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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郑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39:24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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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

郑磊


[内容提要] 宪法修改即修宪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我国民主发展和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使现行宪法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为了确保社会发展,促进民主建设和实现宪政,通过修宪实现宪法变迁应是我们理性的选择,也是我们开启宪法时代,实现百年宪政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修宪 民主 宪政 财产权 迁徙自由权 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解释制度
[作者简介] 郑磊 男 法律系学生
[通讯地址] 日照市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经法学院法律系2001级法学班
[邮政编码] 276826
[联系电话] 0633—8711734
[电子信箱] zhenglei1314@163.com
一、修宪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第119页)这句至理名言提示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良法至上。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不论他们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宪法权威的确立又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动态和谐。宪法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频繁的行使修宪权和制宪权,就无法保持宪法的应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宪法的权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2]所以宪法规范又必须有适应性。“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会发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3](第179页)换言之,即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定的前提。一部科学的宪法能够完整的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而使宪法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所推翻。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4]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尽管只有7条,但宪法修改的相关规定便占据一席之地。随后成文宪法国家就相继效仿。在《世界宪法大全》一书上册收录的各国共80余部宪法中,就有60余个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宪法修改的主体、修改范围和程序等问题。”[5]世界上几乎没有不被修改的宪法,“修宪”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增强宪法的活力,维护宪法的权威,实现宪法价值,这也就是修宪的价值。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修改机制并保障修宪权的恰当行使,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那么,什么是修宪呢?修宪,即宪法修改,是指在新的宪法产生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需要对宪法规范做出适当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修宪的对象是宪法规范,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变更宪法形式,如宪法规范的构成方式;另一方面是宪法规范的内容。宪法规范的内容可以通过修宪予以废除、改变或者增加。这也是当
今各国修宪的主要方面。从各国宪法创制实践看,修宪都以不改变原有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社会制度条件为限。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修宪”对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至今已20年了。在随后的实践中,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中国又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八二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时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知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特别是八二年以来的三次修宪,使现行宪法更符合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核心精神,提高了宪法的权威,[6]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纵观这三次“修宪”,也有种种缺陷:其一,是修宪的内容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三次修改共通过17条修正案,有11条约2/3涉及经济制度,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制度的完善关注不足;其二,是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仍纲领性有余而规范性不足。[7]因此,中国宪法中政策性内容过多是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一个原因。其三,修宪过于频繁,削弱了宪法权威和公民原本就十分薄弱的法治和宪法意识。一部法律之所以被百姓信仰,就是因为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被应用,不断的被认可和遵守。但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宪法却被人为地长期“虚置”,让它处在一种高高在上的地位。很多时候,人们几乎忘记了宪法的存在,忘记了自己本该享有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取得巨大经济建设成就的同时,又不得不承认:中国宪法权威不高,作用有限。这固有宪法实体内容与现实不协调的原因,更关键的在于宪法运行实施的程序安排及不合法。这就是为什么在依法治国的文明社会的今天会有“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8]会有“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件,[9]还会有“不明不白被关十二年”的杨志杰案。[10]
宪法的精神和内容本身不允许宪法经常被修改。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1]宪法根本性质就在于它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它主要调整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没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难以为“宪”,契约也就无法保障,也就会出现无数个孙志刚案件。一部宪法一旦制定,靠它的权威性得以实施是第一位的,而权威性又需要稳定性来维护。怎么才能解决宪法为了追稳定性而产生的滞后性、保守性的矛盾呢?对此学者们的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探索、逐步深入的过程,我们不可能对今后社会发展做出全面的规划。因此目前只能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行宪法问题太多,小修小补无济于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如莫纪宏博士认为,应对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于江泽民所提出的“三个代表”的精神和要求做全面、系统的修改,使宪法担负起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杨海坤教授则认为应该为全面修宪做好重复的理论准备。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现行宪法的零打碎敲式的修补,由于缺乏长期的通盘考虑,使人愈加感到宪法思路的杂乱无章,与其如此“还不如另起炉灶,缜密论证,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宪政要求的新宪法”。[12]除此之外也有人认为应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充分发挥这一宪法变迁的优势。
我想,在“制宪”还不成熟的现在,广义的“修宪”是可行的。对于广义的“修宪”,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
(2)能通过实践本身解决的就让实践去解决。“如宪法司法化可以解决许多违宪的问题”。
(3)根据1982年宪法第67条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3]启动至今尚未建立具体配套的操作程序和机制的宪法解释制度,在改革开放的精神指导下,对之加以扩大解释,“逐渐的将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制度化和具体化。”[14]在“修宪”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用宪法解释代替大部分“修宪”,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4)如果宪法的规定妨碍必要的制度建立和制约社会发展,在结合宪法解释及成熟的思想理论的条件下,可以部分修宪,条件成熟时可以全面修宪。
这四点并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有着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但在民主与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广义的“修宪”应该被人民所重视,并且广义的“修宪”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
二、关于我国修宪的设想。
修宪”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题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指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15]各国修宪的主体不同,代表的阶级利益也有很大的差别。
我国修宪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首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我国的修宪体现了人民民主的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16](第64条)这样规定就将宪法修改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紧密结合起来,使我国“修宪”能够准确的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体现人民民主。
