工人聘任干部的有关工资政策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过渡为雇员的,其档案工资继续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继续运作。
  第六条 职员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下列规定确定退休待遇:
  (一)职员退休待遇由退休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三部分组成。退休费以职员退休前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乘以本人退休费比例与退休补助费比例之和计算;住房补贴按本人退休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乘以33%计算;
  (二)特殊工种和特殊贡献的职员退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需要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按本人档案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三)职员实行计划生育的,仍按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职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仍执行现行规定。但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月平均档案工资的25%计算。
  第八条 职员退休时,按照现行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退休待遇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职员经费属财政全额核拨和核拨补助的,由原经费渠道予以补足;
  (二)职员经费属自收自支的,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第九条 职员经批准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待遇由退职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三部分组成,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职员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乘以50%计算;住房补贴按本人退职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乘以33%计算。
  第十条 职员退休前非因工(公)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退休后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尚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上年度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月平均档案工资的6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退休前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档案工资;退休后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鼓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员年金。
  第十二条 职员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员失业、因工伤亡的,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仍按原规定计算,由原经费渠道发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改革前后行政管理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改革前行政职务级别
改革后行政管理类职级

正 局 级
一 级

副 局 级
二 级

正 处 级
三 级

副 处 级
四 级

正 科 级
五 级

副 科 级
六 级

科 员 级
七 级

八 级

办 事 员 级
九 级

十 级




事业单位改革前后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改革前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改革后专业技术类职级

