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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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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4]6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结构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增量,优化存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我市资源和比较优势,稳定发展第一产业,加快发展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柱、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调节为主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结构调整新机制;坚持吸引外资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进一步推进我市对外开放,积极参与长三角经济区的经济合作。

第三章 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鼓励发展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大力支持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有机食品优势产业带基地建设。以良种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强农业产业链开发,大力发展农林畜水产品深加工。
  第五条 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信息产业、环保产业、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积极培育具有我市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在突出产业、资源和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
  第六条 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为核心,加快产业技术装备升级。以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作为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突破口,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及先进技术装备改造、重组,进而提升纺织、建材、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坚持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学技术,降低消耗,防治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推广采用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能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第八条 以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要从体制、政策、投入等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扭转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局面,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对就业容量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贸、餐饮、旅游等传统服务业,要进一步提升档次;对知识密集度高、在市场发挥中介作用的会计、律师、咨询等新兴服务业,要实现规范有序发展;对提高国民素质、增强国家发展潜力的教育、文化、卫生等服务领域,要完善发展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工业信息服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加快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升级,促进第一、第二产业调整,提高我市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 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区划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认真贯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为载体,深入实施《环杭州湾产业带湖州产业区发展规划》。发挥湖州的区位、人文、生态优势,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的步伐,培育和汇集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努力把南太湖产业带和临杭产业带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一流的生态产业带。

第四章 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是指导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投资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管理投资的主要依据之一;根据我市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需要对《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进行调整时,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市目录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鼓励类中除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外,适用于市辖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十二条 列入鼓励类目录的依据:
  (一)有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发挥我市比较优势,推进四大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十大全国先进制造中心的建设。
  (六)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列入限制类目录的依据:
  (一)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可替代;
  (三)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列入禁止类目录的依据:
  (一)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二)环境污染严重,特别对水资源污染严重,不利于生态市建设;
  (三)产品质量低劣;
  (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六条 对符合《湖州市产业结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要按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若干政策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在融资渠道、信用担保、土地供应、财政、税收政策、成果鉴定与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八条 对《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中限制类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投资项目,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国家目录淘汰类和市目录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已建成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坚决措施,限期淘汰。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限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检等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金融机构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