中国宪法内容庞杂,除了传统宪法所包括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两部分外,还有大部分关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内容。八二宪法颁布至今,已经有过三次的部分修改,可修改的内容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而对于民主主体的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足。我认为以后的重点应放在公民权利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宪政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17](第2页)我国法学界针对现行宪法公民权利列举不足的缺陷,认为应该对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权、生命权、思想自由权、罢工权、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给予宪法保护。联系我国的基本法和我国对已加入的两个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社会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诺的义务,我国宪法目前应该增添的公民权利只有迁徙自由权和生命权两项。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基本的,在宪法中明示即可,而我国历来主张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则是更高层次的权利。根据理论准备的成熟程度并结合我国的生活实际,我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和迁徙自由权应成为以后“修宪”的重点。
第一,关于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完善。
现行宪法仅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就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第十一条第一款)、私营经济(1988年修正案第一条)以及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十八条第一、二款)[18]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现行宪法之中有关私人财产权保障的规范体系也显示出明显的内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对象的局限性,即基本上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保障,也就是主要偏重于对公民生活资料的保障,而民间掌握的大量生产资料尚未得到合法地位,得不到宪法保护。
(2)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体现在财产权保障规范仅仅由保障条款和制约条款构成,而缺少损害补偿条款。
(3)保障对象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有关公民财产权保障的规定,置于第一章总纲部分,融入宪法有关社会经济制度中。
这三方面同时构成了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致命缺陷,所以在“修宪”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将财产权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其次,在程序规范设计中,应遵从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现在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的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三层结构相辅相成,环环相扣,不可分割。我国的财产权宪法保护体系也应该含概这三部分内容。
第二,关于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看,迁徙自由包括国内迁徙自由、国际迁徙自由和归国自由。我国五四宪法也曾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但现行宪法取消了这一公民权利,主要是考虑到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还不能为公民的迁徙提供充足的、可供自由选择的条件。实际上,我国国民经济已逐步发展壮大,类似孙志刚案件的层出不穷,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并且迁徙自由权本应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在民主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不应该漠视这一权利。(根据我国法理和宪政原则,以及惯常的司法实践,公民应当享有,而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公民不得享有。)[19](第219页)在修宪规范设计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有迁徙自由,不得侵犯。
三、修宪是我国实现宪政的需要。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20](第732页)
《宪法词典》认为,“宪政,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和法制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21](第351页)“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22](第90页)“宪政以宪法为起点”,“宪法是宪政的前提”[23](第160页)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曾经对宪政概念作过精确的表述:“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24](第100页)宪政具体是干什么的呢?一方面是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制约公共权力,包括政党权力、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都应受到制约。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若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5](第154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制约公共权力,说到底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良法并赋予其绝对的权威,使宪法付诸司法实践。而在现行宪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这两个方面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宪”。
第一, 从理论上分析:“修宪”能加强宪法的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整性。而这也正是“现代宪政应当具有的四个基本内容: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和宪法的调整性。”[26](第19页)
(1) 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法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理由,是正当的,符合一般正义原则的要求。宪法的正当性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创制宪法的目的必须立足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最大程度实现人民利益。宪法的正当性还应包括“制宪”的正当性和“修宪”的正当性。
(2) 宪法的确定性是指处于实践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的特征。内容模糊的宪法规范是无法予以实施的,因而也就不可能通过实施宪法来达到实现宪政的目的。我国现行宪法的确定性不是很完善,在全面“修宪”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部分“修宪”及启动宪法解释制度无疑是最好的途径。
(3)宪法的功能性是指宪法规范具有比较明晰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宪法规范应当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任何普通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其内容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要求为前提,并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践中能够对现实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挥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作用。现代宪政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力都是有限的,权利原则上是无限的。”(特殊限制除外)因此我们要通过“修宪”实现一个“有限政府”:“一个某些领域永远无权做出决定的政府;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手法和负责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和制衡制度的政府。”[27]因此政府职能和权利是有限的,只有这样宪法对国家权力以及其他公共权力的运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能够起到现实有效的调整作用。一个不能在实践中对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民权利的实现起到现实的保护作用的宪法,是不符合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的。而要想符合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也只有“修宪”。
(4)宪法的调整性,是指一个在实践中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现实的调整作用的宪法,必须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整和制裁手段。没有这些必要的实施宪法的调整手段,就无法对违宪事件加以违宪追究。值得注意的是胡锦涛作为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违宪审查”,强调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宪法解释机制,及时纠正一切违宪行为。因此,我们可以以当今“违宪审查”第一悬案为契机,激活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并同时推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及宪法解释制度。
第二,从历史角度考虑,百年宪政一直是中国人的梦想。回顾历史,吸取历史经验教训,我们以后“修宪”的重点也应放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上。这是因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宪法转为宪政的关键,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则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指导思想。[28]但是中国百年宪政之路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从清末立宪至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从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制定与实施,百年宪政,跌宕起伏。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站在宪政的路口”[29](第41页)但毕竟“中国还没有实现宪政”。宪政仍然仅仅“是中国为其完全实现而为之奋斗的目标和理想”。[30](第589页)宪政在中国一开始就是被作为一种富国强兵的工具而不是人们普遍的价值认同;[31]宪法本身更多的是被用作一种政治策略,而不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而对宪政工具化的理解和接受,在亚洲国家中相当具有普遍性。[32](第64页)这就是我们一直所走错的方向,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百年宪政之梦为什么还那么遥远!
