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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2:19:35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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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牧发[2005]4号


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四川、甘肃、西藏、云南等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任务,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这项工程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长远大计的生态工程、绿色工程,是符合广大农牧民利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该工程的实施,对于改善草原生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管理,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我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

   农 业 部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管理,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下达2002年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2]2857号)确定的部门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目标原则

  (一)退牧还草工程是指通过围栏建设、补播改良以及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力,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二)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和工程效益的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引导农牧民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和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使工程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标。

  (三)工程实施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的科技含量。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坚持以县(市、旗、团场)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草原植被恢复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的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根据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03年退牧还草任务的通知》(国西办农[2003]8号)的规定“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省区应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别落实到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制”。县级农牧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

  (五)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由各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实施的原则,组织项目县(市、旗、团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目标、年度建设计划编制。

  (六)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送农业部。经农业部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七)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小区施工作业设计,应做到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目建设任务应落实到村、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对项目区应当进行实地测量,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对每个项目点登记四至经纬,并纳入数据库,由农业部及有关省区实施卫星遥感监控。

  三、建立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制

  (八)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领导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对围栏材料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应由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草原改良所需草种应依照《政府采购法》采取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九)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应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等九个技术规程,把好工程质量关。

  (十)各级农牧部门应当依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责任制。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管理,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省级农牧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按季度向农业部报送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并于工程项目立项实施的次年1月15日前,向农业部报送本省级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同时抄报有关部委。

  (十一)项目县(市、旗、团场)应与农牧户签订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合同书,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十二)各级农牧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批复、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应当及时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十三)各省区应加强工程的科技保障,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应成立专家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论证、咨询、培训和指导,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实用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

  四、发挥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十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和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年度投资计划使用。

  (十五)各省区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十六)各级农牧部门应切实发挥指导监督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尽快发挥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十七)各级农牧部门应加强对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五、抓好工程竣工验收和设施管护

  (十八)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资金决算,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省级农牧部门要按照《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4]65号)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农业部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核验。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十九)对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退牧还草粮食补助,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项目,停止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十)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区内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保护建设成果。

  六、提高草原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

  (二十一)各省区要依据《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定期核查项目建设户草原载畜量,加强草畜平衡和划区轮牧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帮助牧民提高草原利用水平。

  (二十二)各级草原资源生态监测站(点)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区的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二十三)工程项目验收后,各省区应加强对禁牧、休牧草场的管理,积极鼓励和支持采取划区轮牧、轮割轮采等方式科学利用草原,严禁超载过牧。