第一类:鼓励类


  一、农林业
  1.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选育、保种和开发
  2.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3.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4.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氨基酸、酶制剂、微生态制剂、植物提取添加剂)、幼龄畜禽饲料生产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6.优质、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及养殖
  7.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及推广
  8.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9.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10.商品粮、油、肉、毛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11.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12.旱作农业、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及生态农业建设
  *13.观光农业、创汇农业
  14.水产品生态养殖
  15.农作物秸秆氨化养牛和机械化还田
  16.奶牛养殖
  17.土壤肥力培育及测试技术开发
  18.食用菌菌种培育及开发
  19.森林灾害防治
  20.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
  21.有机资源及有机肥料开发利用技术
  22.畜禽疫疫苗、畜禽养殖业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3.果、茶、蔬菜等农产品的绿色生产技术
  24.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设备及技术
  25.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26.植树种草工程
  27.水土保持技术开发及工程
  28.生态示范工程
  29.速生丰产林工程
  30.竹林基地建设
  31.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32.防护林工程
  33.退耕还林及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34.人工林、小径木材、竹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35.木质复合材料生产(木-塑料、木纤维-合成纤维、木材-金属、木材-玻璃纤维复合等)
  36.木材功能性改良
  37.竹质工程材料及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
  *38.竹、竹叶提取物生化产物及其衍生物技术开发
  39.林产化学工业产品的深度加工
  40.树木生理活性物质提取技术开发
  41.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2.优质林业种苗工程
  43.中幼林抚育工程
  44.天然经济林树种保护及开发
  二、水利
  *1.东西苕溪防洪及主要入湖娄港拓浚工程
  2.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3.山区人畜饮水及水源工程
  *4.供水水源及区域调水工程
  *5.堤防维护及建设
  6.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7.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8.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
  9.城市防洪工程
  10.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1.水能资源保护及开发
  12.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开发制造
  13.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14.水利工程勘测设计(CAD)系列软件开发
  15.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三、煤炭
  1.瓦斯、煤尘、矿井水、井下火灾防治
  2.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制造
  3.低热值燃料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
  4.洁净燃煤技术开发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热电联产
  *4.抽水蓄能电站
  5.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6.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7.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8.继电保护技术开发
  9.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
  10.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1.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
  五、石油天然气
  1.天然气及成品油储存和管道输送的网站建设
  六、铁路
  1.铁路新线建设
  2.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
  *3.铁公水货物中转设施建设
  4.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的技术、材料开发
  七、公路
  *1.高速公路新线建设,国道、省道改造
  2.国道主干线公路建设
  3.公路智能运输系统技术开发
  4.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
  5.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6.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及生产
  7.公路工程及养护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8.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八、水运
  1.内河干线航道及码头建设
  2.水运安全保障系统开发及设备制造
  3.水上集装箱运输
  九、航空运输
  1.航空货物装卸、货场设备、仓储设备、集装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十、信息产业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3.网管监控、七号信令、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4.数据通信网建设
  5.智能网等新业务网建设
  6.宽带异步转移模式网络建设
  7.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8.IP业务网络建设
  9.通信链路实时调度系统(交叉连接)建设
  10.邮政金融网建设
  11.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12.路由器、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制造
  13.工作站、高性能服务器制造
  14.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含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制造
  15.线宽1.2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
  16.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等)制造
  17.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功能陶瓷材料制造
  18.软件开发生产
  *19.工业控制系统、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应用软件开发
  20.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1.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22.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23.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须经国家批准)
  24.数字电视产品(包括传输设备、机顶盒、数字彩色电视机)制造
  25.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太阳能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
  *26.机械化、自动化清洁生产工艺的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绿色蓄电池制造
  27.移动通信用射频电缆制造
  28.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29.3英寸以上铌酸锂、钽酸锂单晶及晶片制造
  30.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31.医疗电子产品制造
  32.IC卡及读写设备制造
  33.企业信息化及金融电子系统建设
  十一、钢铁
  1.钢水炉外精炼
  2.转炉溅渣护炉
  3.高效连铸
  4.连铸坯热装热送
  5.冶金综合自动化
  6.微合金钢冶炼
  7.大中型不锈钢冶炼
  8.冷轧不锈钢材生产
  9.表面镀锌(锌铝)、彩色涂层
  10.石油油井管及油、气长输管生产
  11.冶金炉窑及节能技术开发
  十二、有色金属
  1.稀土深加工及应用
  2.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技术开发及生产钢水炉外精炼
  3.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4.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制造
  5.高性能能源新材料生产
  十三、化工
  1.氮肥企业的节能改造
  2.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混肥生产
  *3.污染轻、生产工艺清洁的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的开发和生产
  *4.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5.新型除草剂开发与生产
  6.生物可降解塑料(含农膜)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7.用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8.环保型涂料生产
  9.新型生物化工产品、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的生产
  10.新型高效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11.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12.利用废轮胎颗粒制造改性沥青技术开发
  13.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制造
  14.单系列日产500吨及以上聚酯和新型聚脂(PTT、PET、Co-pet等)生产
  15.纺织和化纤用新型、环保型油剂、助剂生产
  16.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17.炼厂气、化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十四、建材
  1.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材料、新型防水材料及新型建筑密封材料、新型环保型磨擦与密封材料的生产
  2.年产三万吨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及装备的开发与制造
  3.优质塑料门窗及年产万吨以上塑料管材生产线建设
  4.城市供水新型管材技术开发及制造
  5.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6.节能玻璃、保温隔热玻璃、中空玻璃、安全玻璃、工业用技术玻璃制造
  7.非金属矿超细、改性深加工
  8.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用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的开发
  9.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10.高性能玻璃纤维制品、织物生产
  11.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