以前文反复所提议的修宪以及今后修宪的重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上,不仅是完善现行宪法的需要,也是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实现我国宪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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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1987年原水电部制定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18项反措),经电力系统各单位贯彻执行,在减少重大事故和频发性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方面收到了实效。
五年来,我国电力工业的设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提高,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生产的发展对我们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事故已大大减少;有些频发事故至今仍时有发生;而有些变得越来越突出了。为了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
恶性事故,我部对原《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即18项反措)进行了修订,并将内容由18项调整为20项,现印发执行。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方面的共同任务。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重视本要求的贯彻落实。
本要求并不替代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按照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
1987年原水电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十八项反措)颁发后,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努力贯彻。在防止特大、重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烧轴瓦、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
接地网事故等有了较大幅度下降。
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所松懈,有些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还没有真正放在抓安全生产上,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工期的关系;一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工作,还没有真正到
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缺乏具体的措施保证和深入的检查落实;一些单位安全管理薄弱,技术管理基础工作有所放松,规程制度执行松弛,对安全工作要求不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纪律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人员技术素质有所下降,严
重影响了安全生产。
由于上述原因,严重火灾、恶性误操作、汽轮机超速损坏、汽轮机大轴弯曲、发电机损坏、主变压器损坏、倒杆塔等损失严重的事故仍时有发生,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仍频繁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接连不断。此外,全厂停电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也很突出。
为了促使各项防止特大、重大事故技术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根据1987年以来颁发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对原《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十八项反措)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防止全厂停电和防止交通事故两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各级领导和广
大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密切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各项重点要求落到实处,防止特大、重大和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一、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严重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部已颁发的各项防火和消防技术措施,以及即将下发的火电厂电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电缆防火
(1)对控制室、开关室通往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2)电缆竖井应分段作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架构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3)电缆隧道、夹层等处要定期检查清理,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4)厂房内敷设的电缆要组织分区负责,并定期清扫积灰、积粉;经过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和燃油、透平油管道、阀门附近的电缆要尽可能布置远一些,并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5)新扩建工程设计应有完善的电缆防火措施,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
(6)对于新建、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在阻燃电缆价格合理的范围之内(即比普遍电缆增加10 ̄13%)应使用阻燃电缆。否则应在重要回路采用耐火电缆。

2.汽机油系统和燃油系统防火
(1)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或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
(2)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3)油区的各项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消防设施应完善,防火标志要鲜明,防火制度要健全,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带进油区,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3.制粉系统防火
(1)及时消除漏粉点并及时清除漏出的煤粉;
(2)要经常检查输煤系统、制粉系统积煤积粉的自燃点,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要及时彻底清理,防止自燃烧坏设备和输煤皮带;
(3)清理煤粉时,要杜绝明火,防止煤粉爆燃起火。
4.对氢气系统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也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5.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6.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对消防水系统要同工业水系统分开,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7.发供电生产单位和安装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带压缩空气的防毒面具,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
二、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尚未制订两票执行统一规定的省局,要在调查研究各种执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本省范围内的两票标准格式、执行的具体程序、方法等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培训有关人员,掌握正确的执行方法,纠正不符合统一规定的习惯做法,使两票制度的执
行标准化。
对各级调度执行调度操作命令也要实现执行标准化;
(2)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严格执行两票制度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千次操作无差错活动;
(3)要配备充足的、经过部、网省局鉴定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要积极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
2.积极采用防误技术措施