正 高 级
一 级

副 高 级
二 级

中 级
三 级

助 理 级
四 级

五 级

员 级
六 级

七 级


【摘要】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容易激化。本文从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的角度阐述社会管理的内涵、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途径以及如何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转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关键词】社会管理 法治化 创新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 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要“正确把握国内外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当前要重点抓好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管理和思想道德建设等八方面工作。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主要任务和范围
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和保持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农村社会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地下秘密社会管理,重点是基层社会的治理。社会管理既要着眼于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又要着眼于对未来社会公正秩序的建构。就是说政府要有超前的意识、要有长远的眼光,事先做好各种制度的设计,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不能总是等到出问题了才“亡羊补牢”,不能总是用悲剧性的个案来推进法治进程。
(二)为什么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
1、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局部地区,甚至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多发,恶性案件频发,社会稳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三聚氰氨事件、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被拆迁户自焚事件、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事件等,集中地暴露出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劳资纠纷、拆迁冲突接连不断,看病贵、房价高、就业难、农民工权益频受侵犯、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垄断行业暴利等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社会贫富悬殊持续加大,民生问题突出,社会心理趋向失衡。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城乡收入差距较大,1978年为2.47:1; 2010年为3.33:1;2011年为3.23:1;2012年为3.13:1。
从国际上看,随着我国的和平崛起,综合国力大增,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国外反华势力散布“中国威胁论”,企图对我国实施遏制战略。美国战略重点转移到东亚。我国在东海、南海与邻国发生严重的岛屿争端,尤其是中日钓鱼岛,中菲黄岩岛之争持续发酵,一触即发。
2、现有社会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待创新。综治维稳的压力持续加大。各级政法机关、维稳职能部门长期处于疲劳作战状态,维稳的经费持续增加。许多地区公共安全的支出均超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教育、环保、科技创新的支出,甚至超过国防军费的开支。非国家的道德权威和精神力量正在不断增长。佛教、道教、基督教兴盛、教徒众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还存在。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是走法治化道路
(一)法治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社会治理模式
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实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佳选择。如《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机动车、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为犯罪。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道路交通规则的实施,国家加大驾考力度等等,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说明惩治酒驾、维护交通秩序、需要依靠法治;
(二)当代中国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实行法治
1、实行法治是我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在我党历史上,受左倾思想影响,出现过不少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为了吸取十年文革的教训,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并且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7年,党的15大,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治国”已载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2000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明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17大,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18大,胡锦涛同志强调三个“更加注重”: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在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主要应当依靠法律手段
(1)多元化社会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解决纠纷有四个途径。①调解,请基层组织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包括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②行政复议,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③仲裁,包括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经济仲裁;④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2)社会矛盾激化、维稳成本高企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法治意识。多数社会成员缺乏法治观念,表现为部分党政官员不懂法、怕被行政问责,官僚主义严重、渎职滥用职权;一些民众不学法、不守法,不依法办事、不信仰法治,不依法表达诉求。有的上访者尝到甜头、成为专业户,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出现“立案难”和“执行难”,个别法官仍然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司法不公导致群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任法官。
(3)在法治不彰的情况下,为了维稳,政府只好靠信访制度。信访制度有信息传达、政治参与和解决纠纷三大功能。群众找市长不找法院,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向信访渠道,信访数量不断攀升,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赴京上访增幅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给各级党委政府增加许多工作压力。实际上中央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与支持,许多案件也无法得到圆满解决。信访案件最终得以解决的比例实际上也并不高。 2010年,北京破获的“安元鼎”黑保安公司案件中,竟有二十余家地方政府与该公司签有合作协议。个别驻京办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地方政府撇开正当的法治手段,依赖黑保安、黑监狱解决本地区的上访问题。上京接访、雇人截访,甚至送“劳教”。
(4)离开法治轨道的社会管理,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和无序,最终会破坏法治建设的大目标,破坏社会的有序管理。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把最后一关,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该越位、错位,不要自找麻烦、自讨苦吃。应当鼓励民众到法院打官司,正确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
(一)科学民主立法,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至2011年3月,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全体立法人长期努力的结果,今后还要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民主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个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一要完善社会法立法。社会法一般指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如,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止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二要强化对重大社会潜在问题的监测和法律预警,积极完善金融秩序监管立法。三要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我国现有网民达5.62亿人,网民普及率达到40% 多,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中国现有500多万个网站。互联网用户中,80%属于18—35岁的青少年。互联网的信息自由推动了社会进步,有利于揭示事实真相。但也带来色情、赌博、诈骗、恶意人身攻击、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立法惩治虚拟社会犯罪。
(二)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的来源、运行及其监督都要有法有据。
这里的“法”主要是指行政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与基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依法行政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应急性四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要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实体与程序并重。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无法可依”的问题已解决。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时有发生。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关键环节和基本要求。行政机关担负着80%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任务。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政府不依法行政的后果是可怕的,会引起行政复议、诉讼、信访、上访,或者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处理。它会破坏普通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严重瓦解和破坏法治,导致社会非正式规则如(潜规则)横行,容易破坏社会秩序,导致公权力腐败,社会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社会崩溃。
监督行政机关、保护公民权益,主要依据以下七部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三部法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法治政府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行政理念、行政体制、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贯彻法治的原则。法治政府必须是守法、诚信、有效、有限、责任政府、民主政府和阳光透明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管理的目标之一。
建设政府网站,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府的决策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都要及时公布。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不搞“选择性公开”,对自己有利的就公开,对自己不利的就隐瞒,公布“三公”支出、公示官员财产,有利于加强行政监督,惩治腐败现象。
(三)确保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1、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环节。司法是法律调整的最终阶段,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往往是在穷尽其他各种法制手段之后所能采用的最后一种手段、最后一道闸门。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判决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和遵守。
2、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按照《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坚持司法为民和维护司法权威并不矛盾。司法为民是司法的宗旨,司法亲民、便民、利民是司法的应有姿态。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司法可以不要权威。我们既要强调司法为民,同时又必须注重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新形势下,检察院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法院构建“大调解”格局,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鼓励调解结案,都不能违背法制原则,不能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
(四)提倡全民守法,确保法律实施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三位一体。党带领我们制定宪法和法律,首先必须带头遵纪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依法执政、科学民主执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继续开展“六五”普法宣传,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水平,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员干部要带头守法,执法人员不徇私枉法,公民个人要自觉守法。全民守法是基础性工作。社会管理的目标在于法的实现。依法治理社会,实现秩序、民主、公平和正义。全民守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坚持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公民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在社会管理中不能扮演消极的、被动的角色。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义务,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才能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全社会形成宪法法律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守法包括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矛盾冲突,有问题找法院,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渠道维权。只有全民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化解各类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卓泽渊:《法政治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2、 顾越利:《依法行政微观问题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5年6月第1版。
3、皮纯协、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城市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
4、赵如水:《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浅谈》,载于《法律论文资料库》。
5、吴富丽:《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社区矫正法律机制构建》,载于《法律论文资料库》


作者:洪碧华, 男,漳州市委党校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