  12.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十五、医药
  1.新药开发与生产
  2.药用生物工程新技术开发
  *3.新型畜、禽、渔、蚕用药物、生物兽药、林业病虫害防治药物开发与生产
  *4.生物工程药物、诊断试剂开发与生产
  *5.出口前景好、环境污染少的原药及医药中间体
  6.新型药物制剂及辅料生产
  7.新型诊断试剂生产
  8.新药筛选技术与筛选模型开发
  9.新菌种培育
  10.发酵过程自动控制
  11.高产基因工程菌生产
  12.天然类药物生产
  13.中药有效成份的提炼、纯化及分析技术开发
  14.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结晶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拆分技术开发
  15.酶技术开发
  16.输液软包装技术开发
  17.药用丁基胶塞生产技术开发
  18.优质、丰产、地道药材技术开发及野生变家种技术开发
  19.中药饮片全浸润炮制工艺技术开发
  20.新型医疗器械及制造技术开发
  *21.新型卫生医用材料生产
  22.医药生产废水处理技术开发
  23.填补国内空白的药物制造
  24.中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开发
  十六、机械
  *1.高技术专用机械设备及机电一体化产品制造
  *2.节能型微特电机、伺服电机、步进电机、汽车电机制造
  *3.现代物流仓储机械、自动立体车库与自动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5.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6.新型传感器制造
  7.新型绝缘材料制造
  8.在线自动测试技术及系统开发
  9.新型液压、密封、气动元器件制造
  10.智能式低压电器制造
  11.高强度异型紧固件制造
  12.可控气氛及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4.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5.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制造
  17.消烟除尘成套设备制造
  18.环境监测仪器及测试仪器制造
  19.粉煤灰储运、制砖成套设备制造
  20.海水淡化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1.大型纯水水处理设备与元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22.苦咸水利用(膜法)技术与装备
  23.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制造
  24.农、渔、畜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25.生态农业设备制造
  26.农业(棉花、水稻、玉米、豆类、青饲料等)收获机械及农机具制造
  *27.竹木机械设备制造技术开发
  28.大型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制造
  29.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仪器仪表及集中控制设备制造
  30.高性能清淤设备制造
  31.城市园林绿化型草皮工业化生产技术及设备制造
  32.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技术和设备制造
  33.安全供水及水质在线检测仪器、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34.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十七、汽车
  1.汽车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2.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黑色铸造、有色铸造毛坯制造
  3.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开发与制造
  十八、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内河特种船舶及内河航运钢质货船设计及制造
  十九、航空航天
  1.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二十、轻工纺织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和纸制品生产
  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多层薄膜生产
  4.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生产
  5.生态皮革以及皮革后加工
  6.新型包装材料生产
  7.新型复合材料制造
  8.保温板、大口径塑料管材(直径0.5米以上)、防渗土工膜、降解塑料、医用塑料等新型塑料产品的开发、制造
  9.节能照明产品生产及技术开发
  10.环保节能家用电器生产及技术开发
  11.新型生物发酵食品、功能食品生产
  12.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应用
  13.高档纱线、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理加工
  14.高仿真化纤、高档纯棉及混纺面料生产
  15.利用高新纺纱、织造技术生产各类高档纺织品
  16.碳纤维、芳纶纤维、高性能氨纶、绿色生态可降解纤维(PLA、Lyocell等)、高强高膜聚乙烯纤维、高技术纤维素纤维以及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
  17.特种天然纤维加工
  18.产业用特种纺织品制造
  19.利用高新技术、自控技术的高档服装生产
  20.高技术的轻工、纺织机械及关键技术和零部件制造
  21.单线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生产及技术开发
  22.单线能力2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生产及技术开发
  23.蓄冷(热)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4.清洁纺织生产技术开发
  二十一、建筑
  1.建筑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
  2.建筑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
  3.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开发
  4.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设备制造
  5.建筑施工关键设备制造
  6.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7.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8.建筑隔震减震材料制造
  9.市政设施用复合管道制造
  10.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11.建筑节水技术开发
  二十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城市公共交通建设2.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
  3.城镇供水水源、自来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4.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5.城镇燃气工程
  6.城镇集中供热工程
  7.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9.城市汽车燃气改造的加气站工程
  10.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
  11.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12.城市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综合利用工程
  13.住宅产业化综合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二十三、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1.生态及环境整治工程
  *2.畜牧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3.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4.林区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5.生态环境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6.采矿植被和污染土壤恢复工程
  7."三废"治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
  8.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9.工业行业高浓度、难生物降解废水治理技术开发及工程
  10.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开发
  11.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开发及材料生产
  12.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3.工业零排放示范工程与清洁生产技术开发
  14.矿山固体废物堆场(尾矿库、废石堆、冶炼渣、水浸渣、特别是酸性废物堆场)环境生态修复或重建
  *15.杨子鳄自然保护区、龙王山自然保护区、二迭纪灰岩保护区、环太湖绿化保护林带、森林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开发
  二十四、服务业
  1.现代化配送中心、加工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建设及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2.粮食、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
  3.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及流通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调剂市场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7.旅游度假项目、专项旅游项目和科技含量高的大型游乐项目建设
  8.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9.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10.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11.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及生产
  12.租赁服务
  13.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大众体育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
  14.文物保护
  15.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16.就业咨询、中介及培训服务
  17.高等学校、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8.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19.城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20.养老服务及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设施建设
  21.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22.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23.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24.地级及以上中心血站建设
  25.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6.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交易、技术咨询、专利等科技服务
  27.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8.经济、科技、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咨询
  *29.电子商务、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服务、信息化工程策划承包监理、信息应用系统等工业信息服务
  30.高新技术广告制作、经济和科技展览、科学普及
  31.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32.商品标准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33.物流信息、商业情报、市场调查、公共关系、快递服务、房地产服务、安全服务等商贸服务