(1)对能源安保〔1990〕1110号文颁发的《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现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防误闭锁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2)防误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期退出防误闭锁装置应经值长或变电站站长批准;
(3)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2-3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
(4)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要做到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5)订购成套高压开关柜时,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五防功能齐全、性能良好并经两部或网、省局会同机械厅局联合鉴定合格认可的产品,并在订货合同中加以说明。
三、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应继续执行(61)水电生字55号“关于防止锅炉爆管和反事故技术措施”;(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要求”;能源安保锅〔1989〕6号“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
”;能源安保〔1989〕731号“关于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能源安保锅〔1989〕443号“关于当前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要求”;能源安保〔1990〕83号“关于印发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会议纪要的通知”;能源安保〔1991〕5号“锅炉
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加强司炉工的培训,做到无证不准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2)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加强化学监督工作,贯彻〔81〕生技字52号文“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和〔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不能退出运行;在凝汽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要及
时查找、堵漏,防止炉管结垢产生垢下腐蚀;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4)坚持采取停炉保护措施,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5)发生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
2.检修方面
(1)加强防磨防爆专业组的工作,积累掌握磨损规律和煤质变化的影响,及时采取防磨措施;在检修中应检查并处理膨胀和机械因素可能引起承压部件爆漏和缺陷;
(2)认真分析各种爆漏事故的技术原因,采取针对措施,防止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
(3)加强焊工管理及焊接工艺质量的检验评定,焊前考试不合格的焊工不能焊接,坚持焊接责任制和焊接部位、管径与合格证合格项目一致的制度;加强金属监督,防止错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异种钢管道焊接前,应制订安全可靠的焊接、热处理工艺措施;
(4)对导汽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弯头联箱堵头等要加强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更换;
(5)对汽包和集中下降管焊口、联箱要定期检验,对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要坚持对弯头、阀门、三通以及管道焊缝和支吊架的定期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对管壁厚度不足的要安排尽快更换;对运行超过20万小时的高压高温主蒸汽管道,在计划检修中要做全面细致的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根据情况及早做好更换管道的准备工作;对中压蒸汽管道要定期进行焊口石墨化检验,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6)对直流炉蒸发段、高温段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应完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3.新设备安装工作
(1)对进口和国产锅炉在安装前要按能源安保锅〔1989〕6号“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别是对有关焊口要全面进行检验;
(2)安装凝汽器铜管前要全面进行探伤检验。
4.加强锅炉监察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和运行工作中。
四、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应继续贯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81〕电办字11号“关于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87〕水电办字38号文转发的劳人锅〔1987〕19号“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治理工作的通知”;〔87〕锅炉监察字27号转
发的劳人锅〔1987〕43号“关于印发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工作的意见’,‘检验和缺陷处理参考意见’”;能源安保〔1989〕417号转发的劳人锅字〔1989〕2号“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86〕电生安监字268号、电基火字197号“关于发
电厂压力容器及其系统安全情况的通报”;〔87〕水电办字第5号“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87〕锅炉监察字15号“关于高井电厂4号除氧器筒体发现焊缝大面积裂纹的通报”;能源部、机电部《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提出以
下重点要求:1.设备系统方面
(1)认真做好在用压力容器的治理整顿工作,尽快完成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登记工作;
(2)检查、整顿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超压的可能;
(3)核定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可靠地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的需要;
(4)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阀。通过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高压除氧器;
(5)采取措施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6)取消无折边锥形封头;
(7)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或氧量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2.检修方面
(1)尚未进行焊缝检查的除氧器,要尽快组织检查、补焊或改进;
(2)检修中如必须在除氧器筒壁上临时开人孔时,要事先制订技术工艺措施,履行报批手续,经锅炉监察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开孔和恢复焊接;

(3)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水压试验,检查中要注意检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防止爆破后汽水喷出伤人。3.运行方面
(1)运行规程中对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贯彻执行;
(2)坚持对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
(3)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并严格管理,严防错装、错用造成爆炸事故。
五、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
为了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应继续执行能源电技〔1989〕71号“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研讨会纪要”;〔83〕基火字113号、〔83〕生技字200号“关于防止锅炉灭火放炮反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加强煤场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并针对煤种煤质变化,雨天煤湿以及低负荷运行等情况,采取措施,加强监视调整,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2)保证热工仪表、保护、给粉电源和备用电源可靠,防止失去电源造成锅炉灭火;
(3)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通风抽粉。
