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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10:44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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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省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设区市政府和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省政府与17市政府、103户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考核时间。各设区的市政府和103户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各设区市政府的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省政府,103户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

  六、奖惩办法。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全部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七、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103户之外的省里确定的千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设区的市政府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附件:1.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计分办法
     2.考核103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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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边嵘


[摘要]: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逐年扩张,建立一个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保障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当前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美、日、德三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对相应问题的具体规定的对比分析,取其精华,就构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立法模式,保险人,投保人,承保险别,保险对象,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赔偿责任六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海外投资 保险制度 比较研究 构建设想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其操作程序为:海外投资者以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故,向本国主管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申请保险;经主管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与承保机构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当该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时,承保机构依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1948年,美国开始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大量的向西欧国家输出资本,与此同时制定了“经济合作法案”并设立经济合作署负责管理援外及海外投资事务,其中包括对私人海外投资的保险。

二、国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模式比较研究

  自美国率先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就显示出了它在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力就业等诸多方面的有利作用,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仿效,日本于1956年,德国于1959年,法国于1960年,挪威于1964年,英国、丹麦、澳大利亚于1966年,荷兰、加拿大于1969年,韩国、瑞士于1970年,比利时于1971年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但总的来说,主要形成了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三种模式。下面就这三个国家对三种模式对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1、美国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向和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的投资,才可以申请海外投资保险。投资者依据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规定向主管机构提出投保申请,经审查获得批准之后由保险机构承保,当投资者在东道国遭到投保的政治风险时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而后保险机构即获得代位求偿权,依照同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险协议有权要求该东道国赔偿投资者因该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与东道国签订的各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规。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日本

  与美国不同,在日本只要是本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海外投资,都可以申请海外投资保险,而不论其投资的东道国是否与日本签订双边投资保险协定。当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理赔后,即依照国际法上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行使代位权。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仅为国内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法规。而因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3、德国

  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有一些差别。它虽然没有像美国一样把与东道国定有双别投资保险协议为投保前提,但是又不似日本那样实行完全单边的保险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过程中,德国往往与投资东道国之间订立双边投资保险协议,并以此为依据索赔。但总的来说仍可将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看作是其国内法律。

  (二)、审批及承保机构

  1、美国

  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全权负责,该公司一方面是“在美国国务院政策指导下的一个机构”,其法定资本由政府拨款;另一方面,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完全按照公司的体制和章程经营管理。[2]实际上该公司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的政府公司。所以在美国,审批及承保机构是同一个主体,即由单独的政府公司来经营保险业务。

  2、日本

  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由通产省的企业局负责审批,而经批准的保险业务则由该局下设的长期输出科承保。可见,在日本保险的审批和承保机构是分离的,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负责执行。

  3、德国

  在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法定保险人为德国政府,但是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由经济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以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至于具体经营保险业务的的承保机构则为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德国的审批机构和承包机构虽然也是分离的,但是与日本的模式又有差别,它是由政府机构和国营保险公司公司共同执行的。

  (三)、承保险别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险别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也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特殊的政治风险。一般包括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三种基本的险别。 三国虽然都将三种险别纳入承保范围,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不同,而且日本和德国还根据本国海外投资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其他的险别,详见下表:

中山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0]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十八日


中山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
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建议、
提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提案指:
(一)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
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
(三)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市政府
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视察
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中对市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
(五)省人大、政协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
原则:
(一)省人大、政协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市人大代表、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提出
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条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分工一
位领导主管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建立或确定办理工作
机构,配备专(兼)职承办人员。

第二章 交接

第六条 在市人大和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
由市人大、政协统一移交给市政府,再由市政府召开有各
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交办会,具体落实办理任务。闭
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政协办公室直接交
给有关部门办理。
交办机关应列出建议、提案清单,由承办部门签收。
第七条 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
登记,并在10天内将签收的交办清单报回交办机关。如认
为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在10天内提出意见,
加盖印章后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
新确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第八条 建议、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交
办机关指定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或指定一个部门主办,其
他部门会办。被指定为主办的部门有异议的,可向交办机
关提出,但在交办机关未作出更改前,不得拒办。

第三章 办理

第九条 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应制订办理方案,由主
管领导审核并部署办理工作。
第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注重求真务实,
提高效率,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
题,凡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
决但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
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
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
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提案者解释清楚。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加强
与建议、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听取意见,共同商量解决问
题的办法。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期间,市、镇两级人民政
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做好督办、催办工作,并定期向交办机
关报告办理进度。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应有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要求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达准确,
并以承办部门的正式函件印发。
第十四条 省人大、政协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
提案,答复时间按书面交办通知的规定办理。市人大、政
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
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收件之日起三个
月内答复。对个别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办
复确有困难的,可先简单答复,向建议、提案者及交办机
关说明情况,待办完后再详细答复。市人大和政协大会期
间的建议、提案,详细答复不得超过当年10月底。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对省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
书面办理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建议、提案者,
同时分别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
厅;对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建议、
提案者,同时分别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
政府办公室及会办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议、提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交办机关
要求分别办理的,承办部门只答复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
的事项;交办机关指定有主办、会办部门的,会办部门应
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部门和交办机
关,由主办部门负责综合会办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答复。涉
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答复时应向提建议、提案者
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主管领导应认
真审查,市政府对上一级交办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
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对
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由各承办部门主管领
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向人大代表发送答复意见时,应附上《征
求意见表》。对联合提出建议的,《征求意见表》应发给领
衔人。对反馈回来的意见应在10天内上报交办机关。建议
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重新办理,重新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办理完成当年人大、政协大会期
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同时应
对承办件逐一复查。承办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部门,
还应及时向交办机关上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完成当年人大会议期间提
出的建议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办理建议
的情况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办理建议、
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分别追究承办部门领导和承办人
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主管领导,不落实
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敷
衍塞责、草率应付,建议、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延办理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
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
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