第二类:限制类

  一、钢铁行业
  1.转炉炼钢项目
  2.电炉炼钢项目
  3.铁合金项目
  二、有色金属行业
  1.粗铜冶炼项目
  2.电解铜项目
  3.电解铝项目
  三、化工行业
  1.石墨阳极法烧碱项目
  2.20万吨以下联碱装置
  3.新建碳酸氢铵生产线
  4.电石生产装置
  5.四氯化碳项目
  6.新建20万吨/年以下醋酸装置
  四、医药行业
  1.利福平项目
  2.氟哌酸项目
  3.布洛芬项目
  4.对硝基酚或苯酚法扑热息痛项目
  5.一次性注射器项目
  6.一次性输血器项目
  7.一次性输液器项目
  8.直颈安瓿项目
  9.片剂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10.硬胶囊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五、建材行业
  1.非浮法及普通浮法平板玻璃原片生产线
  2.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新建日产熟料40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窑项目
  4.纸面石膏板生产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5.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
  6.单班年产量小于2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单班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生产线
  六、机械行业
  1.新建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2.新建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3.新建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4.新建矿岩破碎机制造项目
  5.新建磨矿机制造项目
  6.新建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新建三轮农用运输车项目
  8.新建四轮农用运输车项目
  9.新建电力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0.新建工业锅炉制造项目
  11.新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插床、拉床、刨床、锯床、电加工机床(含电火花和线切割机床等)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新建1000千牛及以下开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新建2500千牛及以下闭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4.新建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15.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16.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17.新建普通通用轴承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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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计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总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业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四)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五)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6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异系数-人均支出差异系数)×4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31号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关于建设重要钻孔数据库的要求,部决定开展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基本查清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基本掌握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地质钻孔类型、分布及数量,初步建立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为部制定全国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方案提供依据。

  二、清查范围

  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除油气以外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型以上项目)、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查等形成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

  三、清查内容

  钻孔的编号、名称、类型、坐标、孔深、终孔日期、档案号、保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基本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清查方式

  清查采取自查、抽查、综合汇总的方式进行。

  (一)保管钻孔资料的地勘单位首先按本通知要求填写附件1表格,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技术支撑单位对钻孔信息保管单位填报的钻孔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汇总的成果进行评审,并组织重点抽查。

  (四)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检查。

  五、组织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

  (二)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协助部组织指导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并做好技术支撑。

  (三)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按部要求开发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有关软件及汇总工作,并协助部做好质量检查等工作。

  (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

  (五)各省(区、市)负责清查的技术支撑单位,要按本通知和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技术支撑服务、钻孔数据核实、钻孔数据汇总、总结报告编写等。

  (六)各保管钻孔原始地质资料信息的地勘单位负责填写本次清查的有关信息表,将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保证录入数据真实、可靠。

  六、预期成果

  (一)全国和省级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全国和省级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报告。

  七、时间安排

  (一)2011年6月底前,完成对钻孔基本信息填报和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采集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2011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已著录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及阶段成果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三)2012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经核查、抽查、补充、校正过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四)2012年10月底前,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将全国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八、保障措施

  (一)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是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全面准确填报钻孔基本信息是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不按规定填报和填报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清查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部已给每个省(区、市)安排了清查工作的启动经费,并将组织全国性技术培训。请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配套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部储量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鹏鑫

  电 话:010-66558282

  传 真: 010-66558277

  邮 箱:cls_zlc@mail.mlr.gov.cn

  部实物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立海

  电 话:010-61592214

  传 真: 0316-3320379

  QQ 号:862089908

  邮 箱:yjzlihai@163.com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1.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413119.doc
2.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表说明.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580191.doc
3.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表填表范例.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630564.doc
4.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汇总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688787.doc
5.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技术要求.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7754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