2.设备方面
(1)已投产的大中型锅炉,都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在未装设灭火保护前必须有炉膛火焰监视装置。100MW机组的锅炉,有条件的应装设炉膛火焰工业电视监视装置。
100MW及以上新机组投产时,锅炉灭火保护应同时投产,并对联锁、保护回路及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验收,防止保护拒动、误动;
(2)必须退出灭火保护或联销装置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
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要继续贯彻〔83〕生安监字112号、〔83〕基火字56号“关于煤粉仓及制粉系统防爆措施”,同时要加强输煤系统和制粉系统粉尘治理,消除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烧空制度;并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停止制粉系统后要充分进行抽粉;
(2)制粉系统发生异常时,要按照运行规程进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2.设备检修方面
(1)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并且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2)要解决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强度问题;
(3)要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
(4)对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烧坏电缆的,要改变动作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
(5)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6)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随时保持消防水源充足,水压符合要求。
七、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要认真贯彻〔85〕水电电生字85号“关于大同二电厂2号机超速损坏事故的紧急通报”和〔86〕电生火194号“关于发送防止20万千瓦机组严重超速事故的技术措施”;认真吸取秦岭、新乡、高桥等电厂超速损坏事故的教训,并提出以下重
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投入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将机组投入运行或继续运行;
(2)坚持定期活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和抽汽逆止门的关闭试验;
(3)坚持按规定进行危急保安器试验。运行2000小时的有充油试验装置的机组,可对危急保安器充油试验,充油试验不动作时,应消除缺陷进行试验,或提升转速进行试验;对国产200MW机组进行超速试验时,应先用同步器提升转速后,再用超速滑阀提升转速;
(4)正常停机时,在打闸后,应先检查有功功率表到零,千瓦时表停转或逆转以后,再将发电机与系统解列,或采用逆功率保护动作解列。
2.检修方面
(1)坚持进行调速系统静态特性试验,调速系统的性能要满足发电机满负荷运行突然甩负荷时能自动调节使飞升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以下的要求;
(2)保持透平油质清洁良好、不含杂物,油中不进水;
(3)防止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卡涩不能关闭严密;
(4)对调速保安系统不合理的(如几个防止超速保护系统都通过某一个环节才能关闭主汽门、调速汽门),要采取措施改进、完善。
3.对新投产的机组,要按〔86〕电生火字215号、〔86〕基火字150号“关于重申新机组进行甩负荷试验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甩负荷试验;已投产尚未做甩负荷试验的机组,应积极创造条件做甩负荷试验。
八、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通流部分损坏和烧轴瓦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通流部分严重损坏和烧轴瓦事故,应认真贯彻〔85〕电生火字87号、基火字64号“关于防止20万千瓦机组大轴弯曲的技术措施”和〔63〕水电生字287号“关于防止汽轮机轴瓦损坏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事故:
1.运行方面
(1)机组起动时必须投入轴向位移、低汽温等保护,并检查大轴挠度、上下缸温差,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动;
(2)起动中在1300转/分以下,机组轴承振动超过0.03毫米,过临界时轴承振动超过0.1毫米应即打闸停机;运行中轴承振动超过0.05毫米应设法消除,如振动突然增加了0.05毫米(或振动突然增加虽未达到0.05毫米,但机组声音异常,机内有异常响声时)
,应即打闸停机;停机后,必须经过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措施,方可慎重地再次起动;
(3)不具备起动条件的机组,如上下缸温差、大轴挠度等不能满足规程规定时,严禁强行起动机组。
2.设备和管理方面
(1)抓紧装设大机组的轴系监测保护装置;
(2)对125MW及以下的汽轮机组,没有连续监测振动装置的,要坚持定期测试机组轴承振动,并在现场建立振动记录台帐,使运行人员能明确地掌握机组振动情况,在机组振动异常时应有及时测试振动的装置;
(3)机组检修时,应测量汽缸是否有横向、斜向等偏移情况,并消除缺陷,恢复正常。
防止汽轮机进水:
1.运行中汽温急剧下降50℃,或起停和变工况过程中汽温在10分钟内上升或下降50℃,以及来汽管道阀门、主汽门、调速汽门冒白汽时,应打闸停机;
2.防止抽汽系统向汽缸返水,防止停机后通过高压汽封溢汽管道和门杆漏汽管道以及从汽缸尾部向机内返水。
防止断叶片引起通流部分严重损坏:
1.加强汽机叶片频率测试、复环状况的检查,产采取改进措 施,防止掉叶片、掉复环引起的事故,并在检修中检查隔板状况,发现问题时,要采取措施消除。
2.检查并改进汽缸疏水系统,保证疏水畅通和不向汽缸返水,切实保证汽缸不积水,防止汽缸积水引起断叶片事故。
防止烧轴瓦事故:
1.运行方面
(1)运行中要严密监视轴瓦钨金温度和回油温度。温度异常升高时,应按规程规定困断处理;
(2)油系统切换操作时,应在班长监护下按操作票顺序缓慢进行操作,操作中应严密监视润滑油压变化情况,严防切换操作中断油烧瓦;
(3)停机时应设专人监测润滑油压和轴瓦温度。
2.在设备管理和检修方面
(1)直流润滑油泵的直流电源系统的各级保险应合理配置,防止故障时保险熔断使直流润滑油泵失去电源;
(2)交流润滑油泵电源的接触器,应采取低电压延时释放的措施,同时要保证自投装置动作可靠;
(3)冷油器出口等润滑油压力管道上不准装设滤网,如需要装设时,应有技术论证,并经主管局批准;
(4)安装和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油系统杂物,调整好汽封间隙,防止油中进水,保证油质良好,并加强管理,防止检修中遗留杂物堵塞管道。
九、防止发电机、厂用电动机损坏事故
为了防止发电机、电动机损坏事故,要认真贯彻〔86〕电生火字193号“发电机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发电厂厂用电动机反事故技术措施”;〔88〕电生技字17号“关于转发20万千瓦氢冷却发电机防止漏氢漏油技术措施细则”以及能源电发〔1990〕14号“发电机反事
故技术措施补充规定”;能源部、机电部电发〔1991〕87号“防止200、300MW汽轮发电机定子端部绕组发生短路的技术改进措施”等各项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重点抓好大容量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
(1)加强大机组制造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验收,对已经暴露的制造问题,应与制造厂联系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并对安装工艺加强监督、检查、验收,要把设备缺陷消除在试运、投产之前;
(2)东方电机厂1986-1989年出厂的200MW机组,凡是滑环上有轴间通风孔的机组,有检修机会时,都要检查滑环内圆部位是否有裂纹;
(3)对采用黄绝缘的100MW发电机,要结合检修检查端部线圈紧固情况和线棒是否磨损,并采取改进措施;
(4)对200、300MW发电机组端部线圈的固定性引线的绝缘强度和鼻部绝缘、引水管水接头处的绝缘等均应采取改进措施。
2.检修和设备管理方面
(1)要严格保证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组开关机构的可靠性,防止开关非全相动作引起发电机非全相运行;有条件的应将发电机开关或发电机变压器组开关接入失灵保护;
(2)100MW及以上发电机应装设负序电流保护;
(3)加强检修管理,切实防止发电机在检修中进水受潮;采用抽真空方法进行氢置换的电厂,应尽快创造条件改为中间介质置换;
(4)提高检修质量,加强维护,防止大量漏氢、漏油;并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氢爆损坏设备;
(5)要创造条件研究、完善和采用发电机的安全监控手段,如测温、检漏报警、转子匝间短路探测、氢气连续监测以及绝缘在线监测等装置;
(6)对运行20年以上或多次发生绝缘击穿事故的发电机,要缩短试验周期,加强绝缘监督。
3.运行方面
(1)要严格控制氢气湿度,防止机内结露。发电机的补氢管道必须直接从储氢罐引出,不得与电解槽引出的管路连接;200MW机组运行中内冷水温度应保持在40±2℃,氢气进风温度保持在35-40℃范围内;
(2)发电机和补氢管道的放水门应坚持定期放水;
(3)运行规程中要对发电机非全相运行时的正确判断和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当非全相运行或异常运行达到紧急停机条件时,应正确、果断处理,防止扩大损坏设备。