  (二十四)禁牧草原达到解禁标准后才能合理利用,并应提前做出解禁草原的利用方案。利用解禁后的草原和在非休牧期利用草原,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控制放牧牲畜数量。具体解禁标准和利用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根据《禁牧休牧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03]13号)及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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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文[2002]85号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在实现"两个确保"、促进就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十五"期间,我市劳动力资源持续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促使城镇企业职工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急剧增加,在农村也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要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初期,劳动力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我市就业工作。现就加快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就业工作,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进一步明确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搞活经济、促进社会就业为中心,以发展服务业、拓宽就业渠道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为根本,以优化服务、建立政府促进就业机制为保障,进一步加大就业工作力度,建立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和援助就业弱势群体的常规制度,加快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多种就业形式,抑制失业率上升,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分工负责,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
3、必须把促进就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要把促进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促进就业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确定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和失业率控制指标,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作为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4、要树立大局意识,立足实际,充分发挥部门的作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促进就业的政策和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和失业率控制指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为促进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制定中、长期就业规划,研究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经贸部门在招商引资、选择项目时,要多开发劳动密集型企业;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政策,增加就业的资金投入,将就业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审计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商、税务、银行、民政、公安、人事、卫生、建设、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研究和制定促进就业的优惠措施,并督促落实;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就业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5、为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就业状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推动当地就业工作。促进就业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原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各级财政从当年新增财力安排的部分;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来源。促进就业资金主要用于:(1)特困人员就业的工资性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2)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3)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4)对失业职工职业介绍补贴;(5)创业岗位补贴和奖励;(6)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为主开发的项目和发展生产的贷款贴息。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四、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6、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要把加快经济发展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经济与就业的同步增长。各地要抓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产业;要积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把非国有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其成为扩大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要结合实际、积极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生态环保、旅游信息、文化体育等服务产业,进一步挖掘就业的潜力,把发展服务业作为近期扩大就业的主渠道;要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
7、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社区就业具有成本低、机制活、岗位多、潜力大的特点。各地要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鼓励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要把发展社区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制定社区就业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下岗职工创办社区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强化街道在促进就业和做好就业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劳动力市场网络向社区延伸,为社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8、建立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就业制度。鼓励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组织起来,参与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城市管理服务,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等灵活就业。推行非全日制、季节工、钟点工等就业形式和弹性工作制,制定适应灵活就业的工资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险衔接等相关政策,为实现多种形式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9、加快城镇化进程,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转移农村人口,扩大农村就业,有利于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农民增收。各地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促进我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要把发展小城镇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培育小城镇经济基础,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要深化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的不合理限制,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要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和山海劳务协作,鼓励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到沿海和发达地区就业;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外出就业人员返乡创业和到小城镇兴业的各类经济实体,在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场地安排等方面进行扶持,通过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要加快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步伐,设立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将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覆盖到农村。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
10、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等文件规定,把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原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仍然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11、充分发挥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在安置就业中的作用。要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地税局、建设厅、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通知》精神,加强对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落实对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和社区就业个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12、支持和鼓励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凡当年安置达到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税部门批准的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从事民营经济人员的劳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凡从事民营经济、社区服务以及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可为其提供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劳动事务代理服务。
13、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建立对弱势群体实行就业帮助的常规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年龄偏大,竞争就业能力弱的就业弱势群体,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必须给予特别关注和就业帮扶。要把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有求职要求,但因身体、技能等原因,经多次介绍未能实现就业、失业半年以上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行动重点援助对象(简称"4050"人员,下同)。对"4050"人员,从2002年起,在市区试行特殊政策帮助再就业:用人单位(包括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招用重点援助对象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每招用1人,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以内的金额,从当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用人单位为重点援助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可由单位承担50%、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助50%;在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的重点援助对象,可以凭街道证明和重点援助对象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缴费窗口办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手续,其缴费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助50%。各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物业管理各类岗位,以及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垃圾清运、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用"4050"人员。
六、加快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好失业保险保障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
14、确保失业人员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预报制度,各地要及时报告失业金发放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失业金收缴、发放情况的分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凡是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
15、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进一步抓好基金的征缴工作,通过扩大覆盖面、规范缴费基数、清理欠资、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舆论宣传等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要采取措施弥补资金缺口,做好失业金收支预算,对资金有缺口的,当地政府要及时统筹安排,予以弥补。通过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市级适当调剂,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七、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市场就业服务质量
16、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建立信息畅通、服务周到、机制灵活、运作规范、监督有力的劳动力市场,切实担负起对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管理与服务。要大力发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和规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在劳动力管理、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加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力度,提供就业信息,把市、区劳动力市场网络延伸到街居,延伸到民营中介服务组织,延伸到农村,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联网的劳动力市场网络。
17、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继续组织实施下岗失业人员的转业转岗就业培训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要积极组织创业培训,逐步建立求职人员接受终身教育培训的基本制度。"4050"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在求职期间,可享受二次免费培训政策。要逐步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都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要把好就业准入关,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准就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推荐就业。
18、切实加强劳动就业服务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结合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切实加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使之真正承担起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等工作。
八、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形成促进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19、加大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单位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下岗人员创业、就业先进典型和事迹;宣传和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有事做、有收入就是就业的观念,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宣传有关部门、单位抓好就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再就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措施,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促进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5]1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3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5年6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做好全市的预防接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后,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计划。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相关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各区市县政府要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财政部门对涉及与预防接种工作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冷链建设与运转和应急处理等工作项目所需经费,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适当补助,一并纳入财政预算。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科学规划,合理布点,确定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同时,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保证接种安全,提高接种服务质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疫苗质量。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儿童、新生入托、入学时的预防接种证查验证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市政府决定撤销绵阳城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严格接种管理,确保达到国家要求接种率
  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应在总结免疫规划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坚持以为人本和科学发展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对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每年要保证至少提供6次常规免疫服务。同时,还要重点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及其他易丧失免疫服务机会儿童的接种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公平获得免疫服务的机会,达到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的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的信息,也不得擅自开展群众性预防接种。各接种单位在给公民实施第二类疫苗接种时,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收支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雷百灵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辛林平 市卫生局副局长
  侯再金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成 员:黄远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裴邦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一勇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张光贵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唐建国 市教育局体卫艺术科科长
  李六林 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科长
  陈 平 游仙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先忧 涪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田孝和 涪城区卫生局局长
  舒树东 涪城区政府城工办主任
  何念告 游仙区卫生局副局长
  杨启卫 科创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陶坚经 开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忠会 游仙区涪江街道办事处书记
  金小平 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赵芝碧 涪城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
  刘 东 涪城区工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新建 涪城区城厢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 娟 涪城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邹庆明 涪城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书记
  唐克新 市三医院院长
  王东市 中心医院副院长
  蒋 涛 四0四医院副院长
  赵 铀 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王彦铭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何 斌 市肿瘤医院副书记
  尹建明 涪城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侯再金同志兼任。