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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1:10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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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313号




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去年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环保部门对于土地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等专门管理工作。

二、1998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要求有关省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建设工作,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和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因此,此项工作可充分利用土地管理部门已有资料,明确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不需重新登记办证。

三、关于土地登记费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四局(部)印发的《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交纳土地登记费”。首先,自然保护区及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自然保护区行使管理权,除依法持有自然保护区内土地使用证,否则不在此缴费范围;其次土地登记收费针对的是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行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确权工作在晋级时就需要明确,此项工作即不属初始登记,也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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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部、调查部、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统战部 调查部 公安部 等


统战部、调查部、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1980年1月5日,统战部、调查部、公安部、民政部、最高法院、总政治部

说明
…………
三、关于安置问题
…………
4.复查纠正后安排工作或做退职退休处理的,一律自批准复查结论之月起计发工资或退职退休费;被错判错处理期间应连续计算工龄。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强化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域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领域是:

(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以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以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

(四)现代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主要工业产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丹东市确定的产业集群项目;

(六)旅游、商贸物流、金融、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

(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

(九)优化经济结构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

第四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由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平衡,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分级征集和统一储备制度。

(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负责对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按季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储备的项目。

(二)市直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国家和省重大产业发展动态,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各行业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季报送市发改委,列入储备。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列入储备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凡列入招商引资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前期研究工作制度,由项目提出部门按照审批部门要求,依据项目类别,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相关要件,并在完成后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一)审批类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核准类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备案类项目应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七条 凡完成前期研究工作的储备项目,实行行政许可预批复制度。

(一)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有权批准的本地区储备项目予以立项预批复。超越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报送,并跟踪落实。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定期召开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召集规划、国土、环保等主要行政许可部门,专题研究已立项预批复项目的行政许可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各级主要行政许可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预批复意见。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确保项目及时取得正式批复。

(三)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简政放权,能下放的审批权限要下放至县(市)区对口的部门。

第八条 对已完成前期研究工作并获得行政许可预批复的储备项目,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工程咨询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在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依据评估意见,对可行性强、成熟度高的项目进行统一包装、策划。

第九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统一编制发布制,每年公开发布一次。每年12月由市发改委提出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招商局编印成册,于次年2月公开发布。

第十条 市招商局负责将公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及时发送到各县(市)区及各专业招商分局,并通过推介会、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推介。

第十一条 凡已签约并正式审批的项目,由各级审批部门按月将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按月汇总统计后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核实后,负责从项目储备库中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凡正式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供给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系会议,将工作责任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直至项目投资全部到位,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市招商局负责对全市各类招商引资活动项目签约情况进行汇总,及时上报市委和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按年度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ΟΟ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