十、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变压器、互感器事故,要认真贯彻能源电〔1990〕1083号文和电供〔1990〕167号文的各项规定、措施和意见;〔83〕生技字103号“关于薄绝缘大型变压器返修处理的意见”;〔87〕电生火字117号“关于加强变压器消防设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加强对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
2.对新建、扩建和生产改进工程新订购的变压器和互感器,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验收,使已经明确提出改进措施的问题在制造、安装、试验中加以解决,确保投产时不遗留同类型问题;
3.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变压器和互感器进水受潮;防止套管、引线、分接开关引起的事故;
4.为防止油温过高引起变压器绝缘劣化或发生事故,应投入变压器冷却电源中断的保护装置;31500kVA及以上变压器应装设上层油温遥测装置,并中强监视;
5.变压器的保护必须完善可靠,不准无保护的变压器投入运行或继续运行,重瓦斯保护应投入跳闸,如需退出重瓦斯保护时,应预先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6.坚持变压器、互感器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坚持开展对变压器、互感器油质的色谱分析,发现异常应跟踪分析,预测故障,及时处理;
8.对薄绝缘变压器,要重点进行改造,或从重要的运行位置上退下来,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9.对水冷却的变压器,要保持油压大于水压,并加强检修,防止泠却系统泄漏引起变压器油中进水;
10.按规定完善变压器消防设施并加强管理,防止由于消防设施不完善或管理不善在变压器着火时扩大事故。
十一、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为了加强电网管理,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要继续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能源调〔1989〕213号“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网、省局要结合电力建设,制订进一步完善电网结构的发展规划,搞好电网结构的合理建设,对电网中的薄弱环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从结构上保证电网安全可靠;
2.继续完善高频、母差、开关失录等快速保护,对220kV及以上主网的重要线路,要创造条件装设双高频保护,并加强开关的检修维护,提高动作可靠性;
3.严格控制主网联络线潮流,防止超稳定极限引起系统稳定破坏、系统瓦解;
4.完善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证低周减载装置能在事故时有效地切除负荷;
5.要尽可能减少电磁环网,或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电网故障引系统稳定破坏;
6.加强故障录波器的管理,保证故障时能可靠起动录波。并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微机故障录波器以至实行录波的联网,为及时准确的分析判断故障,指导事故处理创造条件;
7.按照调通〔1991〕37号文提出的对通信站防雷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提高电力系统调度通信的可靠性。
十二、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要继续认真执行水电部《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能源电技〔1989〕55号“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母线及
失灵保护改进要点”,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重视继电保护工作,充实配备技术力量,调动继保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继保队伍的稳定;
2.要认真贯彻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三本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防止继保“三误”事故的发生;
3.认真贯彻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母线及失灵保护改进要点,进一步加强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工作,提高高压电网运行安全稳定水平,防止由于保护拒动、误动引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4.网、省局中调所继电保护机构要进一步发挥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指导、帮助发电厂和供电单位加强继电保护工作,提高全网继电保护工作水平;
5.要重视解决大型发电机有关继电保护装置与线路保护不配合的问题;
6.要采取措施保证继电保护操作电源可靠,并解决几套保护共用一个操作电源的问题;
7.加强110kV及以下电网和厂用和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工作,促使继电保护事故逐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十三、防止开关事故
为防止高压开关事故,要认真贯彻能源电供〔1990〕146号“高压开关设备管理条例”、“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抓好现有高压开关设备的安全运行,抓紧完成开关完善化结尾工作,并提高检修质量。防止由于质量不良造成的高压开关事故;
2.充实技术力量,配备检测装置,抓紧积累掌握SF△开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测试验技术经验,防止SF△开关发生事故;各网省局要抓紧组建SF△气体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3.有计划地对使用20年以上的老旧开关和断流容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开关进行更新换代;
4.认真贯彻高压开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每年定期核算开关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由于断流容量不足而烧损或爆炸;
(2)开关操作机构检修后应进行分、合闸最低操作电压的试验,并符合要求;要防止液压机构漏油及慢分闸事故;要防止非全相分、合闸事故;
(3)要采取防止进水受潮的措施,防止进水受潮引起的开关事故。
十四、防止接地网事故
为了防止接地网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继续贯彻〔87〕水电电生字9号“过电压、防污反事故技术措施”之四、“加强接地装置的设计、验收和检查工作”的各项措施要求,加强接地网的各项工作;
2.对运行年久的厂、站接地网,尚未进行全面检查或漏检的,要抓紧进行检查改造;
3.要根据地区条件和接地体腐蚀程度,在改造时考虑敷设接地体的截面面积;
4.设计部门在进行发、供电工程设计时,要吸取接地网事故的教训,提出经过改进的、完善的接地网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隐蔽部分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埋土。
十五、防止污闪事故
为了有效地控制、防止污闪事故,要继续执行〔87〕水电电生字9号《过电压防污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能源办〔1990〕606号“关于防止电网大面积污闪事故若干措施的实施要求”和“电力系统电瓷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坚持进行严密测量,划分污秽等级并绘制污区图,做好防污闪事故的基础工作;
2.设计中,应在调查污秽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厂、站、杆塔的外绝缘配置;
3.有重点地调整爬距,使之适应设备所处自然环境污秽等级的要求,设计、基建、生产部门都应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调整爬距工作;
4.生产单位要建立清扫制度,落实清扫责任制,确保清扫质量;变电设备应按“逢停必扫”的原则加强清扫;对线路和变电设备要积极采用带电水冲洗;室内设备也应定期清扫;
5.对污秽严重地区、爬距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和变电设备在更换防污型瓷柱、套管之前,应采用防污涂料,提高设备的防污闪能力;
6.地处潮湿地区的室内配电装置,应适应提高电瓷外绝缘爬距。
十六、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为了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线路设计方面
(1)线路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特殊地形,特殊气象条件,合理配置杆塔型号,确保杆塔强度能满足特殊地形、特殊气象条件的要求,并尽量避开可能引起导线严重复冰或导线舞动的特殊地区;
(2)对地形复杂、气象条件恶劣、交通困难地段的杆塔,要充分考虑修复困难和停电损失,适当增加杆塔强度;
(3)套用标准塔型时,要密切结合具体情况,不要一概而论;各级设计部门,要把已经淘汰废止的塔型明确通知到设计单位(包括供电单位的设计室),以防止盲目套用造成事故;
(4)对拉线和导线使用的金具,设计要有明确要求,并确保牢固可靠;
(5)设计中要采取防止导线、地线断线的措施;
(6)设计中对可能遭受洪水、暴雨冲刷的杆塔,要采取可靠的防汛措施。
2.安装方面
