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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9:35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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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2007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努力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将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关辅助教材。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调整和充实讲师团队伍,加强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讲师团作用,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证。

  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安排,整体部署,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有效形式和监督激励机制。适时开展检查或督查,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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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2000年3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述职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述职坪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
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评议。评议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促进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
民,增强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评议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担。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并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前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讦议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讦议的组织、对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在评议前2个月将有关述职评议事项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进行述职评议的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组织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述职人员根据评议内容、准备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调查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一>指导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会上进行述职广泛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意见;
<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本单位干部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述职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为深入了解情况,评议工作小组还要分别找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个别交谈、走访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及有关材料,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四>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
<五>评议工作小组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评议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评议工作准备情况,并提交述职评议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采取
书面发言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评议意见,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程序,由监票员、计票员,对所得票数按
下列规定确定等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优秀票者为优秀;
<二>获得优秀票过半数,称职票过半数,或优秀票和称职票相加过半数以上者为称职;
<三>获得基本称职票过半数以上,或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相加过半数以上者为基本称职;
<四>获得基本称职票不过半数,或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相加仍不过半数者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评议对象及其单位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1
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评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送交评议对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
依据。
第二十条 对获得优秀者,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不称职者,按照法定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选举、任命的职务。
第二十—条 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阻碍评议工作,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转由有关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
<四>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撤销或免去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干扰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办事处人大联络组对本级人大选举或上级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计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是通过建立资产纽带,巩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重要措施,应分期分批展开。经商定,第一批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东风汽车集团,东方电气集团,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第一汽车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贵州航空工业集团。第一批试点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的道路,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附件: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
办法(试行)

附件: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试点的企业集团。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逐步扩大试行范围。参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
第四条 授权经营试点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有关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权方以国有资产所有权专职管理部门身份进行授权。授权方负责:
1.审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
2.决定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核定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和其它成员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量,确认核心企业在紧密层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参股、关联公司)中应拥有的产权(股权),以使核心企业对上述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在试点企业集团内部形成和强化资产联结纽带。
3.审批企业集团涉及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4.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考核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业绩,提出奖惩建议。对于经营不善,未达到试点方案预期目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提出改进要求,直至停止授权。
5.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为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和改革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中被授权方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被授权方负责:
1.提出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试点方案,包括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2.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一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
3.决定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参与决定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式;根据集团整体发展的要求,统一决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管理办法,及企业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就涉及授权范围的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资产交易和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方案报批。
4.接受授权方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监督、指导和政府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指导,并定期报告企业集团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核心企业运用授权实现集团经营,发挥整体优势,试点企业集团应依据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成员企业持有的产权(股权)建立母子公司关系,实行规范化的产权(股权)管理。
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实行董事会制(或管委会制,下同)。
企业集团内部有四种产权管理形式:
1.对于集团公司直接占用的国有资产,集团公司董事会直接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委聘经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2.对于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但由集团公司拥有全部产权(股权)的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任的子公司董事会或经理人员,按照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3.对于集团公司只拥有部分产权(股权)、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委任直派董事参加其董事会工作;如被持股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公众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派员出席其股东会并依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董事会,以此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国有股权的正当权益。各级子公司均不得反向持股,即不得持有集团母公司的股份,以防止产权关系混乱。
4.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以下子公司及交叉持股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可比照上述诸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
第八条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审批程序:
1.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试点方案,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报送核心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抄送有关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
试点方案的内容包括:
(1)核心企业基本情况,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并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2)要求授权经营的理由,实现资产联结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与有关紧密层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协商的情况和结果。
(3)企业集团内部的资产经营方式。
(4)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方案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
(5)其他有关事项。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后,审定试点方案。
凡涉及企业兼并或资产有偿转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现金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股权、股权交换资产、股权交换股权等方式确认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的持股或产权辖属关系。
凡涉及产权界定或产权划转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加以界定或划转。
凡办理过计划、人事、财务、劳动工资等划转手续,已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紧密层企业,其资产视同为已一并划转;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的,可补办手续。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批复上述试点方案,明确授权范围、形式和责任。批件抄送有关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