(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规范、材质、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严格保证杆塔基础等隐蔽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检查验收,基础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准立杆、立塔;
(2)采用工艺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导线和拉线金具,并在安装前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金具不准安装使用。
3.生产方面
(1)加强线路杆塔的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对在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固;
(2)在线路运行、检修中,要加强巡视检查,加强对压接管、线夹等温度监测,对导线、地线断股缺陷要及时消除,防止断线事故的发生;
(3)各电力公安保卫部门,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支持,严格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充分发挥电力企业公安保卫部门的作用,依靠沿线群众,搞好护线工作,并严厉打击盗窃线路器材的犯罪活动;
4.运行设计、科研部门要积极研究防止500kV导线舞动和防止断线的技术措施。
十七、防止垮坝及水淹厂房事故
为了保证水电厂大坝安全运行,要继续执行〔87〕水电电生字60号《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能源电〔1988〕37号《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为了保证火电厂灰坝的安全运行,要继续执行〔85〕水电电规技字67号、电基火字94号、电生火字134号
“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通知”;〔86〕水电电规设字42号、基设字40号、电生火字61号“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再次通知”;〔87〕水电电生字105号“确保火电厂灰场安

全渡汛的紧急通知”。为防止水淹厂房,防止厂房屋顶塌落,要执行历年防汛工作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水电厂要认真贯彻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加强大坝安全管理,抓紧进行大坝安全检查。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隐患,要优先安排资金,抓紧处理;
2.各火电厂要按以上文件要求,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加强灰坝的安全管理,保持灰场的正常运行,防止坝前积水;在每年汛期以前,要及早采取灰坝安全渡汛的可靠措施;
3.各单位都要重视防汛工作,在每年汛期前针对本单位所处地区的具体情况做好防止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可靠防范措施;特别是地处河流附近低洼地区、水库下游地区、河谷地区的生产、生活建筑,要切实做好防止洪水、上游水库垮坝、滑坡、泥石流
的各项措施;
4.对屋顶积灰严重和机、炉等厂房,要及时组织清理,防止雨雪时,厂房屋顶荷重超载而塌落。
十八、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级领导应重视人身安全,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除定期对有关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外,要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同时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环节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短期
培训,务使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环节人员在安全作业中肩负的安全责任,使其在安全作业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安全关;
3.加强各种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对集体企业、包工队和民工、临时工的人身安全要一视同仁,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4.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等类事故方面,要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还应不断采用经过部和网省局鉴定合格的,性能完善
、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5.对职工家属和子女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关心并督促职工工作中集中精力,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6.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十九、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防止全厂停电事故,应认真执行安保安-〔1992〕40号《防止全厂停电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设备系统方面
(1)各发电厂都应制订保厂用电措施,正常运行时应由本机带本机厂用电,并应有可靠的厂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在系统故障情况下,带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应能经低周率、低电压解列装置解列一台或部分机组带厂用电和直配负荷;
(2)主要电气保护应保持完好,并经常投入运行。加强继电保护装置和开关的检修、维护、运行管理,严防保护、开关拒动、误动扩大事故;
(3)应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含逆变电源)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并采取措施确保交直流润滑油泵和主要辅机小油泵的电源可靠,防止正常电源突然中断或电压波动时造成主设备损坏或被迫停止运行;
(4)加强柴油发电机等备用电源的管理,确保事故时起到备用作用;
(5)采取措施保证通讯备用电源在事故时能可靠投入,确保通信畅通;
(6)集中供水的循环泵房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集中供水的循环水母管系统、母管制的主蒸汽系统、给水系统应有可靠的互为备用系统和可以分段隔离关断手段;化学补充水量应经常保持在警戒水位以上,除氧器应保持正常水位;防止上述设备系统引起群机、群炉被迫停运并扩大为
全厂停电事故;
2.应采用正常的母线和正常的厂用系统、热力公用系统运行方式,因故改用非正常方式时,应事先制订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方式;发电厂应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和管理厂用电运行方式;
3.各供电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和措施,制订防止枢纽站全站停电的具体措施。
二十、防止交通事故
为了防止交通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基层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网省局机关,都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2.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应定期进行检修,使用前还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不准带缺陷行驶;
3.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应修复后方可行驶;
4.严格驾驶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考试,严禁酒后驾驶、连续加班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驾驶人员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船只;严禁无证人员私自驾驶任何车辆、船只;
5.厂(局)内任何车辆,必须由厂(局)指定的、持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在厂(局)内行驶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
6.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1992年7月28日

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现发布《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索长有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管理,保障电信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通信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通信设施(以下简称通信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信交换设施、终端设施及其他附属设备。
  (三)电信部门主管的无线通信设施。
  (四)电信部门所属的局(所)、营业网点及其场地和附属设施。
  (五)公用电话及其附属设施。
  (六)通信车辆。
  (七)其他通信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通信设施,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市电信部门是全市通信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通信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和大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电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规划和建设通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新建、扩建办公楼、住宅楼等建筑物,应当预设通信暗管暗线,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工程竣工后,经电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暗管暗线标准,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纳入城市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通信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当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通信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道路或通过桥梁、人防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时,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有关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允许。
   电信主管部门可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无偿附设通信线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设施,规划土地部门应当按专项规划预留敷设通信管线用地或位置,并由电信主管部门预设通信管线。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迁。特殊需要改迁的,应当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迁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单位或居住小区自行建设的专用通信设施进入公用通信系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进入公用通信系统后的专用通信设施,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自行相互联通。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的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转。


  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通信用电,保证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危及通信设施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得电信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通信设施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电信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行道树与电信线路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树木管护单位及时修剪或由电信主管部门在树木管护单位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无偿修剪。
  对未及时修剪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已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先行修剪或处理,事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管护单位。


  第十九条 设置电气或有腐蚀性排放物的设备对通信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信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执行抢修通信设施任务的车辆通过道口、桥梁或禁行区域的,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凭专用标志优先放行。
  执行抢修通信设施任务的车辆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已经解除的,公安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违章事实和抄录驾驶人员执照、车辆牌照号码后,予以放行,待其执行任务完毕后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通信管网资料档案,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废旧通信器材,应当向物资和供销部门所属的废品收购单位出售,不准擅自处理。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凭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收购废旧通信器材(包括铜、铝、铁线及电缆等);不准收购无证明和个人出售的通信器材。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损坏通信设施和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设置易燃易爆品仓库。
  (二)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三)在设有过江电缆标志区域内抛锚、拖锚,建设构筑物或进行危及水下通信电缆安全等作业。
  (四)在地下通信电缆两侧各二米(地区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植树,在两侧各一米的范围内建房搭棚,在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设置厕所等可能腐蚀通信电缆的建筑物。 
  (五)移动、损坏或攀登通信线路的电杆、拉线、天线或天线馈线杆塔。
  (六)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通信专用入孔或手孔盖板、城市公用电话亭(间)及其设施。
  (七)在危及通信线路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在架空通信线路两侧和天线区内建屋搭棚。
  (八)私自在通信设施上加装通信设施、其他设施或将通信设施挪作他用。
  (九)盗窃和无证变卖、收购通信线路器材,以及干扰、中断通信和危害通信安全的其他活动。
  (十)使用或销售无入网许可证的用户终端设备。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所属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电信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电信经营单位对通信设施进行检修或更新,需要中断电信通信或变更用户号码的,应当提前公告,并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办理安装、迁移电话,电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超过六个月不能安装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经济补偿。超过二个月不能迁移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电信经营单位接到用户电话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修复。因重大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按期修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八条 电信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
  (三)擅自中断用户的电信通信。
  (四)隐匿、毁弃电报或者窃听、窃用用户电话。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检举或制止破坏通信设施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发现通信设施隐患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协助电信主管部门抢修通信设施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规划土地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一)至(八)项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九)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十)项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